美国不承认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的经贸影响

2020-11-26 14:26
中国外汇 2020年7期
关键词:过渡期待遇条款

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对中国在《WTO协定》下实际享受或可能需要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影响并不大;但中美在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上的分歧,可能导致未来中美在未来规则谈判和WTO改革方面陷入僵局。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关于对反补贴法律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行重新认定的公告,理论上只直接影响美国反补贴法中两个方面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对于被从该名单上移除的国家来说,一是可忽略不计的补贴金额幅度由2%降低到1%,二是予以豁免的微量进口数量将由发展中国家单独或合计的4%和9%降至3%和7%。

中国并不会受到本次USTR修订的发展中国家名单的“直接”影响,因为中国从未享受过相关的特殊和差别待遇。USTR上次发布该名单是1998年6月,那时中国还不是WTO成员,并且当时美国的《反补贴法》也不适用于中国这样的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加入WTO、美国《反补贴法》于2007年适用于中国后,在对华反补贴调查实践中,中国也从来没享受过发展中国家的待遇。比如,在2008年的环形焊接压力管案中,中国应诉企业要求适用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是美国商务部在裁决中明确表示,USTR并未认定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既然USTR在反补贴法下不承认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从一致性的角度来说,美国也不会在其他法律项下承认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因此,这一公告将对中国产生“间接”的影响,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未来谈判的新国际经贸协定中,美国将不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和待遇;二是在现有《WTO协定》的其他规则中,将中国排除在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发展中国家之外。

就未来谈判的新国际经贸协定而言,包括在WTO框架下正在进行的谈判以及未来的WTO改革,美国反复强调的是,WTO规则缺少界定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对那些被归类为高收入或中高收入却仍然希望获得与中低收入国家同样灵活性的国家,应考虑重新进行平衡。中国于2019年5月13日向WTO正式提交的《中国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中,则强调要尊重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以正在进行的WTO渔业补贴谈判为例,中国在提交的提案中重申了发展中和最不发达成员应当享受适当和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因此,在正在进行的经贸谈判中以及未来的WTO改革中,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必将造成中美之间的巨大分歧。

145条

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WTO协定》(不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共有145条,按条款内容可以分为六种类型。

在现行《WTO协定》中,中国实际享受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其实很少。《WTO协定》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型待遇,即只要自称为发展中国家就可以获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另一种是被动型待遇,即只有在给予国承认被给予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才可以获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USTR本次公告所涉及的反补贴法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就是典型的被动型待遇。实际上,在《WTO协定》中有很多与这一待遇相似的条款。

另外,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WTO协定》(不含《贸易便利化协定》)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共有145条,按条款内容可以分为六种类型:(1)旨在通过市场准入来提高发展中国家贸易机会的条款;(2)要求WTO成员确保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款;(3)管理贸易措施的规则和纪律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灵活性的条款;(4)允许发展中国家享有更长过渡期的条款;(5)技术援助类条款;(6)专门适用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规定。

在这六个类型中,第(1)类15个条款和第(5)类18个条款中国不需要;第(6)类16个条款中国不适用;第(4)类的过渡期20个条款,WTO成立25年,中国入世19年,已过期;第(2)类基本属于被动型条款共47个条款,美国不承认中国发展中国家地位后,中国不能获得这方面的待遇(即使第〔2〕类下要求WTO成员确保发展中国家利益项下的47个条款都是中国需要的,按其绝大部分条款的表述方式,也都属于软约束条款。比如《反倾销协定》第15条规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必须给予特别注意,但是如何给予特别注意,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中国只可能在第(3)类下获得特殊和差别待遇。

根据WTO秘书处的统计,第(3)类下共有41个条款,中国真正需要或可能需要的条款只有12个。其中:《服务贸易协定》3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1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1条;《农业协定》6条,《GATT 1994》1条。

另外,《贸易便利化协定》的第二部分专门规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享受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实施期和能力建设两个方面。根据协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可在第一部分条款中自行确定在《协定》生效后立即实施的条款(即A类措施)、经过一定过渡期实施的条款(即B类措施)和经过一定过渡期并通过能力建设获得实施能力后实施的条款(即C类措施),并向WTO通报。中国选择进行了A类和B类通报,并且截至目前已经全面落实了协定条款,因此也不再需要再继续享受该协定项下的特殊和差别待遇。

简而言之,加上《贸易便利化协定》,现行《WTO协定》中的155个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中,中国真正需要或可能享受的条款只有12个,并且其中有6条是《农业协定》项下的。因此美国不承认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对中国在《WTO协定》下实际享受或可能需要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影响并不大;但是中美在发展中国家地位问题上的分歧,可能导致中美在未来规则谈判和WTO改革方面陷入僵局。中国需要充分做好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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