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治路径探索

2020-11-26 23:03刘梦林
海峡科技与产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乡规民约共治环境治理

刘梦林

新乡学院人文学院,河南 新乡 453003

广大的乡村拥有强大的生态环境修复功能,但是随着工业化社会的推进,化肥、农药、农膜等工业化工产品逐渐融入乡村生活,在给自然形态的乡村带来发展和便利的同时,也给乡村的水源、土壤、自然环境提出了严重的威胁。特别是在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返乡创业的热潮的推动下,小型工厂、密集化养殖业、乡村旅游业、新型电商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生产模式的发展,使得乡村普遍面临工业污染、旅游物流垃圾增加、生活垃圾暴增等新形态的生态环境威胁,传统乡村半自然的生态环境修复系统陷入崩溃。乡村的生态环境的影响范畴是公共性的,所有生活在乡村环境中的社会主体都会受到当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在当前乡村治理主体逐渐多元化的社会,应对公共性的生态环境治理更加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如何有效链接多元主体形成共治网络成为我们当下迫切需要回应的社会问题。

1 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社会资本相较于人力资本、经济资本的经济学概念而言的,主要着眼于社会主体之间紧密联系的状态以及主要特征形式。布迪厄从个人层面对社会资本给予界定,认为社会资本就是“持久性的网络占有状态能够促进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不断累积的总和[1]”。而帕特南则将个人层面的社会资本上升到集体层面,指出“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社会网络、行动的共识等,通过促进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和社会的整合度[2]”。社会资本的信任、规范、社会网络要素恰好是回应和破解当今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集体行动困境的有力武器。

1.1 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必要性

传统的乡村生态治理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职能发挥以及村规民约的道德约束。但是随着乡村建设和治理的主体不断增加,企业、社会组织、民间互助合作组织的增加使得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也不断增加。不同主体在乡村生态治理中的信任关系、社会网络、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认识与定位都有所不同。焦玉琴析认为,中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度给乡村生态环境发展带来了外部性阻碍分割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提出通过城乡一体化建设以及生态补偿的方式改善乡村生态环境[3]。刘召,羊许益认为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上存在职能“缺位”。因此,要明确界定政府职能,加大财政、政策扶持力度,发挥基层各行动主体的积极性,以形成多元治理格局[4]。还有的学者则是提出从健全法制层面,从立法、执法、法治意识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完善等方面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5]。然而不管是政府还是市场及法治的力量在应对公共性的乡村环境治理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片面性。乡村社区处于政府治理的末端环节,我国一贯提倡加强乡村治理的自治性,过多的政府干预只会进一步破坏乡村的群体意识;而市场在应对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更容易受到经济利益的冲击,从而产生市场失灵;法治虽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工具,但是立法的滞后性以及在公共领域主体的模糊都会成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限制因素。

乡村环境治理只有充分利用社会资本的理论视域,发展多元共治的治理格局,建立起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新型信任关系,形成多元主体共识的社会规范约束以及多元参与的社会关系网络,才能在乡村生态治理中实现有效的合作共治。

1.2 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可能性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问题固然困难重重,但是其多元共治的实现也是存在一定的社会资本余量,并且随着乡村建设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一是传统的信任根基。传统乡村因地缘、血缘、家族等因素所形成的信任关系在乡村中尚有一定基础,在关乎集体的重大事件的决策中尤为显现。新兴的乡村治理主体为了促进自身组织的发展与社会融入,积极与乡村其他主体之间建立普遍的信任关系。与城市社区普遍淡漠的信任关系相比,乡村地区在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度余量尚可。

二是乡规民约与政府政策的双重推动。乡村的村规民约是一种非正式规范,但由于它是在人们的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具有自发性和持续性,一经形成人们便会无意识接受。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进入乡村生态治理场域中也要被动或主动地接受乡规民约的约束,从而形成外在的道德约束。党和国家在应对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上,也在采取积极面对的政策指导。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会议中强调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性,明确“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观,在发展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要坚持绿色发展,多方共治原则,提出“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6]”。

三是乡村多元主体成长,社会网络不断扩张。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热潮,更多的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将发展目光投向广阔的乡村地区。投资建厂、乡村旅游、种植畜禽业生产、电商物流、乡村社区发展等领域迎来了更多个体与组织的参与,乡村社会中活跃的社会主体不断增加。这些主体有来自村庄以外的社会关系网络,更多的则是在乡村自身社会网络当中成长出来的乡村“能人”或组织。不管来自何方,他们都积极在乡村的社会网络关系中不断建立自身与其他组织的紧密联系,以期积累更多社会资本,获得更高的社会生产效率,乡村的社会关系网络不断扩张。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乡村整体治理的一部分,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乡村多元主体的共同责任。因此,乡村多元主体的成长,社会网络不断扩张为实现乡村生态环境多元治理提供了主体基础和参与基础。

2 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困境

纵然乡村生态环境的多元共治是我们的必经道路,但是在生态环境本身公共性的背景下,多元主体在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集体行动困难的局面,难以实现真正的多元共治格局。

2.1 信任关系的衰退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以血缘、地缘、亲缘为纽带形成了人际关系亲疏有别、内外有分的“差序格局”。随着社会的转型,金钱主义的冲击,当生态环境成为人们牟利的隐形资源时,生态环境领域传统的信任资本彻底走向瓦解。企业的介入虽然给乡村社会带来了新的“契约式”信任关系,但是受到资本主义价值观的影响和旧有的“熟人社会”观念影响,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领域中往往存在忽视、隐瞒、欺骗等现象,从而导致乡村信任资本的进一步瓦解,新的信任关系难以形成。并且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性意味着无论其是否为环境的保护提供贡献,他都可以享受其益处,这使得“搭便车”的行为产生,集体行动的困难由此而来。

2.2 行为规范约束乏力

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行为规范约束乏力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

一是约束的内容。传统的乡规民约主要是针对半自然环境中存在的居民生态污染行为的约束,缺少对工业环境在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对能力,当遇到如“城市生活垃圾转移”“塑化垃圾处理”“空气污染”“工业废水”等问题时存在并无相关约定的现象,乡村规范的约束力也就无从谈起。而政府在公共环境保护中的政策法规也大多集中在城市领域,在乡村的生态环境治理里领域上层政策缺失,地方规范不足。

二是约束的能力。传统的乡规民约是基于道德层面对乡村居民、居民组织的约束,在乡村发展的过程中村民的“经济人”思维不断跳跃,原有的乡约、民规的规范变得乏力,陌生人社会模式下的道德伦理规范并不能够让乡村所有主体所接受。特别是对于企业这一类的新主体而言,在经济利益的大旗下,道德层面的村规民约对其毫无约束力。而政府的制度与政策虽然在强制性上大于乡规民约的约束,但由于基层乡村社区在生态环境治理上的行政管理职权是不完整的,因此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基层政府的执法权不足,约束力也受到极大地限制。

2.3 多元治理网络关系松散

乡村多元主体参与乡村公共问题治理需要一个融入的过程。传统乡村在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主要以政府为主导,居民自治为辅的方式进行,如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建设乡村公共垃圾池解决乡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而垃圾池的日常维护清理则交村委管理。这种单中心治理模式使得公民参与网络的发展受到抑制,随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多主体的治理关系网络融入问题成为了实现乡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共治困境之一。企业进入到乡村的场域中,在生态环境治理网络中处于一种失联的状态。政府的行政管理主要在经济领域,而居民的自治对其缺乏约束力,为了满足自身经济利益,企业也会减少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活动以减少环保成本。由于生态环境破化的后果带有一定的长周期性和隐蔽性,因此除非这种伤害明显威胁到自身利益,人们往往会“冷眼旁观”,不做干预。在此情境下,企业依旧会为了减少环保支出从而隐瞒问题;政府职能只能够提供基础的保障服务;社会组织缺少介入的空间;民众因为信任感的缺失,缺乏参与热情。多元治理网络缺乏有效的互动,松散的社会网络使得系统的联动功能无法发挥,原生态的多元共治格局缺乏集体行动的动力和能力。

3 社会资本视域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的路径探索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个体或组织的社会资本是可以通过有效的社会关系互动来累积和增强的。乡村生态环境要达成多元主体共治的有效性,就要积极引导多元主体互动,提升社会资本存量,实现政府、企业、居民组织、居民个体等多元主体共治的长效合作机制。

3.1 积累多元主体良性互动,培养信任关系

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个人或组织之间能够通过良性的互动不断增加信任资本。因此,在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多元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培养乡村环境治理的信任资本。

一是建立乡村生态环境治理信用台账。村委会要积极发挥自治功能,对所属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现状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居民组织、个人的生态环境治理行为给予记录,定期公开。对于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企业给予地方性的支持,激发企业履行环保责任的动力。对于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鼓励其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对于不履行环保义务的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一定的信用降级,在今后的生产生活活动中加强环境保护监督,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给予约束。

二是定期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活动。政府要及时收集群众诉求,对社区群众较为关心的环境保护问题,及时展开政府、企业、社区三方座谈会,对问题及时沟通反馈,通过对话的形式,增加多元主体之间的了解和接触,建立乡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之间的普遍信任关系,引导社区居民增强对政府和企业的信赖。

3.2 加强正式与非正式规范完善,提升规范约束力

一是加强正式规范的约束力。在社会资本理论中,正式规范是指法律法规等制度性规范,他们往往带有强制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推进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地方政府也要因地制宜地制定适应当地生态环境的指导性文件,构建生态环境保护问责机制,为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强化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主体行为有效约束。适当简政放权,加强乡村基层组织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的参与程度和决策权。

二是重构乡规民约,加强非正式规范的约束力。乡规民约作为一种道德性约束其标准通常比法律法规所限定的标准更高,并且更容易被乡村社区居民接受和认可。重构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相匹配的村规民约,通过习俗和文化的力量,柔性化的提升乡村居民的整体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增强乡村社区居民的集体认同感,减少集体行动障碍。

三是引入社会组织,加强第三方监督。引入社会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能够有效避免“政府失灵”和“乡规民约失效”的现象。当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失效或者乡规民约被经济利益驱使时,社会组织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形成另一种约束力量,从而加强行为规范的约束力,保障乡村生态环境多元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

3.3 构建参与网络,实现乡村生态环境多元共治主体积极参与

乡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组织、村民都属于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乡村生态环境治理的保护要通过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才能实现。在这个参与网络中政府应为主导力量引导各方积极参与,通过加强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激发民众的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动力与热情。引导环保企业入驻乡村,开发农业产业生态循环开发,如秸秆回收、生态旅游等产业,通过市场链接企业、村民、集体共同开发生态产业。适当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到乡村生态环境治理领域,撬动社会资源支持乡村环境保护建设,加强外部监督与社会监督。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并将企业、社会组织、村民组织、乡村能人纳入规划意见征求群体,鼓励各方积极参与地方生态环境治理,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

猜你喜欢
乡规民约共治环境治理
“多元共治”乐融融
论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困境与对策
乡规民约在重庆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研究
联合国环境治理体制
数字传声:环境治理变中向好
坚决打好环境治理攻坚战持久战
“社会共治”中的话语权争夺战
探索代建制 共治团结闸
食品安全共治 各方需依法确权
岭南苗族瑶族乡规民约述论(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