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化视域下汉武帝重典治世的成因及影响探析

2020-12-04 13:16李巍涛
大理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酷吏黄老武帝

李巍涛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44)

西周初年,周公根据各侯国的治理状况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1〕的法律适用思想,后人据此总结出“刑罚世轻世重”〔2〕原则,强调为达到治世效果和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应该随着时代变迁而调整法律适用的宽严程度。《左传·昭公二十年》载孔子言:“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随世变而调整法律适用轻重、治世宽猛循环的传统政治法律文化观念渐趋成熟,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作为价值诉求,为宽猛相济的循环确定了一条中线。所以中国传统法作为社会调控的手段,其适用与政治理念相配合,儒家思想偏向于以德礼宽缓治世,法家思想偏向于以刑罚猛烈治世,均具有很强的工具性。西汉王朝建立近七十年后,汉武帝一改前期黄老政治休养生息、无为而治的面貌,开始广设法令、重用酷吏,厉行重典治世,成为传统社会以猛纠宽的典型例证。这一阶段前承汉初黄老,下启“儒法合流”,儒、法两家逐步由彼此独立的思想体系合二为一,对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和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在当时必有种种人事需要逐渐在酝酿,又必有种种用意来创设此制度。……任何一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必然有其内在的用意”〔3〕。“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历史经验为武帝一朝重典治世提供了宏观的理论支撑,但若欲付诸实施则必须与现实社会有一番对接。本文的目的即在于从法律文化的视角探析汉武帝时期重典治世的外在需要、内在用意及其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汉武帝重典治世的成因

(一)汉初黄老“无为而治”难以为继

汉代立国之初,君臣对秦二世灭亡的原因有过大量的讨论,认为苦民伤众、妄诛轻杀、法令烦苛、刑罚暴虐是其主要过失。为了避免重蹈强秦速亡的覆辙,面对饱受秦末和楚汉战争蹂躏的社会,黄老学派“与民休息”的无为政治自然而然被确定为治国方略。黄老一派认为法律的意义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提出“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4〕2296。国家为政不仅不能扰民、伤民和害民,还要通过轻徭薄赋、盐铁私营、开放矿山,甚至允许私人铸造钱币等途径为百姓广开财源。同时依靠法律“禁暴止邪”以保护良民,但适用法律务求法令简易、刑罚宽平。《后汉书·樊准传》载:“昔孝文、窦后性好黄老,而清静之化流景、武之间。”“孝文即位,有司议欲定仪礼,孝文好道家之学,以为繁礼饰貌,无益于治,躬化谓何耳?故罢去之。”〔5〕1160文景时期对黄老之术的认知和运用明确而持久,近七十年的轻徭薄赋、休养生息使经济得以极大恢复,由汉初“自天子不能具醇驷,而将相或乘牛车”,民人“无藏盖,大饥馑”,甚至“人相食,死者过半”〔4〕1127的境地,到武帝时已是“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5〕1420。黄老学派自由放任的思想暗合当时经济复苏的需求,但社会构成是多层次的,适用于私人经济领域的理念不宜扩展到公共生活领域。尤其是中国社会乃为典型的行政主导型发展模式,历来倚重政府管控,既然无法做到分层治理,整体性弱化刑名法令的强制作用必然会滋生各种社会问题。

不遵法度的地方豪强和据守自重的诸侯王都存在破坏帝国法制统一的举动,“自利害之设,三业之起,贵人之家云行于途,毂击于道,攘公法,申私利,跨山泽,擅官市,非特巨海鱼盐也”〔6〕。地方诸侯逐渐坐大,不受中央节制,威胁集权统治,终于在景帝时暴发了吴、楚七王之乱。还有一些诸侯王则是通过杀死中央委派的郡相来达到摆脱皇权控制的目的,“胶西小国,而所杀伤二千石甚众”,“彭祖立六十余年,相二千石无能满二岁,辄以罪去,大者死,小者刑,以故二千石莫敢治,而赵王擅权”〔4〕2420。汉立国之初,出于“无事可以备胡,诸侯有变,亦足率以东征”的目的,并以“秦中新破,少民,地肥饶,可益实”〔4〕2123及守护皇陵为理由,将齐、楚旧地的大族迁徙到京师长安附近。汉初诸帝对这些迁至京畿地区的豪富之家给予特殊照顾,保护其发展,因此长安一带宗室贵族势力兴起,“多暴犯法”。地方豪强则利用几十年间积累起来的经济、政治和宗族势力在地方上横行霸道、败坏法制,甚至与官府分庭抗礼。豪族横行,又得不到官府的保护,大量平民为逃避国家赋税徭役或寻求庇护只好依附于豪右大族,这就更进一步破坏了社会管理和经济基础。

黄老“治道贵清静”,政治上反对进取苛察和“繁礼饰貌”,在法律上表现为“刑不厌轻,罚不患薄”。汉高祖不仅撤销了对诸侯国的监察,还一改秦时旧制,废除对中央所辖郡县定期指派监察御史进行巡视的制度。虽然惠帝三年恢复派御史监察京城周围地区的三辅郡,每两年一任,每年十月到朝廷奏事,十二月返郡还监,后来还进一步扩大监察范围,在中央所辖各郡皆置监察御史。但是在“无为而治”的大环境之下,这种补救措施已经不能扭转吏治日趋衰败的趋势,甚至出现了监察御史与地方官吏同流合污的现象。黄老政治未对私人经济与社会公共管理领域适用的原则进行明确区分,又缺少较为统一的道德规范和有效的制度,一味追求经济利益,致使社会整体性陷入重利旋涡,败法不仁,戾气弥漫。可见,中国传统社会如若不能实现分层治理和通过法律对国家行政进行有效的规制,那么发达的私人经济领域不啻为公权政治领域的一枚毒丸。

(二)蛰伏的法家思想再度复苏

“好儒”的武帝亲政意味着黄老思想的退潮,儒家学说能否马上填补这个治国思想的空缺呢?笔者认为儒学的兴起虽是大势所趋,符合社会长远发展的需求,但武帝时期儒学尚无法在短时间内整合为统一的治国理政思想以纾解汉初因奉行黄老而滋生的诸多社会问题。形成于战国中后期的黄老学派也称道法家,在讲求“执道”、崇尚“无为”的同时,也强调刑名和法治。当时一些法家代表人物的学术思想都与黄老之学有着渊源关系,申不害“本于黄老而主刑名”〔5〕2146;并称为稷下先生的慎到、田骈、环渊“皆学黄老道德之术,因发明序其指意”〔5〕2347;韩非也是“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归本于黄老”〔5〕2146。所以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以道论法,取道家的理论形式而灌注以法家法治理论的内容,与法家思想息息相通。只不过汉初黄老鉴于秦亡的教训抑制了自身重法的一面,适应社会现实倡导无为而治。黄老思想被废黜的只是道家无为的部分,而其法家思想成分因为没有了束缚反而得以再度兴起,成为武帝时期重典治世的思想基础。

儒家学说“繁礼饰貌,无益于治”的一面决定了其难以满足武帝一朝外事征伐、内多兴造的时代需求,所以当时政治风气的特点就是“阳儒阴法”,即内里用君王驾驭臣下的权术和严施刑罚的法家理论指导实践,再用儒术加以缘饰,汲黯就曾经当面批评武帝“内多欲而外施仁义”。“辩论有余,习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的公孙弘在其对策中既标榜儒家的仁、义、礼,又特别强调法家的权术:“擅杀生之柄,通壅塞之途,权轻重之数,论得失之道,使远近情伪必见于上,谓之术”,“不得其术,则主蔽于上,官乱于下,此事之情,属统垂业之本也”〔4〕2618。如此重视和阐释君王驭下之术,正投表面“好儒”、内心“尚法”的武帝之所好,所以武帝亲擢公孙弘为第一名,并令其连续升迁,至拜相封侯。武帝喜欢以“儒术”来缘饰律令法术促生了当时“刻深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的习气,酷吏张汤担任廷尉时就让儒生儿宽作文学卒史,专事以儒家经义润色奏疏、判词。董仲舒所谓:“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今废先王德教之官,而独任执法之吏治民,毋乃任刑之意与。”〔4〕2502原意虽在提倡明德慎刑,但在国家力行“无为”政策七十年、面临内忧外患的情况下,“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也为重典治世提供了理论依据。

汉初黄老在恢复经济民生的同时,也使国家政治陷于新的危机之中,武帝尚法正因为法家理论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契合,用法家重典应对社会危机往往会有立竿见影的功效。可以说法家理念的兴起有效地纾解了社会问题,维护了新生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秩序。不同于秦朝的全面法家化,武帝时期的重典治世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目的性,败乱法纪的宗室贵族是其重点打击的对象。“阳儒阴法”的形态更是表明武帝深知秦亡的原因,虽用法家之实以应对危难却不愿认同法家之名,法家思想自秦之后便不再有独立之地位,汉初法家思想为道家吸收,呈现为黄老道法之学,而后又以“儒法合流”成就中国传统社会正统法律思想。法家理论不得专任,必受制于另一思想作为其价值约束已经成为统治阶层的共识。

(三)承秦而治的文吏体系成为重要人事支撑

武帝亲政后黄老无为思想骤然退场,汉儒理论体系尚未整合完毕,不足以成为治国主导思想,再加上内忧外患的社会现状,法家思想又活跃起来。但重典治世的推行仅凭思想的支撑难以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组织人事与之配合,即以文吏为主体的官僚体系。文吏也称法吏、刀笔吏,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世卿世禄制的瓦解,作为法家思想的产物开始登上中国的政治舞台,并不断制度化、体系化,逐渐演变为承担国家各级政府管理职能的职业官员。到秦代已经建立起完善、规范的文吏制度,成为法家化帝国体制运行的基础,“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7〕276。文吏是法家思想的执行者,也是秦帝国存续的基础性的组织人事力量,“尽管普遍指责秦政权和其法家学说,西汉早期的朝廷仍然几乎没有离开它从秦代继承下来的法家学说和实践的范围。遵循道家无为的准则,朝廷很可能发现其他激烈的改革行不通,于是就满足于让下级政府按照旧有的制度,由秦政权残留下来的或者按照这种制度训练出来的官吏管理”,这种官吏构成了有名无实的“新法家”〔8〕。高祖刘邦攻下咸阳之后为争取民心,很快就向秦人宣布“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诸吏人皆案堵如故”〔5〕362。秦法严苛悉数废除,但各级官员却照常工作,文吏制度已成为秦帝国体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强秦虽然覆灭,但文吏制度却得以连同帝国体制一起保留下来。现实政治中文吏明法、断狱的能力深受政府重视,故有较多的升迁机会,所以终汉之世官方和民间习律之风一直盛行,这也从社会实践的角度再次证明文吏始终是一支掌握政府运转的政治力量。

秦汉的文吏不仅仅只是底层小吏,汉相萧何、曹参均出身于秦的文吏,明悉国家律令;武帝时位列三公九卿的公孙弘、张汤、赵禹、王温舒、杜周等人均起自文墨小吏。文吏中的“能吏”层层擢升并成为朝臣正符合法家的制度设计,“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7〕122。“夙兴夜寐,卑身贱体,竦心白意,明刑辟,治官职,以事其君”,此为法家眼中标准的文吏形象。“文无害”是秦汉时期选拔文吏的一条重要标准,也是对文吏忠于职守的评价,要求文吏熟知国家律令,对各种政事、文牍、故事、条品皆通晓无凝滞,所谓“文吏治事,必问法家;县官事务,莫大法令”〔9〕。处理公务则需奉公执法,无所偏袒枉害,执事能力强,同时又要执法平和。曹参继任汉相之后“举事无所变更,一遵萧何约束”“择郡国吏木诎于文辞,忠厚长者,即召除为丞相史”〔5〕2029,选吏标准的变化与黄老不扰民、不害民、与之休养的理念一致,汉初吏治形态与前秦大不相同。理想的社会景象也变为“块然若无事,寂然若无声,官府若无吏,亭落若无民,在朝者忠于君,在家者孝于亲,于是赏善罚恶而润色之,兴辟雍庠序而教诲之。……岂恃坚甲利兵,深刑刻法,朝夕切切而后行哉”〔10〕,因此文吏不得不降低执事效率以适应休养生息的政治风气。黄老思想盛行七十年之后,无为而治已经不合时宜,国家在武帝时期又重进入“坚甲利兵,深刑刻法,朝夕切切”的时代。文吏也在渡过黄老时期的休眠之后又开始崭露头角,其实“自汉初文吏就一直占据着各级政府职务,当时机已到,他们便从如同蛰伏般的状态中活跃起来”〔11〕,成为武帝重典治世的组织人事支柱。

二、汉武帝重典治世对后世法律文化的影响

(一)反向开启“儒法合流”进程

范文澜曾经评价说:“(汉武帝)凭借前期所积累的财富与汉景帝所完成的全国统一,再加上本人雄才大略的特性与在位五十四年的长久时间,对外用兵,扩张疆土,对内兴作,多所创建,把道家思想的无为政治,改变为以儒家学说为装饰的多欲政治。通过汉武帝,农民付出‘海内虚耗,人口减半’的代价,造成军事、文化的极盛时期。”〔12〕武帝对内兴作所行的多欲政治是为应对现实危难,在法家思想和文吏制度配合作用之下推行的重典治世方略。武帝时期的重典治世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其根本目的是运用重法酷吏打击宗室豪强、整饬吏治腐败和维系政权稳定统一。汉代酷吏是文吏的极端化发展,处置不法时往往“执法深刻”,相当程度上是王权的人格化表现。武帝时期的酷吏大多出身于文吏,熟知国家律令,案狱经验丰富。酷吏张汤查办陈皇后巫蛊案株连追查宗室贵族、地方长吏等三百多人,审理淮南王、衡山王谋反案牵连诛杀数千人,使当时的黄老保守势力深受打击,武帝称赞张汤为“能吏”。张汤是由文吏蜕变为酷吏的代表,精通律令,用法深刻,以君主意志为准,通过法律手段打击宗室叛逆,维护集权专制。史书言张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又言其“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财察”,足以说明宗室豪强才是其严惩的对象,对平民百姓则用刑轻平,而宽严判明的举措又往往出自对君主意愿的迎合。汉代以文法拘臣下,张汤对宗室与平民在用刑上区别对待却没有坐法受诛,足见这种做法即使不为武帝所称道,也应该是为武帝所默许的。但“自温舒等以恶为治,而郡守、都尉、诸侯二千石欲为治者,其治大抵尽仿温舒,而吏民益轻犯法,盗贼滋起。大群至数千人,擅自号,攻城邑,取库兵,释死罪,缚辱郡太守、都尉,杀二千石,为檄告县趣具食;小群以百数,掠卤乡里者,不可胜数也”〔5〕3151。武帝又先后颁行“见知”之法、“沈命法”,缉查“通行饮食”之罪行,不断加大官员因宽缓执法而坐法受刑的可能。严而少恩、深文峻法的文吏则不但无人追究,反倒可能被称为能吏进而升迁,张汤、义纵之属皆如此。至此,酷吏已经不再是个别现象,而是经苛法驱使成为普遍存在于文吏之中的一个群体,当酷吏刑杀的矛头转向平民时就违背了武帝重典治世的初衷。

“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5〕3191。及至上到公卿下到卒吏都有酷吏的身影,行事深文苛法、大加斩伐,其最初所具备的纾解现实危难、缓和社会矛盾的积极意义便逐渐被以恶为治、以刻为明的消极影响所掩盖。当酷吏重法打击的对象突破宗室贵族的范围,开始指向普通百姓时,预示着酷吏政治、重典治世终将走向末路,为新的治世方略所替代。史载用法严苛的大臣在武帝面前诋毁卫太子“仁孝不能武”,图谋引发武帝不满,废黜太子,结果武帝答曰“正欲其守成”。武帝晚年也曾言:“汉家庶事草创,加四夷侵陵中国,朕不变更制度,后世无法,不出师征伐,天下不安,为此者,不得不劳民。若后世又如朕所为,是袭亡秦之迹。”〔13〕这些都印证了法家思想不可专任常用的道理,统治阶层很清楚立基于法家思想的重典治世只能作为应对特殊时局的阶段性举措。最终武帝通过颁发“罪己诏”的方式结束了一系列劳民伤财的重典治世政策,并承认酷吏苛法不利于民生,反向开启了“儒法合流”的进程。“盐铁会议”是有史所载的儒法两家最后一次正面交锋,虽然都没有说服对方,但对彼此都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不失为“儒法合流”进程中的一次标志性事件。贤良文学提出的免除徭役赋税、降低盐价、整顿吏治等举措陆续付诸实施,昭帝和宣帝在位期间均一改武帝重典治世的方略,复行无为政治,采用休养生息的政策。先后七次颁布减免田租、算赋、口赋以及其他杂税的诏令,六次颁布照常贷给粮种和食物的诏令,把都城和各郡国的苑囿、公田给贫民耕种。从武帝时的“阳儒阴法”,到宣帝时公开宣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表明统治阶层已经意识到“刑德互用、儒法混杂”的社会治理效果与重要意义,这种政治模式发展的趋势即为“儒法合流”,而汉儒在对法家思想的吸收上形成了奉行近两千年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当然这一思想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过了儒法观念几个世纪的博弈、消长和融合。

(二)拢法律于特定价值观念之下,综合为治

西汉黄老盛行七十年之后,一面是经济复苏繁荣,一面是社会危机四伏。诸侯觊觎、官贵横行、吏治腐败足以倾覆朝廷,社会整体风气因重利轻义而遍布戾气。“当是之时,奸轨愈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言道德者,溺于职矣。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5〕3131武帝以法家之威,借由文吏之力行摧枯拉朽之政,客观上避免了中央集权帝国的分崩离析和令百姓罹受战火的灾难。但“法令之繁,自武帝始也”〔14〕140,“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4〕1101。法令繁苛,典者不能遍睹,执法之吏更是不能遍睹,律令自然容易沦为官吏从中谋取私利的手段,法家之术不可专任常用业已成为颠扑不破的事实。汉武帝重典治世有其现实需要,这一策略维护了新生的社会制度与政治体制,保持了社会秩序的长期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汉代统治者明白,如果一味适用严刑峻法,全面推行酷吏政治,则会重蹈秦亡的覆辙,所以汉与秦虽然同样广设严法、重用文吏,但是法家思想的适用始终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此意义上来看,秦代重典而治是全面的,法律被视为最重要和有效的手段,而武帝时期的重典治世则是谦抑的、有侧重的,其表现为汉初法家思想受黄老一派的价值观念所包裹,武帝之后则嬗变为“霸、王道杂之”的“儒法合流”,继而法家思想又为儒家的德礼伦常所辖制,法家思想再也没有取得至高乃至独立的地位。

汉文帝时治平为天下第一的吴公“与李斯同邑,而尝学事焉,征以为廷尉”〔4〕2221;“御史大夫张叔者,孝文时以治刑名言事太子”〔5〕2773;河内轵人张恢精通申商刑名之学,隐居教授,位列酷吏的晁错是他的学生;范晔、周纭、阳球等一班文吏都好申韩之学、韩非之术。《汉官仪》载东汉选吏第三科即为“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任御史”,足见汉代法家思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影响。但所谓“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狱之吏是也”〔4〕2369;“夫移风易俗,使天下回心而乡道,类非俗吏之所能为也。俗吏之所务,在于刀笔筐箧,而不知大体。陛下又不自忧,窃为陛下惜之”〔4〕2245。又东汉王充所著《论衡》足足用了《程材》《量知》《谢短》三篇来褒儒生贬文吏,黄老或儒家言辞中对文吏的贬抑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法律虽重要却需要审慎地加以利用。待至清季,“纪文达编纂《四库全书》政书类法令之属,仅收二部,存目仅收五部,其案语则谓‘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所录略存梗概,不求备也’”〔14〕2。纪昀的案语明确表达对法律重视的同时,也反映了正统法律思想充分意识到刑罚的暴力性质和如若对其不加控制所导致的破坏作用,因此法律虽然重要,但绝不能独任法律,必须使其受到特定价值观念的拘囿。笔者认为这是汉代以降传统法律思想深受汉武帝时期重典治世思想影响的体现,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显著的特征之一。诚如一位在伦敦受过教育的中国法学家所言:“西方人的问题在于他们一直未能超越其称之为‘法治’的初级阶段。……而中国却总是知道要治理一个社会单凭法律是不够的。两千五百年前她就知道这一点,今天她仍然知道这一点。”〔15〕

综上所述,“甚么是历史的目的?简单一句话,历史的目的在将过去的真事实予以新意义或新价值,以供现代人活动之资鉴。……再把这个目的分段细细解释,必定要有真事实才能说到意义,有意义才能说到价值;有意义及价值才可说到活动。”〔16〕传统法由战国、秦的以刑为法,到汉初以道统法,再经武帝之后儒法合流发展为以礼制法的进程证明仅仅依靠法律不足以达成治世的目的,而是必须将法律纳入一定的思想体系,借由保障民生、维系社会的价值观念来规范法的工具性和确保法之为良法,此价值体系古为安民、德礼,今则为法理与国情。由道法到儒法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随着时代变迁不断自我调整的属性,文化不断自新的能力是其得以延续和发展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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