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融资性贸易与无商业实质贸易的特征及表现

2020-12-04 02:12闫玉莲贾逸凡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实质货物供应商

闫玉莲 贾逸凡 司 硕

(1.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 太原 030024;2.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3.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02)

近年来,融资性贸易是近年来广泛存在的一种贸易形式,但由于市场监管和机制不完善,国有企业在参与和开展融资性贸易的实践中引发了重大经营风险和大量法律纠纷,给国有企业资产安全带来了许多风险和挑战,引起了政府和学者的关注。2015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组织开展了融资性贸易法律风险防控专题调查研究。同年国资委发布《关于六家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等业务有关问题的通报》(国资评价〔2015〕392号),严格禁止无商业实质的融资性贸易业务。2017年,《关于进一步排查中央企业融资性贸易业务风险的通知》(国资财管〔2017〕652号)明确了融资性贸易的特征,对实施融资性贸易的企业进行彻查,严禁开展各类虚假贸易业务。

在学术界,众多学者对融资性贸易的定义、特征、运作形式、风险及防控举措等进行研究,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上的建议,以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刘霜宏(2016)在说明了融资性贸易的虚假贸易业务实质后指出,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容易导致管理层人员发生贪污受贿行为,给国有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目前一些大型企业不顾风险进行融资性贸易的目的在于做大企业的规模,使管理层达到考核指标。出现融资性贸易的原因在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非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服务,提供资金的一方不能直接与融资方开展资金借贷业务,这给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的融资造成了阻碍,因此滋生了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进行获利的不良现象。鲁业光(2018)指出了融资贸易的四个类型及其特征,包括循环买卖贸易、托盘买卖贸易、委托采购(销售)和总量监管贸易,并具体分析了对融资性贸易和正常贸易的识别问题。蔡振(2018)对融资性贸易下定义并阐述其特点和交易模式后,提供了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业务的识别方法,从风险角度对国有企业进行融资性贸易活动的后果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风险防控举措,有效激励国有企业进行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本文通过阐述融资性贸易和无商业实质贸易的定义、成因、特征、表现形式等,为国有企业防范风险提供借鉴意义。

一、融资性贸易

(一)融资性贸易的定义及形成

在企业贸易活动中,银行根据上下游企业间真实发生的贸易业务和上下游企业的资信实力与信用状况,以单笔或额度授信方式向上下游企业提供短期金融产品或封闭贷款,并以企业销售收入所产生的确定的未来现金流作为直接还款来源,以协助企业开展的物资贸易业务,这类融资业务通常被称为自偿性贸易融资。

在实务中,多数中小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由于规模所限,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或信用评级不高等原因,很难通过自偿性贸易融资从银行获得资金支持,以解决流动性资金不足的问题。与此同时,国有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实力雄厚,或因其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较高而比较容易从银行获得相关融资支持,因此这些企业转而向国有企业寻求资金支持,并向国有企业支付一定的资金占用费。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融资性贸易业务的实质是为物资贸易中的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支持,并赚取资金占用费。由于融资性贸易存在资金占用大、盈利水平低、业务风险高、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等、潜在的经营风险较大等弊端,属于国资委明令禁止国有企业开展的业务。

(二)融资性贸易的特征与辨别

在实务中,国有企业参与融资性贸易一般表现为:

1.人为增加交易环节,上下游企业以融资为目的,以物资贸易为表象,国有企业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加入贸易链条,与上下游客户企业分别签订采购和销售合同。

2.直接或变相提供资金支持,由国有企业通过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开具汇票或信用证等方式完成与上游客户的结算,再以授予下游企业一定时限的信用期的方式,向下游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3.上下游企业可能原本就具有关联关系或存在特定利益关系,如上下游企业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拥有相同的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等,通过融资贸易取得的资金最终回流入上下游企业所在的关联集团或网络中;或者上下游企业可能已经存在贸易关系,比如上下游企业原本就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互为战略合作伙伴、下游企业是上游企业的特约经销商、上游企业是下游企业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他们通过进一步的后续安排,将资金流入上下游企业。

4.贸易标的由对方实质控制,即货物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在各环节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供应商的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

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在开展正常物资贸易业务时,通常也会不可避免地涉及融资因素。例如,国有企业经常采用集中采购模式,可能需要对大型供应商如钢厂、矿山等进行预付货款,同时根据下游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及长期合作情况给予一定的信用期限,该类贸易相比于融资性贸易同样表现出一定的“融资性”,但由于该类贸易的资金投入为国有企业自身业务所引起,且具有合理的商业理由,其风险为企业正常的经营风险范围,因此并不在本文所讨论的融资性贸易概念之内。

(三)融资性贸易实例分析

如何辨别融资性贸易,需要结合融资性贸易的“融资性”这一本质特征,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资金流、货物控制权转移等为重点进行谨慎识别。

企业之间以贸易为外在形式,实际为满足短时间内的资金使用需求。通常表现为通过多个企业或者关联企业之间签订标的物相同的多份合同,形成一个闭合的货物流转回路,因此并不需要发生实际货物控制权转移。该业务的出发点仅是利用国有企业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银行授信开具票据或信用证,下游客户通过票据贴现或者信用证议付以满足短时间内的资金需求,在一定的期限内再通过该闭合的回路将资金返回给其单位。该业务已脱离真实的贸易实质。交易环节中的每一方都既是供应商也是客户,如图1所示,三家公司之间形成闭合交易,在实际中可能存在更复杂的情况,如可能涉及更多的公司参与,或者交易在下一个财政年度才完成闭合。

图1 三家公司之间的闭合交易

在上述贸易中,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支付资金、开具票据和信用证等方式为交易对方提供资金,该交易仅为满足融资需求,不具有贸易实质,交易对手一旦违约将直接导致该企业承担极大的风险敞口。

综上所述,融资性贸易是以贸易业务为名,实为出借资金、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

(四)案例分析

某大型国有企业U公司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在国际、国内都有悠久的交易历史。U公司是国家中央直属企业,属于世界五百强公司,主要业务有橡胶、铁、铜、焦炭、煤炭等大宗类交易商品。在国资委的监管下,该公司拥有非常良好的资金背景,并且大宗商品交易经验丰富。因此,与各家银行都有着良好的业务关系,各家银行可以为其提供大量的优惠利息的金融资金和信用保障。在这种背景下,该公司现金流充足,资金充沛。

U公司于2014年6月与河北省一家私营企业P公司合作生产铁矿粉(南非粗粉含量为63%)。合同规定,U公司将根据P公司的指示从P公司的关联方V公司购买一定量的铁矿石粉。在采购过程中,U公司与V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付款方式为U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由其自身银行发出的信用额度为3个月。 U公司收到V公司提交的货物所有权文件,检查并付款。在销售过程中,U公司将铁矿石粉卖给了P公司,付款方式是交货后3个月内付款。根据U 公司的预期,购买和销售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1个月,并应在收到销售回扣后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该操作平均每三个月执行一次,以5 000万信用额度为基础计算,年应收款2亿元。每份合约的价格差异固定为2.5%。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为每年150万美元。 U公司此项业务的利润率约为6.6%,毛利润为350万元。在合同的实际运作中,按照津唐港2014年8月的现货购买价(约650元/吨),U公司支付了5 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购买铁粉。货物转移后,于9月底被出售给P公司。但是,同一铁矿石粉的价格在9月底已跌至605元/吨。下游卖方V公司表示,价格下降幅度太大,无法以原始合同中约定的价格购买,并要求重新谈判价格。 11月初,在公司领导层研究并报请上级集团办公室批准后,U公司决定于9月底接受另一方的报价出售。此时,京唐港铁矿石粉的现货价格已经暴跌至560元/吨,V公司再次拒绝按照9月份的商品价格购买,但根据签署的实时价格收购,加上3个月仓储费等共计15万元,在三个月内,货物损失了14%,约为707万元。为了避免额外的程序和费用,U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选择移动仓库。相反,他们与原始物流公司和V公司的子公司续签了仓储合同,只处理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在2个月后的常规库存中,U公司人员发现他们的库存已由当地银行抵押。在与银行联系之后,发现该批库存已由P公司抵押给当地的建设银行以获取银行贷款,并且该抵押已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最终,U公司的库存被银行保留,银行既没有商品权也没有商品付款。

此案例是从事贸易融资的国有企业的典型示例。在这种情况下,U公司作为实际投资者与关联方的V和P公司签订了购买和销售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的购销应同时完成,即下游卖方P公司到V公司自行取货,并同意由U、V、P三方共同检查货物并签署货物所有权转让文件。尽管买卖合同的价格是根据实际结算时的市场价格确定的,但买卖合同之间的差额是固定的,即由U公司和P公司签署的买卖合同的单价为每吨固定价格加上U公司和V公司的采购合同的单价。因此,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最初U公司希望仅充当出资人,收取固定的买卖价格差额作为投资资本的回报,而不是实际上作为交易者介入交易链。然而,与预期相反,在铁矿石粉价格急剧下跌的影响下,U公司被迫成为最终的亏损承担者。从表面上看,U公司的损失是由商品价格变化引起的。实际上,可以通过合理的风险预防措施来避免价格变动因素。因此,真正造成U公司亏损的原因是其自身的决策和操作错误。

二、无商业实质贸易

(一)无商业实质贸易的定义及形成

无商业实质贸易主要是指与其客户和供应商分别签订销售和采购合同,相互出具提货确认单/收货单及增值税发票,但实质上并无货物控制权的转移,即货物的控制权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未发生变更。在各环节交易完成后,货物仍然被供应商、供应商的关联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持有并控制,即通常所说的“走单、走票、不走货”的“空转”业务;或虽然有实际货物流转,但企业加入该交易环节不具有商业理由,只是人为增加贸易链条,扩大收入规模。 这类贸易业务的特点是交易过程中只涉及合同和单据的流转,而没有货物控制权或资金的流转,完全脱离了贸易的实质。

(二)无商业实质贸易的特征与辨别

常见的开展“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的形式主要表现为:

1.虚构的交易,即客户、供应商、销售和采购合同,以及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单据均为伪造。

2.通过上下游关联企业进行无商业实质的贸易,即交易中的客户和供应商原本就是关联方(供应商和客户为母子公司、集团中的兄弟公司)或者是有关联的企业。

在该类交易中,该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的关系有时非常隐蔽,多数情况下也并非会计准则中定义的关联方。例如,供应商和客户拥有相同的高管人员或者使用相同的办公地址等,可能都提示该供应商和客户可能具有某种关联关系,需要特别关注。

3.通过具有密切关系的上下游企业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该企业的客户和供应商原本就有密切的业务往来。例如,该企业的供应商和客户为战略合同伙伴、客户为供应商的特约经销商、供应商为客户的主要货物的长期供应商等。

4.上下游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可能表现为背对背的约定,即当客户和该企业的销售合同中约定先付款后交货,付款方式为3个月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时,该企业会与供应商约定相同的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空转”“走单”等无商业实质的贸易通常不涉及融资性质,该企业开展这类交易的目的可能是扩大收入规模、完成业绩指标,或者是业务合作伙伴间相互“帮助”或其他诉求。但不排除部分“空转”“走单”贸易会通过开具票据或3~6个月信用证的方式向交易对手提供资金支持。

(三)无商业实质贸易实例分析

如图2所示的交易流程图,仅为直观表现交易流程,实务中的交易链接和环节可能更加复杂。在实务中,需要结合无商业实质贸易的“无商业实质”这一本质特征,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以上下游关联关系、资金流、货物控制权转移等为重点进行谨慎识别。

图2 交易流程图

在图2中,针对该笔贸易业务,如果检查发现该单位的交易上下游为关联企业,且仅能提供其与上下游之间的发货单,无法提供运输单、仓储单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则该笔贸易业务很可能被识别为是一笔无商业实质的贸易。

总的来说,融资性贸易、无商业实质贸易给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挑战,存在资金、法律、税务等多重风险,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活力,在实际操作中,国有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依靠法律手段,仔细甄别贸易性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四)案例分析

某大型国有独资企业E公司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经营国际、国内的贸易和进出口业务。这家公司的股东是F、G两家国有企业。其中F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业务集中在国际大宗产品的购销、国际会展等。E、G公司都是F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以F公司是E公司的真正利益关联方。自从E公司成立后,得到了各家国有银行的大量低利息优质资金和大额流动贷款。在其国有独资的背景下,还有实力雄厚的F公司为其提供资金担保,所以E公司资金非常充沛。

2014年5月,E公司(甲方)和M石化公司(乙方)签署了一项协议,以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经营一项5 000吨的混合芳烃业务。

1.业务内容。该业务内容主要包括:(1)产品名称和规格:混合芳烃;(2)数量:5 000吨;(3)购买价格: 7 620元/吨。

2.双方责任。双方约定责任如下:(1)甲方E公司负责与供应商F公司购买商品并签订采购合同。(2)乙方M公司负责将货物运送到乙方自己的储罐中,乙方承担储存货物期间发生的油箱租赁费、运输费和码头费。(3)乙方M公司负责该票的销售,并根据市场价格制定销售计划。特定销售价格是指扣除资本成本后的市场价格。降价时,乙方承诺向甲方保证最低价格,利润不低于付款总额的五分之一,由乙方承担建设成本。乙方同意将其关联公司E公司的股权和全部资产用作履约保证和货物安全保证。(4)乙方应承担货物存放过程中的风险责任,乙方应为货物承担一切风险。(5)在乙方履约不利的情况下,甲方也有出售的权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其销售。(6)乙方应在3个月内完成销售,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可以分批销售,分批结算,并在结算时单独签订销售合同。

3.付款方式。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4.业务进展。2014年5月签署协议后,E公司在F集团公司的担保下获得了4 000万元银行贷款用于该业务,并于当月将混合芳烃的全部购买价支付给了F公司。应该注意的是,F公司的混合芳香烃也存储在M公司的相应储罐中。2014年8月,本应出售商品的M公司以F公司的货物未完全交付为由拒绝支付E公司的付款和利润。2014年11月,最近的6个月销售期已到期。在此期间,国际原油价格继续大幅下跌,国内成品油价格限制已经连续降低,混合芳烃的终端需求也受到严重抑制,价格继续下降。M公司因销售受阻,拒绝向E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润。 2015年3月,E公司的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并面临严格赎回,而M公司到目前为止尚未支付付款和利润。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只能通过借贷方式支付到期的银行贷款。关于M公司在协议中质押其关联E公司的所有股权和资产的承诺,已验证M公司在成立初期已向当地银行申请了其所有股权和资产作为抵押。由于在完全停止生产的地区发生化学事故,因此抵押品完全无法确认和实现。 2015年12月,由于管理不善,无法掩盖包括该事件在内的一系列事件。E公司的法人申请病假,F集团公司指定其他人员接管E公司。2016年1月,M公司计划重组其与E公司的债务,并通过为上市提供咨询服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手段将其转换为股票。 E公司和F集团公司都注意到了这一举动,在各方压力下,M公司作为债务人,E公司作为担保人,于2016年4月向E公司发出了债务确认书,2014年5月批准了E公司上述协议下的货物供应于5月完成, M公司仍欠货款36 126 729.66元。 2016年8月,E公司正式起诉M公司,并于2016年12月举行公开听证会。法院裁定,M公司和E公司向购买方支付价款36 126 729.66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种情况是典型的交易型融资交易。总体而言,企业E公司作为实际投资者,同时与关联方的M和F公司签署了销售协议和采购合同。 M公司使用相关E公司的股权,并将所有资产作为保证。货物混合芳烃始终存储在卖方M公司自己的储罐中,没有实质性的商品流通。供应商F公司仅在同一个仓库中将部分货物权利转移到E公司。尽管销售价格是根据实际结算时的当地市场价格确定的,但是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M公司承诺支付E公司的全部付款和固定收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最初原本只希望作为贡献者,并收集买卖价差或固定收益作为融资资本收益,但实际上并未作为交易者介入交易链。但是,与预期相反,一方面,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下跌的影响;另一方面,M公司在掌握大量资金后,故意不履行协议,没有偿还E公司。抵押品无法及时确认和变现,国有企业被迫成为最终损失的承担者。实际上,通过合理的风险预防和控制措施可以避免出现以上情况,而E公司的真正损失完全在于其自身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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