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同事照片制作表情包取乐是否构成侵权?

2020-12-06 11:35
工友 2020年9期
关键词:责任法营利肖像权

《工友》编辑部:

在一次外出游玩时,同事杨某为我拍摄了许多照片。岂料,杨某未经我同意,将我的部分照片制作成猥琐、庸俗的微信表情包,有的还配上了低级趣味的文字,在工作群内转发。随后,很快流入社会。不仅导致他人对我嘲笑、讽刺、挖苦,还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因压抑生病就医。而杨某以纯属玩笑,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杨某究竟是否构成侵权?

李丽芬

李丽芬读者:

杨某的行为同样侵犯了你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已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指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即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而杨某用你的头像制作微信表情包,只是纯属取乐,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似乎并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其实不然。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只要侵犯了他人权益且存在过错便必须担责。即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决定是否侵犯公民肖像权的唯一前提和要件,理由在于公民就自己的肖像,有禁止他人恶意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的权利。

杨某的行为导致你的社会评价被降低,正常工作和生活被严重影响,甚至生病就医,决定了杨某必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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