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青海省建党工作思路和政策的转变
——基于对1950年10月2日《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的考察

2020-12-11 14:50王多昕
攀登 2020年1期
关键词:积极分子青海省建党

王多昕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 西宁 810001)

青海省在解放前,没有党的组织,也没有地下党员,党的活动极其薄弱。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虽然党组织多次派人来青海开展工作,但是由于马步芳土匪的严密封锁和残酷迫害,党的各项工作均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青海省的建党工作是在1949年解放之后才开始的。通过回顾历史和查阅档案,新中国成立初期青海省建党工作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这一时期,青海省建党工作的基本历程从时间的维度上可以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个别建党时期、计划建党时期、普遍建党时期。1950年8月中共青海省委第一次代表会议召开至1953年8月“三大改造”开始,这段时间属于计划建党时期。1950年10月2日,中共青海省委发出的《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以下统称为《指示》)是整个计划建党时期推进建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指示》的发布,标志着青海省委建党工作思路和政策的全方位转变,开始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方式在青海省有针对性地推进计划建党工作。因此,深化对该《指示》的考察,有利于我们准确认识和把握新中国成立初期青海省的建党工作,进而更好地梳理和总结青海省党的建设的历程,进一步丰富青海党史研究,为当前党的建设提供历史的启示。本文旨在通过对1950年《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的考察来展现新中国成立初期青海省建党工作思路和政策的转变。

一、从《指示》的由来看这一时期青海省建党工作的基本历程

解放前,青海省没有建立党的地下组织及在当地成功发展党员的先例,青海籍的党员更是屈指可数。1949年9月5日青海省会西宁解放后,中共中央和中央西北局决定组建中国共产党青海省委员会;9日,张仲良奉命自兰州到西宁负责组建中共青海省委事宜。经中共中央同意,中共青海省委由张仲良、廖汉生、贺炳炎、冼恒汉、王尚荣、张国声、傅子和、余秋里8人组成,张仲良、廖汉生、冼恒汉为省委常委,张仲良任书记;25日,中共青海省委通知:根据中共中央、西北前敌委员会、中央西北局决定又增补王尚荣、贺炳炎两位同志为常委,同时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军、陕甘宁地区、干部学校抽调了一批干部,配备了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至此,青海省委建立工作基本完成,并具备了领导全省的组织框架,开始自上而下地建立各级党组织。与此同时,青海省委下辖的市、州、县的党组织也开始逐步建立。1949年9月至12月,青海省内先后建立了西宁市、民和、乐都、湟中、湟源、互助、大通、门源、共和、化隆、循化等十个县委。1950年又先后建立了都兰、同德、同仁、贵德、兴海五个县委和玉树地委。从1949年8月至1950年6月底,随着省、地、市、县委组建,机关支部也逐步建立起来。从互助、大通、乐都等县开始,青海省在剿匪肃特、征粮建政、生产救灾中先后个别地吸收了51名农村积极分子和优秀分子入党。其中,互助县于1950年2月初组建了全省第一个农村基层党支部——中共双树行政村党支部,为党在青海农村发展党员和建立基层党支部开辟了先河、提供了经验。但是,双树村党支部的成立从政策的角度上来讲仍然属于自发建党行为,并不在青海省委的统一计划指导下。而且,双树村从发展党员到成立党支部开展工作均为秘密进行。综合各项历史因素,双树村的建党模式不宜在当时的青海大面积推广。这一时期青海省各级党组织的建立有一个非常鲜明的特点,那就是主要领导干部由军队转入地方。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部不足的压力,减少了之前没有党的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而带来的困难。此时,除西宁市外,很多地方党组织的干部还肩负着建设和作战的双重任务,一方面要迅速恢复生产和进行一些初步的民主改革,一方面还要平叛和剿匪以巩固新生的革命政权。因此,战争时期军事化的行为模式在地方工作中得到了应用和延伸,进而提升了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但是,由于青海的干部多系外省干部和军队转入地方干部,对于青海省情的了解还在逐步深化之中,具体工作的思路和方法才开始由军事作战向地方建设转变,加之青海解放前没有党的组织和地下党员,使党的领导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干部奇缺的问题非常严重。

1950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对于农村的建党工作做出了明确的指示:在新区农村中,目前暂不发展党的组织,应集中力量在各种斗争中组织和教育广大的农民,发现与培养真正的积极分子,俟土改完成后,再进行发展党的工作。在今后三五年之内,农民党员以不超过人口的百分之一为标准。①由此可见,中共中央的主要意图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土地改革上面,通过各种斗争组织和教育广大群众,为建党创造积极的条件,也就是以土改促建党。经过一段时间的具体工作以后,随着社会局势的日趋稳定、社会生产逐步恢复,人民群众对于中国共产党的认识也进一步明确深化,在青海省一些地区涌现了一批积极分子,他们表现出了加入党组织的强烈愿望。因此,青海省此时已经基本具备了进一步积极建党、壮大党的队伍的现实条件。与此同时,土改运动也在积极地推进之中。但是,党组织薄弱和干部奇缺的问题又严重制约了土改运动的进行。这导致以土改促党建的方式在当时的青海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青海省委于同年6月29日向西北局报送了《关于慎重的从农村中吸收各族劳动人民积极分子入党的请示报告》,要求在青海的具体环境中慎重地、个别地吸收劳动人民中的积极分子入党,特别注意吸收少数民族的积极分子入党,以便使我们党在农村中生根。这一报告的相关内容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中共中央1950年5月21日指示要求“新农区暂不发展党的组织”的范围。因此,青海省不敢贸然推进建党工作,而是将这一情况上报中共中央和西北局。

在征得中共中央和西北局同意后,中共青海省委于同年8月召开了中共青海省第一次代表会议,在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党建任务。此外,青海省委组织部根据青海省第一次代表会议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发出了《青海省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这是青海省历史上第一个专门就进行建党工作而发布的正式文件,标志着青海省建党工作的思路和政策开始由各地自发建党向计划建党转变。青海省委组织部在指示中指出:“为了加强民族间的团结,从而做好各民族群众工作,逐渐进行各种社会改革,必须在少数民族中生根,深入各族人民了解他们的需要和要求,只有培养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才能更好的组织教育他们开展民族工作。解放后经过将近一年的工作,一般群众对我党有了初步的认识,部分地区在群众运动中涌现出了一些积极分子,个别县已开始建立了党的组织,证明建党对工作推动上是有许多好处。”同时,省委组织部对于发展党员的原则、步骤和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候补党员、党小组、临时党支部等都作了初步的说明。②

在省委组织部发布的建党工作指示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强化对建党工作的领导、加快建党步伐,青海省委又于同年10月2日发出《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并强调指出:为深入了解情况,进一步团结各民族,进而培养一批兄弟民族的共产主义干部,做好这一多民族地区的工作,必须在各民族群众中建立党的组织。相比于前一个青海省委组织部发布的《关于建党工作的指示》,该《指示》在内容、原则、方法、步骤、党员条件等方面更加细致完善,而且实际操作性更强。在整个计划建党时期,该《指示》是青海省各地开展建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起到了有效指导的作用,保障了建党工作按照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青海省委的各项要求稳步进行,为普遍建党时期的一系列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从《指示》的内容看这一时期青海省建党工作的主要思路

在发展对象和步骤上,《指示》明确要求:首先应在城市公私营工厂、作坊工人中吸收已发现的积极分子、劳动英雄、模范工作者,启发其入党要求,注意街道苦力和店员、学徒中的积极分子。其次,是乡村中必须注意吸收贫雇农、手工业工人、乡村贫苦革命知识分子入党。争取在1950年底,在公营工厂中建立起党的支部,乡村中经过个别慎重地介绍,数目不做规定。对各兄弟民族干部经过一个时期的工作考验和教育可吸收入党。但不管在城市还是乡村均须事先加强工会农会与青年团的组织工作、教育工作,扩大党在群众中的影响,造成发展党员的条件。

在发展党员的条件方面,《指示》要求全省各地必须依照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即凡承认党章党纲、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缴纳党费。《指示》指出:这是一个党员的起码政治标准。由此可见,青海省委在建党工作开展之初就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确保把符合党员标准的人发展到党的组织。而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时,《指示》提出其条件可适当放宽(允许其还未放弃宗教信仰者可入党)但仍需具备以下条件:政治清白、经过群众运动考验、工作积极、劳动正派与群众有联系。对于新党员的候补期,《指示》明确要求新党员的候补期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对新党员应指定专人经常帮助教育,候补期满由支部大会通过、上级党委决定转正或延长候补期。如因落后经过延长候补期和教育仍不进步者,应取消其候补党员资格。但如已够转党条件,因党委疏忽而未及时转党者,可补行转党,其党龄按照原定之候补期满算起。

在党员的教育方面,《指示》要求加强已有党员的教育,在没有印出教材之前,主要以党章联系当地党员中存在的问题,将检讨工作和教课配合起来,使党员逐渐懂得党纲党章,增强群众观点、阶级观点、组织观点。而每个党员干部到工厂或农村均有教育党员的责任,回来时要检查其进行情况。与此同时,《指示》还对健全党内生活和加强党的教育做了进一步的说明,要求在有党员的地方将党员组织起来,凡有三个党员的工厂、学校、街乡就应成立支部,党员多的支部可分为若干小组加强其领导,使之成为执行党的政策的核心,领导他们在群众中进行宣传、组织工作并向上级及时反映情况。县委组织部门则应经常具体研究支部工作、总结经验、提高能力,使他们担负起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搞好治安工作,经常注意匪特破坏;其二,领导生产;其三,宣传党的政策,发展党员;其四,加强民族间团结,教育党员成为团结的模范。

最后,《指示》还要求各级党委接此指示后,应认真讨论,定出自己范围内的计划,并不断检查总结,将情况和经验报告省委。

从这一《指示》的内容来看,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坚持了中央关于发展党员积极慎重的原则。青海省委要求在发展的方法上应确保遵照党章规定执行,已有工会组织的公私营工厂,采取公开建党的方针,基本程序为宣传教育、自己要求、群众讨论、支部通过、上级组织批准。一般街道或乡村须在群众中发现的积极分子要经过发展教育、个别审查、支部通过(没有支部的地方由区委通过)组织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党员。这一要求确保了党对建党工作的绝对领导,使得建党各项工作都在计划范围内有序进行。

第二,坚持了发展党员质量优先的原则。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的干部群众,自身条件必须符合党章规定要求,并要在具体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指示》中青海省委明确要求各地严防突击、拉夫和不重视建党而形成放任自流等不良现象产生。对于新党员的发展,省委强调各地一定要严格履行组织程序,介绍人对于被介绍人的历史、思想、政治品质进行考察后,才能提交党的小组、支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批准。在上级党委批准时,必须详细分析研究,做出认真负责的决定,决不能草率从事。新党员入党时,要举行入党仪式,并由上级派人指导,除新党员宣誓外,还要进行如何做一个合格党员的教育,以加强其党员的观念。

第三,坚持了党员发展和党支部建立由点及面的方法。《指示》中指出:在建立党的基础组织时,如因正式党员少或纯系候补党员,可成立临时支部,候补党员可任委员,由区委派人担任支书。当该支部党员具备成立正式支部条件时,即由民主选举方法成立正式支部。

第四,坚持了建党工作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指示》在遵守中央有关要求的同时充分体现了在青海省发展党员的特殊性。青海省委各项建党工作都是紧扣青海省情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把握政策原则性的同时也体现了执行的灵活性,尤其是在发展少数民族党员方面。在《指示》中对于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时明确提出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允许其在入党时不放弃本民族的宗教信仰。③这一要求充分立足于青海省建党的实际情况和独特背景,是中国共产党党关于自身建设相关理论和实践在民族地区的一次重要突破和大胆尝试。早在1949年11月14日,毛泽东同志给彭德怀、西北局《关于大量吸收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指示》中就明确要求:“除大力剿匪,省委地委县委集中注意做艰苦的群众工作,在一切工作中坚持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政策外,各级政权机关均应按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额,大量吸收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能够和我们合作的人参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时期应一律组织联合政府,即统一战线政府。在这种合作中大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此外,青海、甘肃、新疆、宁夏、陕西各省省委及一切有少数民族存在地方的地委,都应开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或干部训练学校。请你们注意这一点,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④由此可见,中央对于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迅速建立党组织的高度重视。根据这一指示,青海省在发展党员时尤其注重少数民族,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发展少数民族党员结合了起来。但是,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在入党时必须放弃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信仰,由一个有神论者彻底蜕变为一个无神论者,并树立起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也就是说,组织入党的前提是思想入党。然而,对于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是一个长期艰巨的任务,尤其是对于带有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再加上《指示》的发布距青海省解放仅仅一年,各种严峻挑战和现实任务使得青海各级党组织没有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少数民族进行系统全面的教育工作。因此,在发展少数民族积极分子时让其彻底放弃民族信仰对于当时的青海省而言并不现实。随着青海省各项工作的推进,又迫切地需要一大批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员。基于这样的现实考虑,青海省委在发展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时提出可不放弃宗教信仰。这一要求随后得到了中央和西北局的批准,并为以后青海省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和民族地区建立党的组织扫除了思想的藩篱、减少了现实的阻碍、创造了积极的条件。《指示》作为青海省计划建党时期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的指导性文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建党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进入普遍建党时期以后,这一要求也继续保留了下来。

三、从《指示》存在的不足看这一时期青海省建党工作的历史局限性

从文本内容和具体执行情况来看,无论是该《指示》还是之前青海省委组织部发布的《青海省委关于建党工作指示》,在一些具体问题的认识和发展党员的步骤上还是出现了一些同中央要求不一致的地方。这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了青海省委对于中央要求和建党理论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以及在民族地区开展建党工作经验的不足。这些历史限局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指示》对于中央公开建党的要求认识和理解还不深入。所谓公开建党,是指党在劳动人民中间应公开地进行关于党纲和党章的宣传教育,普遍提高他们的觉悟;在考察一切要求入党的人时,不仅听取介绍人的报告、本人的意见及党内的反映,而且还要采取各种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使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意见相结合,才能对被考察者有较全面的认识。因此,公开建党就必须防止不重视群众意见(或形式地征求群众意见)和放弃党的领导这两种偏向的发生。公开建党的目的,是为了更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把党放在群众的切实帮助与监督之下,建设一个有战斗力的纯洁的布尔什维克式的党。⑤在青海省委组织部的《指示》中则要求:公开党的组织,在不巩固的新区要更加慎重,更加注意准备工作。因为青海群众没有发动起来、党的基础相当薄弱、零散匪特继续活动。如不慎重,可能引起宗教首领的民族警戒,向我们进行斗争等情况。要在党和劳动人民有了一定组织力量后,再行公开党的目的,主要是更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而不是其他条件不成熟便贸然公开,这样将会使党与群众受到不必要的损失,应该特别注意。⑥也就是说对于公开党的组织是有条件的公开,在坚持更加慎重的原则下先秘密建党,等条件成熟的时候再公开,以避免给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青海省第一个农村党支部双树行政村党支部在先期发展党员和建立党组织的时候就是这样。在青海省委的《指示》中也是一样的要求,只是对已有工会组织的公私营工厂采取公开建党的方针。为此,1950年10月14日中共西北局给青海省委关于建党指示的回复中明确指出:在发展方法上,无论在城市在农村均应采取公开建党的方法。如某地“秩序尚未完全确定,群众尚有顾虑”时,可暂不发展。由此可见,中共西北局的意见是既然发展党员就必须采取公开建党的方式,而在尚不具备建党条件或者公开建党不利于具体工作开展的时候,则暂时不要勉强发展党员或采取秘密建党的方式。中共西北局的这一要求在基本思路上沿袭了1950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对于农村的建党工作所做出的相关指示。

第二,是关于党员发展的重点对象上。中共西北局认为青海省将发展重点放在城市中工人阶级上是对的,但必须有一定的步骤,不可一开始就进行发展党员的工作。首先,第一步是加强工会及青年团组织建设与教育工作,使发展党员的条件逐步具备,关于这一点要求青海省委遵照《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精神并斟酌当地情况,作必要的具体补充。同时还要求青海省委依据青海省民族关系相当复杂的情况,为了做好各民族中的群众工作,必须对目前农村各种群众运动中出现的积极分子注意培养,在他们经过了斗争考验且确已具备了入党条件时应注意个别审慎地吸收入党。对各兄弟民族干部经过了一个时期的工作和培养后吸收入党的提法,应将“可吸收入党”改为“应注意吸收入党”,否则容易误解为均应该吸收入党。由此可见,中共西北局指示的要求是青海省委在发展党员时首先要积极地创造建党条件,而不是一开始就开展建党工作。西北局指出,对少数民族积极分子争取入党必然是好的,但是一定要确保入党前教育的质量,使其真正成为教育培养的有效手段,而不是简单地走程序。对于经教育培养后不具备入党条件的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则不能草率地将其发展进来。再次,是在发展党员的方法上。中共西北局指示:你们规定“经过宣传教育,自己要求,群众讨论,支部通过,上级组织批准”的发展方法,实际上仍是“自报公议党批准”的方法,与1950年5月21日《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中所谓公开建党的意思是有出入的。对于这一点,西北局希望青海省委加以修正。⑦在此之前,中央发布的《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中已经明确指出:关于“自报公议党批准”的建党方法,是有缺点的,这很容易被误解为尾巴主义⑧,也很容易在实际工作上使党陷于被动。这种方法以后不应继续提倡和采用,而以公开建党的口号来代替它。⑨中央和西北局之所以指出“自报公议党批准”的方法是错误的,是因为这种方法实质上是将入党的审批完全交给了群众,弱化了党在发展党员时的主导地位和领导作用。而且群众讨论这一方法本身就具有很大的缺陷,很容易在具体操作中造成党组织迫于群众讨论的公众压力而放弃领导,从而迎合群众中的落后思想和错误意见,将一些本不具备党员条件但群众基础好或善于投机、钻营、伪装的人发展到党内来。中共西北局的批复中对青海省委《关于建党工作指示》的不足做了更正和说明,使青海省在进行建党工作时思想更加统一、步调更加一致,保障了各项建党政策的正确性和方向性。但是,在此后的一系列实践中,青海省某些地方还是犯了这样的错误。青海省委对于此类错误也进行了纠正和批判。

第三,是关于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发展为党员以后的教育问题。虽然青海省委的《指示》中提出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入党可不放弃其宗教信仰,但当少数民族积极分子成为候补党员和党员以后,其宗教信仰问题该如何处理,是继续保持还是在党的教育中逐步改造放弃,该《指示》并没有说明。而少数民族积极分子如何处理参加宗教活动和遵守党的纪律二者之间的关系,《指示》也没有给出详细的意见。这就容易在之后的建党工作中造成党员管理不力或汉族党员与少数民族党员之间发生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等问题。这一问题伴随着此后的建党工作和整个普遍建党时期的始终。青海省在推进建党工作的同时,一些地方为了完成计划建党的任务,前面追求发展党员的人数和速度,导致相关的教育工作出现了滞后。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观原因是一些地区对于建党工作认识不清晰、经验欠缺;客观原因则是专职建党的干部太少,各项工作任务繁重,导致教育工作力量分散,很多地方缺少教育党员干部的教材,从事教育工作的党员自身的理论和能力都有所欠缺。这个问题青海省委在检查建党工作和总结建党经验已经发现并得到了足够的重视,但真正有效解决则是到进入普遍建党时期以后。

在《指示》下达以后,青海省计划建党工作全面展开。截止1950年11月15日,全省12个县、市辖县、市委已逐步健全。其中互助县工作显著、进展顺利,先后建立了4个乡村党支部。这一时期,全省共发展党员274名,其中农村党员102名,各县区已配备了青年团干部,并逐步向城市发展团的组织。从建党工作开展的实际效果来看,该《指示》确实起到了纲领性文件的作用,是青海省各地开展建党工作的重要依据和遵循,其历史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和认同。随着该《指示》在全省的实践,青海省建党工作的思路和政策实现了全方位转变。

注释:

①⑤⑨《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和巩固党的组织的指示》(1950年5月21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1993年,第210—211页,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②⑥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委关于建党工作指示》,1950年8月20日,青海省档案馆藏,全总号102,案卷号7。

③青海省委:《关于建党工作指示》,1950年10月2日,青海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01,案卷号23。

④《中共中央转发彭德怀关于工作计划给毛泽东的报告》(1949年11月19日),见: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一卷),1989年,第1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

⑦中共西北局给青海省委《关于建党工作指示》的批复,1950年10月14日,青海省档案馆藏,全宗号101,案卷号23。

⑧尾巴主义是指放弃党的领导,迎合落后分子意见的错误思想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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