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再认识

2020-12-23 06:58张奕
关键词:再认识未成年人

张奕

摘 要: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历来是教学的难点,教师和学生都难以理解,即使学生将老师讲解的内容记在课本上,但在做题时常常出错。究其原因还是学生根本不理解司法保护的含义。在讲解时我们要结合具体情境将司法保护讲解清楚,让学生弄懂弄通,在解题时才能做到得心应手。

关键词: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再认识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20)19-114-1

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历来是课堂教学中的难点,部编版《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下册)》教科书第99页的“相关链接”写道:“司法保护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在内的广义上的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此“司法保护”的概念有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未成年人的概念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民法典是2020年5月28日制定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科书七年级下册(2016年11月第1版2019年12月第3次印刷)第96页的表述: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根据我国的宪法和立法法,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是我国的一般法律,是下位法,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对象是所有在中国的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概念

教科书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概念混淆成了所谓的广义的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这个概念有误,有以下几点理由:

(一)司法机关的概念错误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都隶属于人民政府,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性质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任务;是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机关,享有立案侦查、撤销案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求复议和提出复核、移送起诉、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等。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撤销案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要求复议和提出复核、移送起诉、部分刑事判决的执行等职权具有司法的性质。但是这不能改变其行政机关的性质。统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2018年12月第2版)教科书第92~94页明确了国家司法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二)应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才是司法保护。如公安民警在中小学校旁巡逻,以保护学生;交警放学时在中小学校门口疏导交通;公安民警、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到学校为学生进行法治讲座,这些都是社会保护,把司法保护理解为司法机关的保护,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三、应从法律角度认清司法保护

(一)法律规定及理解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1.司法保护的主体。

司法保护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新闻媒体。

2.司法保护的内容。

司法保护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3.司法保护的对象。

司法保护的对象除了涉及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还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羁押、服刑的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需要复学、升学、就业的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等。按照法律规定,以上都是司法保护的对象。

4.司法保护的表现。

司法保护表现在司法活动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新闻媒体报道有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依照法律规定理解司法保护

司法保护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必须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实施的保护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二是特殊的保护对象,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在司法活動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继承权、受遗赠权、抚养权可能会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等;三是在司法活动中。关于司法保护,我们不仅要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还要熟悉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

四、再谈法条的重要性

树立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素养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识记、理解和运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随着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涉及法律问题一定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辅之以法理为支撑。我们反对法条主义教学,但是在教学中,分析法律案例时一定不能离开法条,因为这是根本,是基础,是依据。我们只有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厘清法律概念,找出合法与违法,分析问题也才能得心应手。因此我们在理解司法保护时一定要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教学中我们通过讲练结合,让学生弄懂弄通司法保护,能够正确区分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参考文献]

[1]杨国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界定与甄别——兼与高鹏、詹霄武同志商榷[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3(11).

[2]戴慧.“社会与司法的保护”教学设计[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6(35).

[3]丁晓妹.对《“社会与司法的保护”教学设计》的商榷[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17(23).

(作者单位:泰兴市济川初中教育集团济川校区,江苏 泰兴2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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