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及筹划

2020-12-23 04:38周琳琳
经营者 2020年22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周琳琳

摘 要 个人所得税纳税为税务与会计等领域的一个重点分析对象,对获得个人利益、增强纳税意识以及完善税法等层面均具备十分重要的价值。在纳税筹划时,不少公司均停留在理论层面,而缺乏实践操作性,所以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对此,要求公司深入分析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并提出合理的筹划策略,以便有效应对问题,保障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效果。基于此,本文以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风险分析为出发点,探讨公司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纳税风险 纳税筹划

个人所得税法已经在2018年进行了修改,之前的个人所得税为11种,现调整为9种,并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进行了变更。同时将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劳动报酬、工资薪金划分到综合所得中,并且以年度计算的模式征收。虽说个税在税收体系中占据的比例很小,但其增长速度尤为快,会在此方面产生较大的风险。对此,务必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风险管理以及筹划工作,善于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使公司与个人均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一、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

公司薪金所得为个人所得税之中的一项关键性内容,也是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存在较多风险的地方,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之间极易产生混淆,但这两者还是存在较大区别,若簽订合同,公司和劳动人员之间为一种非独立性的关系,劳动人员的实际收入需根据工资薪金所得税缴纳个税[1]。

(一)项目漏报的风险

个人所得税税法中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从内容层面来分析,主要涵盖现金、礼品卡、免费旅游以及实物等;从范围层面来分析,主要涵盖一线员工、机关服务部门以及后勤保障部门等。所发放的是和受雇者之间存在关系的全部收入,而在实务中也时常会产生漏报所得这一风险问题。其中,漏报通信费补贴在公司申报中时有发生。在公务用车改革日益深入的同时,公务用车补贴以及通信补贴等方面在相关政策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由于通信制度以及公务用车等制度改革获得了公务用车以及通信补贴等方面的费用,均应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之后,根据薪资所得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中。

(二)优惠政策滥用的风险

存在滥用一次性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风险。一次性优惠政策主要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针对自身整年经济效益以及员工的业绩考核情况等作为标准,向员工发放一次性奖金,在一次性奖金中也涵盖绩效工资和年终加薪。但在某一个纳税年度之内,对每名纳税人所运用的计税方式仅能够允许运用一次,在实务中时常存在员工获得除整年一次性奖金之外的其他补助资金。在此情况下,若仍运用此方式,会产生滥用政策的风险问题。

二、公司个人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2018年,个税法进行了颠覆性的调整,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将个人所得法调整为分类与综合课征,综合所得通过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减税。在工资薪金中,能够明确负税人所获得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当作一个月的资金或是工资获得,根据全额累进税率对个人所得税加以计算,这属于优惠政策的内容。但因个人收入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对于年终奖金是运用一次性发放的方式还是每个月发放的方式,对于不同的负税人来说存在一定的差异[2]。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对其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包括由政府、人民解放军军级以上单位、各级国内外组织颁发的科教文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利息;国家同一规定下颁发的津贴;抚恤、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复员转业费;离退休金;驻华使馆所得;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免税所得;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此外,由于自然灾害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应对其减征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类型主要有:其一为公司以价格折扣或是转让的形式向个人销售产品或是提供相关服务;其二为公司向个人销售产品,或是提供其相应服务的过程中并赠予奖品,如该公司若为通信性质的公司,则可为个人赠送入网券或是话费券等;其三为公司对已然积累至相应消费额度的个人,根据消费积分进行礼品反馈。

(二)个人劳务报酬纳税筹划

对于公司来说,个人为公司提供应税劳务,若两者对此有规定,由个人提供的发票承担税款,那么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普遍是根据3%的征收率来缴纳增值税的。在此种状况下,个人综合所得中个人劳务报酬的纳税筹划,从公司方面来讲,仅需将个人所得税余下的部分代缴即可。但若两者一同约定不提供劳务发票,同时也不承担税款,那么此时公司应以其个人名义缴纳税款。针对此情况的税收筹划是十分必要的。若单笔报酬相对较高,则能够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将其在几个月之内付清,如此能够多开发票,以便运用综合所得,根据年度计费的特点,来起到节税的作用。例如,去税务局开票面金额为10500元的发票,由于已经超出500元的增值税起征点,因此应按3%的征收率计算,即10050÷(1+3%)×3%=292.7元。由于增值税金额不含在发票内,所以10050-292.7=9757.3元。因此,可以只按照9757.3元纳税。

同时,公司个人的综合所得通常是以每一个纳税年度为单位,用其收入额减除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其他扣除。

(三)培养纳税筹划人才

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对于筹划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及专业能力等方面均有很高的要求,而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来说,每种项目的核算方式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性,同时不同项目还均具备差异性的确认规定与条件。由此可见,税种自身就具备复杂性,而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求在其中探寻出合规合法,还能够节税的良好方式。而要想实现这一目标,无疑对筹划工作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3]。对此,就要求公司重视培养筹划工作人员,使其具备较强的纳税筹划能力和较高的素质,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个人所得税中那些繁杂的项目。

(四)以纳税筹划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纳税筹划

在实务中,个人所得税存在一定的优点,如确立了征税主权、根据不同所得项目对不同的税率形式进行确定、实行了一些减免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中,需要综合利用有关的优惠减免政策。但个人所得税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税收灵活性有待完善、征管效率较低等问题。若能够弥补税法的不足,就有利于纳税筹划工作的更好开展。

针对此,就应积极完善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我国立法机构务必要强化纳税立法。税法为纳稅总法,然而伴随纳税筹划方式的日益涌现,若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就会产生各方面的问题。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其能够对税法产生积极的影响,使税法的不足之处获得最大限度的改善。再次,还需规范责任追究制度,针对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方面产生违法行为的机构,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严惩,以此增强其依法纳税的主动性以及自觉性。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人民银行等相关责任单位应与税务机关协同配合,确认纳税人的金融账户信息及其身份。同时,公安、民政、社保局、金融监管机构、医疗保障机构、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应提供纳税人的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费用的扣除信息。相关法律部门应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对本法的遵守情况纳入信息系统,以便对其作出综合性的激励或惩戒措施。

三、结语

进行合规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使负税人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纳税筹划是为负税人节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负税人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关键性选择。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纳税筹划,从个体的视角来分析,不但有利于降低负税人的税收压力,也有利于增强负税人的纳税意识。随着纳税理念的日益更新,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愈发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认可。而对于公司来说,在筹划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分析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要风险,然后规避风险,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以便真正保障公司与个人的利益。

(作者单位为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齐建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执行情况的初步分析——以某集团公司两个所属单位为例[J].财会研究,2019(09):35-36.

[2] 郑豪兴.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以KL公司为例[J].纳税,2019,13(19):54+57.

[3] 侯力纲,沈嘉诚.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及其风险研究——以XY科技公司为例[J].会计之友,2019(05):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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