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黑白合同之真实价格确认法律分析

2020-12-23 04:53彭征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股权转让

摘 要:公司股权转让时,交易双方经常会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用于双方真实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另一份是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协议,即“黑白”合同。而该两份合同中的价款经常不一致。究竟哪一份合同中的价格为双方交易的真实价格,往往成为争议焦点。因此,有必要分析黑白合同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真实交易股权转让价格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转让;黑白合同;真实价格

一、黑白股权转让合同及不同转让价格现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间的兼并、收购活动越来越频繁。而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完成资产控制权转移,基于其特有的节约税费优势,得到很多投资人的青睐。但是基于种种原因,交易双方股权转让时,经常会签订两份股权转让合同,一份用于双方真实交易的股权转让合同,另一份是用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协议,即“黑白”合同。而该两份合同中的股权转让价格出于很多原因经常不一致,由此带来很多司法实践中的法律纠纷问题。实践中最多的一种情况下,股权转让价格按照对应转让注册资本金额确定。究竟哪一份合同中的价格为双方交易的真实价格,往往成为双方最大争议。

股权转让价格是否需要等于股东出资额?股权转让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通常也称为“股权转让备案登记”)是否应该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的股权出资额?若实际股权转让价格与工商备案登记中价格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应对?一般情况下,股权价格系买卖双方共同约定,无需与股东转让的出资额相一致,股权转让备案登记的价格也无需与转让的股权出资额相等。然而,在实践当中,有很多股权转让价格与出资额并不相等的情况,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却仍然将股权转让价格按出资金额等额进行备案,如此处理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一份载明真实价格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用于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协议,同一股权转让存在两种完全冲突的股权转让价格,究竟以何为准,其潜在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二、股权转让价格不一致产生的原因

这种情况究竟是基于什么而产生的,就笔者经验一般有两种原因:一是,某些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股东出资额;二是,股权转让人为了规避高于出资额转让产生的所得税而特意将备案协议的股权转让价格处理为与股东出资额相等。以下分别是两种情况的案例:

案例一:2007 年,成都某公司的股东A 将持有的3%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70 万元)转让给该公司B 股东,双方约定转让价格为10 万元,并签订了协议。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出资额,否则办不了备案登记。无奈之下,双方按照工商人员的要求和范本签订了一份用于备案的协议,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出资额70 万元,最终办理通过了工商登记。B 股东本以为事情就此结束,殊不知,半年后A 股东起诉B 股东要求按照备案中的转让价款(即出资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案例二:某公司注册资本800 万,目前该公司名下享有一幅土地的使用权,价值约5000 万元,2006 年该公司全体股东拟将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占某,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股权转让金额为5000 万元。在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时,基于避免所得税的考虑,按照股权转让的范本协议另行签订了一份备案用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为800 万。之后,因该公司屡次出现原股东未披露的债务,双方发生纠纷,对于真实股权转让价款究竟是备案登记协议中的800 万,还是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5000 万,双方亦各执一词。

三、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法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出现了真实股权转让价款与备案登记价款不一致的情况,究竟应该以何为准呢?一般而言,应该以双方的真实意思为准,因为,法律中并未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转让出资额,第一案例中工商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并无法律依据,民事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均强调民事法律行为遵循自愿即意思自治原则。法律相关规定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载明真实股权转让款协议往往形成时间在前,备案登记的协议形成时间在后,备案协议中股权价款极可能被推定双方对原股权转让价款的修正,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备案登记协议被推定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載明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

而此种情况下,真实股权转让价款并非备案的协议价款,若不做审慎的处理,则存在非常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股权转让当事人应尽可能以合理方式固定下证据以证实,先前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价款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还原股权转让的真实价款。一般常用的固定真实意思方式有:1、制作备忘录或会议纪要或补充协议,说明如此办理的原因,声明股权转让价款的真实意思;2、让股权转让备案协议中价款有利的另一方予以书面声明真实价款,放弃备案协议中的股权转让价款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以避税目的签订备案协议及其中的股权转让款应属无效。并且,甚至会涉嫌偷税罪,法律风险很大。并且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 号等)等来看,计算股东所得税并非完全以备案协议中股权转让款作为唯一依据,而是会扣除股东需清偿的公司债务、出资额等,并结合公司债权等因素来最终综合确定。因此,笔者建议,在股权收购过程中,应合理利用税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而不宜采取在备案时将股权转让价款改为股权出资额的这种简单的方式。

四、结论

现行法律对于股权转让黑白合同效力问题,并无专门性法律规定,也并未要求股权转让价格不低于出资额,在股权转让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价款与真实价款不相一致时,应注意采取相应措施保全证据,还原一个真实的股权转让价款以防控法律风险。以避税为目的而简单将工商备案登记的股权转让价款改为股东出资额一致的处理方法是对税收法律政策误解,并且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笔者建议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慎重签订“黑白合同”。若确需签订两份不一致的合同时,应尽量签订两份内容一致的合同,尽量避免出现股权转让价格不一致的情况。

作者简介:彭征,生于1979年,男,汉族,籍贯四川巴中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南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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