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身份认同与居住权问题分析

2020-12-23 04:53巴珊
西部论丛 2020年15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居住权身份认同

巴珊

摘 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将居住权纳入《民法典》物权编中,在法律层面明确了保障居民居住权的重要性。作为城市化的重要参与者,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权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本文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角度出发,利用排斥理论对政府和农民工自身对其的身份认同进行分析,进一步理清身份认同与居住权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指出身份认同对保障居住权所起到的作用。并针对调整政府和农民工对其身份的认同提出相关建议进而更加合理的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权。

关键词:居住权;身份认同;社会排斥;住房保障

一、引言

近些年来,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农民工总量进一步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农民工总量达到29077万人,在进城农民工中,购买住房的占19%,购买商品房的占17.4%,租房居住的占61.3%,单位或雇主提供住房的占12.9%。有2.9%的农民工享受保障性住房,其中,1.3%租赁公租房,1.6%为自购保障性住房。从整体上看,我国农民工解决居住问题的仍然是以租房居住为主。而租赁房屋与购买住房相比虽然费用相对较低但是却存在着住房不稳定,住房面积狭小等问题。由于没有稳定的住房很多农民工并不认为自己是城市的一份子,其居住权也得不到政府的重视。作为推动城市化发展的重要角色,为什么农民工在城市没有归属感,不认同其城市身份且其居住权也并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呢?本文基于该问题,从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切入,分析身份认同与居住权问题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明确身份认同对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的重要性。

二、理论和概念界定

居住权(Housing power)这一概念指的是对他人所拥有的住房及配套设施占有以及进行使用的相关权利。近代欧美多个国家都在民法典当中对居住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如《德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能继承或者转让,对享有居住权的个人权益进行了保障。我国有关居住权的立法工作在2000年以后得到了快速的开展,如2002年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以及2005年的《物权法(草案)》在本文中,我们将居住权定义为居民可以享受由政府提供的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在内的保障性住房。对于以租房作为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来说,其住房的稳定性以及所享受到的住房环境和条件也是居住权的体现。

对于身份一词的界定是本文所涉及到的核心概念之一。身份一词实质上是个人和群体在进行社会活动和交往过程中所处的地位。进一步的来说,身份不仅仅是个人或群体在社会活动和交往当中所处的地位还包括其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身份认同不仅仅包括个人和群体对自身身份的认同还包括社会对其身份的认知和理解。通过改变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而改变个人或群体的身份认同,形成差异化的治理策略则可以作为城市治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逻辑。

社会排斥理论与上世纪七十年代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提出,他在其著作中将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人群定义为被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排斥的人群。总体上说,社会排斥事实上可以定义为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个体等因素影响,个体在社会当中不能正常的参与经济、政治、消费等活动或是参与的程度不足的现象。

社会排斥按照不同的领域可以分为经济排斥、文化排斥、政治排斥。从社会排斥发生原因上看,社会排斥又可以分为两大类:功能性排斥和结构性排斥。除此之外,社会排斥的种类还有很多,包括由Sliver所提出的专业化排斥、垄断化排斥和团结化排斥,还有受观念和社会影响的主观排斥和客观排斥等等。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排斥的个人或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选择往往与其所处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环境有很大关系,有关两者的关系以及其如何影响身份认同和居住权的问题将在下一个部分作进一步的分析和研讨。

三、农民工身份认同与居住权的内在逻辑关系

社会对农民工身份的认同受到经济文化政治多方面的影响,其中对于农民工身份认同多是按照户籍的角度来进行划分的。户籍制度将我国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这对农民工的身份认同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政府和城市居民认为农民工是农村人,农民工群体也认为自己是农村人而并非城里人,这就使得农民工自然而然的被社会和政府排斥在城市居民之外。农民工虽然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却在社会保障、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没有得到平等的待遇。这种差异进一步划清了城市居民与农民工之间的界限,使得城市居民对于农民工群体产生排斥心理进而造成农民工在城市缺少归属感,进而影响了其对自身的身份认同。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城市中的流动人口管理实行了与城市居民不同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外来人员和流动人口的身份认同,但是仍然无法彻底消除相关群体在其身份认同方面的障碍。

农民工这一身份的划分不仅仅受到户籍制度的影响,其所从事的职业也成为了划分其身份的重要标准。由于大部分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较低,很多农民工只能選择对专业技能要求较低流动性强的工作,这类职业流动性较强并不能满足城市政府对于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所以很多农民工并不能被纳入到城市人口的管理范围。此外,从农民工自身来看,由于他们受教育程度较低,即使长期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农民工对自身应该享有的权益也并没有足够的认知。

在以上两种身份认同在互动作用的同时也影响了农民工居住权的保障,大部分农民工由于不具备城市户口,政府没有充分考虑保障农民工的居住权。目前农民工解决住房问题的主要途径是租赁住房,为了节约住房成本,很多农民工一般都会选择在城中村和老旧小区等租金较低的地方居住。这些地方的居住条件较差,存在着人均居住面积不足,卫生环境差和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在城区改造过程中对农民工群体没有进行有效的安置,其居住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说,由于认为自己不是城里人,没有权利享受相关的权益,农民工对如何保障自身的居住权也毫无意识。

四、相关政策建议

1.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促进身份认同。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城市身份认同出现障碍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首先应该进一步推动户籍制度改革。要继续积极推动户籍制度改革,应考虑进一步降低落户门槛,推动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落户。在户籍制度上进一步的认可农民工的城市身份,减少对于农民工的住房政治等方面的排斥,更增强了农民工在城市的归属感。

2.保障农民工居住权的关键是加强立法工作。目前差异化的住房保障策略往往体现为农民工群体被排除在城市住房保障政策之外,或是不能充分的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居住权益。为此,在制定政策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农民工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实行差异化的住房保障策略。需要真正地把农民工纳入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当中,保障农民工的居住权,这也遵循了利用身份进行城市治理的基本逻辑。

3.提高农民工群体自身的权利意识。对于农民工群体自身来说,受到教育程度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农民工对自身的城市身份并没有明确的认识。为此,在制度方面消除社会对农民工的社会排斥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向农民工宣传居住权和住房保障的重要性增强农民工的权利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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