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下非洲猪瘟疫情防控措施要点

2020-12-28 08:25郭小霞周世明
兽医导刊 2020年14期
关键词:猪瘟检疫申报

郭小霞 周世明

(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畜牧兽医站,江苏如皋 226532)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冠疫情来势凶猛,防控责任刻不容缓!规模生猪养殖场,是猪肉市场供给的主要来源,保护好规模生猪养殖场的生产能力,对于稳定生猪产业发展、保障肉品市场有效供给,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在新冠疫情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我们作为畜牧兽医人员,要有坚强的理想信念、永恒的责任担当,扎根一线,为人民群众筑起高高的“防疫墙”。确保人民吃上“放心肉”,为人民的菜篮子工程保质保供!那么,如何做好新冠疫情下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呢?

1 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责任,严格落实动物防疫法律责任

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具体要求,是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和猪肉市场稳定供应的重要措施。要加强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指导和宣传指导,督促其依法建立养殖档案,履行疫情报告、强制免疫、疫病检测、检疫申报等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1)养殖档案的建立。养殖场应当建立并且保存养殖档案,载明相关生产、投入品来源和使用、免疫、检疫、消毒、诊疗、无害化处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记录等相关记录。

(2)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行“一对一监管”制度,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每月监管,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3)动物疫病检测。动物饲养场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规定的动物疫病检测,并有完整的检测记录。养殖场可以自行检测,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并保存完备记录。

(4)动物疫情报告。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疫情的责任报告人,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2 强化生物安全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水平,严格各项防控措施

(1)设施设备配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兽医室,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应在生产区门口、猪只周转区、饲料库、圈舍内、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明确专人实施监控管理。

(2)种群管理。坚持自繁自养原则。采用“全进全出”、“多点式”饲养方式。引种猪群必须隔离至少45d,隔离舍要距离内部猪舍至少300m,专人饲养,做好猪群记录和观察,定期消毒,并对隔离猪群进行采血检测。混群前将1头本场猪放入引种猪群里,饲养观察2周后,如猪群无异常,方可混群饲养。

(3)人员管理。对员工进行非洲猪瘟防控知识培训,强化员工生物安全意识,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兽医技术人员。采取封闭管理措施,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减少养殖场人员外出次数,减少本场人员与其他养殖场的直接接触;返场员工需经严格洗澡消毒,并隔离24h后方可进入生产区,返场员工不得携带非本场的猪肉及猪肉制品进入场内。不同圈舍的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

(4)消毒措施。严格执行消毒制度,生活区每月彻底清理、清洗、消毒至少一次,猪舍周边环境每周彻底清理、清洗、消毒至少一次,猪舍内每周至少消毒两次。加强对生猪交送人员的进场消毒,猪场在大门口设喷雾消毒室、紫外光消毒室和消毒池,做好人员进出消毒。建立独立的消杀点,进场车辆要求先到消杀点进行消毒,然后才可到场运送生猪。人员通道处增加脚踏消毒垫、酒精消毒喷壶。对金属设施设备,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对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消毒液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消毒。

(5)饲料管控。严禁从疫区购买玉米等饲料原料,避免饲料中添加猪源性饲料添加剂,特别是乳猪料,并掌握购进的饲料是否含有猪源性饲料添加剂,禁止用泔水饲喂生猪。场内运输饲料的车辆只在内部使用,严禁到场外拉货,更严禁与生猪接触。

(6)动物的检疫申报。严格生猪产地检疫工作的申报,出售或者运输动物货主必须提前申报,其中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d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d申报检疫。

严格产地检疫申报要求,规范申报单的填写,明确检疫申报人和申报方式,严格执行调运出省的种猪、仔猪需提供非洲猪瘟检测报告的要求,用于屠宰的还需经过“瘦肉精”检测。重点明确生猪养殖场(户)须通过登录智慧动监信息系统本场(户)账户进行申报,不得代申报。存栏2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由其固定人员负责申报;存栏200头以下的生猪养殖场(户)因不会智慧动监信息申报,可在现场检疫时填写产地检疫申报代录入委托书,由检疫官方兽医代为登录养殖场(户)名义使用其账户通过智慧动监信息系统申报检疫。

3 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强化生猪调运监管

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生猪调运秩序,维护生猪生产加快恢复势头,要加强对调运生猪及其车辆的查验,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规定,发现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备案、清洗消毒以及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未附有动物检疫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规定处理。重点加强对生猪跨省调运的监管,发现违规调运生猪及生猪产品的,不得劝返,立即扣押并规范处置。对无检疫证明、无牲畜耳标、证物不符和运输车辆未备案的生猪,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顶格处罚,对违规调运的生猪进行非洲猪瘟检测,对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生猪予以无害化处理,相关费用均由货主承担。加强与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当地依法设立的各类检查站,加大检查力度,并为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4 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八条禁令”,防患于未然

(1)严禁瞒报、谎报、迟报、漏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2)严禁接到动物疫情举报不受理、不核查。

(3)严禁动物疫情排查不到场、不到位。

(4)严禁不履行动物疫病检测职责,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5)严禁不检疫就出证,违规出证。

(6)严禁违规使用、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

(7)严禁违规处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8)严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查处。

5 着力农业农村部对非洲猪瘟防控责任追究“九必追”,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1)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报告,明知饲养生猪发生疫病仍非法销售发病猪同群猪的。

(2)对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非法使用明令禁止的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

(3)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

(4)逃避检疫监管,私自收购,屠宰病死猪或出售病死猪肉的。

(5)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阻挠干扰疫情处置、隐匿毁灭调查证据、妨碍防控工作正常开展的。

(6)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

(7)非法采集病料、开展病毒分离鉴定等实验活动或制备“自家苗”的。

(8)违反动物防疫规定,引起重大动物疫情,或者有引起重大动物疫情危险的。

(9)未经行政许可设立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

6 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落实,推进防控工作网格化管理

深化联防联控措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巩固、提高、创新,进一步梳理和完善现有防控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履职尽责,努力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强化责任追溯机制,逐级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切实压实防控责任,保证措施真正落地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容忍。切实把责任细化分解,层层压实压紧到位,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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