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低龄化的预防问题研究*

2021-01-03 07:25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王燎
区域治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成年人犯罪学校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 王燎

一、犯罪低龄化数据表现

有学者对我国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了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2009年16-18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占全样本的58.5%;2010年16-18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占全样本的55.78%;2013年16-18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占全样本的45.66%[1]。从2009年到2013年,16-18岁的涉罪未成年人占比逐渐减少,16岁以下的涉罪未成年人占比逐渐增加,意味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存在着低龄化的趋势。2014年最高检通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工作报告中称,未成年人犯罪正趋于低龄化,虽进入检察环节的涉罪未成年人依旧以16-18岁为主,但14-16岁的涉罪未成年人数呈现连年上升的趋势。2020年10月最高检发布了2020年1月至9月主要办案数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关数据显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罪犯占全部未成年罪犯的比例逐年上升,2018年和2019年分别为8.9%、9.6%,今年1月至9月为11.7%。且一至三季度分别为11.2%、11.2%、12.6%。这两年低龄化现象突出且呈现逐渐扩大的趋势。这些相关数据均可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分布正趋于低龄化。

二、犯罪低龄化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未成年人之所以称为“未”成年人,是因为相较于成年人,他们的三观、性格以及行为方式等各方面都尚未形成固定的模式,若不加以引导,成长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外界引诱从而走上歧途。笔者认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最大的社会因素便是网络的发展。如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暴力色情等各种不良事物充斥网络世界让未成年人提早接触了成年人才应该接触的事物。加上未成年人有着较低的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较弱的自制力,导致他们难以抵挡来自网络的各种诱惑,带着猎奇心做出一些不良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在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走上犯罪的歧途。

(二)学校原因

首先,需要承认的是我们国家的教育体系是存在一定问题的,我国普遍运用的应试教育模式注重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从而忽略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此种教育模式会导致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和素质培养不够完善。其次,学校对于校园暴力的认识不深刻、处理不到位。无论是学校老师还是家长,对于校园暴力的最普遍认识只是孩子们之间的小打小闹。若校园暴力处理不当,容易使施暴的未成年人更加有恃无恐、肆意妄为,最后做出更加严重的行为从而诱发犯罪[2]。最后是法治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缺失,在我国小学、初中、高中的学校教育中都缺乏对未成年人进行深刻的法治教育的理念。

(三)家庭原因

笔者之前参与过未成年人社会调查项目,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都是早早辍学,不听家里人的管教,与父母关系不好,缺乏沟通。所以原生家庭对一个人成长的影响是很大的,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和父母扮演着比任何人都重要的角色。不良的家庭氛围会对孩子性格的塑造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严苛的教育方式易激发孩子的逆反心理,易形成情绪化意志;极度宠爱溺爱孩子的教育方式,让孩子产生世界环绕其转的感受,愈发为所欲为。此外,父母角色的缺失,留守家庭和单亲家庭,都是因为孩子从小缺乏父母的关爱,无人带领他们走上正确的道路,很容易就被外界的不良因素影响而引发犯罪行为[3]。

(四)自身原因

根据我国流行病学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儿童发育时间从原先的12岁左右提前到了女孩平均9.7岁、男孩平均11.3岁,这就意味着现在未成年人的成熟时间在缩短,孩子过早地接触成年人世界,但是这并不等于他们和成年人没有区别,他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是不能够与成年人相比的。此外,青春期的孩子很容易情绪化,在情绪化意志的支配下,他们很难控制自己的情感与行为,行事时缺乏应有的理智,冲动时就很容易发生过激行为,从而引发犯罪行为。

三、预防犯罪低龄化的措施

(一)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关于少年司法这个概念,我国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给出的定义是:少年司法制度是指规定少年的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以及对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刑事诉讼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总称[4]。他认为,少年司法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以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为出发点,以矫治帮教未成年人为着力点,以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犯为落脚点,以案件事实为切入点,去探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根本原因,采取相应的矫治帮教手段,帮助陷入困境的涉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帮助其继续健康成长[5]。构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首先,要有完善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体系作为支撑。现如今我国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尚不完善,且并未形成一个独立的未成年人立法体系。因此,必须完善未成年人相关立法,建立独立立法体系,即我国应当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统领下,制定完善的《儿童福利法》《家庭教育法》《学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少年司法法》等一系列的单行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张针对未成年人地从个人的生存和成长,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责任的承担,再到不良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教育和矫治,对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的法律网。也就是说,独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立法体系必须覆盖未成年人的全部成长阶段,规制未成年人的各种行为,形成实体法和程序法全面保护的立法体系。其次是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进行整体构建。笔者主张将涉罪未成年人从普通成年人适用的刑事司法程序中独立出来,建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程序,目的就是为了探究犯罪原因和“对症下药”,即从行为源头构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风险评估、听证、司法分流和矫正教育的体系[6],这样追本溯源、“看病给药”,才有利于矫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预防再犯罪,达到让未成年人完整回归社会和以后健康成长的现实目的。此外,我们应建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司法系统,公安机关设立专门负责侦查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或部门,培养侦查未成年人案件的专业侦查人员,做到在侦查案件中的同时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加强未检工作的专业性,落实少年法庭的启用。最后,执行阶段针对需限制人身自由的涉罪未成年人,加强少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性和管理方式的特殊性,防止不良风气的滋生,严格区分少管所与专门矫治教育的适用对象,完善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建立专门的场所,配套科学性和针对性的矫治措施,将矫治、教育和引导落在实处。针对需要进行社区矫正或帮教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部门,培养和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检察院也可设立独立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若需要社会组织协助合作,可以对其进行专业化培训,以及对后续的帮教工作进行监督和落实。

(二)净化网络环境,营造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和谐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笔者认为,为给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当前的首要任务就是净化网络环境、整治网络风气。如今的未成年人有太多的不良习惯都是因为缺少监管、沉迷于网络,潜移默化影响得来的。因此我国政府应出台相关条例或细则对“微博”“抖音”等各新兴的新媒体平台进行严格监督,严格审查,加快实行实名注册制;大力惩治网络上传播的不良信息或“文化垃圾”;加强对游戏市场的严格把控、审查,重点审查游戏之外的隐性危害;严格管理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相关场所,比如酒吧、网吧、会所等等。此外,国家政府宣传部门应极力配合,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大力弘扬先进文化,传播正确价值观,防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西方腐朽思想的滋生。

(三)改革教育体系,加强学校法治教育

学校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塑造有着很重要的影响,仅次于家庭教育的作用,不仅仅因为学校环境单纯无污染,还因为知识可以塑造一个人正确的三观。面对我国应试教育模式的不足,我国应该进行教育体制改革,转变办学观念,德智并重,启用素质教育模式。学校应树立全员全方位抓德育的育人格局,将关心学生、培养学生、塑造学生放在工作的首位,完善各种教育形式[7],努力建立一个健全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全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还应认真对待和处理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对实施校园暴力的同学进行教育和引导,对遭受校园暴力的同学进行关怀和开导。此外,学校还应该加强法治教育建设,开设相关课程或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以此提高自身的辨别能力和控制能力,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目的。

(四)宣传明确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家在一个人成长的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家庭教育对于一个人的人格塑造和三观形成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政府和社会都需要呼吁父母家人应当重视孩子的家庭教育。首先,父母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尝试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做到一种“平衡教育”,即在关注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也要重视孩子的道德教育,在对孩子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在生活上给予孩子足够的关心和爱护[8]。其次,父母不能只是一味地进行物质资料的供给,对于青春期的孩子来说,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层面的关心与呵护,父母与孩子之间应该养成主动交流的习惯,时刻注意和关心孩子的心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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