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普法路径创新及其成果保护*——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2021-01-03 07:25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乐颂涵
区域治理 2021年24期
关键词:普法公民法治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 乐颂涵

一、民族地区普法的现状与困境

(一)行政主导与受众失语

长期以来,民族地区普法沿袭着行政主导的传播模式,沟通与反馈渠道的阻塞使行政机关无法精准地把握公民的需求偏好,法治信息的供给存在滞后性。综合广西区内各市“谁执法谁普法”责任清单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确定普法任务时均未清楚列明综合考量的因素,缺乏社会监督,而在实践中,多根据本单位职能及工作需要开展法治宣传,作为普法受众的公民则时常处于“失语”状态。例如,2020年河池市审计局“谁执法谁普法”任务措施清单中计划向全体市民普及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主要规制对象是审计机关并非普通公民,且专业性较强,在全社会范围内普及推广并不现实。

自媒体技术的蓬勃发展,大大降低了媒介工具使用的门槛,越来越多的个体、组织、机构拥有了发言的机会,人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取法治信息,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普法中心,其在普法关系中的话语霸权逐渐受到动摇。再者,民主、平等是法的内在要求,然而,传统普法活动以政府为绝对领导,以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行法律,使法治的正当性基础逐渐消解于无形,并陷入了“法治权威依靠政府权力得以推行”的困境中[1]。

(二)法治宣传形式缺乏贴近性

与汉族地区不同,民族地区尤其是传统村落多以习惯法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习惯法所具有的地域性、族群性、内发性、内控性特征[2]使其在与国家制定法博弈的过程中占据上风,制定法面临着被转化甚至规避的风险,无法在乡土社会中落地生根。正因如此,民族地区普法是在国家法与习惯法的互动过程中进行的,法治的传播必须牢牢地扎根于民族文化的土壤中,将传统文化元素注入法治宣传的全过程,增强普法的贴近性与亲切感,使法律更易于被群众接受、认可。从形式上看,目前广西区内主要通过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法律答疑、悬挂宣传横幅、观看宣传教育片、组织法律知识培训与考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缺乏对民族地区文化习俗的全面观照与考量。试想,普法工作者在乡间向街坊百姓分发宣传材料、讲解拗口的法律规范时,有多少人能够真正理解?以说教、灌输形式进行的法治传播,更像是一场枉费唇舌的“闹剧”。

(三)普法内容偏重理论性

全民普法与法学教育最大的不同在于覆盖对象的广度和知识传授的深度。历次普法规划中均确定了我国法治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教育接受能力的公民”,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法学学科是高等学校常设的一门人文社科专业,青年学生在理解能力和记忆能力上普遍优于普通公民。与此相对,普法更类似于“扫盲式”教育,并不要求公民全面掌握法律条文与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专业的法律人才,引导学生树立系统的法律思维并夯实理论基础。全民普法与法学教育有着根本性的区别,然而,目前普法宣传在内容上却显示出类似于法学教育的理论化教学取向,即表现为偏重法条灌输,忽视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广西区内平均每十万人中拥有大学文化程度的为10806人,居于全国三十一个省市的最后一位,而玉林市每十万人中仅有6405人拥有大学(大专及以上)学历。居民受教育程度水平普遍偏低决定了民族地区普法不能是单纯的法学理论教育。一方面,纯粹的理论灌输与多数公民的学习能力不相适应,准确记忆法条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尚且有一定难度,更何况是毫无法律基础的普通公民。另一方面,法条与案例只是诠释法治精神的载体,对规则的死记硬背并不能实现公民对法治的理解与信仰,过于偏重理论性的普法抑制了公民自主思考与判断的能力,使其成为“背书机器”。

二、民族地区普法路径创新的必要性:法治文化土壤缺失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

(一)法律移植遭遇文化抵牾

清末修律开创了我国法律移植的先河,改革开放以来,为了给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我国进一步加快了对发达国家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与吸收。法律移植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然而“制度依靠文化滋养,移植规则的本质在于移植文化”[3],我国在立法移植的同时,却忽略了对法律制度背后所蕴含的原则、精神与价值的学习,公民的思维方式与认知习惯无法同现代法治理念相互兼容,导致少数民族群众对国家法的普及呈现出积极抵制或消极不满的态度[4]。

相较于汉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传统风俗习惯的保留更为完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熟人社会仍以“礼”作为解决纠纷、维持秩序的首选,在壮族社群中,罚酒、罚款、写悔过书、革除、沉塘是常见的制裁措施[5],“血缘是身份社会的基础,而地缘却是契约社会的基础。”[6]从西方移植而来并经由自上而下推行的法律制度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秉持着截然不同的话语体系,因而遭遇了瓶颈。认知——理解——运用是普遍的认识规律,普法是将法律进行传播的过程,也是帮助公民解读法律的过程,以生动且贴近生活的方式进行普法,使法律与文化在互动中消除隔阂并相互吸收,不断拉近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与国家制定法的心理距离。

(二)法治宣传凝聚价值共识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包括认识与实践双重维度,实践层面的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表现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而认识层面的民族共同体意识则与“民族精神、国家认同和爱国主义精神”[7]息息相关。认同是心理归属的前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是民族团结之根、民族和睦之魂”。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人口为1880.8万人,占省内总人数的37.52%,除壮族以外,还包括瑶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等11个少数民族,且多分布于经济发展迟缓、信息环境相对闭塞的乡镇地区,他们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总结出了一套权利义务明晰的村规民约,以此维护本民族区域内的安定与团结。然而,各民族因风俗传统不同,其行为准则与规范在取向上表现出差异化和多元化,通常只能用于巩固本民族内部关系。同时,一些村规民约仍夹杂着封建糟粕的一面,抵触甚至消解国家制定法的权威,无法增强中华民族整体的向心力。

普法不仅是送法下乡的过程,更是凝聚各族人民价值共识的必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蕴含的民主、公平与正义理念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民族关系、少数民族权益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了宏观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的根本原则,并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机关、权力配置与民族自治地方内的各民族关系等进行了细化。少数民族入宪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保障其合法权益,充分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血脉相连、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法律为各民族交往提供了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规则指引,普法则将法治文化扩散传递至边远的民族地区,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强化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

三、民族地区普法宣传新路径——公众参与的“文化普法”

(一)“文化普法”的根本理念——以人民为中心

“八五”普法明确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原则,即“普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服务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治建设的决定性力量,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构建,归根结底是为了创造一个稳定、和谐、公平、正义的生存与发展环境,实现人的现代化。“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穿法治宣传的始终,要求普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在于服务人们的日常生活,满足其现实需求。

“以人民为中心”是应对僵化的政府管理体制所带来的效率低下、民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式。因此,政府必须还权于社会,由普法的“主导者”转变为“统筹者”,引导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普法,以反映人民意愿、增进人民福祉为导向,以协商合作为基本行为模式,增强公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二)促进法治文化与民族文化相得益彰

“接近性”是构成新闻价值的重要元素,其不仅包括空间距离上的靠近,也包括心理层面的贴合。以往的传播学研究发现,信息的传播不同程度地受到受众认知框架的影响,每个受众都存在一个有形或无形的“过滤器”[8],这一“过滤器”的作用是为了筛选出传播者与受众认知重合或接近的信息,当信息不符合受众的认知习惯时,就失去了说服价值。徒法不足以自行,民族地区的法治运行受制于传统的宗法观念与风俗习惯,若坚持以一种生硬、刚性的手段进行普法,必然导致人们在心理上的疏离与排斥。“文化普法”将民族文化元素与普法相结合,以一种柔性的方式将法治理念潜移默化地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使其最大程度地符合民族地区群众的心理特征与认知习惯,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例如,山歌是壮族人民最钟爱的艺术形式,在乡村地区,许多村民自孩童时期就开始学说壮语、学唱山歌,它不仅是人们宣泄情感、表达情意的一种方式,也时常用于讲述历史、祭祀先祖,其特有的传递信息与情感的功能使山歌成为民族地区普法的重要载体。

(三)“文化普法”的具体形式

1.“互联网+”模式:构建“智慧普法”平台

“八五”普法规划要求“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媒体开展精准普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宽带广西战略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发〔2014〕44号),到2020年,全区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发展水平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建成覆盖城乡、服务便捷、高速畅通、技术先进的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固定宽带用户达到1200万户,家庭普及率达到80%。3G、4G用户达到3500万户,用户普及率达到71.7%。事实上,在2016年年底广西区内14个设区市城市已经实现了光纤网络全覆盖。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弥补了传统媒体在传播范围上的缺陷,实现了对象的全面覆盖,弥补了传统普法模式的死角和盲区,普法宣传为精准化发展注入新的动力。“互联网+普法”的首要任务是网络普法平台的搭建与微信小程序的开发。普法平台与微信小程序的主要功能包含在线法律服务提供、实用法律知识推送、法律需求智能匹配等。普法平台会简单收集用户去识别化的个人信息,如年龄、职业和所在地区(平台使用手机注册,通过手机号可识别地区),自动抓取用户的法律需求,形成对广西区内不同年龄、职业、地区群众法律需求的地域级大数据,刻画去识别化的用户画像,“点对点”、有针对性地推送普法信息。其中,在线法律服务是将普法平台作为连接公民与律师的桥梁,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用户的法律咨询内容推送给尽量多的在平台上注册认证过的律师,由律师对用户进行点对点的法律服务,并按照双方合意或者平台的规定收取合理价位的费用。

2.场景化普法:红色文化+法治宣传

广西是抗日战争的重要战场,也是西南大后方抗日文化中心之一,昆仑关战役、湘江战役、百色起义等均发生于此,光辉的革命历史不仅书写了一部壮丽的红色史诗,也为广西留下了宝贵的红色资源与精神财富。20世纪90年代初,教育学家对学习的研究取向从“认知”转向了“情境”“情境理论”强调个体的心理活动与物理环境和社会环境是互动的、不可分割的[9],这就意味着法治宣传教育的重点应当由认知层面的描述性教学转变为主体的实践性感知。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定革命老区县(市、区)的通知》中认定广西区内84个县为革命老区县,革命遗址与红色纪念馆为开展场景化普法活动提供了文化空间。利用VR、AR技术实现的场景再现和社交平台互动短视频为人们带来身临其境的沉浸式体验,改变了传统普法受众“被动式、平面化的线性信息接收过程”,[10]多感官的深度参与使人们能够更好地感知与理解红色法治文化精神。

3.“文化普法”的品牌化运作

“文化普法”的“品牌化运作”,是政企合作的一种新形式,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社会组织参与普法的积极性。一方面,普法活动并不具有直接的营利性,但其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不可避免地需要以公权力作为支撑和保障。另一方面,普法宣传若是只依靠国家财政的支持,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因而要善用市场的力量,将普法品牌宣传与企业信誉、形象建设相结合,通过招标的方式,使企业成为普法工作的有力主体和支撑者,拓宽普法经费来源渠道。

菲利普·科特勒认为,品牌以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图案或其组合为存在方式,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推广民族特色普法品牌,首要之举便是设计一个贴合主题的普法标识。普法标识是对法治传播核心理念的负载,它在整合法治元素与民族特色文化元素的基础上,通过色彩和文字的有机组合将抽象的普法理念具体化、形象化。负责法治宣传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普法品牌”的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持有人,与广西区内知名的地方性企业,如皇氏乳业、桂林漓泉啤酒达成合作关系,将普法商标及配套的法治宣传标语与企业商标同时刻印在商品之上。商标最显著的特点并非新颖性或者独创性,而是识别性,通过商标可以识别出商标主体背后蕴含的信誉,在商品上印制普法标识,能够起到一定信誉背书的作用,提高消费者信任感,同时,以日用商品作为普法宣传的载体,促进法治宣传的常态化与贴近性,二者相辅相成,实现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

四、“文化普法”模式下的成果保护——基于创新扩散理论与知识产权基本原理的融合

(一)普法创新成果保护与知识产权原理的契合

如果说普法是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传播,普法的路径是一种法律知识扩散的方式,那么对普法路径进行创新并逐步推广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传播学上的创新的扩散。根据创新扩散的基本理论,创新的扩散具备四大要素:社会成员对创新的认知、沟通的渠道或方式、创新的决策过程、创新所在的社会体系[11]。将创新扩散理论因地制宜地援引到普法的领域,结合文化普法的基本理念,能够得出对普法路径的创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创新的普法方式对社会成员而言易于理解、容易认知;(2)普法的主体统一且权威,对社会成员而言能够形成稳定认知;(3)在公民对创新的决策过程中,存在着能更早采取创新的“创新先驱者”,从而带动其他更晚产生的公民对创新的决策;(4)创新所在的社会体系存在一定的规则适于创新的扩散。其中,社会成员对于普法容易、稳定的认知,也就普法主体的统一性和普法方式易于理解至关重要。首先,普法主体带有公权力的属性,主体统一是普法主体权威性的题中之义。其次,普法方式易于理解是解决普法现状与困境的重要手段,能够很大程度解决现阶段普法工作受众失语、理论艰深、不够贴近的问题。

而知识产权原理正是使得普法路径符合创新扩散理论的有效方法论:(1)对于上述条件1,与民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生活方式相对应的知识财产大多由著作权法、商标法、数据法调控,其中的短视频、微信公众号、老字号品牌等知识财产几乎贯穿了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将普法用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创新,能够使得普法方式具备易于理解性。(2)对于上述条件2,普法主体统一性要求普法主体显现在普法路径当中,普法成果不应被其他主体窃取。在普法成果经过创作、经过申请成为受保护的知识财产,普法主体被赋予知识产权之后,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恰好可以用于对普法成果的保护,比如,对普法短视频的署名、对普法品牌的提炼与固定等,可以有效保持普法主体的统一性,防止其他市场主体借助普法的影响力搭便车。(3)对于条件3,在创新普法路径的过程中,引入知识产权的理念,能够令具备知产意识的先驱者意识到此种普法创新的优势所在,从而带动选择观望的后续创新者。(4)对于条件4,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对国际上知识产权公约的转化以及再创造至今已逾20年,当年为了先进制度而奔波的民法学家如今也已经成为了知识产权学科的大师与制度的缔造者,国内知识产权体系逐渐完善,以知识产权原理保护普法创新成果并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托保护创新普法成果

普法创新成果为知识财产,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普法创新成果,可以防止普法创新成果流入公有领域,进而导致普法主体权威的丧失。反过来说,假如创新普法的成果没有受到应有的产权保护,那么将会发生智慧普法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被市场主体任意使用,导致公民人格权受损;普法互动短视频被“搭便车”的市场主体任意修改、改编,以商业目的传播,导致普法主体权威消解;普法品牌被希望博取更多流通机会的市场主体任意添加在己方商品上,导致普法主体的公信力与普法合作企业的商誉双双流失。

然而,为知识财产赋予知识产权,从而获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首先,明确智慧普法平台的数据权属。智慧普法平台的搭建、运营一般都外包给技术实力更加雄厚的市场主体,但不意味着普法平台所收集数据的产权归于该市场主体。公民出于对政府的信赖、对普法主体权威性的认可,同意普法平台收集自己的数据。为了实现点对点的精确普法和法律援助,普法平台收集的这些数据通常不可能是去识别性的,公民为此承担了类似金融机构收集数据的高额风险。这些与每个使用平台的公民一一对应的数据会为市场主体带来竞争利益,而这些竞争利益来自于政府的背书,这显然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因此,应当明确智慧普法平台经用户同意收集的数据属于国有资产。再者,应当明确场景化普法成果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制作人,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活动遵循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领导机制,其作为整体权利人的制作人选择有政治和经济层面的考量,谁有资格、谁负责任、谁行权最便捷、最有利于传播,这一切相关问题的考量都建立在明确作品类型的前提下。最后,应当为提炼出的普法品牌申请注册商标。为普法品牌注册商标是防止他人恶意抢注行为以及搭便车行为最有效的手段。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当然地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当然,除了注册商标申请之外,政府也要注意防范市场化的风险,做好对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明确“普法品牌”的识别性所在和权利边界,做好防范商标侵权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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