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老年人权益

2021-01-10 09:20王静颖
晚晴 2021年12期
关键词:居住权民事行为继承人

王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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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特别是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群体日益增长,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特点,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也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民法典》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有哪些规定。

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是成年人在自己尚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之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自己确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的一种制度。在意定监护制度出现之前,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监护已有類似的规定,即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确定的监护人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重要价值,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新增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这就是《民法典》新设的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今后老年人处理家庭房产,可通过家庭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以维护特定身份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体现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延伸保护。

增加遗嘱形式

原《继承法》中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五种遗嘱形式,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实生活中,录像、打印等新型遗嘱越来越普遍,但因为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使得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

扩大了遗赠抚养人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孤寡或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老年人,通过在生前签订协议,约定死后把财产赠予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换得有人为自己生养死葬,这便是法律上说的“遗赠扶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的规定,《民法典》此次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新设继承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继承宽恕制度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新的制度,是指在继承人做出一定的违法行为从而丧失继承权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经被继承人表示谅解、宽恕以后,重新获得继承资格的一种制度,其旨在最大程度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同时挽救确有悔改的继承人,从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和社会环境。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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