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1961年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调适与演进

2021-01-18 09:58张保军
红广角 2021年6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

张保军

【摘 要】1958—1961年,全国农村地区整体上处于人民公社体制之下。农村家庭副业政策,以1959年庐山会议和1960年“十二条”为界,大致上经历三个发展阶段,而每个阶段相关政策动态转换的原因又各不相同。1958年初至1959年庐山会议前,“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向纵深发展,政策仍然允许社员在不影响集体劳动前提下可以继续经营一些小副业。庐山会议至1960年“十二条”出台前,受“反右倾”斗争的影响,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出现反复,影响了多数社员的正常生活。“十二条”出台至1961年底,面对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共中央对发展农村家庭副业采取松绑政策,极大地解放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这一时期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实践,为改革开放初期农村地区经济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关键词】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庐山会议;“十二条”;阶段划分;人民公社

【中图分类号】K27;D2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6644(2021)06-0044-11

家庭副业作为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的重要补充,在农民日常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目前,学界对于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的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或从某个政策法规层面考察,或对某一具体区域进行微观研究,涉及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演变及其原因考察。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中央和地方发布的政策文件为线索,对照《人民日报》相关宣传报道,尝试从宏观层面探索1958—1961年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阶段性演变过程,揭示政策变化背后的深刻原因。

一、在不影响集体劳动前提下允许经营一些小副业

早在农业集体化时期,中共中央就先后针对农村地区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家庭副业经营作出相关规定,为之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地区家庭副业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1955年11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在谈到社员权利时指出,社员“在不妨碍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在土地方面,“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或者别的园艺作物的需要,应该允许社员有小块的自留地”,“但是每口人所留的土地至多不能超过全村每口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的5%”。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的家庭副业政策主要内容与前述规定基本保持一致,但在生产经营方面进一步提出:“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应该鼓励和适当地帮助社员经营家庭副业。”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六次会议对《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的自留地问题作出补充说明:“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根据需要和当地条件,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配给社员种植猪饲料。分配给每户社员的这种土地的数量,按照每户社员养猪头数的多少决定。每人使用的这种土地,连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所规定的分配给社员种植蔬菜的土地,合计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百分之十。”在这里,不仅社员的自留地增加了一倍,而且家庭饲养也作为家庭副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被正式提出。由此观之,此阶段的实践为“大跃进”和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村地区家庭副业政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1958年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题为《乘风破浪》的社论,强调多快好省的方针,并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的口号。在提到农业生产时,社论指出,“目前全国农村已经掀起了空前的生产高潮。各地党委必须积极地妥善地领导这个高潮,争取1958年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大丰收。”其主要精神是鼓舞人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提前实现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的目标。在这种劲风之下,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基本占据了农业发展的主要地位,而家庭副业作为集体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只被允许在小范围内实行。这些情况在当年《人民日报》的相关宣传报道中可见一斑。例如,四川省各地在积极发展集体副业的同时,“还注意加强对社员家庭副业的领导,对于社员在不影响社内生产的原则下所从事的正当副业活动,继续予以协助;对于妨碍社内生产或从事商业投机的活动将严加限制”。此时的政策更多是对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内容的延续或对家庭副业的限制,其目的是为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开辟道路。

1958年5月中共八大二次会议以后,全国掀起了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热潮。《人民日报》连续发表社论,认为“这次大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定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在党的路线已经确定以后,全党的任务,全国人民中一切积极分子的任务,就是贯彻执行这条路线,把总路线的红旗插遍全国,使总路线的灯塔照耀全国人民的一切工作”。“用最高的速度来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是“总路线的基本精神”,而“速度是总路线的灵魂”,“快,这是多快好省的中心环节”。由此,全国范围内的“大跃进”进一步渗透到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在中共中央的宣传号召下,人民公社得以迅速推进,而家庭副业却随之受到极大的影响与限制,其中以较早建立人民公社的河南省遂平县嵖岈山较具代表性。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要求“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政策的转变,并在随后的运动中对农民日常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

1958年9月10日,《人民日报》刊布8月29日北戴河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简称《决议》)。《决议》要求在全国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从必然趋势、发展规模、经济政策、做法步骤等方面对人民公社问题进行解释说明。其中在自留地问题上,《决议》指出:“一般说,自留地可能在并社中变为集体经营,零星果树暂时仍归私有”,但随着生产的发展、收入的增加和人们觉悟的提高,“自然地变为公有”。这在一定程度上暗示了即将建立的人民公社将不可避免地对农村家庭副业发展产生冲击。《人民日报》先后刊载文章,阐明由农业社转变为人民公社的必然性和重要性。其中以河南省农村工作部的“五项措施”最具代表性。河南省农村工作部认为,在家庭副业方面,许多社员“自愿地将自留地、成片林木、大型农具以及猪、羊等交公社所有”,“进一步消滅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残余”,这将为加快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创造良好条件。将家庭副业纳入人民公社体制之中,从整体上进一步消减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残余。

伴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深入展开,由于高指标引起的浮夸风、人民公社化引发的“共产风”以及由此并发的瞎指挥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在1958年底开始逐步显现。1959年初,新华社编印的《内部参考》指出,“有的地方公共食堂出现停伙,浮肿病在农村开始蔓延,大批农民流入城市谋求生路”。同时在国内一些地方出现了没收农民自留地的现象,如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人民公社的情况就不容乐观:“一百公顷自留地全部收归集体,还收了一部分农户的箱子、柜等物。群众害怕共产风,一些农户的鸡、鸭先后杀光、吃光。”这充分反映出在实际操作中,全国很多地方都进一步限制甚至消除了家庭副业,以增加人民公社的公有化程度、加速跑向共产主义社会。

面对此种情况,中共中央决定进一步“压缩空气”,对人民公社进行整顿。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在高度赞扬“大跃进”和人民社会化运动的前提下,指出“农业生产合作社变为人民公社”,“并不等于已经把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变成了全民所有制。现在全国农村已经公社化了,但是要在全国农村实现全民所有制,还需要经过一段相当的时间”,规定“社会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在公社化以后,依然归社员所有,而且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可以保留宅旁的零星树木、小农具、小工具、小家畜和家禽等;也可以在不妨碍参加集体劳动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一些家庭小副业”。这也就是“大集体、小自由”。上述保持或恢复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和社员家庭副业的政策受到农民的欢迎。

1959年4月29日,面对农村地区严峻的经济形势,毛泽东直接给省、地、县、公社、生产队和小队干部写了一封《党内通信》,谈了包产、密植、节约粮食、播种面积、机械化、讲真话六个问题,批评了1958年的浮夸风“吹牛而已”,同时强调1959年“包产一定要落实,根本不要管上级规定的那一套指标”。为使这六点意见迅速落到实处,中共中央于5月7日发出《关于农业的五条紧急指示》。其中在农村家庭副业方面强调“养猪头数大量减少的局面必须迅速扭转,集体喂养和社员私人喂养应该并重,应当以百分之八十到九十放到承包单位和私人喂养”,“恢复社员的自留地,仍按照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自留地不超过也不少于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没有自留地不能大量发展私人喂养的猪鸡鹅鸭,不能实行公养私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同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采取公社各级集体养猪和社员家庭私养并重的方针,两条腿走路”,“要社员私养猪、鸡、鹅、鸭,就要给社员一定数量的自留地,自留地的多少,应当按照原高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按人口计算,不超过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也可以按猪计算,每头猪拨给一分或者二分饲料地”,强调“此事要快,请你们早作决定,下达执行”。此时,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经过在实践中的长期发展和调整补充,其主要内容已经基本形成。

1959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社员私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要求各县用县人民委员会的名义发出布告,向群众公布四件事:第一,允许社员私人喂养家禽家畜。包括猪、羊、鸡、鸭、鹅、兔在内,“卖得价款和平时的粪肥收入,私有私养的完全归社员个人所得,公有私养的一定要给社员以合理的报酬”,“为了经营自留地和喂养家禽家畜起见,除家有老幼辅助劳力者外,要给全劳动力每月放假三天至五天。家庭自办伙食者,还要给妇女劳动力每天二三小时的时间”。第二,恢复自留地制度。“社员在自留地里可以种蔬菜、饲料,也可以种瓜果或小杂粮,不要过分限制。自留地所生产的产品,也由社员自由支配。”第三,鼓励社员利用零星空余的时间,把屋旁、村旁、水旁、路旁的零星闲散土地充分利用起来。“这些土地上的庄稼谁种谁收,不征公粮,不派统购任务,愿吃、愿存、愿卖,完全由社员个人自由支配。”第四,屋前屋后的零星树木(包括竹木果树)仍然归还社员私有,“由社员负责经营培护,其收益也完全归社员自由处理。并且奖励社员利用屋前屋后和其他废弃土地种竹木,种水果,谁种谁有”。以上四件事,“用布告的形式向群众公布,并且认真实行,取信于民”,强调“这种大集体当中的小私有,在一个长时期内是必要的,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人民生活的安排。允许这种小私有,实际是保护社员在集体劳动时间以外的劳动果实,并不是什么‘发展资本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标志着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基本成型。继所有制确定以生产队为基础之后,又规定要分给农民自留地,允许私养家禽、家畜,这就是在保持人民公社的架构下,相当程度地恢复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政策,即“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在这里只是将“合作社劳动”改为“公社集体劳动”,不过两者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但是,这项政策在广大基层刚处于下达实施阶段,中共中央高层人物之间对于农村及全国发展形势的看法产生了差异,并在1959年庐山会议上进一步扩大化,进而影响了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正确走向。

由是观之,1958年初至1959年庐山会议前,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以1959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社员饲养家禽、家畜和自留地等四个问题的指示》为重要标志,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基本成型。这一时期,“可以在不影响集体劳动前提下,允许经营一些小副业”为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发展主线,但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又差异颇大。在理论层面,中央认为家庭副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益补充,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可以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推行。但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纵深发展,全国很多地方在实际工作中完全取消了家庭副业,不允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和养殖家禽、家畜,农民生活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此时,中共中央的政策文件及《人民日报》的相關宣传报道中,“跃进”“公有”等色彩极其浓厚,而中共中央高层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认识差异和意见分歧也为下一阶段政策的反复埋下了伏笔。

二、批判包产到户后严格限制家庭副业的发展

1959年七八月间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和八届八中全会(合称庐山会议),原意是进一步纠正“大跃进”以来“左”的错误,但会议期间发生了从纠“左”到反右的逆转,会议得出了国内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矛盾的错误结论,这对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后果,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会后,全党范围内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右倾”斗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揪出了一批所谓的“右倾机会主义分子”。例如,中共安徽省委书记处书记、副省长张恺帆较早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被指认的主要“罪行”是擅自实行了“三还原两开放”政策。截至1959年12月10日,湖南省县以上机关单位共揭发出重点对象4696人,其中1630人初步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和各类分子,占参加整风干部的1.96%。整风整社是农村开展“反右倾”斗争的主要方法,重要内容是批判自1958年11月第一次郑州会议以来各地采取的纠正“五风”的政策措施,诸如包产到户、地段责任制、生产小队基本所有制、家庭副业等。中共中央分别批转河南、江苏省委和农业部党组的报告,强调上述措施是“疯狂的反对社会主义道路的逆流”,要求彻底加以揭发批判。发展农村家庭副业成为整风整社批判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1959年6月份刚刚出台的、鼓励农村地区家庭副业发展的政策来说,无疑是一次沉重的打击,同时也造成了基层群众、干部思想上的混乱。

但从同时期《人民日报》的相关报道来看,截至1959年末,《人民日报》却发表了多篇关于鼓励农村家庭副业发展的文章。例如,中央财贸工作座谈会要求广大社员通过“用饲料地种植蔬菜、饲料,饲养小家畜、家禽”等多种方式发展家庭副业;上海市宝山县彭浦公社积极发展社员私人副业,鼓励社员利用田边地角“见缝插针”,“生产蔬菜、瓜果,饲养鸡鸭鹅兔”。

同一时期《人民日报》的报道与庐山会议后中共中央的相关政策出现了不一致的地方,可能存在三方面原因。第一,從这些报道的内容来看,展现了自执行1959年6月农村家庭副业政策以来全国各地农业战线所取得的巨大成绩,用以印证中共中央政策的正确性与延续性,从而鼓舞全国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第二,可能是由于“6月指示”与庐山会议时间相差较短,考虑到在政策的制定、传达与执行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故而庐山会议后“反右倾”斗争的精神一时间并没有完全下达到基层,这也就不足为怪。例如,中共山西省委到11月中旬才出台《关于在农村中开展整社整风运动的指示》,文件下达后,全省942个人民公社分两批展开整社整风运动。第一批从11月开始,到12月底才结束。无独有偶,安徽省亳县县委也于11月中旬才下发整风整社计划。第三,中共中央高层领导人要求此阶段下的报刊宣传工作做出相应转变,其中《人民日报》属于重点调整范畴。据时任《人民日报》总编辑和新华社社长的吴冷西回忆:在1959年6月20日召开的政治局会议上,刘少奇强调“目前宣传要转变过去一个时期的状况,但也不能马上转,不能全面地转,而是要逐步转”;这次政治局会议结束前,毛泽东在谈到宣传问题时也指出“现在宣传上要转,非转不可。总的说,反右斗争起,《人民日报》比过去好,老气没有了,但去年吹得太凶、太多、太大。现在的问题是改正错误缺点”。这次会议得出比较一致的认识,即宣传上应该转,但要逐步地转,不能急转变,报纸公开宣传也不能把工作中的问题和盘托出,要内外有别。

但随着“反右倾”斗争的持续深入,广大农村地区在“反右倾、鼓干劲”的整风整社运动中,广泛批判包产到户,批判解散公共食堂,严格限制社员私人家庭副业的发展。1959年9月,农业部党组在给中共中央的一份报告中指出:“5、6、7几个月内,农村中局部地方一度出现一股右倾的歪风”,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大搞私人副业”,极大地影响了集体劳动。在此前后,中共中央对江苏省委一份报告的态度,为认识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转变提供了重要线索。8月22日,中共江苏省委发出通知,强调对于潜在和已经存在的包产到户“立即批判,加以纠正”。10月13日,中共中央将江苏省委的报告批转全国各地,旗帜鲜明地指出:“凡有这种意见和活动的地方,都必须彻底地加以批判和揭露。”上述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中共中央仍然坚持“跃进”,批判农村地区的包产到户,因此,限制家庭副业的发展就在所难免。1959年11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认为“包产到户”是“极端落后、倒退、反动的做法”,是“右倾机会主义的主张和活动”,“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的基本的经营方式,家庭副业和饲料地的经营只能放在极其次要的、补助的地位”。与此同时,自1959年末开始,《人民日报》加强了对公社所有制升级、坚持公共食堂和实行各种“大办”的跟踪报道,试图通过主流舆论宣传人民公社的好处来向广大农民输入“一大二公”的理念。

为了继续实现“大跃进”,《人民日报》继1960年元旦社论提出要在整个20世纪60年代实现“连续跟进”的要求后,1月2日又发表了《开门红  满堂红  红到底》的社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第一季度的平均日产量不低于或略高于1959年第四季度的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稳定上升,实现月月红,季季红,……全面跃进”。在此种情况之下,人民公社所有制过渡升级问题再次被提了出来,为创造过渡条件,私人家庭副业受到影响已是必然之势,其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中共广东省委的相关报告。1960年2月25日,广东省委《关于当前人民公社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指示》指出“个别地方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畜、家禽又集中起来”,并对社员家庭副业生产进行限制。山东和山西的报告也反映了类似情况。

与此同时,为了发展壮大社营经济,各地又出现了各种“大办”一起上的现象。1960年4月22日的《人民日报》集中报道了江苏、安徽、山西六级干部大会的相关决议。相关决议基本上都指出目前任务是要积极壮大人民公社的社营经济,“大办”各种社有企业,并坚持社营经济要依靠全社来办。从这些报道的内容来看,都从侧面反映出这一时期在人民公社体制下过度壮大社营经济、取消社员家庭副业的要求。农村地区家庭副业的发展在政策方面受到了限制与约束。

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特别是“反右倾”以后继续“大跃进”的错误,加上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严重困难,农村多地出现粮食危机,中共中央决定再次严查“三风”(指“共产风”、浮夸风、瞎指挥风)问题,扭转全国被动的局面。1960年6月10—18日,中共中央在上海召开的政治局扩大会议强调,要转入主动,改变被动局面,决心降低指标,用“公私两条腿”一起走路,这无疑释放出允许农村地区私人家庭副业在小范围内推行的信号。同年8月6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在发展养猪业方面,必须做到“公养为主,私养为辅,公养私养并举,公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公共食堂并举”,调动起各个方面的养猪积极性,更好地改善人民生活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这里出现的“养猪业”,是农村地区私人家庭副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养猪业政策的开放,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家为挽救农村粮食危机,允许私人家庭副业在小范围内恢复与推进。但是,会议精神还没有传达扩散,就又遇到了外部因素的严重干扰。

概而言之,1959年庐山会议至1960年“十二条”出台前,是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的反复与变动时期。这里所说的“反复与变动”,不是指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基本延续了前一个阶段的主要内容,在文字上鲜少改动,而是指在实践中受到接踵而至的大型政治运动的影响,进而在全国农村地区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上的反复与变动。这一时期,“批判包产到户、严格限制家庭副业的发展”为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在具体实施中的发展主线,它在实践层面也产生了严重后果,影响多数社员的正常生活。与此同时,在《人民日报》的相关宣传报道中,“公社所有制升级”“坚持公共食堂”和各种“大办”等宣传文字多次出现,间接反映了在“反右倾”斗争之下农村地区家庭副业发展受限已成为必然之势。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农村地区灾情的向上传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了解农村地区的真实经济情况之后,中共中央必然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挽救农村的危局,而其中农村地区家庭副业政策的调整就是重要内容之一。

三、恢复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以活跃农村经济

1960年是“大跃进”的最后一年,国内经济形势十分严峻,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农牧业产品的大幅度减产,出现了全国性的粮食和副食品危机。据统计:1960年,全国粮食产量2870亿斤,比1957年的3901亿斤减少26%以上;猪的年底存栏数8227万头,比1957年的14590万头减少了56%;大牲畜的年底饲养量7336万头,比1957年的8382万头减少了12.5%。农牧业产品的产量,大都退回到1951年的水平。面对此种情况,全党和中央决心认真调查研究,纠正错误,调整政策。国民经济的调整首先从农村开始。1960年10月,中共中央发出指示,着手部署整风整社,坚决扫除“五风”。10月23—26日,毛泽东召集华北、中南、东北、西北四个大区的省、市、自治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开会,主要讨论如何纠正“共产风”问题。会后,中央委托周恩来主持制定《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经毛泽东审阅并修改后,于11月3日发出。“十二条”的核心,是要求全党用最大努力纠正“共产风”,其中第五条“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对家庭副业的内容与范围作出了一系列详细规定:“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社员现有的自留地连同食堂的菜地加在一起计算,一般不要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五”;“在不影响集体劳动的前提下,鼓励社员种好自留地,饲养少量的猪、羊和家禽,培育好屋前屋后的零星果木,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养猪应该两条腿走路,公养和私养并举,……社员养猪也应当鼓励”;“社员家庭积肥,交队使用的,应该按质论价,付给报酬”;“社员自留地上收获的农产品,不计入分配产量,不顶口粮,不计征购,归社员个人支配”。农村家庭副业问题在“十二条”中被单独列出,反映了中共中央对恢复和发展农村经济的高度重视,文件中有关农村家庭副业的内容更多是对之前相关政策的调整与恢复,为后期农村地区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日,中共中央为使“十二条”的指示精神能够在全国各地迅速贯彻执行,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紧急指示信”的指示》,进一步要求县、社两级干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刻认识“共产风”对生产力带来的危害,并迅速贯彻中央指示精神,随时向中央报告传达讨论和执行的情况。

1960年12月24日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分析了农村地区的形势,总结了各地整风整社的试点经验,讨论了进一步开展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和贯彻“十二条”的问题。196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工作会议关于农村整风整社和若干政策问题的讨论纪要》(简称《纪要》)。首先,明确农村地区家庭副业的性质,“在社会主义经济体系中,社员家庭副业和家庭手工业的性質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性质不同,是社会主义大企业的附庸和助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他们是大集体下的小自由”。其次,认可“社员在屋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果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再次,规定社员的自留地“增加到占当地每人平均占有土地的百分之七”,“社员自留地经过这次调整之后,至少二十年不变”。最后,要求家庭饲养“养猪以私养为主,允许社员家庭私养母猪”,“鼓励社员发展鸡鸭鹅兔羊等家禽、家畜,和经营其他小规模的家庭副业”。《纪要》不仅对“十二条”中相关家庭副业政策进一步确认,而且在家庭副业性质、社员自留地、社员家庭饲养等方面有了更详细的规定。换言之,在农村严峻的现实面前,中共中央保持了理性认识,及时对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加以恢复和调整,以此活跃农村地区的经济。

与此同时,全党上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领导干部深入农村进行实地考察,进一步了解基层地区的真实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后,毛泽东派出三个调查小组下农村。1月20日,毛泽东在给田家英的信中写道:“已告陈、胡,和你一样,各带一个调查组,共三个组,每组组员六人,连组长共七人,组长为陈、胡、田。在今、明、后三天组成。”1月24日,田家英、胡乔木和陈伯达等率队离京分赴广东、湖南、浙江的农村地区。25日,毛泽东离京南下。在途中,他亲自指导三个调查组的具体工作,和江西、湖南、广东等省委的负责同志交谈,了解农村的具体情况。在谈话中,毛泽东再次强调调查研究的重要性。他说:“今年这一年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没有调查研究就决定政策相当危险。”2月13日,毛泽东到达广州,与三个调查组会合,听取汇报。地方上的调查研究也开展得广泛而深入,例如,浙江省泰顺县各级领导干部在深入生产第一线以后,“运用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法,事事解剖麻雀,以点带面,使干部领导水平不断提高”。1月29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在广大农村基层地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地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中央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地委、县委,各部队党委“分别到基层中去,到公社、生产队、工厂、学校、商店、连队去,进行系统的周密的调查研究工作”。

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1961年3月22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在广州会议上得到通过,其中一个重大贡献是,把有关自留地、家庭副业、开放集市贸易等方面的政策明确载入条例,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和缓解了农民害怕政策多变的恐惧心理。在农村家庭副业方面,除了强调“十二条”中已有的内容之外,还额外增加了新的内容,主要有:社员除自留地以外,还可“经生产大队批准,开垦零星荒地”;在家庭饲养方面,社员还可以“饲养母猪和一两头大牲畜”;允许社员进行编织、缝纫、刺绣等家庭手工业生产,从事采集、渔猎等副业生产;除国家征购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上述新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家庭副业政策在“农业六十条”草案中得到进一步松绑,而这正是得益于前一个阶段全国从上到下的调查研究。通过“农业六十条”的当天,中共中央向全国农村党支部和人民公社全体社员发出《关于讨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给全党同志的信》,要求各级党委“要把这个条例草案从头到尾一字不漏地读给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全体社员听”,“征求他们对于这个条例草案的各种修改意见”。

196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认真进行调查工作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一封信》,要求县级以上党委的领导干部,首先是第一书记,“把深入基层,蹲下来,亲身进行有系统的典型调查,每年一定要有几次,当作领导工作的首要任务,并且定出制度,造成风气”。这封信的下达,对各级干部下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在基层听取农民对“农业六十条”的不同意见,起到了积极作用。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纷纷走出机关到农村深入农户作调查。其间,刘少奇在湖南、周恩来在河北、朱德去四川、邓小平和彭真在京郊、陈云到上海青浦,或组织调查组或亲自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中央派出的调查组有:由公安部部长谢富治率领的邯郸调查组,由共青团中央第一书记胡耀邦带队的辽宁海城调查组,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带队的河北徐水、安国调查组,由农业机械部部长陈正人带队的四川简阳调查组。通过两个月的农村深入调查,中共中央基本摸清农村情况,决定在调查研究收集农民和干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广州会议通过的“农业六十条”草案。

根据调查反馈回来的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1961年5—6月的中央工作会议对公共食堂、供给制等几个争论不休的问题统一了认识,对“农业六十条”草案进行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修正草案重申“人民公社社员的家庭副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它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它们的补充”;明确规定“人民公社应该允许和鼓励社员利用剩余时间和假日,发展家庭副业,增加社会产品,补助社员收入,活跃农村市场”;基本延续了“农业六十条”草案规定的社员可经营的家庭副业的范围和具体内容,允许恢复自留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社员家庭副业的产品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都归社员支配。除了由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以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定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修正草案在农村家庭副业方面基本上采取了松绑政策,鼓励广大社员发展、经营多种家庭副业,进而在最大程度上活跃农村经济。在实际操作层面,公共食堂的解散,农民分户自炊,自己安排生活,加上自留地上生产的粮食和瓜菜的补充及家庭副业的逐渐恢复,解决了社员的部分口粮和日常生活需要。到1961年底,家庭副业政策作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恢复农业生产、改善社员生活、增加粮食产量都起到了显著的推动作用。从本质上说,就是极大地解放和促进了农村地区的生产力。

此间,《人民日报》在舆论宣传方面发挥了重要引导作用。据笔者不完全统计:自1960年底至1961年底,《人民日报》对于重新开放农村家庭副业政策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报道多达百余篇。这一时期宣传报道主要分为三个类型:第一,对中共中央新的家庭副业政策内容的宣传报道;第二,关于家庭副业与集体经济认识问题的讨论;第三,报道政策调整之下农村经济取得的巨大成果。例如,广东省雷州县遂城公社附城大队东山园小队,积极帮助社员发展家庭副业,全队社员家畜家禽养得多,自留地生产也搞得好。因为自留地经营得好,又促进了家禽家畜等家庭副业生产。就实际效果而言,《人民日报》的宣传报道,一方面加速新政策向农村基层的传达、推进和落实,另一方面对于稳定农村基层社会、鼓舞人心士气和恢复农业生产都产生了积极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农民文化认识水平、区域经济发展差異、地域户籍管辖制度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一时期《人民日报》关于农村地区家庭副业政策的宣传报道就显得弥足珍贵,不仅为农民认识国家政策变化提供了一个重要窗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和消除了农民对政策多变的恐惧心理。因为只有克服农民的担忧,才能促使他们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从而推动农村地区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概而论之,1960年“十二条”出台至1961年底,中央在极大程度上调整和恢复了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允许恢复经营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活跃农村经济”为广大农村地区家庭副业政策的发展主线,与前一时期政策的反复和变动不同,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在理论与实践层面取得了高度一致。在理论层面,自1961年1月的《纪要》明确农村家庭副业的性质以后,后续的“农业六十条”草案及修正草案都对这一性质予以确认和反复强调,这也是农村家庭副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农村地区严峻的经济形势急需缓解,中共中央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各省、市、自治区领导人积极推进家庭副业政策的传达与执行,家庭副业政策在农村地区很快得以贯彻落实。

四、结语

通过对1958—1961年中共中央发布的农村政策文件和《人民日报》相关宣传报道的综合考察,不难发现,这一时期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先后经历三个发展阶段,并深刻地影响了中国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此同时,每个阶段下政策转变的原因虽不尽相同,但也都具有一定范畴内的共通性。具体来看,大型政治运动、严峻的经济社会形势以及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是这一时期农村家庭副业政策调整变化的主要原因。农村家庭副业具有集体经济无法达到的劳动高效率和经济高增长,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改善了社员生活,活跃了农村经济,缓解了紧张的社会政治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的农村家庭副业政策实践,为20年后的农村经济改革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启示,提供了一定的思路和方向。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罗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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