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分析

2021-01-30 03:10周洪宝
上海商业 2021年9期
关键词:公司法创板股东

周洪宝

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化安排打破了传统的“一股一权、同票同权”惯例,一定程度上也背离了《公司法》的平等原则,导致股东权利和义务不相平等,在实务中不仅增加了公司的代理成本,也极有可能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即便如此,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践作用也不容忽视,这种差异安排契合了很多公司,尤其是科创板公司的自身特点及发展规律。通过对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规制,将其弊端最小化,进一步调和创始人控制权和股权稀释的现实困境,有利于提高科创板公司治理效率,推进科创板公司发展更可持续、运营更高质量。

一、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内涵及立法梳理

1.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法律内涵

根据我国2020年12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2.1.4规定:结合《公司法》第131条要求,设立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制度,是指在发行上市公司普通股份的基础上,允许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以下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东具有高于普通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数量,在股份收益等其他权利方面,与普通股份无异。

可以理解为,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安排,是指不同股东间的表决权存在差异,具体操作则是科创板公司可以发行两种不同类型的股票:普通股和特别表决权股,其在表决权设置方面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发行普通股针对的是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特别表决权股针对的是科创板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普通股实行的是同股同权,一份股权对应一份表决权,特别表决权股实行的是高于普通股表决权的制度安排,一份特别股权可以对应多份表决权。当然,除了表决权外,特别表决权股不具有其他特殊权利,当特别表决权股转让时,需要将其转化为普遍股权才能完成转让。由此可见,通过特别表决权的股权制度安排,一些公司创始人可以拥有超出股权比例的更多表决权,从而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以小米集团为例,公司创始人雷军借助A、B股的特别表决权设置,在股份未超半数的情况下,其表决权超过了50%,这样在公司决策中占据绝对控制地位。

2.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立法梳理

现行《公司法》第131条规定,公司发行普通股以外的其他类型股份,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实际上该规定在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即有规定,只是后来的三次修改将其条文数做了调整,内容维持不变。《公司法》同时对发行种类股的公司做出了一定的要求。

“一股一票”是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但《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表决权以出资比例为标准,但允许将公司章程另行规定作为除外情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给股东差异表决权预留了一定的政策空间,给予了国务院颁布特别规定权利,以及公司章程的例外规定权利。基于此,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制度设计中,是可以从意思自治原则出发,由股东进行特别约定表决权的内容和具体方式,这样也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多层次表决权预留了政策空间。但是遍寻法条规章却找不到具体规定,导致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本文认为,该条款实际上对股东表决权的差异安排起到了默认的作用。并且,尽管目前在公司股份权利安排上,“同股不同权”作为例外规定,一直在我国现行法律、政策制度体系中,例如在我国证监会规章中,对多类别股份一直持认同态度,在一些企业也得到了具体实践。早在1992年我国制定出台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及1994年《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规章中,都提出了类别股的具体概念和工作内容,也提出了较为细化的特别表决权的具体工作流程。随着香港H股上市的国内注册企业不断增多,我国提出了“多层次表决权”制度,以调适A股、H股在股东权利方面的一些矛盾和冲突。在我国类别股的制度设计中,与普通股份的差异主要在于表决权利重的分配问题,即赋予了特别表决权股东的权益不对等。结合我国现行《公司法》提出的关联交易股东在投票表决时的回避制度,这与类别股的运行原理有所类似。另外,根据我国上市公司股份权利规定,上市公司管理层限售股与普通股在市场交易时也存在不同,2002年《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也规定了普通股、非流通股、优先股等不同类型股份的运行制度,实行的是不同类型股份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差别化对待。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中,很早就对类别股及其运行规则做了安排,类别股实质上就是对不同类别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利益分配权等,进行差异化设计,以此来满足公司在发展实践中的一些特殊要求。

《科创板上市规则(2019修订)》对特别表决权股份做出了规定,才使得表决权差异安排在我国的运用成了现实,包括2020年12月修订的版本中,在第4章第5节专门规定了“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制度,其中对表决权差异化设置的时间、程序、资格限制、表决规则、转换规定、相关事项限制、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内容做了明确规范。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对“一股一票”的背离,其特殊性不可否认,特别是在新世纪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实践中,由于一些外在资本的介入,企业管理层特别是创始人为了实现对高技术企业的绝对控制,采取了表决权差异的制度安排,这为企业未来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种创新发展模式和演进路径。

二、科创板的基本定位

2018年11月5日,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开幕,习近平主席在演讲中提道:“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不断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2019年4月30日,《科创板上市规则》的颁布实行,《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第5条“允许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上市”。表明我国正式开启了公司可以进行股东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新局面。在《科创板上市规则》正式推行的初级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此制度的良性效果,对可能在具体执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做预判,当前很有必要对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制度设计予以一些限制,并在《科创板上市规则》中具体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持股主体及数量的限制

对于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主体设计方面,要明确只有公司创始人或重要股东才能赋予特别表决权,即允许这种对科创板公司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股东,能够在一定程度和条件下,尽管股权不占多数,但可以通过差异化表决权实现对科创板公司的控制。同时,要明确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的持股主体,必须限定为上市前后一直对公司发展具有控制能力和重要影响的董事或重要股东,并且这类表决权差异的持股主体所拥有的公司股份不能低于10%。这种对表决权差异持股主体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充分尊重科创板公司的管理运营实践和发展需要,同时也要能够很好地反映出市场经济下上市公司的规范制度安排。

2.特别表决权比例及内容安排的限制

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设计是为了公司控制权制度而提出的,但也应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权力过大或他们彼此之间表决权利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4.5.4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是一致的,并且不能超过普通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这种制度设计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下,统筹考量科创板公司实际和公司治理现状,在兼顾市场和资本等诸多因素下,在普通股东和特别表决权股东之间,以及特别表决权股东之间的综合分析和制度安排。

3.不可适用特别表决权事项的限制

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制度也应有所限制,特别是在一些重要事项上,要做科学规范。根据《科创板上市规则》4.5.10的规定,在公司修改、改变特别表决权相关制度,独立董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请和解聘,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等重大事项上,所有公司股东持股表决数量要保持一致。这种特别规定,主要是由于这些特别事项与特别表决权股东利益密切相关,应通过制度限制来防止少数特别表决权股东借此侵害公司和普通股东的利益。

4.特别表决权退出限制

《科创板上市规则》4.5.9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东当出现一些特别事由时,必须要剥夺其特别表决权,转变为普通股份股东:一是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担任公司重要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员等任职资格,持股比例低于10%,或不能履职、离任、死亡;二是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对公司具有控制力;三是特别表决权股东转让或委托相关股份,其所转让或委托的股份不具有特别表决权。

三、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完善建议

科创板公司具有“轻资产、重人员”的特征。从公司当前运营管理和未来可持续发展方面考量,为了更好地兼顾普通股份股东和特别表决权股东的利益协同,有必要对特别表决权制度予以限制,而一旦出现特别表决权股东借助其相对优势的制度设计,对普通股份股东权益造成侵害时,除了赋予普通股份股东依法诉讼外,还应采取以下两种特别救济权利形式。

1.股份回购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第74条规定,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启动情形包括:一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具备分红条件却不给股东分红;二是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三是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解散事由,但公司股东会仍决定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时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这项制度是当前我国公司治理中重点针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而出台的一项救济措施,由于存在表决权的差异安排,使得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可能性,由于中小股东无法影响公司决策,一旦其认为公司重大事项变更造成自身利益受损时,理应可以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份形式来进行权利救济。基于此,建议在《科创板上市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中小普通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实行与《公司法》类似的运行管理规则。

2.表决权恢复制度

我国在2013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科创板上市规则》也做了相关规定,即在股东表决权差异化制度安排的基础上,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特别表决权股要恢复成普通股份的“一股一权”形式。特别是科创板公司运营管理实践中,其在应用特别表决权制度较为普遍,但出现特别表决权股东做出重大决策影响发展的事项也日益增多,因此也理应结合科创板公司的特点,做出一些相对严苛和特殊的规定,例如当科创板公司出售或转让核心技术和重要知识产权时,公司控制人和重要股东的特别表决权也应调整为普通股东表决权利,以此适应科创板公司的特点,更好地维护其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结合科创板公司发展特点,实行“同股不同权”的股东特别表决权制度,对科创板公司创始人或重要股东做表决权差异安排,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时代有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应看到,科创板公司股东表决权差异性制度在具体执行中,也具有一些挑战,需要对其中的特别表决权主体、内容、限制因素、退出机制等予以制度规范,使科创板公司创始人团队在掌握公司控制权的同时,能够重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这样才能实现更有效地推进科创板公司治理和管理,更好地实现科创板公司高质量发展。

猜你喜欢
公司法创板股东
分析公司法与公司监管体系研究
法条的公司法转变到实践的公司法的意义
科创板的山东机会
科创板的圈外人
抢抓科创板
股神榜
从法条的公司法到实践的公司法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一周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
重要股东二级市场增、减持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