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民主法治标准化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

2021-02-01 19:09赵欢欢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标准化现代化法治

赵欢欢

(内蒙古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内蒙古 包头 014010)

在社会治理目标实现过程中,标准属于重要工具且属于各类社会主体维护社会自治、监督政府的主要手段,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极高。采用标准化的方法,引入标准化的技术手段,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可获得民主法治标准化的支持,这对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均能够提供有力支持。

1 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意义

1.1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客观要求

随着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阶段,我国将经历进一步的社会变革和社会变迁,而随着巨大物质财富的获得,社会面貌和社会基础也会随之改变。受城镇化和工业化发展影响,大量进城的农民工使得乡村的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社会价值观念变化剧烈,直接冲击传统乡村社会秩序,社会道德滑坡、传统文化断裂、土地抛荒化、离农人口两栖化、农村家庭留守化等“农村病”大量出现,老人村、空巢村、留守儿童村的广泛存在也已成为不争的客观事实。为解决这类问题,“三农”问题开始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并强调建设法治、自治、德治相统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这一乡村治理要求在新的历史方位提出。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过程中,法治、自治、德治相统一的乡村治理体系能够在“治理有效”和“乡风文明”实现中发挥积极作用,广大农村的“生活富裕”“生态宜居”“产业兴旺”也能够获得支持。对于乡村社会现代化发展来说,其在乡村振兴、国家发展中均发挥着关键性作用,而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落实,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时机和条件也日渐成熟[1]。

1.2 满足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需要

在党和人民的长期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得以形成,而在该制度的支持下,国家治理的相关工作和活动能够获得充足依据。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地区的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和治理能力高低直接影响国家的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提升,因此农村治理体系的优化、治理能力的提升必须得到重视,只有这样才能够在潮流引领下满足国家治理能力提升需要。国家治理体系中乡村治理属于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将其视作基本治理单元,占据“基石”位置,对于整个国家治理来说,乡村治理发挥着乡村治理,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发展[2]。

1.3 满足农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

作为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良好的社会治理向来受到各界重视,而结合现阶段的主要矛盾可以了解到,我国民众的美好生活需要存在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特点,除涉及质量要求更高的物质产品外,还包括医疗、养老、教育、环境等方面,民众对安全、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需求。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我国民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更加强烈、迫切,这在乡村地区也不例外。因此,共产党人必须关注民众最为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设法解决社会治理机制不协调、社会治理能力不平衡等问题,以此推进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的科学有效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参与感,这种实践探索能够满足农民居民的美好生活需要[3]。

2 以民主法治标准化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对策

2.1 基本思路

为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民主法治标准化的促进作用发挥需结合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乡村社会治理中标准化的战略性、基础性地位,通过规范运作、科学管理、标准应用,实现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智能化的建设联动,同时还需要结合现状和实际需要,不断建立健全相关标准,以此推进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化体系的全面构建,更好为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支持。在具体实践中,应遵循四方面原则:第一,融合创新。通过将标准理念的全面导入,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需要设法实现创新要素的汇聚,保证高效能得到高标准的引领,标准化建设需设法与信息化、精细化、智能化建设联动,农村社会治理的以规范促和谐、以标准促规范格局将顺利形成;第二,全面覆盖。标准化建设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必须设法突出,关注农村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逐步健全标准体系,通过提供标准保障整体提升农村社会治理工作水平;第三,注重质效。通过开展标准动态完善机制的建设,标准的全员应用和全面实施将顺利实现,同时在评价中引入标准实效性,农村社会治理工作的落小、落细、落实将得到保障;第四,协同推进。考虑到农村社会治理涉及较多部门和行业,因此各级质监部门、政法机关应发挥主导作用,设法统一规划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化建设,并同时实现协同推进、分类实施,更好形成工作合力[4]。

2.2 基本路径

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需明确基本路径,在民主法治标准化支持下,具体路径可细分为四个方面:第一,转变观念理念。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应明确“以规范促和谐、以标准促规范”理念,以此为标准体系健全、标准研制水平提升、标准化工作机制完善、标准实施效果彰显提供支持,同时需要在实践中做到多层培育、分类实施、协同推进、全员参与。可将相关标准细分为品牌类、拓展类、基础类,并贯彻落实不同要求,如品牌类标准需关注“标杆”意识的强化,以此通过品牌树立和创新成果实现工作影响扩大。拓展类标准需关注“质量”意识强化,以此更好发挥标准控制质量的作用,形成推广价值更高的经验模式。基础类标准需关注“底线”意识的强化,通过对刚性力的提升,保证标准规范作用更好发挥;第二,明确重点领域。需做好对农村社会治理现状的梳理,以此为依据修订相关标准,打造科学合理、功能完备、层次分明、全面配套的农村社会治理标准体系,该体系需要全面贯彻好用、管用、实用等原则,并满足群众急需、社会急用需要。对于农村基层公共安全、社区矫正、社区治安、纠纷调解等社会治理领域,以及公共法律服务、环境保护、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卫生计生、救助福利、劳动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需做好基础通用标准、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管理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以此规范化推进各项治理服务发展,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农村居民服务需求。在社会治理实践中,还应充分结合各地农村社会实际情况,重点关注社会保障、社会事务、社会事业、社会秩序等领域,以此强化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服务提供、社会资源分配等方面的标准需求满足,农村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就业、殡葬服务、志愿服务、教育设施、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建设、服务和管理标准制定均属于其中关键,环境改善、资源优化配置、评估与监督强化也需要得到重视;第三,突出应用导向。需保证标准实施应用的大力推进,保证标准能够在政策措施制定时得到积极引用,并深入用于社会治理。依托监督抽查、行政执法、行业准入等手段,保证标准实施的有效性。对于很多地区已经发布的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标准,需保证学习、掌握、应用的全面开展,保证农村社会治理创新中标准的全方位应用,同时做好标准实施计划的详细制定,保证标准全面应用能够得到强有力措施的支持。此外,还需要设法优化和再造标准实施推进的管理、执法、服务等流程,在管理、执法、服务的各个环节和全流程中落实标准,进一步实现规范化水平提升;第四,培育示范典型。各区域还需要在示范典型培育中投入资源和精力,如选择潜力较大、标准化基础较好的单位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通过对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申请,保证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充分发挥。应结合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的重点领域及各地区分部门的工作特色,保证示范典型培育的针对性开展,辅以严格的监督检查、效果评价,即可为相关标准修订提供依据,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将大幅提升,良性循环的标准制定、实施、反馈、修订机制也能够顺利形成[5]。

2.3 重点方向

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需要依托民主法治标准化明确重点方向,主要包括:第一,标准化基层综治中心建设。需通过标准化试点示范的村综治指挥室和乡镇综治中心建设,满足中心功能设置、人员与岗位配备、平台建设、台账与制度建设等要求,实现建设、使用、管理的标准化,保证中心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第二,标准化基层站所建设。结合司法、公安派出所、检察室、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机关建设要求,需参照组织机构、业务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内务管理、经费、装备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做好标准规范的制定,并通过示范点的打造实现整体层面的提升和巩固;第三,标准化农村网格建设。需通过标准化网格服务管理实现服务流程、管理项目、硬件设施的规范,并明确实名制管理、考核奖惩、监督管理、资源整合建设标准,实现农村网格化管理体系的统一规范建设;第四,标准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需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评审工作,为实现服务质量提升,需引进第三方组织,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购买服务的范围和领域也需要同时扩大,以此健康有序引导社会组织发展;第五,标准化农村社会组织管理。需通过对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作用的发挥,健全各级社会组织工作体系,这一过程需同时关注标准化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及专业化的社会组织培育,以此发展监督管理、信用信息公开披露等标准化服务及退出标准机制;第六,标准化农村社会救助。应从多元综合社会救助的落实作为切入点,保证临时救助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精准救助”的实现、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等标准的制定均属于其中关键,救助目标和救助任务能够在标准化工具支持下明确,需要救助的不同人群可在年度计划支持下获得精细化、个性化、项目化的救助服务;第七,标准化农村养老服务建设。考虑到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升,还应关注农村养老机构安全标准的制定,以此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从业人员标准化培训。

2.4 保障措施

以民主法治标准化促进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离不开保证措施的支持,本节将主要介绍四种保障措施:第一,落实责任。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需要得到充足的经费支持,通过为标准化活动提供经费支持,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加大相关投入,并为社会组织、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化研究提供经费支持,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即可获得有力保障。此外,还应关注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制定中社会组织的参与,以此建设相应的行业与团体标准,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应用效果出色的行业标准进行升级推广;第二,健全机制。还应关注协调机构的建设,以此为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化实践提供支持。通过每年召开相关联席会议,保证统一部署、领导重视、及时沟通的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化工作机制逐步形成,在该机制支持下,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区域性规范工作体系的建设、标准实施及评价的开展均可获得支持,在不断制定、应用、修改的农村社会治理规范支持下,整体效用不断提升的农村社会治理标准将更好服务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此外,各部门标准化工作实施情况的及时跟踪和掌握,对相关新情况、新问题的反馈及评估也需要得到重视;第三,培养人才。农村社会治理离不开优秀人才的支持,因此需建设标准化的技术队伍,并保证标准化专家队伍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从相应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入手。应鼓励各类行政学校、党校、高校开展社会治理标准化讲座,并考虑联合建设标准化社会治理人才培养基地,重点培养实践能力,并设法开拓标准化人才培养新途径,辅以标准化岗位培训,农村社会治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将持续提升;第四,营造氛围。需做好标准宣传工作,如通过对标准化建设成果的展示,开展依托讲座、会议、新闻媒体报道的宣传工作,这对良好舆论导向树立、标准化理念强化、标准化知识普及能够带来有力支持,同时还需要关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抓取,以此针对性编制标准化宣传材料,更好传递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的重要性,这对各级单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良好社会氛围营造均能够带来积极影响。

2.5 借鉴经验

近年来我国各地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等方面开展了大量探索,如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创新实践,这类探索积累的经验应得到重视。以农村“法律明白人”培育为例,这一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探索在基层社会治理、法律公信力保障等方面能够发挥有效作用,这里的“法律明白人”指的是拥有法治信仰和法治意识的普通居民,“法律明白人”骨干则是指群众信赖、法治实践能力强、法治信仰坚定、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居民代表。在农村“法律明白人”的培育中,基于“案释法”“结对传帮带”“实战观摩”等方式的法律知识培训,以及项目化管理、规范化培养、数字化推进的“法律明白人”培养实践均具备较高借鉴价值,由此实现的高水平乡村治理队伍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和谐有序社会治理推进也为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提供了有力支持;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创新实践中,中国美丽乡村发源地浙江省安吉县的相关探索同样具备较高借鉴价值,在民主法治村的创建过程中,当地编制的《美丽乡村民主法治建设规范》属于我国首个民主法治村创建县级地方标准,该规范明确了民主法治村创建的流程、时限、依据等内容,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建设中具备较高借鉴价值,有章可循、有据可考、有标可依的乡村社会治理探索能够随之开展,这对纵深推进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极为关键。此外,还需要关注安吉县美丽乡村民主法治标准化实践发挥的“指南针”“公平秤”“路线图”“教科书”等作用,美丽乡村建设与民主法治建设实现的有机融合同样能够为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提供依据。

3 结论

综上所述,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民主法治标准化的支持。在此基础上,本文涉及的基本思路、基本路径、重点方向、保障措施、借鉴经验等内容,则提供了可行性较高的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标准化发展路径。为更好提升乡村社会治理水平,视野思路的拓宽、观念理念的转变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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