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分析

2021-03-16 06:06徐燕华
锦绣·中旬刊 2021年11期
关键词:经济法分析

徐燕华

摘要:依托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在经济法中激励功能是一项基础且重要的功能。目前,学术界并未对经济法的激励功能进行系统性研究,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经济法激励功能的内涵,分析构成经济法激励功能的基本框架。

关键词:经济法;激励功能;分析

经济法是中国与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总称,是以国家手段干预市场经济的一种方式,执行经济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国家市场经济进行调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人们普遍认为经济法的作用以及功能和法律相同,因此在使用经济法的时候并未对经济法的作用和功能进行严格的划分。

1.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及其体现

1.1经济法激励功能的基本概念

激励功能实施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激发人的积极性,激励功能的产生能够帮助人类达成某种目的或愿望。激励被普遍应用于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领域,具有鼓励和刺激的作用。经济法激励功能主要作用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并且它能够促进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保证其自我效能,也是其对外活动的动力,能够深刻体现经济法存在的前瞻性和必要性。不仅如此,经济法自身存在的激励功能,可以对参与者的经济行为的产生与延续产生一定的促进和鼓励的作用。在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的过程中,经济法激励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主要是从激励信息的传导开始。当经济法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进行调整的时候,激励信息是其重要的媒介,客观上来讲激励信息主要存在于法律规范当中,这会让经济法激励功能在市场上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1]。

1.2我国法律适用经济法激励功能的体现

1.2.1分析激励信息内容包括实体性和程序性激励

通过对法律公权行为以及法律私權行为进行规范,将参加经济活动的人作为实现程序性权利的核心,主要目的是提高经济活动的有效性,促进经济活动的透明度提升。程序激励的目的是提高信息驱动力。在中国的经济法中,程序激励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的反垄断申报,而这样的申报结果是经营者在应对反垄断法规的时候需要尽到的义务,如果经营者不按照法律规定行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实质性激励是为了保护权利主体的实质性权利。以消费者保护法为例,其主要有两种实体性激励体现,首先是规范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这些参与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经营者出现违规操作或是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那么法律将会向经营者施加严厉的惩罚;其次,是为了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为消费者提供了一系列实体性权利,主要体现在:公平交易、自主选择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2]。

1.2.2分析激励信息内涵的归属化和规则化激励

通过确认并设立经济法的有效规则,我们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规则的激励功能,同时要用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和有效的规则所获得的激励之上,对市场经济主体进行及时规范和有效激励。《商业银行法》制定后,规则化激励首次被表现了出来,主要是通过对经营规则进行设计、通过融资手段、通过行业的发展达到保障市场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的效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进行正确的定位,从而实现经济活动参与者在市场上的地位归属,这种动机就是归因动机。以行业协会为例,它的存在体现了经济法对经济主体市场所有权的追求。总的来说,行业协会的出现不仅体现了某一行业经济法的不规范性的引导和规范,同时推进了经营者行为本体市场性质以及进行市场价值选择的认同[3]。

2.激励功能在经济法中的分类

2.1促进市场自由

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存在辩证统一的关系,所以经济内在需求需要有国家干预,一定程度上干预会限制某些自由,不过限制只是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市场竞争的自由。比如说反垄断法,表面看上去它限制了很多企业的自由,但是这种限制并非是对企业本身进行限制,而是拓展经济市场上企业的总体自由。本身经济自由的运营规则和政府限制经济的指令是不相符的,市场自由可以分成两个部分,分别是消极自由以及积极自由。首先,市场参与主体在对市场自由展开积极追求的时候,经济法通过赋予其经济法权利,通过法律的手段为市场自由提供保障,从而获得可预见自由。

2.2发展市场经济

经济法的法律规定包含政府在内的要保障市场自由主体的自身权利不受到侵犯,这样需要政府和国家依靠公共权力干预市场,同时这种市场调控行为也将受到合理的限制。实践证明,最终的经济市场的存在不可能是绝对自由和绝对可行的,因为排除了政府干预市场所获得的暂时的经济自由可能反而会产生难以控制的市场经济发展悲剧。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由于市场经济的绝对自由,当时对于政府干预存在绝对的排斥,这种制衡之下市场失控的悲剧最终上演,导致了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不仅体现在法律规定上,还体现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精神上。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主要通过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评价来实现,符合国家干预和立法者的预期。把激励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措施,才能促进市场的协同自主,这样的经济干预是有意义的。

2.3协同其他手段解决

经济法的激励功能取决于外部性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正外部性具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值得投入一定的成本。正外部性的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在激励时可以采用成本较低的方式。因此,可以采取多种激励措施,经济法是解决正外部性的有效途径。制定经济法律法规,制定经济政策,直接参与公共物品的提供,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在外部激励方面,要与市场携手,使市场机制尽可能发挥作用。通过两者的互补和平衡来提高供给的经济效率,市场机制先于经济规律发挥作用。

3.结语

经济法的激励作用是法律发挥作用的基础,在公司法中的股权激励中,经济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的激励存在较多限制,因此应当根据不同的事件发生找到不同的激励策略,引进市场机制,实现法和市场的互补和制衡,这样才能将是法的激励作用提升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孙晓彤.经济法的激励功能[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22):190-192.

[2]黄昕宇. 论经济法的激励功能[D].贵州大学,2015.

[3]张亚鹏.论经济法的激励功能[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5(05):133-14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 2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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