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丝剥茧 还原企业骗贷真相

2021-04-01 05:07代秀梅
中国内部审计 2021年1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行政复议杨某

代秀梅

案例背景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商业银行经营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于业务发展困难或过分信任客户,导致贷款“三查”不严,骗贷案件时有发生。内部审计需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怀疑不轻信的态度、严密的逻辑思维、深入查证的专业能力,仔细甄别骗贷行为,将案件风险控制在早期可处理阶段。

审计过程及方法

在开展某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某支行向企业A发放法人物业贷款500万元,期限10年,用途为购买拍卖房产,担保方式为企业B保证(B企业在该支行有存量贷款),审批意见要求半年内将所拍房产抵押给支行,置换掉企业B的保证担保。日前,贷款发放已逾一年,但拍卖房产仍未办妥抵押置换手续。经查询发现,拍卖所得房产已于该支行发放贷款20天后抵押给S行,并办理了400万元贷款,审计人员高度重视并展开调查。

(一)迅速行动,了解基本情况

为了解支行在贷款发放后对拍卖房产过户、抵押手续的跟进情况以及与借款企业、担保企业关键人的沟通过程,审计人员迅速行動,要求支行提供相关的书面材料,材料反映:贷款于2018年12月初发放后,支行向借款企业A的法定代表人杨某询问了几次房产过户情况,杨某均表示房产过户尚未办妥。2019年3月,支行再次向杨某了解房产过户情况,并同时联系担保企业B的法定代表人薛某,请求帮忙关注,杨某表示因对房屋性质属办公还是住宅存在疑问,仍在联系拍卖公司解决中。2019年4月,杨某及薛某向支行提供了市级相关单位受理区级单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支行派员联系杨某的哥哥,一起到办理工商登记的下属办事机构,了解到行政复议受理确有其事。随后陆续向杨某了解房产过户办理进度,杨某均以行政复议为借口称未办理成功。2019年6月中旬,杨某提出企业所拍房产装修花费较大,原经营的项目因政策原因不能对外租赁,造成现金流紧张,还款有较大困难。担保企业B法定代表人薛某同意暂时接管A企业,并将A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企业的员工陈某。担保企业每个月准时代还本息。2019年9月末,支行再次联系杨某办理抵押置换手续,杨某表示“企业已由薛某接管,拍卖房子不打算要了”。支行提出,A企业在支行贷款的抵押物必须落实抵押登记手续,是否接管与支行无关。2019年12月,支行得知抵押物已另被抵押,立即联系杨某,杨某以有事为由搪塞后失联。联系薛某,薛某称对此事不知情,拟状告杨某诈骗。

(二)巧用渠道,辨别行政复议受理真伪

根据上述基本情况,借款企业A早已将拍卖所得房产抵押给S行,在支行跟进督办抵押物置换手续时,为何提供行政复议通知书以搪塞呢?这明显存在欺骗性质。审计人员通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行政机关官网,查询支行提供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得知,当日仅受理了一个行政复议,巧合的是,查询到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中的被通知人为薛某,房产并非贷款拍卖的房产。借款企业A提供给支行的行政复议通知书复印件上,另有邮政挂号信的单号条形码,审计人员登录邮政官网,输入条形码后,发现签收人并非杨某,而是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薛某。从上述查询结果判断,行政复议通知书可能为伪造,且薛某知情。

(三)双管齐下,判断接管是否属实

为判断薛某接管企业A是否属实,一方面,审计人员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发现,企业A成立于2018年6月,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成立后半年向支行申请贷款。2019年7月,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某;2019年8月变更股东,由原杨某全额持股变更为某商贸有限公司全额持股;2019年12月中旬,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岑某;4天后,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上述查证信息说明薛某确实接管了企业A,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担保企业员工陈某。但借款企业短时间内频繁进行工商注册信息变更,是恶意逃废债还是另有目的?这些法定代表人究竟与薛某有何关联?是否也与陈某一样,为薛某经营企业的员工?审计人员产生了一系列疑问。

另一方面,审计人员查证企业A账户流水时,发现了一个“惊天”事实:自贷款发放后,借款企业A每月贷款本息均由其他企业及个人转入归还,2019年1—4月为企业C、D和E;2019年5月开始(而非6月)为担保企业或其关联企业,且每月转入资金多于还本付息资金,多余的部分转至企业A开立在S行的账户。由于5月后的还本付息资金转入账户均为支行账户,在追踪资金来源时发现,部分月份资金实际来源为薛某的支行账户,账户流水显示薛某与企业C、D竟然有频繁的资金往来。审计人员产生了一个大胆的猜想:企业C、D本就是薛某控制的企业,企业A的贷款本息一直由薛某控制的企业归还。

(四)顺藤摸瓜,查清关联事实

为证实上述猜想,审计人员以担保企业B为中心,通过启信宝开展了对担保企业的股东、对外投资企业、高管、高管经营的企业等一系列发散式的查证,并将查证结果以列表形式进行记录,一方面为确定是股权关联还是高管关联,另一方面为查清所有关联企业在本行和他行的授信情况,明确可能造成的贷款损失。梳理发现,2019年1—4月的还本付息企业与担保企业B存在关联关系,具体见图1。

另外还发现,担保企业股权及投资结构较为复杂,有31家显性或隐性关联企业,以员工名义成立公司现象较为普遍,且成立的公司互相持股;成立的公司多为投资、租赁、商业服务类,空壳可能性较大;企业A作为目前企业B的关联企业,征信显示在S行授信额度为400万元。

从上述还息情况及关系图中可以看出,企业A的贷款本息确实一直以来由担保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归还,这证实了审计人员的猜想,杨某与薛某伙同骗贷的可能性较大。

(五)核实征信,揭露骗贷真相

通过查询贷后检查系统中企业A的征信,发现企业A分别于2018年12月末(支行贷款发放后20天)、2019年1月、2019年9月及10月在S行贷款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80万元,抵押物正是拟置换给支行抵押的拍卖房产。此处,审计人员产生了两个疑问:一是从企业B代偿企业A的本息时间看,企业B自2019年5月开始接管企业A,那么企业A于2019年9月及10月在S行申请的2笔共120万元贷款,企业B及其法定代表人薛某肯定是知情的,与支行了解到的“薛某2019年12月才知道抵押物另被抵押”的情况不符;二是2019年5月起,担保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每月转入借款企业A的金额多于支行每月应扣的本息,多余资金均转至企业A开立在S行的账户。这笔资金有零有整,2019年1月至10月为1.5万—1.6万元,11月后为2.2万元左右,恰好与企业A在S行的贷款金额变化情况相匹配,金额也大致与贷款金额成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归还S行的贷款利息的可能性较大。据此推断,企业B除归还支行的贷款本息外,同时还归还S行的贷款利息,那么薛某对拟抵押给支行的房产另被抵押且办理了贷款的事实肯定知情。企业B伙同企业A骗贷的真相基本浮出水面。

审计发现及成效

(一)揭露骗贷真相,挽回资金损失

审计中,对支行了解到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反复求证,梳理出以下骗贷真相:2019年4月,杨某及薛某向支行提供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此时房产已抵押,作为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两人隐瞒了抵押事实。上述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在行政办事机构官网查不到,当日只有薛某另一处房产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上的国内挂号信号条码,查询发现一份签收人书写为杨某,实际为薛某签收。该行政复议通知书的真实性存疑,且当时薛某对行政复议一系列事项知情。企业A在支行的500万元法人物业贷款自发放后,本息一直由担保企业法定代表人薛某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个人归还,企业A的借款实际使用人可能就是薛某。2019年12月,支行与杨某联系,质问其拟抵押给支行的抵押物为何另抵押给其他银行事宜后,杨某失联。支行反映,只有薛某能联系杨某。薛某称到2019年12月才知道企业A的房产已被抵押给其他银行,但2019年7月开始,企业A已开始变更法人和股东,薛某不可能不了解企业A的所有资产和债务。另外,2019年5月后,每月薛某资金转入企业A支行账户后,都有1.5万—2.2万元资金转至企业A在S行开立的账户,若薛某只是代为归还支行本息的话,多转资金的可能性小。2019年9月、10月,企业A在S行申请贷款40万元、80万元。此时企业A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担保企业员工陈某,薛某肯定知情。但薛某在与支行沟通时称,2019年12月S行贷款需要办理转贷时才知道企业A在S行有贷款,明显是在说谎。

综上所述,薛某伙同杨某成立企业A,以同一处房产恶意在两家银行申请贷款的可能性较大。对此,行总部迅速成立调查组,召开紧急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起诉企业A和企业B,对企业B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人的近3000万元贷款不予续办授信,及时挽回了资金损失。

(二)总结“三查”过失,出具处罚建议

支行相关经办人员在经办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失职行为:一是不动产过户手续跟进不力。未在贷款发放后第一时间跟进不动产过户事宜,并积极联系相关办事机构了解情况,仅对客户进行催要和跟踪。同时也未及时通过相关外部接口查询借款企业不动产登记和抵押情况。二是贷前调查失职。担保企业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薛某名下控股及投资企业众多,关系复杂,授信时未进行充分调查并作出说明。三是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未进行认真核实。2019年4月,支行收到借款企业及担保企业提供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后,未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叉检验,仍通过与借款企业和担保企业有关联的熟人严某进行核实,未能及早发现问题。四是未对企业还贷付息情况进行关注。支行向企业A发放500万元法人物业贷款后,本息一直由其他企业或个人归还,支行仅关注是否有本息存入,未通过流水关注还本付息人,判断资金是否被移用。五是贷后检查流于形式。2019年3月、6月、9月、11月,支行客户经理对企业A开展了贷后检查。2019年3月及11月征信报告均显示企业A在他行贷款增加,客户经理未了解和披露他行机构、贷款用途、担保方式等;9月、11月贷后检查时,杨某已不能还本付息,且企业A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已变更,但客户经理在贷后检查中结论中却填写“企业经营正常,管理规范,风险意识较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贷后检查质量低下。

根据经办人员办理业务不尽职的情况,审计人员根据相关违规行为处罚条例拟定了处罚建议,建议对业务经办人员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三)惩罚责任人员,发挥警示作用

经高级管理层开会讨论,决定对支行主要领导人给予降级处分,对经办客户经理及后台客户经理给予警告处分,并在全行范围进行通报,要求全行强化“三查”履职,加強管理,甄别风险,明晰责任,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在业务经办过程中,首先应强化贷前调查,对借款企业的关联关系进行详细充分的调查,了解其经营模式,同时通过多样化的外围渠道调查借款企业关键人的软信息;其次应加强贷中审查,对于应执行的审批意见和应落实的贷款条件,及早、随时进行落实,对客户不能不信也不能尽信,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叉验证;最后应关注贷后检查,从还本付息情况看资金实际使用人,从征信看资信和融资变化情况,从诉讼看经营和风险情况等。

思考与启示

通过上述案例,审计人员应从以下方面切实发挥风险防控作用:一是拒绝表象,深入本质。目前审计中发现问题越来越难,如果发现疑点仍拘泥于表象而不去深挖疑点背后的原因,很难使被审计单位信服,同时很难发现深层次风险点。二是运用技术,辨明真伪。审计时,对于客户提供的资料或支行提供的针对疑点的证明材料,要注重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公开信息验证资料真伪,以严谨认真的态度开展审计工作。三是步步逼近,抽丝剥茧。在验证资料真伪的同时,也要多思考、多提问,少“解释”材料的合理性,多思考逻辑上的不合理性,一步步提出新的疑问,借力而行,顺势而为,查出本质。

(作者单位: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邮政编码:315100,电子邮箱:28605483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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