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安徽省淮河流域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的思考和建议

2021-04-02 21:23
治淮 2021年1期
关键词:滞洪区安徽省补偿

安徽省淮河流域蓄滞洪区运用频繁,是洪水高风险区,区内群众为防洪大局作出了巨大牺牲,虽然近年国家实施了运用补偿政策,受灾群众水毁损失得到了一定补偿,但与实际损失及群众期望相比仍有差距。近期,省政府正在推进开展全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因此,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高度出发,需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研究,积极向有关行政决策部门建议,加强公益性农业保险政策供给,进一步减轻受灾群众损失,以利蓄滞洪区运用后农业生产恢复,切实增强受灾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一、安徽省蓄滞洪区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安徽省共有国家及省级蓄滞洪区16 处,其中淮河干流15 处,支流奎濉河1 处,区内总面积2800平方公里、耕地250 多万亩,居住人口超100 万人。2020年安徽省淮河流域运用了8 处蓄滞洪区,群众财产损失13.4 亿元,申报补偿资金8.6 亿元。

1.历史上保险工作开展情况

2000年以前,我国没有制定针对蓄滞洪区运用的补偿政策,为此安徽省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展了两个阶段洪水保险试点工作,对蓄滞洪区运用保险工作进行了有益实践。但由于蓄滞洪区运用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试点年份基本没有启用蓄滞洪区,大部分地方政府和群众认为不划算,加之后期国务院《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的出台,试点工作中断。

2.近年农业保险开展情况

2016年国务院推进开展《农业保险条例》,安徽省出台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在包括蓄滞洪区等范围内进行推广开展,实现了蓄滞洪区内大宗农作物及部分专业养殖的覆盖。在此基础上,为推进蓄滞洪区内适应性农业产业发展,省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印发保险支持淮河蓄滞洪区适应性农业产业发展工作方案》,各地结合实际对蓄滞洪区内部分特色农作物开展了农业保险,但根据有关规定,以上保险均将蓄滞洪区运用的财产损失作为理赔的免责条款,但相关工作为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后的农业保险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

3.2020年蓄滞洪区运用后的农业保险理赔情况

在安徽省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省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专门作出安排,省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农业保险公司主动作为,对运用的蓄滞洪区按照“通融赔付”的原则,实施了一定赔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赔付;对一般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保险合同赔付标准,种植业按60%补偿,养殖业、经济林按50%补偿,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迅速开展理赔工作。从实践看,行蓄洪后农业保险的积极理赔,是蓄滞洪区运用后减灾的有效手段,与补偿政策形成了政策叠加效应,得到蓄滞洪区所在地基层干部和受灾群众的肯定。

二、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的必要性

1.蓄滞洪区群众作出了巨大牺牲

蓄滞洪区运用是各级政府主动应对洪水灾害的重要手段,安徽省蓄滞洪区内群众从大局出发,发扬了“舍小家、顾大家”的团结抗洪精神,为流域防洪大局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作出了巨大牺牲。相关地区长期带着“蓄滞洪区”的帽子,产业发展受到政策限制,牺牲了大量的发展机遇,这也是淮河流域蓄滞洪区长期是安徽省深度贫困地区的重要原因。

2.受灾群众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实施后,加之中央对安徽省十分关怀,近年对安徽省相关财产损失均按补偿标准上限进行了补偿,大大减轻了相关群众的灾害损失,但蓄滞洪区运补偿是政策性补偿,而不是全额赔偿,农作物补偿只占前三年同季主要农作物平均损失产值的70%、专业养殖只占只占前三年相同生长期平均产值的50%,群众获取的补偿与实际损失仍有一定差值,与受灾群众的期望仍有一定差距。

3.受灾种养大户规模化农业生产恢复难

蓄滞洪区洪水风险区产业以种植、养殖业为主,近年在国家推动土地流转、省推进蓄滞洪区适应性农业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下,各类经营主体进入蓄滞洪区开展大规模种植、专业养殖愈来愈普遍,这些经营主体由于需投入资金流转土地、发放工资等,生产成本相对较高,另外还需投入建设专业棚、圈等生产设施,及临时生活设施等,一旦行蓄洪,相关大户受灾较重,农业生产恢复较为困难,影响继续开展规模化农业生产积极性,不利于产业带动当地群众持续脱贫致富。

4.现有农业保险未覆盖蓄滞洪区运用情形

虽然在省委省政府的推动下,2020年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国有保险企业,充分履行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超出理赔责任对蓄滞洪区内部分财产损失进行了赔偿,各级财政也进行了适当性救助,但相关政策是在决胜脱贫攻坚之年的特殊背景下,由政府推动的非常规举措,没有政策依据基础,未形成长效机制。

5.开展蓄滞洪区运用保险有利于宣传洪水风险

通过开展行蓄洪运用农业保险,可以起到向社会宣传蓄滞洪区为防洪高风险区的效果,提升全社会防洪避灾意识,洪水来临前,做到主动转移避险;同时避免社会资金盲目投入冲动,促进蓄滞洪区内产业有序发展,有利于蓄滞洪区及时有效运用,切实维护蓄滞洪区的防洪功能。

三、关于开展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工作的建议

推进开展行蓄洪运用农业保险,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脱贫攻坚“四个不摘”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工作部署,立足省情、民情,合理设计保险各项具体内容,确保政策能够落地生效。

1.专项设立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

顺应基层干部群众呼吁,设立蓄滞洪区运用专项农业保险险种,相关蓄滞洪区依法依规运用后,根据水毁损失情况开展理赔工作。

2.统筹蓄滞洪区管理设定保险标的物

基于蓄滞洪区是防洪高风险的事实进行设定,在遵守蓄滞洪区产业政策前提下,合理引导区内农业生产发展,避免出现高附加值农业产业过度向蓄滞洪区内聚集。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标的物确定应与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衔接,将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政策补偿的财产纳为保险标的物。

3.统筹政府财力、群众意愿和保险原则设置保额

要统筹政府财力、群众意愿和保险的原则等因素设置保额,保额不能过低也不可过高,应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农业险保额等于或略小于受灾损失”的原则设计。各项标的物保额计算依据,应以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计算的相关财产损失价值作为基础,再根据物价变化适时调整。

4.根据各蓄滞洪区运用频率设置费率

综合考虑蓄滞洪区的设计运用频率、实际运用年数等因素,可将蓄滞洪区运用频率分三类,即Ⅰ类平均7年一遇、Ⅱ类平均15年一遇、Ⅲ类平均25年一遇,按类分别确定费率。

5.体现保险公益属性合理分摊保费

考虑蓄滞洪区运用的不确定性,如群众投保占保费比例过高,则影响投保的积极性导致保险政策难以落地,因此要体现蓄滞洪区运用农业保险的公益属性,各级政府补贴应占保费90%左右,农户及各类生产主体承担10%左右。考虑蓄滞洪区所在地基层政府财力普遍困难,建议省级财政补贴60%以上。

6.实现各类农业生产主体全覆盖

要结合近年蓄滞洪区运用实践,实现个体农户尤其是贫困户,及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对象全覆盖,但不包括区内开展农业生产的行政单位、公益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非农业企业。

7.近期实施建议

由于蓄滞洪区运用保险是在全国首先开展的行蓄洪农业保险尝试,应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近”的原则推进实施。考虑部分蓄滞洪区运用机率较低,长期不运用,则群众投保意愿较低,财政补贴资金难以充分发挥减灾效益,建议先期将蒙洼、南润段等Ⅰ类、Ⅱ类蓄滞洪区纳入保险范围,将农作物、水产养殖、经济林纳入保险品种。其他蓄滞洪区暂不纳入保险范围,家禽、家畜等专业养殖和农业生产机械、家庭耐用消费品等易转移避灾的财产暂不列为保险品种,待积累丰富相关保险经验后,再视情扩展至所有蓄滞洪区和蓄滞洪区运用补偿的所有财产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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