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研经费使用问题产生的权利配置结构因素

2021-04-14 21:07霍宇同徐治立
中国科技论坛 2021年3期
关键词:科研经费科研人员科技成果

霍宇同,徐治立

(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 100191;2.国家能源集团氢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 100007)

0 问题提出

目前我国科研经费使用中一度突出存在的违法违规使用问题得以显著扼制,但是,其深层社会经济结构存在的权利配置等客观制约因素还没有充分消除,难以从根本上长期有效治理科研经费违规使用问题。为此,需要深入探讨有关经济权利配置结构因素问题。

所谓科研经费违规使用,主要包含两层含义:既指科技人员违背科学共同体内在精神气质及道德规范的经费使用行为,又包涵科研活动者及其管理者等相关主体违反国家科研相关规定的经费使用行为[1]。所谓权利配置结构因素,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关系中,相关社会成员基于一定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与社会功能目标所形成的影响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因素,它与科技产权、权利激励等具有密切关联。一方面,一定的科技权利配置结构形成必然依赖于特定的科技产权结构基础;另一方面,科技权利配置结构体现“权利激励”等科技产权基本功能的实现结构,是深刻影响科学委托代理社会契约中科研代理人行为选择的社会经济结构因素。可见,优化以科技产权权利配置为核心的权利配置结构,是构建“不想”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经济基础与心理基础的重要着力点。

在理论界,一些学者对影响科研经费使用的科技产权权利配置因素进行了相关探讨,重点关注了知识产权利益配置中的“利益冲突”在受到科学家研究动机与外部社会安排的双重影响下极易引发违背科研精神气质规范的违规行为的影响关系[2],国外政府财政资金资助管理权利与职务成果转化权利配置体制机制的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3],以及戈斯顿委托代理理论的“边界组织”机制研究等[4]。据目前掌握的文献,已有研究虽揭示了科技产权权利配置中的“利益冲突”因素对科研违规行为的动机影响,以及科研人员激励机制与科研经费违法违规使用行为的相关性影响[5],但对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及其激励机制对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影响路径尚未进行清晰阐释,进而也未对易诱发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科技产权权利激励配置结构因素进行必要的识别和追溯。理论与现实经验表明,权利配置结构尤其是权利激励预期往往是影响科研人员前期行为的重要动机因素,亦是实践中解释和完善“不想”违规使用科研经费防范机制构建的重要方面。为此,本文从委托代理的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对科研人员经费使用动机的制约关系出发,从产权权利激励等视角探讨影响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科技权利配置结构障碍因素,并针对性提出经济结构治理与调解对策。

1 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对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制约

所谓科技产权,即人们对于科技成果的智力财产“权利”,通常表现为科技产权相关主体对于科技成果的收益、使用与处置权利。与一般经济产权相比,科技成果具有突出的公私产权二重性特征。公有科技产权主要划分为两个层次:公共产品属性的科技产权与公共投入的科技产权[6],其性质与权属特征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一方面,公共产品属性的科技产权因其公共属性特征,主要由公共财政投入,形成的科技产权主要由政府所有;另一方面,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既包涵由公共投入产生的公共产品属性的科技产权,同时伴有应科技创新绩效要求进行的公私合作研究所产生的私人科技产权和科研人员复杂劳动所产生的劳动价值产权。当前,上述不同性质科技产权的权利配置结构已成为显著影响科研劳动创新绩效激励与社会公共价值实现的公共政策决策过程。

所谓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即人们以实现“权利激励”等社会功能为目标,对科技成果的智力财产权利在不同性质资助者、研究机构、科研劳动者等相关权利主体间的分配关系。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科技产权的权利配置结构主要表现为公共投资人与科技共同体之间复杂的经济契约关系。戈斯顿 (D.H.Guston)委托代理结构的新科技契约论,为分析上述经济契约关系与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制约作用提供了模型框架。基于委托代理社会契约的理论视角,我国科研资助方与科学共同体之间的权利配置结构可视为信息不对称背景下的委托代理关系系统,包含政府委托人对科研代理人的“权利激励”与科研代理人经费使用等科研行为的“求实”与“效益”问题的博弈。

所谓权利激励,即科技资源委托人为了激励、强化科研活动代理人追求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动机,将部分科技产权权利配置于科研活动代理人的一种机制。区别于其他激励机制,权利激励通过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产权权利的直接分享配置,可以使代理人的行为目标与委托人尽可能趋于一致。这种趋于一致的可能性与权利激励水平,即代理人在权利配置结构中的有利地位呈正相关,与权利机制的运行成本负相关。由此,权利配置结构中代理人的权利激励水平越高,且权利激励机制的运行成本越低,委托代理双方的利益取向就越一致。在利益高度统一的条件下,委托代理双方即使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也极少产生“道德风险”行为。反之,对代理人的权利激励水平越低,尤其是代理人认知中不充分的权利激励水平,又会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影响下加剧代理人行为的“道德风险”,过小的物质激励甚至比没有物质激励具有更强的负效果[7]。基于管理学的激励理论视角,代理人认知中对“权利激励”是否充分的评价主要基于两个理论,一个是期望理论、另一个是公平理论[8],二者揭示了科研人员基于自身和外部条件比较的合理权利激励的认知因素,为分析权利激励水平与权利激励机制运行是否合理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框架。

从上述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配置的公私二重性特征,以及不同性质主体间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的委托代理结构与权利激励机制出发,科技产权权利激励的公私边界、科研劳动的权利激励关系以及科技产权权利激励机制的运行成本等因素影响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的“权利激励”功能实现,进而影响科研人员经费使用的行为选择,其在理论与实践中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1 科技产权的权利配置结构影响科研经费使用规范边界

基于科学与政府间利益配置的有机边界思想[9],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的权利配置结构存在兼顾权利激励公平与效率的有机边界,而上述有机边界的界定亦应成为科研经费用途的公私规范性边界。当代知识生产模式的演变不断赋予科技产权权利配置新的价值目标。当前,作为主要创新参与主体的政府、企业、研究机构与科研人员在基于模式3多维聚合、非线性协同的知识生产网络合作中[10],形成了复杂多变的权利配置结构,表现为基于吸引科研投入、强化科研创新激励等目标的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在不同性质科研参与主体间的权利让渡。其中,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权利让渡于科研人员的背后,更蕴含着追求科研人员权利分享激励带来的创新公共价值与其造成的公共产权利益减少实现帕累托均衡的价值理念。据此,创造科技成果的科研经费,其使用与支配的规范边界界定亦应契合于上述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目标,即强化科研经费使用行为的公共价值评价取向,避免单纯依据财政投入和成本核算来确定科研经费使用的规范边界,以构建和完善适应科技产权的权利配置结构优化要求的科研经费使用规范体系。特别是基于当前国际科技竞争的复杂环境和经济转型迫切的科技创新需求,我国“单位主义”的科技产权权利配置机制显然已无法充分满足科技创新公共价值绩效的高水平要求[11]。进一步侧重科技创新的公共价值目标来确定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对科研人员权利激励效率与公平的均衡边界,并以此权利配置结构为依据,优化科研经费使用的公私边界规范体系,有利于充分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潜力。换言之,适度侧重科研人员权利激励的公共投入类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结构,应成为公共科研经费使用合规性的判定依据。

1.2 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影响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行为

科研活动作为继承性、创造性的智力劳动,负载着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产权。对科研劳动的权利激励是当前我国科技产权权利激励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与其他激励形式想比,在科研人员主要需要还是经济需要的情况下,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所决定的激励实现水平决定了其无论作为激励因素亦或保健因素,都不可避免地影响着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行为[12]。

当代大科学科研的委托代理社会契约与公共物品属性决定其劳动权利激励机制及相应的权利配置结构,由作为主要契约委托方的政府进行设计和分配。基于权利激励理论视角,科研创新作为一种需要发挥科研人员主观能动性的创造性劳动,有效的劳动权利激励能有效消解政府与科研人员间委托代理的利益冲突与目标冲突,形成抑制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等“道德风险”的经济基础。而基于个体认知的激励理论视角,上述经济基础的构建,依赖于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能否保障权利配置结构符合科研人员客观合理的“公平感知”与“激励期望”。从公平理论视角看,科研人员对科研劳动权利配置结构的公平认知不仅受其劳动成果所蕴含经济价值的影响,还受到社会其他劳动分工产权权利激励水平的影响。基于上述两个维度的公平感知,科研人员往往会对其心目中公平合理的权利激励水平形成一个“理性期望”。期望理论认为,决定行为动机的激励因素是期望和效价[13],即科研行为动机与科研劳动收益的预期和实现几率存在因果关系。可见,科研经费使用行为显著受到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权利激励“理性期望”实现保障能力的制约。

1.3 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影响科研人员经费使用动机

科技成果转化是我国当前科技产权权利激励配置的又一主要实现形式。我国科技政策维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主要侧重于创新链的末端,即应用技术成果向能实现经济效益的现实生产力转化[14]。在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构成一个复杂动力系统,涉及科研部门、企业、政府、中介组织等不同主体间的成果流动转移[15],表现为基于市场经济价值链的动态权利配置过程。

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及其对经济效率和权利激励结构的影响早已被科斯所揭示[16]。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视角,科技成果转化权利配置主要包含制度、信息与契约三方面交易成本。其中,制度成本主要源自政府及公共科研部门经费投入的公共性质带来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配置公有财产交易处置特征,需要对科研经费用途与资产处置进行复杂的制度监管。权利配置过程中的信息成本与契约成本则主要由科学研究的创新性与不确定性、科研和市场不同“场域”间的知识与信息专有性、委托代理科学社会契约的不完备等因素所导致的,科技成果转化权利配置过程中信息不对称与委托代理双方有限理性博弈所造成。

上述交易成本在科技产权权利委托代理的契约交易中抑制了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收益水平,尤其是对科研人员而言,交易成本越高,科技成果转化所能提供的权利激励水平就越低。无论是基于委托代理的目标冲突协调理论视角,还是基于公平理论、期望理论与双因素理论等激励理论视角,权利激励水平都显著制约科研人员的行为动机。可见,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通过与科技权利激励水平的反向制约关系,影响着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行为。

2 科技权利配置结构障碍成为诱发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经济因素

2.1 强调公共所有权刚性的科技权利配置制度制约科研经费使用规范化

长期以来,强调公共所有权刚性的科技权利配置制度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研经费的规范化使用。究其原因,科技成果转化在实践中往往并非一次性的成果交易,而是由知识成果到技术成果,再落地形成产业成果的动态过程,期间伴随着科研经费再投入与科技产权权利再分配的不断复合。长期以来,强调科技产权作为政府资产所有权刚性的权利配置制度不仅难以保障公平、合理的科技权利激励,更客观上要求强化和细化科研经费使用的财政化管理,以便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态复合过程中不断明晰科研经费财务投入与产出的产权结构,并以此为依据界定科技产权权利配置与科研经费使用的公私规范化边界。但是,上述政府有形资产模式的权利配置制度及其精细化、财政化的经费使用管理要求,显然与当前知识生产模式3均衡、共享、市场化的科研经费使用权利配置要求相背离,这无疑为科研经费合理使用与合规使用之间矛盾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当前,为了抑制上述刚性约束对科技权利激励与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的制约作用,我国提出“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17]的科技权利配置政策改革导向,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制约因素。例如,政策文本中规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需以“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这在政策语义上显然存在一定因果歧义。同时,《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对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属性的维护[18]、新修正的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科研单位滥用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责[19]等,也使得“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科技权利激励改革缺乏充分的政策法理支撑,从而易陷入难以实践推动的窘境。当前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路径与权利激励机制仍以“单位优先”原则为主导,“约定优先”原则尚存在诸多情景限制的情况下[20],对科研经费使用的财政化管理仍存在客观需要,尚无法为科研人员根据科研规律需要而非财政性规范的经费使用、处置权利松绑形成有力政策支撑,这无疑不利于优化科研经费使用制度规范、规避科研经费违规使用的产生。

2.2 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不当成为科研经费违规使用发生的经济动因

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不当引发的科研经费腐败风险近年来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21]。为了治理上述问题,国家松绑了间接经费绩效奖励,健全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中提取奖励的激励机制。但从实践效果看,科研劳动权利激励难落实、不充分与不平衡等问题仍未根本消解,其一定程度上已成为诱发科研人员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经济动因。

当前,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不当带来的权利激励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科研单位科研劳动权利激励配套制度保障不完善加剧了科研劳动权利激励的落实难与不充分问题。虽然以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为核心的治理政策将科研劳动权利激励的自主权赋予了科研单位,但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仍制约了科研单位的劳动权利激励保障。例如,科研劳动的绩效权利激励实施缺乏针对性评估标准与指导方针,创新绩效是否突出,以何种水平进行权利激励缺乏可供普遍参考的标准,且对激励是否有效落实并无监督评估机制;科研单位仍存在对项目劳动权利激励与工资分配报酬简单混淆管理,并未区分二者价值目标与激励功能的不同,且存在总量限制下的替代抵消问题[22];科研劳动权利激励的财税配套政策不完善,存在科研绩效奖励纳税比例不合理、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投入不足、科研单位入不敷出、难以实现合理权利激励等隐性限制。

其次,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对科研人员劳动价值补偿的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虽然近年来国家加大了科研项目劳动权利的激励力度,但整体来看仍难以充分体现研究者智力投入的价值,“重物轻人”的权利配置结构偏差仍未根本消解。从统计数据看,与有可比性的公司企业从业人员相比,科研项目劳动权利激励水平相对不足[23]。

再次,以经费规模为依据的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客观上放大了权利激励的不平衡问题,突出体现在自然科学与人文社科项目经费规模上的巨大差距带来的权利激励失衡、青年科研人员在项目内外部经费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导致的权利激励不足等问题,在科研项目劳动权利激励改革中尚未获得必要的关切。

基于前文激励理论分析视角,上述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不当带来的劳动权利激励难落实、不充分与不平衡等问题,无疑会使科研人员产生“失望”与“不公平”心理,极易形成诱发科研人员经费使用“自我补偿”逆反行为的经济动机。

2.3 科技成果转化高成本障碍成为科研经费违规使用产生的心理诱因

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产权权利激励配置的主要实现形式之一,其实现权利激励的重要前提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实施。当前,科技成果转化所蕴含的较高信息成本、制度成本、契约成本等交易成本,已成为妨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抑制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水平的突出矛盾。

首先,生产、持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公共科研部门与产业界的成果转化边界协调机制不完善所引发的科技成果转化较高信息成本,抑制了科技成果转化率,损害了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实施的前置条件。公共科研部门的公共属性决定其无法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信息主体,其与产业界之间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知识供给、价值评估与权利分配方面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依赖于跨界边界组织的有效协调,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边界组织体系尚在系统构建与完善的背景下,其信息成本较高问题尚缺乏必要的适应性治理路径。而科技成果转化蕴含较高信息成本的情境,势必加剧科研知识供给与价值评估背离产业经济需求问题的凸显,既从根本上妨碍具备经济价值的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形成,又抑制了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交易匹配,从而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开展,抑制了成果转化的权利激励的实施。

其次,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改革理念与成本导向的有形资产权利配置范式之间的矛盾所引发的科技成果转化较高制度成本,削弱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激励空间。能够准确计量和核算科技成果生产过程中参与主体的贡献以及科技成果的经济价值,是当前成本导向有形资产管理范式公平、合理实施权利激励的一个重要前提。但是,科学研究的不确定性、科技成果的无形资产特性及其经济价值评估的高度复杂性,以及科研人员劳动价值难以计量的特征,都决定了上述成本导向有形资产权利配置范式公平、合理运行的核心前提很难充分实现。由此,近年来侧重创新公共价值标准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已成为科技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着力点,但在旧有范式体制机制惯性尚待系统扭转的背景下,改革极易陷入赋权与规制难平衡、权利配置机制不清晰的两难境地,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科技成果转化制度成本,反向抑制成果转化权利激励水平的提升。例如,近年来各地新出台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虽对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收入权利激励比例进行了较大幅度松绑,北京市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更赋予科研人员自行实施转化的权利[24],但同时,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所面临的“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组织实施转化”等侧重科研单位成果转化优先权的前置约束仍然较强。总体来看,科研人员自行成果转化的责、权、利分配虽有进一步规范,但其运行机制尚不够清晰、可操作性不强,很难回避极高的制度成本,反而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及其权利激励的实现。

再次,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参与主体间非线性复杂契约关系带来的较高契约成本,加大了科技成果转化运行成本与风险成本,抑制了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权利激励机制包含政府、企业、科研单位、中介组织、科研人员等权利主体间多重委托代理契约交互共存的行动者网络。在上述多维聚合的网络运行中,科技成果转化不仅包含公私不同性质转化主体在政策规范框架下的责权利分配博弈,还包括多主体间复杂的权利划分合规性契约制定等诸多方面。在当前契约及其边界治理体系不完备的情况下,权利配置互动过程中的委托代理博弈必然蕴含极高的契约成本,这对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实施成果转化的市场运营与契约风险控制能力提出极高要求。在缺乏有效的组织机制降低契约成本的情况下,科研单位与科研人员的成果转化热情势必会受到抑制,甚至导致科技成果转化率及其带来的权利激励水平的下降。

可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所蕴含的较高交易成本,增加了权利激励的外部控制风险、抑制了权利激励水平的提高、妨碍了科研人员公平及合理的权利激励实现,这无疑会加剧权利激励配置结构“公平期望”偏差带来的“利益冲突”,甚至为科研人员经费违规使用心理的产生埋下伏笔。

3 科研经费使用权利配置经济结构治理的改革取向

调节影响科研经费使用的科技权利配置结构矛盾因素,核心是构建“以人为本”的科技权利配置经济结构治理体系,优化权利激励结构与机制,使科研人员在付出艰辛的智力劳动后合规、合理获得公平的权利激励。

3.1 构建公共价值导向的科技权利配置经济结构治理体系

进一步强化公共价值导向的科技权利配置经济结构治理体系构建,其治理目标在于突破成本导向的有形资产管理范式,适度调整科技产权权利配置的公共所有权刚性,构建政府与科学之间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委托代理权利配置有机边界,为科研人员服务于科技创新需求的经费使用权利松绑形成制度支撑,进而构筑科研人员“无需”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制度基础。服务于上述治理理念,应在政策改革中进一步松绑公共科研经费投入科技产权的所有权利分享,构建以人为本、以结果为导向、以公共价值创造为评价标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相契合的科技产权权利配置制度体系。

结合前文所述,首先,应进一步改革“单位主义”的科技产权权利配置机制,强化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转化边界组织在科技产权权利配置治理体系中的地位,构建科研部门、科研人员与科技成果转化边界组织协调共享的市场化权利配置体制机制;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制度改革的法律授权与政策解释,如进一步对 《科技成果转化法》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范中“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前置条件进行针对性政策解读,厘清科技权利激励配置规范边界;再次,应完善从科技管理部门到科研人员的科技权利配置制度改革赋权,形成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分层对接机制,构建权利配置改革的多元治理链条,如发挥科研单位产权持有的主体功能,强化其政策试点的改革赋权,强化其与科研人员共商共治的先行先试功能,并与国家科技权利配置政策评估与顶层设计形成系统协同效应,以进一步完善科技权利配置的经济结构治理体系。

3.2 精准调控和优化科研项目的权利配置机制

科技权利配置所面临的产权关系与制度环境的高度复杂性,对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精准调控”的决策依据、系统实施能力与问题导向治理能力提出了空前的高标准。因而,通过优化科研劳动权利激励机制来规避科研劳动权利激励问题,一个重要着力点在于精准调控和优化科研项目的权利配置机制,破除科研人员权利激励在配套制度、投入结构和配置机制中存在的障碍因素,以实现比较公平、预期合理的科研劳动权利激励配置结构。

具体来看:在完善科研单位科研劳动权利激励配套制度方面,应构建科研项目绩效权利激励的评价体制与评估指针;对科研项目的权利激励与其他科研人员激励机制进行分类指导和细化管理;进一步完善科研项目权利激励的财、税等配套政策。在优化科研项目劳动权利激励投入结构方面,应进一步丰富和完善科研劳动权利激励的实施形式,提高科研项目劳动权利激励投入水平,从经费投入结构上显著调节科研项目物质投入与人力投入的显著不平衡。在调节以经费规模为依据的科研劳动权利激励失衡方面,应探索针对科研项目劳动的不同环节、不同层次科研人员的真实劳动投入,基础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科等科研项目不同类型的科研“包干制”项目权利激励方式,多措并举,提高科研人员的获得感,进一步筑实科研人员“不想”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经济基础。

3.3 构建收益共享的权利激励有机边界模式

借鉴科学社会契约的有机边界思想,科技成果转化所蕴含的较高信息成本、制度成本、契约成本等交易成本来源于多方利益相关者所形成的委托代理边界空间的边界紧张。通过建设调节边界稳定性的边界组织来构建收益共享的权利激励有机边界模式,可有力调节边界紧张造成的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升高,提高科研人员的权利激励水平,进而抑制委托代理双方科研经费使用的目标差异。因此,以构建和完善服务于降低科技成果转化交易成本的边界组织体系为政策着力点,完善相关主体权利共享的经济结构治理机制十分必要。

第一,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边界组织体系建设。边界组织体系是联通科研部门与产业界,构建收益共享一体化机制的重要渠道。当前应在强化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专利代理机构、科技信息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支持建立更多具有多元投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等运营特征的第三方边界平台组织。

第二,应支持和引导边界组织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与权利分享的内部化协商功能。一方面,应通过规范管理与政策倾斜,支持具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相关法律保障、投融资及担保、信用评价、成果转化市场化运营等专业能力的边界组织尽快发展成为品牌化、规范化的高水平成果转化市场运营部门;另一方面,应通过构建横跨科研人员与科研单位的边界组织内部化协商机制,构建和完善科研单位、科研人员与边界组织间多元治理、收益共享的权利激励制度机制,以期实现提高成果转化率与权利激励边际效益最大化的良性互动,切实保障科研人员合理的权利收益,进而形成科研人员“不愿”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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