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iteSpace的我国家庭农场问题研究

2021-06-17 08:31李伟李菁菁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农场农户家庭

李伟,李菁菁

(山东科技大学 文法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2020年2月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要“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距2013年1月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经营形式已有七年时间。与此相应,近年来在各地发展农业的实践中,创办家庭农场逐渐成为趋势,取得丰硕的成果,政府层面亦愈加重视[1]。紧跟中央政策和社会实践趋势,学界对家庭农场问题展开大量相关研究。借助CiteSpace方法追踪分析最近20年间有关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梳理其研究历史、现状与趋势,对于加强家庭农场的未来理论对话和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研究方法设计与数据来源

1.1 研究方法

CiteSpace是陈超美教授基于Java开发的一款文献计量工具,本文运用此软件对家庭农场领域可视化分析,通过绘制科学知识图谱来探索该领域的研究热点及演进脉络。

1.2 数据来源

以中国知网CSSCI期刊为数据来源,以“家庭农场”为主题进行高级检索,剔除与研究主题不相关的文献,将1087篇有效样本导入CiteS-pace软件,时间切片设置为2,时区分割为2000—2020,阈值为50,绘制科学知识图谱。

2 研究基本情况的可视化呈现及其分析

2.1 年度文献量分析

文献数量变化可以反映出一个研究领域的学术关注度,由图1中可见:2000—2005年,家庭农场领域整体发文量较少,年度发文量不足20篇;2009年始逐渐增长,以2013年为转折,开始突飞猛进,这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发展家庭农场政策的出台息息相关,体现出国家对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视;2015年文献量达到峰值,此后发文量有涨有落,但总体数量较多,可见学术界对该领域持有较高关注度。

图1 家庭农场研究文献的年度分布图

2.2 研究者、研究机构情况分析

2.2.1 研究者情况分析

总体来看(图2),大多数学者以独立研究为主,合作关系微弱。但也不乏紧密合作的研究队伍,如黄贤金、钟太洋团队,孔祥智、高强团队,杜志雄团队。

图2 家庭农场研究者合作网络

具体来看 (表1),发文量排名靠前的杜志雄、黄宗智等学者均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是该领域的中坚力量。其中杜志雄发文21篇,其深入阐明家庭农场的发展赖于制度环境、政府政策及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2]。黄宗智以19篇的发文量位居其次,着力论证“小而精”的家庭农场更符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3]。姜长云以12篇发文量位居于第三,其主要指出家庭农场作为中国农业家庭经营发展的趋势[4]。随着家庭农场问题研究的深入,该领域需更多学者加入。

表1 研究者发文数量排名

2.2.2 相关机构情况分析

总体来看(图3),该领域研究文献集中于农林类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除中国人民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等中坚力量形成密切的合作网络,其他研究机构大多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合作关系较为微弱。

图3 家庭农场研究机构合作网络

具体来看(表2),中国农业大学以发文量65篇居首位,中国人民大学以48篇发文量排名第二,可见两所院校在家庭农场领域具有较强的研究实力。

表2 研究机构发文数量排名

3 家庭农场问题研究演化路径

关键词时间线图(图4)清晰地展示出每个时间切片内对应研究课题的演进脉络。结合图谱研读论文,可将家庭农场演进脉络分为初始萌芽、逐步发展、快速增长、深入细化四个阶段。

图4 家庭农场研究关键词时间线图

3.1 2000—2008年初始萌芽阶段

改革开放极大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自主意识,但受制于以土地为保障的传统观念,出现了新旧生产模式的交叉。该阶段关于家庭农场的研究较少,仅有的几篇文献侧重指出家庭农场的经营方式是土地改革创新方向。2002年高志坚指出土地制度发展应致力于现代家庭农场制度的创新[5];2003年刘凤芹提出家庭农场制的经营方式符合规模经济发展要求[6];2006年李尚红指出家庭农场是实现农业规模经营的必由之路[7],目前我国农业经营的趋向亦是发展家庭农场。

因之,在近代中国乡村合作运动背景下,家庭农场是适合我国农业经营的新路径,更是我国农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正如魏本权所言,合作农场密切了农村合作运动与家庭经营的互动[8],有力促进了农业经营模式的变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2 2008—2013年逐步发展阶段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家庭农场进行规模经营,鼓励培育家庭农场的政策由此初现雏形,该阶段研究聚焦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的关联性,内容多为小农经济、农地利用和主体适格问题的探讨。

首先,大多数学者认为小农家庭经营向家庭农场过渡是农业发展趋势。2009年郭云涛指出融资困境使家庭农场在社会场域处于弱势地位[9];同年,董亚珍和鲍海军提出未来家庭农场将成为我国重要的农业组织形式[10];2010年黄延延提出家庭农场式的经营方式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最优选择[11],这主要得益于以户、家族、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文化及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

其次,学者对小农组织形式向家庭农场转型中面临问题进行剖析。2012年马三喜、陈彦彦阐述了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发展的桎梏在于承包经营权地位不明确、土地产权不明晰和立法理念滞后[12];同年,李谷成和李崇光尝试说明小农经济是人地关系紧张的自然结果,并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产物[13],家庭经营可以采取公司农场、公司+农户组织方式来弥补小农经济的先天性缺陷。

再次,2012年张乐柱、金剑锋等基于温氏集团“公司+家庭农场”模式进行探索,化解“公司+农户”利益分配难题。同时指出学界对家庭农场的研究过度重视经营绩效的问题[14],因之,家庭农场在此阶段的实践中收效甚微。

因此,我国亟需构建公司、农场及农户间利益联结机制,辨析公司+农户、公司+家庭农场模式的利弊,探寻适合我国农业发展特点的最优模式。

3.3 2013—2018年快速增长阶段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将家庭农场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点类型被强调,在此背景下,2013—2018年我国家庭农场进入全新发展阶段,部分学者对该领域研究着墨甚多。由时间线图(图4)可见,该阶段的研究视角趋向多元化,但主要聚焦于家庭农场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2013年肖斌、付小红指出家庭农场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驱动力量[15],楼栋、孔祥智提出“四化同步”发展、农业社会法完善及农产品价值链的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保障[16];2014年杨建利、周茂同指出只有创新传统小农经济的经营形式模式才能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17];2015年,赵伟峰提出当前家庭农场的发展受资金、文化水平及土地流转困境的制约[18];2016年杜志雄、肖卫东指出土地制度、政府支持及农业教育是影响经营主体培育的关键要素[19],家庭农场的壮大离不开全方位的配套服务机制。

因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充分调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家庭农场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亟须落实三权分置制度,创新财政政策、农业保险制度,为新型农业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提供坚强后盾。

3.4 2018年后深入细化阶段

2018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及深化农村改革制度的推进,家庭农场的研究进入深入细化阶段。该阶段对家庭农场的研究由宏观论述转向微观的家庭农场适用,由图4可以看出,学界关于家庭农场的调研多集中在武汉和郎溪,郭熙保和冷成英将这两地视作郊区和农业区家庭农场的典型,通过调研分析得出三权分置加速农村土地流转的结论[20],但土地集中困难、流转期限较短等导致农业生产短期化,阻碍经营主体长期规划和投资;此外,家庭农场管理的过程中,受文化程度低、生产技术落后、资金匮乏等因素制约,难以真正实现规模经营。

武汉、郎溪经营模式的可视为我国家庭农场的一个缩影,由此可见,融资困难和文化素养偏低的困境贯穿家庭农场演化路径的始终,对此应积极引导高素质人才返乡下乡创办家庭农场,提高经营主体整体素质,同时完善农业信贷和保险体系,助力家庭农场突破融资困境。

4 家庭农场问题的研究热点

由关键词聚类图(图5),可将聚类标签分为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方式、财政金融三类。结合关键词突现图(图6)来看,可将该领域研究热点概括为经营主体新型化、生产方式规模化、影响因素多样化。

图5 家庭农场关键词聚类图谱

图6 家庭农场关键词突现图谱

4.1 经营主体新型化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来自于对小农户家庭经营的探索,家庭农场与小农户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存在规模经营的过渡地带。从发展规模来看,家庭农场与小农户区分并不明显,以潍坊寿光蔬菜大棚为例,每户所经营的大棚规模仅3~4亩,虽然每户土地规模较小,但是相较于传统大户及外出务工而言,这种自给自足的模式所得收入更加客观。因此,家庭农场作为“理想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权衡着现实与政策指导的模糊性与灵活性。

然而,从成本收益核算来看,家庭农场与小农户存在本质区别,即小农户对于成本收益的估计往往不甚精确,而家庭农场则格外重视成本收益精细化核算。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小农户的经济效益不足以支付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所带来的收益也不足以对小农户形成有效的正向激励;另一方面,家庭农场发展致使土地流转及雇工需求使生产要素成本显化,而基于生产要素成本显化及利益最大化目标的驱动作用,成本收益精细化核算诉求也愈发凸显。

4.2 生产方式规模化

2018年三权分置改革使土地流转、家庭农场等成为高频关键词,家户分散的经营方式已然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求[21],学界以此为契机将研究视角转向农业规模经营。在实践中,各地探索出独具特色的农场模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慈溪模式、武汉模式、郎溪模式、松江模式和延边模式等。

慈溪模式。鼓励农户通过承包承租、投资入股和有偿转让等土地流转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家庭农场。

武汉模式。通过承包、入股等方式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开发,每个家庭农场规模为1.00~33.33 hm2,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综合体等类型。

郎溪模式。农户自有、承包或租赁土地面积达3.33 hm2者,[22]可通过政府扶持和协会扶助等扩大农场规模。

松江模式。以农户自愿为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户自愿原则将其耕地流转至村集体,由政府将耕地整治为高标准农田后发包给承租者,每个家庭农场规模为6.67~10 hm2。

延边模式。延边主要通过出租、转包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发展家庭农场,并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较为严苛。即家庭农场必须经农业部门认定并由工商部门注册,并且水田作物和旱田作物分别需达30 hm2和50 hm2。

由上可见,上述模式皆强调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地方政府政策支持为辅,但其侧重点又各不相同。其中,松江模式以政府为主导,所获政策支持较多,慈溪模式和郎溪模式以市场为主,政府扶持为辅,武汉模式和延边模式则主要通过流转和和承包等方式达到规模化经营,并以此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4.3 影响因素多样化

家庭农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也不可避免地面临农场规模、经营主体受教育程度、土地制度、政策法规等内外部因素制约的问题。

内部因素是指农户自身要素禀赋,包括受教育程度、农场规模、农业经验等方面。陈永福基于浙江家庭农场的实证分析发现,农场主丰富的经验对家庭农场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23]李宾认为,农户自有土地经营面积的扩大,有效地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发展。[24]余建斌基于广东省家庭农场调研发现,70%的规模化经营主体为初中及以下学历,[25]然而因家庭农场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以土地流转方式向银行抵押贷款并不可行[26],并且国家关于家庭农场信贷投资方面并未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政策保障的缺失致使农户资金短缺问题显露。

外部因素则主要包括土地制度、金融制度、政策法规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伍开群基于企业所有权理论研究认为,国家政策制度、金融机构的完善有利于降低家庭农场的交易成本,并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27]何劲基于吉林、安徽等地的相关法规政策的落地,指出家庭农场的发展赖于稳定的产权体系和多样化的土地流转机制。[28]然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支农惠农政策未落实,严重阻碍了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的发展。

综上,家庭农场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内容和承载形式,受制于融资困境难以发展壮大,亟需赋予农民更大的土地处分权,使农地和宅基地成为真正合格的抵押品;要加大政府金融政策的扶持,在市场主导和政府干预下完善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等政策,如郎溪的贷款贴息基金;利用AHP层次分析法构建价值评估模型,探索无形资产质押贷款新思路。

5 家庭农场问题研究评论与展望

5.1 家庭农场问题研究评论

基于Citespace软件对家庭农场问题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在梳理演化路径、研究热点和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得出评论如下:

5.1.1 从研究总体情况来看,我国家庭农场研究的发文量呈螺旋式上升趋势,研究主体以高校科研人员为主并形成固定的作者群体,但研究主体、研究机构间合作较少。因此,应密切研究者、研究机构间合作,完善农村经营体系及相关基础理论建设,增强学术影响力。

5.1.2 从研究主题来看,家庭农场领域作为一个多学科交叉、综合性较强的研究主题,其内涵随着社会变迁与相关利益群体间博弈不断增添新的内容,改革路径与模式也需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反复探索,循序渐进。

5.1.3 从研究热点来看,主要聚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流转”“规模经营”“财政金融”四个方面,文化素养偏低、融资困难等问题是学界始终关注的焦点,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也反映出我国农村经济转型和统筹城乡发展中的基本矛盾没有改变。

5.1.4 从时区线图来看,家庭农场领域的研究重点具有明显的政策指向性,热点词的出现往往紧跟着新政策的提出与落实。我国未来农业经营体系改革道阻且长,需要扎实的理论作为支撑,因此学术研究应适当超前于政策,为制度创新提供理论基础,为后续改革提供新思路和新动力。

5.2 家庭农场问题未来研究展望

目前我国关于家庭农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都处于初步发展、实践探索阶段,本研究在对家庭农场研究热点和演化路径进行探讨的过程中,发现关于家庭农场立法的缺失、政策导向偏颇等问题亟待解决。

在立法方面,我国尚未出台统一的商法典或商事通则,关于家庭农场商事主体资格认定的标准、规则等方面存在各异和混乱[29],从各地政策来看,目前家庭农场可自由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30]。学界对此颇具争议:其一,依《民法总则》《个体工商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受限于工商业,而家庭农场已然超出工商业的范畴,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不具合理性[31];其二,《个人独资企业法》将投资人限定为一个自然人,视作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通常被认定为共有财产出资、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家庭农场归属个人还是家庭[32];其三,注册为合作企业的家庭农场虽为家庭成员所共有,但是家庭农场与成员个体具有分离性,债务承担方面极易产生与认定为个人独资企业相同的难题。因此,从商事主体角度来看,家庭农场更适合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因有三:首先,《公司法》的资本认缴制度消除了家庭农场的资本阻碍,使其在经营模式、责任形式等层面更具优势;其次,家庭农场的人合色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相得益彰,家庭经营性要素与有限责任公司实践具有相似性,公司规范化的治理模式同样适用于家庭农场;最后,有限责任公司责任承担机制对于化解家庭农场与农户家庭间的财产风险起到重要作用。

政策方面,大多数家庭农场在经营过程中受政策导向影响,经营规模超越家庭经营范畴,如辽宁、河北等省份明确提出家庭农场必须达100亩规模。只有少数示范区明确规模区间,如上海市和江苏省分别将示范农场规模规制为100~200亩、100~300亩,但政策导向的实质依然鼓励多多益善。在政策出台上,需要充分结合家庭农场在实践中出现的系列问题,主要表现为:(1)家庭农场自行扩张规模极易导致生产经营成本高、效率低和政府压力大;(2)实践中偏离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呈现出非粮化、非家庭化;(3)政府专项补贴刺激下部分家庭农场远远超出适度规模的边界,甚至出现生产要素配置失当;(4)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生产效率呈“倒U型”关系,经营规模过大或者过小均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有学者提出“小而精”的家庭农场是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生产模式[33],“小而有效”是与我国家户小农传统相吻合的内生力量。政策引导需要重视扩大经营规模应与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的问题,避免在政策引导上的贪大求快,拔苗助长。

综上,在三权分置和农业现代化背景下,家庭农场问题的研究需进一步完善立法与政策导向:首先,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范畴,明晰其法律属性及主体地位,在综合考虑经营类别、范围、区位因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认定标准;其次,在传统农业向规模高效农业过渡的进程中,摈弃盲目鼓励扩大家庭农场规模的政策导向,找寻企业规模经营和农户粗放经营的中间路线,切实解决农户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难题;最后,结合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鼓励有志于扎根农村的高素质人才创办家庭农场,推动农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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