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环保:啃下“硬骨头”,营造“软环境”

2021-06-19 05:34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21年10期
关键词:硬骨头环境生态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水是眼波横,山是眉峰聚。春天的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群山、古道、河流、花海,构成一幅幅美不胜收的画卷。

2019年4月27日至28日,民主与法制社新闻采访基层行一行14人走进宣城,记录宣城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实践探索之路,破解宣城“两山”转化的密码。也促成了一个月后的《“两山”理论践行的“宣城样板”》系列报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党的十九大,更是将“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写进了报告。

可以看出,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在规划中的分量不断加大。

2021年全国两会上,“生态文明”“环境保护”的话题依旧火热。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和青海代表团审议时,都谈到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下铁心,出重拳。过去一段时间,将号召化为行动,我们是如何做的?取得了哪些成果?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有哪些好建议?我们慢慢说来……

监督立法:护航环境擦亮生态底色

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点工作领域开展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并审议同级政府工作报告。这是党中央交给人大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担负的法定职责。

2021年3月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交大会审议。

工作报告透露,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聚焦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连续三年先后检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实地检查22个省份的78个地市,召开74场座谈会,暗访170个单位和项目,梳理20类82个问题,点名曝光143个单位存在的问题。持续推进生态环保领域的执法检查,运用法治方式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力推动了生态文明理念、生态环保法律深入人心,凝聚起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常新美丽中国的法治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21年1月29日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以来,把依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为重中之重,连续三年运用执法检查等法治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集中开展生态环保领域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全面清理。

截至2019年年底,分阶段督促、指导地方人大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共941件,推动清理存在问题的493件规章、两件司法解释以及1.1万余件各类规范性文件,督促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定,确保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统一。

更不得不说的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来的10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完善生态环保法律,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推动生态环保法律制度集成创新。制定和修改长江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12部相关法律,作出1项决议,正在审议湿地保护法草案,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划定生态红线,守护绿水青山。

记者注意到,2020年12月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这部用时一年起草、再历经一年三次审议的法律虽命名为“保护法”,但实际上具有“保护法+利用法”(“保护法+开发法”)的综合属性。除了包含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的相关内容外,长江保护法还设有“绿色发展”专章。

为让保护不再单一,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及时召开长江保护法实施座谈会,用法治力量推动实现长江母亲河一江清水绵延后世、惠泽人民,促进和保障长江经济带成为我国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主战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主动脉、引领经济高质量发展主力军。

众所周知,长江流域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流域内的利益关系特别复杂。大江大河上中下游、干支流、左右岸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流域立法需要统筹协调上中下游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不同行业之间、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

为了避免出现流域管理“九龙治水”局面,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协调机制由国务院设立,负责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而向下,保护法对各地方、部门的职责也做了详细的规定,直接规范至县级政府。

一言概之,这部法律推动了长江流域保护从“九龙治水”向“一龙管江”转变。

事实上,为打造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有力法律武器,现已形成民事结合刑事法律制度的“组合铁拳”。

如已经实施的民法典,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中,对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提出了具体要求。尤其在侵权责任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一章中,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规定了较为完备的民事侵权责任制度。

而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以犯罪情节作为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并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加大对环保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力度。又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犯罪的规定。

绿色司法:致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左图:2020年12月通过的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是我国第一部全流域的专门法。图为长江江西九江段水域江面往来的船舶如梭。 视觉中国供图

〉〉右图:江苏法院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判令支付5.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开出”迄今为止全国法院对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图为庭审现场。资料图

过去一年,人民法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审结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5.3万件,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3557件,同比增长82.1%。

其中,江苏法院审理向长江非法排污案,让排污者支付5.2亿元环境修复费用和罚金,“开出”迄今为止全国法院对污染环境“最严厉罚单”。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的情况下,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的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使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经鉴定,上述非法排放的废水、污泥、危险废物,均排放到长江,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达2.5亿元。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被告公司及包括该公司总经理郑某在内的12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5000万元。被告人郑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200万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检察机关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该污水处理公司赔偿4.7亿元环境修复费用,获得法院支持。

废酸处置是目前化工等行业企业最为头疼的问题。

2018年的一日,河南省濮阳县金堤河大韩桥断面自动监测点突然“爆表”,当地环保部门立即介入调查,发现河流内融入大量酸性液体。当地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此次废酸倾倒造成回木沟及回木沟流向的金堤河岳辛庄段严重污染,沿岸农作物大量死亡,生态环境遭受严重损坏。

虽然倾倒废酸液的吴某等4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最终由谁来“买单”?

于是接下来我们在2020年6月5日见证到这一幕:作为被污染河流所在市的市长,濮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杨青玖坐上了原告席,为被造成污染的河流“维权”。而当天,恰巧正是世界环境日。

濮阳市政府对该公司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濮阳市政府损害赔偿费400余万元,先行支付50%,剩余50%可通过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改造、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方式,按比例折抵费用。吴某等人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废酸污染黄河支流案,改变“企业排污、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现象。

当然,全国其他各地法院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上同样不遗余力。

于是,我们见证到:福建法院加强古厝、廊桥等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广西法院加强巡回审判保护野生动物。贵州法院积极保护传统村落留住乡土文明。西藏法院依法守护雪域高原生态安全屏障。陕西法院用恢复性司法助力修复秦岭生态。青海法院倾力守护中华水塔生态安全。上海、湖北、湖南、四川等法院依法审理涉长江禁渔案件,山西、内蒙古、山东、甘肃、宁夏等黄河流域9省区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保护中华民族母亲河。

公益诉讼:筑牢绿水青山法治防线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发展大局,以检察服务助力全面小康,保卫蓝天碧水净土。

在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上,过去一年,检察机关起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5.1万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4万件,同比分别上升0.9%和21%。

如果要从这么多案件中选择一两件来细说的话,“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公益诉讼专案”绝对榜上有名。这一案件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起涉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最高检之所以将万峰湖养殖污染案作为直接立案办理的“第一案”,是因为它是真正的“硬骨头”案件。

万峰湖地处黔桂滇接合部,因无序养殖、水质恶化,2016年、2017年连续两次被中央环保督查点名。治防分属管辖,效果不如人意。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在黔西南调研期间,根据当地反映赴实地查看,发现万峰湖部分水域不同程度存在违法网箱养殖、搭建浮房等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部分水域水质严重不达标。

2019年12月11日,最高检决定对万峰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情况立案调查,成立由张雪樵任组长,第八检察厅及广西、贵州、云南三省(区)四级检察机关检察官共同组成的专案组。

立案后,三地党委和政府大力支持,协同治理、联手防控,再现一湖碧水。

不仅如此,过去一年,最高检与生态环境部等开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打击;会同自然资源部开展试点,强化土地执法领域协作,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出台检察政策,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促进综合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惩治非法捕捞。

细心的人会发现,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及到四个“首次”。透过“首次”所关联的个案,我们能感受到我国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推动司法公正的坚守和不懈努力。

正如张军检察长所说:“攫取非法利益肆意损害公益的,须令其付出更高代价。”

2021年1月4日,一起跨省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江西省浮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而这个案子,也在两个月后的全国两会上被张军检察长所提及。

浮梁县检察院主动履职,以民法典为依据,提出请求判令被告公司承担污染环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宣判,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环境功能损失、应急处置及检测、鉴定等费用共计285万余元,另承担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17万余元,同时判令该公司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这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款的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张军检察长作最高检工作报告时提及的四个“首次”之一。

生态环境是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最大、办案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具有并发挥了重点带动全局的重要作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民建江西财经大学委员会主委李秀香评价此案时表示,在民法典正式实施之际,检察机关依据民法典确定的绿色原则和污染环境责任条款,对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积极探索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追究方式。“将最严格的生态环境法治保护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助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建言献策:环境法典编纂正当其时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更离不开法治的护航。

重视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工作,其实由来已久。自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以来,已经制定、修订了近40部法律和数以千计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立法,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立法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障。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承认,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制度短板。如立法的整体性不够强,衔接不够通畅,存在重复立法、重叠冲突的现象及碎片化的趋势,某些领域还有立法空白。

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局性、战略性高度出发,更加需要规范完整、精细集约、与时俱进的环境立法体系,来适应和满足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

2021年1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表示,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的重点领域,统筹谋划、扎实推进。同时,在条件成熟时,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立法领域法典编纂研究论证工作。

而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同样热议环境立法,称开展环境法典编纂正当其时。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书记、厅长方敏表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开展法典编纂工作。近年来,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形成,编纂环境法典的法律基础、立法条件、组织条件都已经具备,开展环境法典编纂正当其时。”

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认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环境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编纂修订,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对生态环保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

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认为,将环境法典编纂列入国家立法计划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分阶段启动环境法典编纂工作。

同时担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的她,已经带领研究会完成9个国家的环境法典翻译工作,目前正在陆续出版。研究会还设立了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专项课题,组织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者开展相关基础研究并提出中国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目前已完成15个专题研究报告,专家建议稿及立法说明也已在2020年12月12日的一场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高层论坛上正式亮相。全稿分为7编、41章、1029条。

关于环境法典的总体构架,学界建议采取“总则+分则”模式。总则部分,应包含我国环境立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环境标准等普遍适用的规范。分则部分,应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自然资源保护、能源与资源的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内容。

可以肯定的是,环境问题本身就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所以环境法典的编纂也注定是个庞大的工程。我们期待这一环保新阶段的展开!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我们始终在路上……

征文启事

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家庭建设重要讲话精神,促进继承法学、法律文书学、不动产登记、公证学及相关领域相关研究与实践,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中华遗嘱库、《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自然资源报社、《中国不动产》编辑部决定面向社会开展联合征文活动。

一、征文主题:

探索与创新:财产继承中的现实与理想

二、征文时间:

2021年3月21日起至7月21日止

三、征文对象:

全社会有志于推动继承法学、不动产继承登记理论和实务、法律文书学、公证学、遗嘱继承等领域发展的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

四、活动方案:

1.活动将紧扣理论发展前沿和民生实际需要,采取命题与自选相结合的方式,既列出征文选题参考清单,又允许自由选题投稿;既集中研讨当前财产继承领域的突出问题,又给予参与者足够的空间。

2.设置不动产继承登记、法律文书、遗嘱、公证等专门板块,进行有针对性的选题、征稿和评选。

3.组成专家组,每月对投稿进行评审。

4.优秀作品刊发于《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国不动产》杂志和民主与法制微信公众号、中国不动产官微、中华遗嘱库官微,并向《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中国司法》《中国律师》《中国公证》《中国老年》《中国妇女》《中国保险报》等相关核心媒体推荐。

5.入选作者将聘任为中华遗嘱库学术委员会委员。

6.通过各种渠道持续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择机在2021年下半年召开“中国遗嘱与遗产继承论坛”。

7.择机集结出版优秀作品。

8.投稿即视为同意本活动主办方发表该作品,并同意主办方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文字调整、编辑、复印和出版。

五、投稿方式:

投稿请将论文以Word格式发送至邮箱:law@will.org.cn ,请附个人简历(包括出生年月、照片、教育经历、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主要科研成果、手机号码、通讯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以单位、部门名义提交论文的,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标题请注明“投稿”字样。

六、联系人:谭钰翔

电 话:

182 0066 3508(微信同号)

★ 查询选题建议目录,请登录中华遗嘱库网址或微信公共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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