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学前儿童与幼儿教师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2021-08-27 02:33刘薇薇
求知导刊 2021年27期
关键词:教育权福利待遇草案

刘薇薇

摘 要: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领域出现“入园难”等问题,对此,教育部于2020年9月7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来解答此热点问题。《草案》特别针对偏远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地区幼儿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提出应以政府主导为主,为幼儿提供公平而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并大力提倡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所占比例;针对频频引起社会热议的幼儿教师待遇问题,《草案》也进行了明确阐述,提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幼儿教师。

关键词:学前儿童;幼儿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图分类号:G612 文献标识码:A 2095-624X(2021)27-0002-02

学前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其成长过程得到国家与社会的广泛关注。学前教育作为儿童接受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对未来儿童的进一步教育发展奠定基础,对此,国家为保障学前儿童受教育权,使其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实现,教育部于2020年9月7日发布《草案》。当然,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师资的发展,学前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幼儿教师队伍的发展,在《草案》第四十条中提道: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教师;在第四十八条中对幼儿教师的工资福利做出了明確的规定,给予相关的权利保障。这对于建设强大的高素质幼儿教师队伍是至关重要的。

一、关于学前儿童

(一)受教育权

于1990年9月2日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我国的宪法中也明确提出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在宪法的保障下,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学前儿童作为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国家为使其受教育权得到充分保障,在《草案》第十三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应当保障学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因为接受教育有利于国民思想进步、觉悟提高以及综合素质的提升,所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尤为重要。

(二)农村地区

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共141178万人,居住在农村的有50979万人,占36.11%[1],可以看出居住在我国农村地区的人口数量之庞大。所以,在乡村振兴中,教育的发展尤其重要,而学前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起点,应该是各级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的部分。乡镇学前教育体系在《草案》中有相关规定,《草案》明确指出各地方政府要加快构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步伐。

近年来,国家大力提倡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并将普惠性与公益性编入《草案》之中。普惠性幼儿园是指采取政府指导价收取费用的幼儿园,其中包括教育部门创办的幼儿园、其他部门创办的具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以及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等。普惠性幼儿园可以保证每位学前儿童都平等地接受学前教育,从而提升幼儿的入园率。

保护弱势群体就是保障国家的美好未来,《草案》第十六条中明确写到关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规定。这项规定具有进步性,对于保障我国儿童的受教育权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发展国家提倡的普惠性学前教育,还应该制定关于学前教育的资助制度,保证让每位幼儿可以接受学前教育,这可以看到我国立法内容的民主性与人性化。

二、关于幼儿教师

(一)享受权利

目前,我国学前教育尚未纳入义务教育范畴,在之前的幼儿教师工作中,幼儿教师虽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教师的相关规定,但教师所能享受到的一些权利却名存实亡。这就导致幼儿教师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并未能与其他教育阶段的教师获得同样的权利。基于此,《草案》明确提出幼儿教师依据法律享有其权利,这保障了幼儿教师的基本权利及其行使权。

(二)福利待遇

《草案》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待遇[2]。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幼儿教师如陀螺一般繁忙,却拿着比较低的工资。虽然目前学前教育专业被誉为就业率最高的专业之一,但是在就职过程中,人员流动率居高不下,这与幼儿教师的工作量和工资待遇不成正比有很大关系,所以提高幼儿教师的薪资待遇,为偏远地区、贫困地区的幼儿教师提供津贴、补贴等,可以有效缓解幼儿教师行业人员流动率高的问题。

当然,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足额且合理发放的背后,必然有一套运行良好的经费保障机制,如投入机制、执行机制、监管机制等,而各机制的良性运转离不开多元主体的协同合作、综合治理[3]。 所以,提高幼儿教师待遇这一工作,需要多部门进行合作,以保证其顺利进行。

(三)农村幼儿教师

乡村振兴离不开教育的支持,我国大力倡导发展乡镇学前教育,与此同时,建立村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离不开农村幼儿教师的配套服务,师资是保证教育有效开展的重要部分。《草案》规定对在艰苦偏远地区的幼儿教师提供一定的津贴,这让奋斗在农村偏远贫困地区教育第一线的幼儿教师感到欣慰,教师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生活,对于幼儿的教育也会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保证幼儿教育质量的提升。

三、《草案》中关于学前儿童与幼儿教师相关部分的不足

(一)学前儿童

1.年龄问题

普遍意义上,我们认为学前教育是指三周岁到六周岁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实际上,社会上充斥着大量关于0—3岁早期教育的机构,而且很多机构存在不专业、不科学的情况,但是此《草案》中对于0—3岁的儿童教育工作并没有做出相应的计划与指导,也未能给予家长一些关于0—3岁儿童教育相关思想的引领,没有为后来的学前教育做铺垫。童年是一个成年人生命中最重要的阶段,因为人最初的学习习惯就是在童年早期养成的。

2.地区投入的公平问题

办好教育离不开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支持。我国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的问题,东部沿海地区优于西部欠发达地区,所以地方财政的投入会存在差异,由于东部沿海地区较发达,较西部欠发达地区会投入更多的财政资金,而西部欠发达地区则会较东部投入较少的教育经费,所以在这里我们应当考虑地区发展的不平等。国家应对此采取措施,缩小东西部教育投入经费差距,以促进东西部教育协同发展,尤其是在学前教育部分,应对欠发达地区给予更大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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