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刑法学做人

2021-09-10 03:24汪红飞
关键词:法律信仰课程思政

汪红飞

摘    要:挖掘并提炼专业课程中的思政元素是让学生信服并接受其中价值理念的逻辑起点。授课教师总结提炼蕴含于刑法中的“公平、公正、自由和秩序”等价值是“刑法学”课程思政的必由之路。“刑法学”授课教师只有正确认识课程思政在培养“德法兼修”人才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坚定法律信仰,从内心视学生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方能实现培养“德法兼修”法律人才的目标。

关键词:课程思政;刑法价值;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1)09-0017-03

一、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来,全国高校教师围绕“课程思政”发表了数千篇论文、报告,谈原则、谈方法,这些原则和方法始终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构建“十大”育人体系范围之内。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是否得到了有效提升,是否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值得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思考。

法学是经世致用之学,是人类追求自由、公平、公正,建构良好社会秩序而确立的学问。通过学习法学课程,能实现知识传播,职业能力提升和培养学生养成严谨、理性等德育素质,这是课程教学中固有的产出成果,无需特别强调。然而,大量法学课程思政研究却落脚于此,谈如何利用互联网工具、如何案例教学等“改革”来提高学生的德育素质,对于法律本身所蕴含的做人的道理却少有人研究,如此课程思政的效果令人怀疑。课程思政意指将课程中的思政元素融入课程教学中,培养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首先必须要挖掘课程中的思政元素,而后再施以与课程相协调的育人方法。没有很好地挖掘课程中的思政元素,教无可教,谈方法、谈原则恐怕都流于形式。

众所周知,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都集中体现了人们对美好社会的期待和追求,包含了主流价值观的变迁。因此,法律与思想政治教育存在固有的高度契合性,法学教育与思政教育如影随形。刑法是为了矫正严重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惩治侵害正当权益,保护人们生活平稳秩序的强制法。刑法不仅保护私人法益,还保护公共法益和国家法益,通过惩罚手段实现预防的功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具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本質属性,故包含着丰富的思政元素。为补足法学课程思政中的短板,本文以刑法为研究对象,挖掘刑法学本身蕴含的思政元素,即刑法的引导文化品格,从而塑造学生优良品质。

二、刑法中的思政元素

在宪法统领下,民法以开放包容、尊重意思自治为特色,刑法以严厉、内敛、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为本色。民法像热情奔放的艺术家,刑法像慎思慎行的科学家。如果能培养一个兼具艺术家和科学家双重品质的人,必定是一件幸事。刑法学教师有义务挖掘刑法学所蕴含的理性严谨和人性关怀的价值元素,并通过教学渗入学生的思想品格、行为方式之中,实现“德法兼修”的人才培养目标。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治理恶行的法,给人“以恶制恶”、铁面无私、严厉威吓的面相。实则不然,在它严厉强硬的面孔和手段下,内心饱含人性关爱和温度,追求自由、秩序与正义。正如学者总结,“刑罚价值归结为刑罚本质属性、机能与社会及其成员对刑罚需要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外在基本表现就是自由、秩序与正义”。而“刑法价值与刑罚价值具有同一性”[1]。具体而言,刑法至少具有以下品格。

(一)坚守安全底线的忠诚卫士

法治社会遵循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意指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有边界。无论因追逐利益还是伺机报复拟或无心之过,一旦侵犯了他人的权利,轻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罚款或者拘留以修复受损权益;重者,上述补偿、惩罚不足以纠错,以致恶行恣意。民法、行政法犹如防范恶行的第一道防线,当防线被强大的恶行突破后,为防效尤,刑法如同武艺高强的卫士牢牢守住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并制服恶行,终将实现正义,社会复归安宁。如果只有民法、行政法,而没有刑法强有力的干预,诸如杀人、诈骗、徇私枉法、走私等越轨行为不可能得到有效遏制,恶行的获利大于成本,人类社会又将陷于丛林时代,弱肉强食,毫无自由、安全和秩序可言。所以,费尔巴哈提出“用法律进行威吓”: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刑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发犯罪的意念[2]。刑法以刑罚为手段制裁犯罪,保护社会的价值就是刑法的保护机能。刑法以最严厉的强制手段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巩固国家各项事业发展成果,犹如一手持盾一手持剑的安全卫士。

(二)忍让有度的谦谦君子

刑法有力量,何不提前制止一切恶行,岂不快哉?假使动辄由刑法干预,一律施以“严打”,轻重不分,会致人徒生恐惧,恶而远之。法律如同社会各部门,分工明确,衔接有序,各司其职。民法、行政法的强制手段决定了调整的对象是尚不严重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以民事补救、行政处罚足以制止。此时,刑法不会越位使用最强制裁手段,体现了最后法的特点。同时,刑法的实施需要调动侦查、监察、检察、审判、监管等各方面资源。所以,刑法只能规制那些严重脱逸国民容忍程度的违法行为,即严重超出历史所形成的社会伦理生活秩序范围,而为社会通念所不许可的法益侵害行为[3]。如此,可以集中有效兵力重点打击严重违法行为。“刑法在与其他法律部门有机联系的过程中要发挥自我控制的谦抑机能”[4]。由于刑法忍让有度,与其他法律衔接有序,遵循社会治理手段从低度到高度的规则,体现谦谦君子风范。

(三)光明磊落、综合权衡的法官

公正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公正必先公开、明确,让人知晓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刑法以成文法的方式将犯罪行为的种类、构成条件、法律后果像贴标签一样公之于众,绝不“法外定罪、法外用刑”,光明磊落,一视同仁,人人平等。刑法言出必行的特点,既保护了无辜者,也保障了违规者,树立了权威,体现了公正。世上本无两片相同的叶子,更无相同的案件。刑法尊重客观实际,根据行为的客观面和行为人的主观面,区分恶行大小,罪责大小,确定轻重不同的刑罚,体现公平、公正。

刑法只能对客观违法、主观有责之恶行施加惩罚。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各种事实和场景,实事求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大小,分清责任,罪责自负,不搞扩大化,不搞恐吓,不将人当工具。刑法追求公平、公正的品质,犹如正直的法官。

(四)鼓励善行、体恤民意的仁者

刑法除了明确恶行之外,还尊重人性,告知人民可以正当防卫的方式与恶行作坚决的斗争,允许人民在紧急情况下以紧急避险、自救等方式实施私力救济,并且充分尊重人民处分自己能够处分的权利,不强人所难等,充分体现了刑法明辨是非、追求“真善美”的品德。

刑法还立足于中国国情和现实,加强对贪腐、危险驾驶、黑恶势力、电信诈骗等恶行的惩处。同时又体察民情,对那些“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罪论处”;有逃税行为,“已经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几经修法,废除了大量经济类犯罪的死刑,无一不体现站在中国大地,实事求是,尊重人权的良知。

(五)宽严相济、教育为本的师者

刑法惩治恶行,但不限于惩罚,满足正义需求,还在于预防恶行,教育人民,体现了报应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刑法通过“中止犯”路径,给已经走上犯罪道路的人架起“黄金桥”,劝人“回头是岸”;根据再犯可能性大小,对累犯、自首等区别对待;根据服刑表现决定减刑、假释;根据恶行者的特殊情况,诸如犯罪时未成年、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等给予特殊关怀;有时,刑法还允许根据国家外交、政治、社会的具体情况,实行恩赦。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原则与灵活性相统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惩前毖后、教育为本的师者形象。

一言以蔽之,中国刑法越来越具备“仁、义、礼、智、信”的优良品格与德行。

三、从刑法品格到人的品质养成

刑法的品格形成于人类自我革新的实践,体现了人类的进步和文明。法科学生既是遵守刑法的主体,今后更可能是适用刑法的主体,信服刑法的优秀品质才能从内心遵从刑法的品格。正如美国法学家昂格尔指出:“法律被遵守的主要原因在于集团的成员从信念上接受并在行为中体现法律所表达的价值。人们效忠规则是因为规则能够表达人们参与其中的共同目的,而不是靠强制实施规则所必然伴随的威胁。”[5]

大学生高尚人格的养成也需要在外界的影响下自我修炼,其中专业教师的品行修为和授课方式将起到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如何将刑法的品质融入学生的思维方法、行为方式呢?笔者认为,让学生坚信刑法具有上述价值,是“刑法学”课程思政的核心。作为“刑法学”授课教师理应做到如下。

(一)正确认识课程思政,自觉提炼并输出刑法品质

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过程中,上海率先提出了“课程思政”理念,把“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相结合,形成协同效应,进一步增强了思想政治教育合力,提高了育人效果[6]。课程思政是指在知识传授的同时注重思想价值引领,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引导学生健康成长。这是每一个时代教育都应有的内涵,绝非将专业课程当成思想政治课。正确理解课程思政的含义对于激发教师的育人积极性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认识是指导和支配实践的原动力,指导行为按计划、按步骤實现目标。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的使命不正是培育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吗?“刑法学”授课教师当然也不例外,我们肩负着传授刑法学知识和运用刑法能力,培养学生法治信仰、法治思维的任务,而后者正是德育内容。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和人才培养状况,提出了加强学生德育素质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我们只是在传统教学过程中,更加有意挖掘现代刑法价值,朝着塑造学生优秀品质而多走了那么一小步。

(二)坚定法律信仰,真心关爱学生

教师是塑造灵魂的职业,“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满腹学识受人钦佩,师德高尚影响更加绵长。师德高尚并不抽象,而是具体的、有形的。它外化为极其认真地对待教学,认真地对待学生的成长,将教育视为自己的使命,在感情上与学生形成命运共同体。只有关爱学生,才能发现学生成长路上遇到的歧途,及时引导学生回归正途。正如人民教育家陶行知指出:真教育是心心相印的活动,唯独从心里发出来的,才能打到心的深处。

育人先育己。“刑法学”授课教师要让学生养成理性、仁爱品格,自己必先拥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对刑法充满自信,充满敬仰。随着我国法制日渐完善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政府、社会、人民的法治观念显著提高,刑法学界不再热衷于从应然角度研究立法完善,更加务实地立足于现行刑法规范,探寻刑法的规律,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形成了刑法教义学或者称为刑法信条学。这种研究方法从本质上就是坚持现行刑法信仰,或曰“理论自信”,可见,大多数刑法教师完全有培养学生树立法律信仰的内心冲动。

教师不仅自身要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在与学生的交往中,还要将学生视为与自己有着共同价值取向的统一体,让学生具有法律人的职业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共同价值取向的指引下,心心相印,师生之间才能形成一个“现实的有机生命”[7],容易将教师的法律信仰传导给学生,事半功倍。

(三)集中和分散提炼刑法品质的教学模式

无论采取案例教学法、研讨式反思教学法、诊所教学法还是其他教学法,其宗旨都在于使学生喜欢“刑法学”课程,掌握刑法学知识理论,提高法律职业能力和塑造法律人格。通过一定的教学方法,可以在较短时间内有效提升学生的知识结构和法律运用能力,但塑造高尚人格需要人在成长过程中全社会、全过程、浸润式育人。客观地讲,“刑法学”课程教学只是在高校育人过程的一个环节起到应有的价值引领作用而已,但是,我们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强调的那样“都要守好一段渠、种好责任田,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刑法学”作为一门专业课程既具有理论性又有很强的实践性,法律适用是最根本的目标,因此,该课程教学的核心还在于知识传播和能力培养,教学目标决定了其教学方法一定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同理,“刑法学”课程思政方式也只能采取直白宣教,而不能采取像感人故事、优秀事迹展示等润物细无声、由学生自己领会的教学方式。当然,在具体教学手段上,要将典型案例、身边事例融入课程讲授环节,将刑法品格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伦理融为一体。

基于此,本文认为,为达到直接宣教那些令人信服的刑法价值,可以一次性提炼刑法价值元素,也可以分章、节、某一具体制度提炼。一次性提炼宣教刑法价值元素的优势在于强化学生对刑法价值的总体认知,容易让学生带着这一理念思考问题,在长达一学年的刑法课程学习中慢慢内化于心,从而影响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考虑到刑法的价值属于刑法学基础理论,在具体教学时可放在刑法概述部分。按章、节、制度分散提炼教授的,建议在学期结束前再予以集合总结。

四、结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

家标准(法学类)》,法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法律人要遵守的道德为法律职业道德,属于公民基本道德基础上的更高伦理规范。刑法规范是人的行为规范底线,通过知识传授大体可以培养人们的守法意识,但法律人的其他品格需要通过教师提炼法律中的价值取向,通过言传身教,不断地灌输,让人从心里信服才能外化为行。

参考文献:

[1]谢望原.刑罚价值基础:本质属性、机能与价值生成[A].刑法论丛:第1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444-445.

[2]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83.

[3]于改之.我国当前刑事立法中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理论之提倡[J].法学家,2007(4).

[4]张旭.依法治国视域中的刑法功能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1).

[5][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7.

[6]石书臣.正确把握“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的关系[J].思想理论教育,2018(11).

[7]任先国.法制教育职业共同体之生成探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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