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侵权认定平台的设想

2021-09-24 08:58李云龙张暖晴
艺术科技 2021年15期

李云龙 张暖晴

摘要:在数字化趋势背景下,音乐作品抄袭门槛很低,音乐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虽然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和实际的音乐作品抄袭事件比较少,但如何保护版权、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以及在案件审理中如何对相似歌曲的侵权认定等一直是棘手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模仿借鉴中国知网模式,建立一个音乐数据库平台,除了能更方便地欣赏音乐外,也可以更为便利地对音乐作品进行比对,得出重复率,为音乐作品的发布和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帮助。

关键词:音乐抄袭;音乐版权侵权;著作权保护;侵权认定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15-0-02

0 引言

随着人们精神世界的丰富,音乐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占据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网络技术不断发展,音乐的存储方式不断变化,从光盘到硬盘再到网络存储数据,作品容易被复制,音乐侵权成本低,音乐人的著作权等合法权利变得更容易被侵犯[1]。数字音乐版权以及音乐作品抄袭、侵权都是法律学术界的热门话题。相对于大家熟知的论文抄袭来讲,音乐抄袭并不能被直观辨别。论文抄袭可以对文字、观点、实验数据等方面进行重复率的比对,而在音乐抄袭方面,从“广东太阳神公司诉可口可乐公司广告歌曲抄袭”一案鉴定机构给出的两次不同的鉴定书中可以间接看到,音乐抄袭的侵权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认定方式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认定结论,从而影响判决结果[2]。相关的学术论文提出应建立统一的、权威的、法定的鉴定机构来提供鉴定结论。检索发现,已经有一些关于音乐抄袭侵权认定标准的论文发表。而本文则试图构建一个可以进行音乐作品对比的数据平台,取得类似知网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的查重结果,为音乐人、音乐机构甚至是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意见。

1 当前案件如何进行音乐版权侵权的认定

音乐作品的构成极其复杂,一首作品从简单的动机开始,不断发展为乐节、乐句、乐段到整首作品,再经过作曲家不断编配伴奏织体、设计和声、调配乐器、运用高超的作曲技术,甚至对相关人员演唱的力度以及感情表达也作出要求等等,让一首音乐作品不断丰满,这意味着音乐作品是一个多维度的产物。如果要对两首相似作品进行比对的话,并不能像鉴定论文抄袭一样直接对比文字重复率,对比观点结论的重合度等等。若从音乐作品的主干音和歌曲表现风格两个方面进行鉴定的话,结果可能是不同的。

1.1 当前认定的标准及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音乐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音乐作品的范畴包括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判断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首先,要对作品本身的权利基础和独创性进行审查,以此认定原告是否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只有在确定被抄袭部分是原作者受保护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后才能开展下一步认定[3]。其次,应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侵权,接触是指涉案被告有曾经接触过权利作品的事实。如果原告的作品没有公开发行,被告也没有可能通过其他途径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则为没有接触,不符合接触原则,作品相似则为雷同,并不算作侵权[4]。还存在一种间接接触,也被称作推定接触,就是指原告作品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可推定被告接触过原告作品,进而发生侵权的行为[5]。而实质性相似就是指两个作品之间的重复,被复制材料數量的多与少,这个部分往往是最难认定的部分。在实践过程中,实质性相似通常会采用整体感官法、抽象过滤比对法或内外部测试法进行判断[6]。

相关论文关于抄袭认定标准的阐述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8小节雷同就算抄袭;还有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相似也可认定存在抄袭等,但同时论文也对这些标准进行了反驳,认为其界限不明[7]。目前几起音乐抄袭案件的判例中也都没有出现使用“8小节雷同便是抄袭”的认定标准,在《敖包相会》诉《月亮之上》案中,因6小节曲调基本相同就被认定为侵权,8小节的业内标准并没有被直接使用[8]。

笔者认为,不应仅依靠小节重复甚至是主干音相似就判定侵权,还应该根据相似部分在各自作品里所占比重以及造成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判断,例如相似部分在原告作品中只是一个间奏过渡性的小节,其作品的主旋律并不是这几小节,这几小节的传唱度也并不高;而在被告的音乐作品中,这几小节却是主旋律,多次出现,主要的音乐情感表达也建立在此旋律上。在这种情况下,应针对重复、相似的地方进行仔细的研判,判断其价值比重,再进行侵权的判定。

1.2 侵权认定对比中存在难点与痛点

分析国内有关音乐侵权的案例可以发现,音乐抄袭认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当然统一标准也是一件难度很大的事。虽然不少学术论文都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把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原则作为基本标准[5],但每个案件可能都有不同特质,把接触原则和实质相似原则作为基本标准可能还不具有普适性。进行侵权认定的前提是原告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或音乐作品的独创性部分没有异议,在这部分往往以有没有公开发表或者可以被证实是原稿创作为依据。但在网络环境背景下,被告从网上听到的作品可能并没有注明由原告创作,并不清楚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这虽然在侵权认定中比较容易,但由于网络上音乐作品的不断传播、下载、再上传、改名以及原告更换网名、艺名等行为,导致音乐作品失去了原作者的署名,这也是音乐侵权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之一。

冯提莫演唱《学猫叫》被诉一案发生前,从网上和各大音乐播放软件里搜索原唱,出现各种说法,不能确定哪一个才是《学猫叫》的原唱或著作权人,该案结案至今,各大平台都已经及时整改,将原唱置顶并且加注原唱的字样,该案对音乐版权的保护也起到了推动发展的作用,但仍有许多歌曲的著作权人是未知的。如果有一个类似知网的官方数据库,这种情况可能会得到改善。

在进行相似性鉴定时,谁来进行比对?是普通的听众、音乐爱好者,还是专业的音乐鉴定机构?要知道判断认定的主体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在认定中,由于法官并不具备从音乐专业的角度判断分析两首音乐作品是否相似的能力,往往需要结合音乐界专家或者第三方鉴定机构提供的专家意见以及鉴定结论才能作出合理的判决[9]。而当前第三方机构的公平性、权威性和准确性也都不能得到足够的保证。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一个类似于中国知网的学术系统对音乐作品进行查重,这或许能解决此问题。

2 建立音乐侵权平台的构想

学术论文的著作权保护堪称模范,在知网、万方、维普等数据平台的保护下,作者的著作权得到了保障,所以借鉴知网模式,建立一个音乐作品的数据平台,除了可以让音乐人互相学习,也可以为普通用户提供欣赏音乐的平台,最重要的是有了庞大的数据基础后,可以进行音乐作品相似性的比对,在创作源头减少作者被动的、无意识的音乐抄袭行为,减少诉讼案件,也可以在侵权认定时提供一份权威的参考意见。

2.1 知网数据库以及学术不端检测平台

中国知网是全球领先的数字出版平台,是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工程致力于实现全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与增值利用的信息化建设项目。该数据库收录了国内外多个权威核心和专业期刊、硕博论文、会议论文、报纸等文献,用户可以付费下载感兴趣的文章,阅读学习。知网不直接收录文章,论文作者会向核心期刊或者和自己专业相关的期刊投稿,以此发表自己的学术研究成果。在这个环节,除了请业内专家审核其学术价值外,使用查重系统检测已经成为论文发表的必要流程之一,以此来检查作者提交的论文是否有剽窃等侵权行为。而发表的论文对参考、引用的内容都会进行标注,注明参考、引用的内容出自哪里,极大地保障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

2.2 关于音乐侵权认定平台的设想

当前国内有多个知名的音乐播放平台,有腾讯旗下的酷狗音乐、QQ音乐、酷我音乐,还有网易云音乐等平台,用户可以任意选择音乐播放平台欣赏音乐,有些作品可以免费欣赏,有些作品需要付费欣赏。作为音乐创作人,也可以选择任意平台上传自己的作品,平台进行审核,合格的就发布到平台上,平台获得作者的许可提供音乐作品供用户免费欣赏,或付费欣赏。平台或者音乐机构也可以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购买。

在设想中,首先建立一个权威的、国家级的音乐数据平台,暂且称作“国家音乐作品数据库”,该数据库将包含国内多家音乐平台,就像中国知网收录了数以千计的期刊一样,国家音乐作品数据库将收录QQ音乐、网易云音乐、华纳等国内外的音乐平台发布的音乐作品,建立起一个拥有庞大数据基础的数据库。音乐制作人发布在各大音乐平台上的音乐作品会被更新到该数据库中,该作品的版权归属于作者或购买版权后的音乐平台。用户可以免费使用该数据库的检索功能,查看歌曲的简介,试听音乐作品的开头,付费欣赏完整乐曲,数据库收到的费用部分将支付给音乐平台、部分用于支付平台运营成本。当该数据库拥有足够的数据基础后,歌曲查重也就成为可能。

由于音乐是复杂的、多维度的,就像上文阐述的不能像文字对比一样简单进行重复比对,观点比对。所以笔者建议音乐数据库在收录音乐作品的同时需要作者上传音乐作品详细的总谱、工程文件和完整的音乐作品,以及对未能在总谱中体现且无法使用记号标记解释的地方进行文字描述。国家音乐作品数据库应当联合权威机构、各大音乐平台以及音乐制作人,确立详细的上传内容,并且规范上传的格式,就像发表论文一样,每个期刊都有自己的格式要求,音乐作品是千变万化的,内容也是丰富多样的,但如果总谱能够按照一定的格式范式上传,那么使用系统进行比对就成为可能。

音乐侵权平台的研发、建立与使用在解决了大数据库以及规范化的总谱和工程文件后,通过数据对比将成为可能,而且得出的结论将会是客观的、可信的。关于上传资料的规范以及参数是一个长期摸索且不断修正的过程,虽然对于侵权认定的准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标准,但音乐作品的查重将提供一个具有参考价值的结果。

3 结语

关于该平台的构想是根据当前音乐侵权现象所得出的,可能设想并不完善,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如果音乐作品数据库、音乐侵权平台建立,首先就可以解决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和是否接触问题。作者公开发表在某一音乐播放平台,被收录到音乐作品数据库里,在数据库中检索可以看到该作品明确的作者署名、版权归属,或者使用许可,以及是否引用、参考了他人的作品片段。就算作者将新作品发布在一个小众的播放平台上,不为大众熟知,若该平台被音乐作品数据库收录,那么接触原则中的间接推定接触将更有说服力。

当前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一些新歌曲并不火爆,在网红的演唱下才火遍全球,如果使用“音乐作品数据库”,翻唱新歌进行商演前可通过检索明确谁是作者,从而获得授权,减少因找不到版权所属而产生侵权的现象。同样,音乐创作人在发布新的作品时,也可使用音乐侵权平台进行歌曲查重,通过对比结果,检查重复率、重复点,避免潜忆抄袭,且及时注明参考引用或联系著作权人得到许可授权。

在音乐抄袭盛行的今天,希望音乐作品数据库和音乐侵权平台的建立,可以减少被动侵权事件与主动侵权事件的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权威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

[1] 乔生.信息网络传播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5.

[2] 袁辄.论音乐作品抄袭的侵权责任[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18.

[3] 崔立红.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认定标准及其抗辩[J].山东大学学报,2012(01):104-105.

[4] 余文清.音乐作品抄袭的版权侵权问题研究[J].传播与版权,2020(08):202-204.

[5] 李甫梁.音乐抄袭侵权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6] 纪丞.音乐作品抄袭侵权认定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8.

[7] 李文杰.流行音乐曲谱抄袭实质相似认定标准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01):177-179.

[8] 吴翩.音乐作品相似性认定标准[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7.

[9] 彭彥.对音乐作品侵权的思考[J].北方音乐,2017,37(17):235-236.

作者简介:李云龙(1994—),男,内蒙古包头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艺术管理。

张暖晴(1997—),女,吉林通化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