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视域下日本民俗文化财的民间保护传承

2021-10-28 01:07沈思涵
科技智囊 2021年9期
关键词:保护传承社会治理民间

摘  要:日本是最早开始对民俗文化财展开制度化保护与传承的亚洲国家。近现代以来,日本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经历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博弈、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从“政府主管”到“地域自治”3个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其与社会治理产生了价值耦合。民间组织具有非均质性特征,“自下而上”自发参与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赋权增能于社区,建立民俗文化财共享机制;神道信仰助力日本基层社会治理。我国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实践可充分借鉴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与传承的经验:第一,培育保护主体意识,建立长效保护机制;第二,促进上下良性互动,构建责任分担机制;第三,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制度。

关键词:日本;民俗文化财;社会治理;民间;保护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81/j.cnki.1006-3676.2021.09.02

The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Japanese Folk Cultural Properties in the Context of Social Governance

Shen Sihan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Wuha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ubei,Wuhan,430205)

Abstract:Japan was the first Asian country to start institutionalizing the prote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cultural properties. In modern times,the protec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cultural properties in Japan has gone through three stages:the game between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modern culture,the devolution of power from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o local governments,and the transition from “government authority” to “regional autonomy.” In this process,it has been coupled with social governance.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are non-homogeneous and participate in the preservation and transmission of folk cultural properties spontaneously from the bottom up;they empower communities and establish a mechanism for sharing folk cultural properties;and Shinto beliefs contribute to social governance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in Japan. Th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 of China's folk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an fully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Japan's folk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inheritance:first,to cultivate the awareness of protection subjects and establish a long-term protection mechanism;second,to promot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op and bottom and build a responsibility-sharing mechanism;third,to form a social governance community and improve the social governance system of common construction,sharing and governance.

Key words:Japan;Folk cultural properties;Social governance;Folk;Preservation of heritage

在日本,与衣食住行、生产方式、民间信仰、传统节日等密切相关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技艺,以及在风俗习惯和民俗技艺中会运用到的衣服、器具、房屋等物件,对于理解日本国民生活变迁史有着无法取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称为民俗文化财。[1]日本民间文化财保护与传承早已形成举国体制,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个人、组织、社会、政府多元主体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保护模式。社会治理是在承认个性多元的前提下,通过互动和调和,继而沟通、对话、協商、谈判、妥协、让步,从而实现整合社会各阶层(群体)广泛认同的社会整体利益,最终形成各方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2]不难看出,日本对民俗文化财的民间保护传承与社会治理产生了价值耦合。

一、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制度的形成

(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博弈

日本近现代化进程中的文化政策虽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侧重点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始终在传统与现代、西方文明与东方文明、保守与开放之间寻求折中的平衡点,既有利于传统节日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又能服务于日本的现代化。

19世纪晚期,日本面临西方列强的威胁与入侵,在国家生死存亡之际,明治天皇代替德川幕府政权登上历史舞台,以“文明开化”“殖产兴业”“富国强兵”为指导方针,力求将日本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全盘西化,发起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资产阶级改革,史称“明治维新”。在这股全盘西化改革浪潮中,日本政府制定了系统的文化政策——“西化政策”。政府决策者认为,西方文明优于日本文明,日本必须全盘引入并接受西方风俗习惯、近代思想、教育体制等“文化开明之风”,才能尽快实现现代化。但另一方面,明治政府也寄希望于利用传统文化、天皇权威来巩固政权,为政治服务。明治政府鼓励民众保持自身民间信仰、参拜当地神社、强调武士道伦理等,强化基于传统社会的文化认同感和共同体纽带意识。西方文化与日本传统文化产生了激烈的碰撞,西方文化渗透到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但依然没能彻底改变日本人传统的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西方文化与日本文化既相互摩擦又相互补充,日本社会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纳并改造西方文化,呈现出“和洋折中”的传统文化新面貌。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政府接受了由美军主导的相对彻底的民主化改革,由此一改战争期间文化管制的作风。日本政府确立了“不干涉内容”原则,即政府部门不得以文化管理的名义干涉文化艺术活动,政府文件中甚至谨慎使用“文化政策”这样的字眼。政府鼓励和推动民众自发开展文化活动,为其提供间接支持。1950年,日本政府为应对欧美文化的大量涌入,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开始有意识地大力保护与弘扬传统文化,这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的博弈中,日本政府积极拥抱与传统文化、东方文明异质的现代文化和西方文明。与此同时,在制定文化政策时,日本政府更侧重于保护与传承作为日本社会根基以及地域共同体纽带的本土传统文化,致力于打造以大和民族传统文化为躯干,以本土化了的现代文化和西方文明为枝叶的日本文化新风貌。

(二)由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

20世纪6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时期,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快速增长而产生的传统节日等民俗文化日渐式微,文化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迫在眉睫,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迫切需要更积极发挥政府在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并出台眼光长远、条理清晰的文化政策,保护传统文化。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经济稳定发展时期,人民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文化的时代”也是“地方的时代”等观念深入人心。在日本政治、社会向地方分权化、多元化发展的背景下,“行政的文化化”成为日本文化建设新的发展方向。“行政的文化化”是指为了排除政治的影响,地方自治体的文化行政脱离以文化艺术、文化遗产保护为工作重点的文化厅以及教育委员会的管辖,将地方文化事务转由知事、市町村长直接负责,从生活文化的视角全面推进地方的文化行政,各种行政措施都围绕着文化展开的行为。地方政府获得了自主性更高的行政自治的权力和机会,愈发积极探索更具地方性、文化性的城镇建设改革,用行政手段有效保护了本地区的传统文化。

20世纪90年代,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强国,亟须从经济大国向文化大国转变,制定长远的文化发展目标和战略,在变革和转型中谋求新的发展。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日本政府逐步确立了“文化立国”的发展目标。1998年,日本文化厅公布了《文化振兴总体规划——为了实现文化立国》,该规划明确提出将文化立国作为日本21世纪国家级重要发展战略,并将振兴民族文化作为21世纪日本政府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继承、发扬以传统节日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振兴地方文化、生活文化等重要议题被纳入了文化立国战略体系中。

21世纪初期,日本的行政改革大大推进了地方分权,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逐渐从上下关系向平行关系转变,地方政府在文化行政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2011年,日本政府制定并实施《文化艺术振兴基本法》,并以此为总纲,分别于2002年、2007年、2011年、2015年制定推出了四期“关于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完善了日本文化发展的中长期战略规划。日本中央政府尊重各地区文化的差异性与多元化表达,保障地方政府文化行政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为当地居民创造参与甚至自发组织传统文化活动的机会,同时中央政府也对地方政府的文化建设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从“政府主管”到“地域自治”

20世纪90年代,随着房地产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经济从高速增长迅速转变为停滞不前,为了从困境中突围,日本政府明确了“文化立国”的基本战略。日本行政学家荒木昭次郎受到美国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所主张的“Co-production”概念的启发,在日本行政关系领域提出了“协动”理念: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设定相互认可的活动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各行为主体应基于平等的立场展开自主、自律的相互交流与通力合作,努力获得任何单一行为主体都无法取得的具有相乘效应的活动成果。“协动”理念一经提出,立即引起了日本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各学者从行政学、社会学、地方自治研究等不同领域出发对其进行了拓展和深化。在“从中央向地方政府分权”的背景下,“协动”理念更多被应用于地方政府的政策实务领域,以“平等”“自主”“独立”等为基本原则,引领日本地方政府从“统治”向“治理”过渡。

以此为背景,“政府主管”“地域自治”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文化政策的两个关键词。日本同志社大学教授新川达郎认为,所谓“政府主管”,意味着以中央或地方政府为中心进行文化管理;“地域自治”相对来说,则是注重形成由住民、非营利组织、事业推动者、专家、自治体职员及地方政治家等组成的网络,由此在政策制定及实施上施加影响力。地方政府、市民、民间组织等均为地域文化政策的制定者与施行者,市民、民间组织等主体并不是传统文化保护与传承的旁观者,而是要对文化政策提出建议与意见,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担负起保护与传承地方传统文化的责任与义务,实现地域共同自治。

二、日本民俗文化财的民间保护传承与社会治理的价值耦合

民俗文化财扎根于民间,流传于民间,是产生于普通民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活态文化,凝结的是地域共同体普通民众共通的情感和价值取向。诚然,政府力量在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实践中不容小觑,但如果仅仅依靠政府力量,难免会落入“官俗化”的窠臼。民间力量才是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的源头活水,传统节日保护与传承离不开民间组织与社区的广泛参与。

(一)民间组织具有非均质性特征,“自下而上”自发参与民俗文化財的保护与传承

民间组织多是由广大人民群众自发组织起来,并以满足当地人民的需求为目的形成的组织,大致可以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美国社会学家萨拉蒙教授的研究成果表明,民间组织具有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这五个被广为接受和认可的特征。但民间组织并不是均质的、“整齐划一”的团体。在同一民间组织中,成员对于民俗文化财的文化认同、相关传统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尽相同。通常情况下,对于民俗文化财相关知识掌握较好的“文化精英”易于成为保护传承民俗文化财的“积极承载者”,而一般广大民众更趋向于“消极承载者”。在民俗文化财保护与传承的理论与具体实践中,人们通常更多关注民间组织中熟练掌握相关特定传统知识而有别于一般广大民众的“文化精英”。正因为“文化精英”对于传统知识的熟练掌握,使其易于成为调查研究者的关注对象和资料来源,并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对象。

事实上,就某一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实践而言,民间组织的全体成员通过分工协作共同达成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目标。民间组织内部具有非均质性的特征,但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区别对待“文化精英”和一般广大民众。成员之间的差别,只表征为对抽象化了的传统知识内容的掌握程度的差异,而在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实践领域,一般广大民众同“文化精英”一样,对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有着共通的理解和文化认同。一般广大民众只需在“文化精英”的指引下,便能将相关传统知识付诸实践,与“文化精英”一同承担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重任。提升民俗文化财保护与传承实践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般广大民众的地位,以“人人都是传承者”为基本思想研究民间组织内部成员结构,对于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巨变的当代日本,传统节日等民俗文化实质上面临着保护与传承的危机。正是出于这样的危机意识,日本政府及民众才会形成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的高度自觉。无论是繁华的大都市还是偏远的乡村,日本全国各地几乎都设立了保护与传承传统节日文化的民间社团组织,诸如“花祭保存会”“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丰桥鬼祭保存会”等,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充分发挥了社会动员的作用。可以说,相对健全的法制体系、较高的国民教育水平与自觉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促成了以民间社团组织为主导、全体国民积极参与的日本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传承的基本格局。

为了对民间社团组织施行现代化管理,实现信息公开化与透明化,日本政府对民间社团组织进行了法人制改造。改造后的民间社团组织内部管理模式借用了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一般都有着明确的事业章程、严密的组织结构、细致的分工、健全的管理方式,甚至还有详细的出纳与纳税记录。民间社团组织的会长多为选举产生,与若干理事、干事一起负责民俗活动的举办。举办民俗活动前协会成员草拟包含活动流程、预算、分工、需获得的额外协助等内容的计划书,并向地方政府提交申请,获得政府行政审批后向地方财团法人寻求经费支援。同时,协会将活动计划书发放至当地各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所在的社团,邀请其参加并进一步扩大活动影响。比如,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是长崎宫日节的民间保护团体,具体负责长崎宫日节的保护传承任务及每年节庆活动的统筹工作。日本中央政府与长崎县地方政府都会对长崎宫日节的举办给予经费支持。长崎传统艺能振兴会则将长崎市59个町(原为73个町)分为七组轮流完成供奉任务,即每个町平均7年才会轮值一回供奉神灵的机会。供奉神灵的准备工作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参与仪式表演的人员需要在诹访神社、伊势宫和八坂神社接受神职人员的净礼,8—9月为排练期,10月7—9日为长崎宫日节的正式举行时间。通过长崎宫日节的筹办可见,以民间社团组织和地域居民为主体,“自下而上”自发参与传统节日文化保护与传承工作已成为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下保存并活用传统节日文化的一大亮点。

(二)赋权增能于社区,建立民俗文化财共享机制

1.跨越政府与民众间的藩篱,建立与政府的对话机制

2003年,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世界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南,但世界各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过程中普遍暴露出了政府管控过多、社区参与明显不足的弊端。基于这一问题,201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为基本精神,出台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明确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区中心原则与操作细则。由此可看出,社区知情与社区参与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原则。

研究保护与传承传统节日的社区参与原则,首先需廓清“社区”的定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的解释,社区是指“直接或间接参与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施行人和传承人”。所以,社区参与原则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及群体对该项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倡导的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与实践工程重心是放在非遗项目传承人及其群体上的,对其重视的程度远胜于文化遗产本身。民俗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是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及其群体对所拥有的文化感到自豪,并享有充分自主权。甚至有学者认为,“社区”在某种意义上是可以同“传承人”相互置换的一个概念,二者是对同一对象不同侧面的表述。

社区在与外来力量的互动中,借由“他者”的视角重新审视本我文化的价值,进而在传统节日的生活实践中巩固地域共同体的文化认同感。在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的实践中,社区一旦介入,政府单方面“自上而下”的保护模式就被打破,政府与民众的对话关系由此得以建立,政府不再是通过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实施社会管理功能的唯一权力核心,主体多元化的保护与传承格局得以成型。对于社区行为的适当赋权与相应制度的约束,更有利于符合民众整体利益的民俗类非遗保护制度的有机运作与可持续发展。

2.以最大限度的“社区参与”为基本原则

民俗文化财是特定社群在历史长河中审慎选择的、极具代表性的文化表达形式,同时也是植根于有形地理空间的一种无形表达。民俗文化财的产生与传承是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层面的复杂动态变化过程。特定社群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方式、民间信仰等要素共同构成了民俗文化财动态变化的有机整体及生存根基,并成为社区文化认同的纽带和身份标识。特定社群是民俗文化财的“原生”创造者,理所应当对民俗文化财这种文化表现形式拥有“专属权”。社区及社区中的人是民俗文化财活态保护的中坚力量,而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传承必须依赖原生社区。

日本基层社区——“町内会”在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功用。人是社会性动物,从一出生起就与家庭集团、地域集团等各式集团产生联系,并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集团。町是日本基层社会特定区域的指代名词,“町内会”顾名思义是指日本基层社区内的居民自治组织。日本著名社会学家中田实将“町内会”定义为:“原则上是指旨在把居住在同一社区内的所有家庭户和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处理社区中发生的各种共同的问题,能够代表社区并参与社区共同管理的居民自治组织。”町内会由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居民参与社区共同管理,是构成日本社会结构最基础的细胞。町内会在成立之初是协助政府对基层社区实行管控的行政末端组织,行政色彩较为浓厚。随着时代的变化,日本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化改革,逐步从中央集权向地方分权过渡,町内会作为地方政府辅助组织的功能性逐渐弱化,基层社区居民自主、自治力度逐渐强化,尊重居民自主选择、鼓励居民参与社区活动成为町内会的主要任务和宗旨。

现如今,组织节日庆祝活动,密切居民之间的关系;代表居民与政府进行联络,向政府转达居民的要求,作为居民的代表参与社区管理是町内会的主要活动内容。町内会最大限度参与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传承工作主要体现为两种形式:(1)规模较小的民俗文化活动,由町内会与神社相互配合,行政上积极参与,以神道指引日本基层社会的民俗文化活动;(2)规模较大的民俗文化财,由市内相关联的町内会联合会实际运营,主导民俗文化财的习俗活动。町内会作为地方政府的辅助行政组织,与地方政府既明晰了权责分配,又相互依存建立起了友好合作伙伴关系。在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与传承实践中,町内会起到了地方政府与民众间的桥梁作用,实现了民俗文化財文化主体与保护主体间的有机统合,为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传承注入了绵绵不绝的活力。

(三)神道信仰助力日本基层社会治理

民间信仰主要是指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广大民众自发产生的有关神灵崇拜的观念、行为、禁忌、仪式等信仰习俗惯制,也称信仰民俗。民俗信仰习俗中涵载的大量具有原始思维特点的观念及信仰形式,源于人类对大自然的种种生存体悟,烙刻着鲜明的自然崇拜、图腾与敬畏的足迹[3],又因其具有非凡的传承能力与广阔的文化表现空间,潜移默化中渗透并固化于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行为之中,时至今日仍不同程度地左右着普通民众的思想和行为。而民俗文化财是民间信仰的重要载体,也是民间信仰得以成型的生命之源与生存沃土。直接起源于民间信仰中的祭祀仪式活动的民俗文化财不胜枚举,与此同时在发展传承的过程中融入了与民间信仰密切关联的民俗活动的民俗文化财更是不在少数。

神道是日本人最普遍的固有民间信仰,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渗透入了日本社会、国家甚至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日本传统文化中的核心力量。日本神道起源于由原始社会过渡到封建阶级社会的弥生时代,基于对大自然威力的畏惧以及万物有灵观念的深入人心,这一时期的日本人民盛行自然崇拜、庶物崇拜及祖先崇拜,也就是神道的原始形态。日本古坟时代,随着与中国、朝鲜文化交流的日益密切,深受中国道教、儒家伦理思想与经由中国传入日本的佛教思想的影响,原始崇拜的内容日趋丰富,日本神道在这一时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宗教体系。日本飞鸟时代,日本地方豪强所代表的贵族势力崛起,大量兼并土地、虚设户口与隐瞒土地,中央政府无力向农民分发土地,班田制形同虚设、趋于瓦解,中央政府与地方豪强间的矛盾日益尖锐,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加强固有民间信仰来提升天皇权威。天皇敕命安万侣、太安麻吕等人整理、归纳日本上古先民的神话传说与天皇一脉的家事系统,分别著书《古事记》与《日本书纪》。在日本现存最早的正史之一《日本书纪》中这样描绘日本国、日本人的诞生与民间信仰体系之间的关联:“天照大神敕天稚彦曰:‘丰韦原之国,是吾儿可王之地也……方当降吾儿矣。且将降间,皇孙已生,号曰天津彦彦火琼琼杵尊。时有奏曰:‘愿以此皇孙代降。故天照大神乃赐琼琼杵尊八板琼曲玉及八尺镜、丛云剑三种宝物,又以五部神使配焉,因敕皇孙曰:‘韦原五百秋之瑞穗国,是吾孙可降之地也,宜尔皇孙就而治焉,行矣,宝祚之隆,当以天壤无穷者矣。”[4]意即彰显日本列岛为优于其他国度的神创之岛国,天皇一脉来自于天神的血统,合理化天皇统治日本的权威性与正统性。明治维新之后,明治天皇推行“祭政一致”的国家神道政策。1944年日本政府颁布《神社本义》,阐述国家神道的教义是:“惟大日本帝国,乃皇祖天照大神肇造之国,其神裔万世一系之天皇,承皇祖神敕,自远古至永世而为治。……历代天皇与皇祖常为一体,以现世之神统御世间为一体,以现世之神统御世间,垂宏大无边之圣德,国民浴次仁慈皇恩,亿兆一心,奉圣旨,继祖志,奉戴历代天皇……基于此万事不易(万世不易)之国体,肇自太古,通于无穷,施之中外而不悖之道者,乃此惟神之大道也。”[5]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后,日本接受了美军的民主化改革,为了革除日本国内的军国主义,下令解体国家神道。神道在法律上退回到和其他宗教平等的位置上。根据日本文化厅的调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最新数据),日本全国的信教人数为181164731人,其中信奉神道的人数高达86166133人,约占全国信教总数的47.6%。神道等民间信仰将日本社会、国家凝聚起来,是解析日本国民性、国民精神的重要媒介。

神道信仰塑造的是日本的民族共同意识,内生的是现代国家与社会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共生关系。神道信仰已然成为日本民间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在扬弃中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及民间信仰已经上升为现代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议题。

三、日本民俗类文化财的民间保护与传承对中国的启示

(一)培育保护主体意识,建立长效保护机制

民俗文化财发轫于民间、扎根于民间,要建立民俗文化财长效保护的体制机制,必须仰赖从政府到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团体的通力合作。而社会各界通力合作、保护与传承传统节日的第一步就是要唤起由政府到社会各阶层人士及团体的主体意识,这种自觉自愿意识才是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原动力。诚然,政府是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下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主导力量,但政府的行政力量不是万能的,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采用宣传、倡导等方式使民间组织、传承人、普通民众体认与珍视民俗文化财的价值与魅力,从而激发出民间组织、传承人、普通民众等主体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能动意识,改变自身角色定位,是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财的“万里长征第一步”。

民俗文化在中国由来已久,简而言之即为普通民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创造和传承的文化,可以说,历史悠久而文化价值较高。依照钟敬文先生以社会群体为依据将传统社会的中国文化划分为三个干流:统治阶级的上层文化、市民的中层文化、底层的民间文化。显然,由普通民众创造并传承的民俗文化属于“底层的民间文化”在文化权力上始终难以得到其他阶层的认可。这种局面直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发生变化:群体文化的差异性重新得到认可,价值评判的话语权逐渐让渡给普通民众,以民俗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得到了复兴。特别是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我国更是掀起了一场涵盖社会各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但与日本相比,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起步较晚,国家及地方政府已相继出台了不少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律与政策。民俗文化遗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不可小觑的一大类,较为缺乏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遗产的专门性政策,理论与实践基础相较日本稍显薄弱,必须不断完善并长期坚持下去。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主体意识的形成并不能仅依靠空喊口号,而应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建立兼具连续性、系统性、全面性的系列文化政策。

此外,国民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与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积极性与自觉意识密切相关。要建立长效的保護传承机制,仅仅靠政府承担主导、主管、运营及保障的责任和义务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激发普通民众对于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遗产的自觉自愿意识,发扬主人翁精神,担负起保护与传承的主体作用。而民俗文化活动的传承人、传播人、参与人事实存在着年龄偏大、文化素质不高的现实情况。知识教育、体验教育、终身教育这3种方式是培育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主体意识的主要途径。学校通常是知识教育的主要培育“场”,民俗文化进校园是现阶段普及民俗文化的有力途径,体系化的课程学习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于民俗文化的认知,逐步建立起对于保护与传承民俗文化的热情和自觉。社会和家庭一向是体验教育的践行“场”,而“活到老、学到老”的终身教育方式更是培育民俗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主体意识的长效机制之一。将民俗文化的保护传承与智能媒体技术有机结合。为传承人开辟抖音、快手私人账号,以年轻人易于接受的形式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民俗文化、传播民俗文化。

(二)促进上下良性互动,构建责任分担机制

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制度作为日本文化财保护制度中的重要一环,现已形成由国家实施宏观掌控,地方政府或保护团体为主体,传承人、地域居民共同参与的民俗文化财保护制度。这一制度使植根于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的民俗文化财犹如源泉活水,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与日本相比,中国民俗文化财的保护传承长期以来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制度化管理模式。事实上,中国民俗文化财的制度化保护与传承工作从一开始就是由政府主导、主管、运营、并提供各种保障。传承人、普通民众接受政府的管理和引导,更多的承担的是配合和辅助的工作。长期以来的工作模式使得传承人与普通民众对政府形成了较强的依赖和信任,进而淡化了传承人与普通民众在保护传承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意识,“自下而上”表达诉求的意愿不强,进而导致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与传承人、普通民众“自下而上”表达诉求之间缺乏良性互动。

在日本,民间组织与地域居民的共同参与已成为民俗文化财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而中国要真正建成以民间组织与地域居民为主体的民俗文化财保护制度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在这方面还要学习日本的先进经验。因此,中国应该构建由政府宏观操控,同时与地方政府、民间组织、地域居民共建的民俗文化财保护制度。政府应出台与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相关的法律及系列配套政策措施,同时在扎实的田野调查基础上,不断完善和细化文化遗产的分类、认定体系,改变以往“重申报轻保护”的工作模式,给予地方政府、民间组织相应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将文化行政的主导权从国家层面逐渐过渡到地方政府,落实民间组织及地域居民民俗文化财保护与传承的主体地位,调动各个主体的积极性,以本真性、整体性、全面性为民俗文化财保护传承原则,最终构建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良性互动的民俗文化财保护制度。

(三)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制度

所谓社会治理,指的是特定的治理主体以特定的治理方式对于社会施行的管理。社会治理是一个国家开发文化等社会资源过程中施行管理的方式,也是政府施行决策的过程,更是限制与激励个人及组织的框架。因而治理主体并不仅限于政府,更仰赖于个人、组织等多元主体的互动与有机协作。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6]在我国,社会治理指的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政府负责组织及主导,鼓励和支持个人及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以建立和完善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制度为保障,开发文化等社会资源的治理活动,以期改善民生、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应用于文化领域,坚持执政党对于民俗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领导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把党的政治优势、理论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强大的社会号召力与群众组织力,充分发挥其强大效能。明确政府在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过程中的职责,在决策施行阶段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型升级,丰富和拓展社会治理理念的内涵和外延,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共建共享共治社会治理新格局。在民俗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具体实践中,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沉至基层,调动个人和组织参与民俗类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积极性、主动性,激发个人和组织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的内生动力,深化保护传承民俗类非遗与社会治理内在联系的认知,努力推进其良性互动。政府、个人、组织、社会等不同主体共同组成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的过程中,由于价值观、审美取向、情感的一致性,各主体整合各自的社会资源,恪尽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的职责,共享良好社会治理的成果。各主体通过密切交流、相互往来,增强各主体间的情感和认同,逐渐建立保护与传承民俗类非遗的社会关系,逐渐形成具备传统社会地缘特征的、兼具现代社会发展活力的新型社会结构,进而由社会治理共同体向社会共同体稳步迈进。

参考文献:

[1] 沈思涵.历史·理念·策略:日本民俗文化财保护的传播实践研究[J].中国文化遗产,2021(03):66-69.

[2] 刘洋.苗族理词:苗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调适规范[J].贵州社会科学,2018(09):117-122.

[3] 张祝平.传统民间信仰的生态蕴涵及现代价值转换[J].广西民族研究,2010(03):63-68.

[4] 刘叶华.从民间信仰看中日民间结社的载体差异[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49-53.

[5] 村上重良.国家神道教和民间宗教[M].东京:吉川公文馆,2006.

[6] 社会治理须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思想纵横)[EB/OL].(2020-09-16)[2021-05-18].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7940993011518807&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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