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产党宣言》对私有制中“自由”的看法

2021-11-03 14:28姚峥
西部学刊 2021年19期
关键词:私有制共产党宣言自由

姚峥

摘要:关于“私有制”与“自由”的关系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做了详细阐述。当时的学者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其本质上还是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社会是拥有“自由”的,没有私有制就是没有“自由”,取消私有制就是违背了“自由”的原则。但是,私有制之中的“自由”本身存在着诸多的局限性,由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宣言》中指明了实现真正“自由”的前进方向。他们认为,将私有制与其中所蕴含的所谓“自由”部分分离开来,这样才能消灭资本家口中所谓的“自由”,最终通过实现共产主义体现出真正的“自由”。因此,消灭私有制也是历史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私有制;“自由”;资本;压迫;剥削

中图分类号:A8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19-0012-03

马克思与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的统治关系实际上是通过财产私有化的方式得到实施的。这一观点揭示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特性,其本身并不意味着“自由”,而是披着“自由”外衣下对“真正的自由”的束缚。笔者认为,当时资本家口中的所谓的“自由”,或者说“私有制中的自由”是具有争议性的,也是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的。为此,笔者从四个方面解读《共产党宣言》对私有制中“自由”的看法。

一、当时的学者对私有制中“自由”的看法

首先,当时的学者对“自由”有着不同看法。“自由意志主义”派学者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处不充满着“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实现自己对“自由”的追求。第一,在资本主义社会,买卖交易是“自由”的。美国哲学家罗伯特·科恩指出,買卖自由是资本主义社会重要的组成部分。人们可以通过金钱交易“自由”买卖与交换自己想要得到东西。第二,在资本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人们可以自行选择是通过自身的劳动力来换取其自身的“自由”,还是不通过自身的劳动得到其自身的不“自由”。第三,每一个人都不会被他人强制要求去做事,也不会去做让他无法得到“自由”的事。第四,在做某件事之前,每个人都有“自由”的权利去选择做这件事还是不去做。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实现机制体现着“自由”的原则,因而,无产阶级在消灭私有制的同时也就消灭了“自由”。

其次,还有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并不是纯粹的自由。他们反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着绝对的“自由”的观点,但是这类学者反对资本主义的“自由”是与自身所追求的其他价值有关,而并不是自身对真正的“自由”价值的追求。虽然这类学者认为资本主义并没有绝对的“自由”,但他们认为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能体现出真正自由的,这类学者便是“自由主义”流派。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人是以对物的占有来实现“自由”的,因而市民社会是具备私有财产的实现机制的。他将“家庭”“国家”理想化了,认为“家庭”与“国家”之中充满了伦理与道德。他的理论片面看待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影响领域,其并没有全面地看到私有制对各个领域产生的重大影响。

最后,美国哲学家罗伯特·科恩认为,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自由意志主义”都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是存在着“自由”的,且认为“自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性质。他们都忽略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所谓“自由”中存在着对人民的压迫与剥削的一面。列宁所强调的“科学的意识形态”观念,反映出资本社会虚假的自由之下,隐藏着资本主义对人的压迫与剥削的本质,这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虚伪的一面。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存在真正的“自由”,只存在着被资本家所“修饰”的“自由”。

二、私有制中“自由”的局限性

(一)私有制不是以“自由”为根本依据的

一方面,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关系角度来看,私有财产与自由劳动之间是没有任何关联性的,恰恰是不“自由”的体现。《共产党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明确指出:“好一个劳动得来的,自己挣得的,自己赚来的财产……”[1]112这说明,资产阶级所获得的资本,是来自于对无产阶级劳动者的压迫与剥削,而不是来源于出卖本身的自由劳动所获得的。《宣言》第二章指出:“雇佣劳动的平均价格是最低限度的工资及工人为维持其工人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数额。”[1]113这其中“最低限度的工资”仅仅指的是能够勉强维持工人生命并且能够令其继续劳动的工资。资本家所获得的资本增值额,是劳动者在失去人身自由、精神自由的基础上为资本家创造的。这一点就同马克思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所提出的异化劳动观点相符合,在劳动者为资本家创造更多财富的同时,他劳动所创造的劳动产品反而支配着其自身的生活,成为支配劳动者生活的异己力量。

另一方面,《宣言》从贸易和买卖的角度分析了私有制中的“自由”的原则。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自由买卖、自由贸易的外部形式之下,人和人之间的实际关系为资本的双重统治。资本的一重统治是作为一种积累起来的社会力量,另一重统治则是作为一种原则性的社会力量。前者具体表现为资本支配着资本主义体系中包括资本家在内的每一个人,而后者表现在资本对现代生活进行掌控的时候,是借助于资本家对于社会力量的垄断以及排他性的占有社会生产资料来实现的。所以,资本的客体性体现在资本对所有人的规定上,其具体表现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压迫与剥削。由此可见,资本对于人的“自由”的压制,是通过资本的客体性所表现出来的,并非所谓的“自由”的体现。

(二)私有制无法保证“自由”原则的实现

首先,马克思、恩格斯反驳了黑格尔等资本主义学者片面看待私有制中“自由”的观点,他们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并没有“自由”,并且私有财产的实现机制体现在各个领域,并不仅仅局限在市民社会领域,它也同时控制着家庭和国家。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家庭本质是建立在私有财产之上的,体现在以资本为原则的家庭中。在现代资产阶级家庭内部,家长在掌握最多财富的同时拥有了足够控制权,这使得其他的家庭成员成为为他生产财富的工具,并且都必须听从于他。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自由”的家庭,就必须把以资本为原则的家庭转换为以“爱”为原则的家庭,每一个家庭成员极具责任感,这样的家庭便是真正拥有“自由”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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