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位+名”与“名+方位”的音节限制差异及形成原因

2021-11-09 01:06
科学咨询 2021年31期
关键词:句法结构方位词单音节

唐 欣

(四川大学 四川成都 610000)

王永娜[1]在2018年归纳了《现代汉语八百词》[2]中方位词在与名词组合时出现的音节限制现象,并将这些限制现象分为了五类,然而并没有进行进一步解释。此外,笔者还发现了新的问题:在这五类“方位+名”与“名+方位”的组合中,当该方位词与名词顺序调换后,原本存在的一些音节限制现象也随之发生变化,这是为何?方位词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类词汇,其与名词组合时的特殊音节限制现象无疑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将对以上两个现象进行探讨研究并给予合理的解释。

一、对已归纳出的“方位+名”与“名+方位”的五类音节限制差异现象的解释

方位词在现代汉语中表示空间和位置,分为单纯方位词和合成方位词两类,常与名词组成方位短语进行使用。一般来说,方位词和表示有空间意义和位置意义的名词可以随意组合。然而事实上却出现了五类特殊的“方位+名”与“名+方位”的音节限制差异现象。

第一类现象:方位词单+名词,名词可为单,不可为双。

(1)a.待在院子里;b.待在院里;c.待在里院;d.*待在里院子。

可以看到此时方位词“里”既可以位于名词的前方,也可以位于名词的后方,与之组合的名词既可以是单音节也可以是双音节,且a、b、c在句法上都表示同样的语法意义,在语义上也并无不同,都是表示空间位置。但d明显不是一个合法结构,即方位词“里”后面的名词只能为单音节,不可为双音节。通过以上4个例子我们可以得知,单从句法结构形式上来看a、b、c、d并无不同,都可以看作名词与方位词之间的组合,是具有名词性的方位短语,在句法结构中可做主语、宾语以及定语,它们之间的唯一不同在于韵律:c例中名词为单音节形式,d例中名词为双音节形式,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d例不合法的原因在于韵律上的不合法。此处本文将运用“最小词”(Minimal Word)的理论来进行解释。

“最小词”是由两个音节组成音步来实现的,不能少于两个音节,也不能多于两个音节,因此“最小词”同时也是“最大词”,总之,是“最和谐”的“韵律词”[3]。只有一个音节,构不成“最小词”,而一旦超过两个音节,则会形成“超韵律词”[4]。冯胜利(2009)提出现代汉语的标准音步为双音节音步。表示双音节可形成音步,单音节无法自己单独成为一个音步,进而无法成为韵律词,也就无法作为最小词充当句法成分进行独立运用[5]。因此b、c例中的单音节方位词“里”,必须和其他单音节名词组合成双音节,才能构成独立音步,最终形成“最小词”充当句法成分。

既然a、d例中的方位词和名词的组合且都是三个音节,为何a可说而d不可说呢?原因就在于它们是否为合法的“超韵律词”。尽管a和d都是三个音节构成的“超音步”,但“院子里”是合法的“超韵律词”,而“*里院子”不是合法的“超韵律词”。请看分析:现代汉语的核心重音由句末的主要动词指派给其管辖的补述语,补述语得到重音后要比动词在韵律上“凸显”。

从图1可以看到,处于宾语位置上的单音节方位名词在得到复杂动词“待在”指派的核心重音后,“里”的韵律重量应该比“待在”重,但根据“单轻双重”的原则来看,“里”的韵律重量轻于“待在”,此处的“里”无法承担“核心重音”,“核心重音”原则和“单轻双重”原则发生冲突。图2则不然,“院子”作为双音节,可以承担复杂动词“待在”指派的“核心重音”。所以a例中的“待在院子里”可以说,而d例中的“*待在里院子”不可以说。

图1

图2

第二类现象:方位词双+名词,名词不可为单,只能为双。

(2)他在哪呢?

-a*他在里边屋;-b他在里边屋子。

前面的“方位词双”如“里边”已经是双音节自成音步,后面的名词若是单音节“院”则不能构成双音节音步成为最小词充当中心语,只能是双音节“院子”构成独立音步,从而成为最小词,在句法结构中充当中心语。

第三类现象:名词+方位词双,名词不可为单。

(3)a家庭之中往往既需要一个白脸,同时还需要一个红脸;b*家之中往往既需要一个白脸,同时还需要一个红脸。

造成这一不同限制现象的原因在于语体功能上的差异。冯胜利将交际中的语言共分为三种语体:俗常体、正式体、庄典体(日常性的亲密随便的语体为俗常体;非日常的严肃庄重一类的语体为正式体;其中字词取自耳听可懂的文言古语的语体为典雅体)。提出韵律性质的差异对语体有着直接的影响,例如音节的单双表达不同的语体功能,双音节表达正式的语体功能,同时韵律黏着的单音节则表达庄典的语体功能。“之中”作为一个古代汉语词汇,本身代表了庄典语体,因此要求与之组合的词汇也必须为庄典体或正式体,以达到语体上的和谐。所以此处表达非正式语体的单音节“家”不能与之组合,而表达正式语体的双音节“家庭”则能与之组合,形成合乎韵律和语体的语言结构“家庭之中”。

第四类现象:指示代词+方位词,代替事物,方位词必须为双。

(4)a那上面写得很清楚;b*那上写得很清楚

用来代替事物的指示代词为:那、这。两者都是单音节,且语法功能上显示为名词。索潇潇(2019)“普通单音节名词在韵律上表现为‘自由’,即在充当句法成分时不需要满足‘最小词’。”[6]因此单音节指示代词“那”本身可作为独立音步充当句法成分。其后的方位词要想充当句法成分,不能保持单音节形式的“上”,必须构成双音节形式“上面”形成“最小词”,才能与“那”组合成一个合法的句法结构“那上面”。

第五类现象,王永娜(2018)发现单双方位词对不单用单音的选择有异,即单音节的方位词可以和不单用的单音进行组合,而双音节方位词则不能和不单用的单音进行组合。

(5)a他站在桌旁;b*他站在桌旁边。

本文认为该现象与韵律和语体功能无关,不单用的单音不成词,从句法结构上来说本身已经是不合理的存在,故无需讨论。所以实际上存在的“方位+名”与“名+方位”音节限制差异现象只有前四类。

以上分析证明,“方位+名”与“名+方位”的音节限制差异现象确实存在,并且其中前四类都可以从韵律和语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进而得到合理的解释。

二、为何四类现象中当方位词与名词组合顺序调换后音节限制现象也随之发生变化

把以上分析的四类现象中的方位词与名词的顺序进行调换,会发现此时在第一、二类现象中,方位词与名词之间组合时对音节的限制发生了变化,而第三、四类现象中的名词与方位词顺序则根本不能调换。具体情况如下:

(6)a*他在里院子睡觉;b他在院子里睡觉。

(7)a*他去里边屋弹琴了;b他去屋里边弹琴了。

(8)*之中家庭。

(9)*上面那。

显然,尽管“*里院子”对应的双音节形式“里院”是一个短语,但它已然词化,可以独立充当句法成分。而“院子里”作为一个合法的“超韵律词”,也可以独立充当句法成分。

词要作为句法结构独立运用必须满足“韵律词”的条件,根据“韵律层级”和“音步二分法原则”[7]。在现代汉语中,只有双音节组成的音步才能实现“韵律词”。短语作为大于词的句法结构,当短语充当句法成分时,不必再遵循“韵律词”的规则。据此,我们可以得知“*里院子”和“院子里”两者之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从韵律角度上来说不合法的“超韵律词”,后者是既合乎韵律语法的“超韵律词”又合乎句法结构的短语。所以“*里院子”不能说而要说“里院”,“院子里”作为合法短语可以直接说。同理,“*里边屋”是一个不合乎韵律的“超韵律词”不能说,而“屋里边”是既合乎韵律语法的“超韵律词”又合乎句法结构的短语,所以前者要换成“屋里”才能说,而后者可以直接说。

通过以上分析内容,可以发现四类“方位+名”与“名+方位”音节限制现象中,当该方位词与名词顺序调换后,一些音节限制现象也随之发生变化,其中还会出现不能调换顺序的现象。上文分析也表明,这些特殊的语言现象都是由方位名词在韵律和语体语法上的差异所引起的。

三、结束语

本文中方位词在与名词组合时出现的音节限制现象通过韵律语法与语体语法得到解释。如单音节方位词与名词组合时,名词只可为单音节。这是因为单音节方位词无法构成独立音步,形成最小词充当句法成分,而名词若为双音节又会形成不合法的“超韵律词”,所以只能以“方位(单音节)+名(单音节)”的形式出现。当方位词与名词的顺序调换后音节限制现象也发生改变,则是因为原来的句法结构已经转变成为了合法的短语结构和不合法的“超韵律词”,原来的词转变成了短语以后不再受韵律词规则的束缚,所以音节限制现象也随之发生改变。启发:如果在日常语言事实中发现一些从语义、句法上不能解释的特殊语言现象,或许应从新的角度——韵律或语体语法的角度入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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