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婚恋关系角度看汉代女性的精神面貌

2021-11-12 17:18周虹莉
散文百家 2021年3期
关键词:朱买臣决定权刘兰芝

周虹莉

贵州师范大学

男女两性关系是人类社会所有关系中最悠久的,也是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夫妻关系是一切人伦的基础,对家庭和谐、社会安定有着重要意义。《礼记》有云:“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古代婚姻关系有两大作用,一是传宗接代,二是维持家庭之间的关系(申艳然2017)。但“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一整套妇女思想和行动教条是禁锢古代妇女的精神枷锁,古代女性一直处于边缘化,无法与男性持平。汉代女子婚恋观比较自由,大胆热烈追求爱情,热爱生活,保持着相对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汉代女性的反抗性颇具震慑力,自杀亦之壮烈,但仍是“忠贞守节”、“顺公婆、曲舅姑”的无奈之举。本文主要从汉代女子婚姻决定权、婚姻终止以及离婚改嫁(夫死再嫁)三个方面来探究汉代女子精神面貌。

一、婚姻决定权

面对夫权和父权的双重压迫以及“男尊女卑”的社会现实,汉代女性的婚姻虽享有相对的自主权,但仍备受限制。汉代婚姻决定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汉代女性婚姻决定权大多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时,也享有一定的结婚自主权。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往往服从于父母、长者包办的婚姻。

古代男女婚姻必得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个人意愿也得服从家族利益。班固整理的《白虎通义·嫁娶》主张“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显然,“婚姻受父母之命”是得到了汉代法律的支持。汉高祖刘邦与吕后的婚事便是出于吕雉之父吕公的个人意愿。司马迁记载吕公会相面,曾为多人相过面,从未见过刘邦这样相貌非凡男子,想必是大富大贵命格。吕公不顾其夫人反对、女儿的意愿,擅自将女儿许配给他。可见,汉代男女婚事主要是听从“父权”,只有当父亲去世后,母亲才能左右子女的婚姻,“母权”也是无法违背的。《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遵循母亲旨意与妻子刘兰芝离婚以及焦仲卿母亲劝儿求娶罗敷。兄、姊也有权决定弟、妹的婚姻。刘兰芝仰头答兄:“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刘兰芝听从兰芝哥哥的意愿,答应与太守公子的婚事。父母兄姊都不在世,当事者本人才能对婚姻做出自己的选择。

因为礼教在汉代对法律的影响远远小于后世,汉代的法律儒家化还不是很明显,所以妇女也有一定的婚恋自由(李彤2005)。事实上,只有上层贵族女子才享有这种结婚自主权,而且是相当有限的。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平阳长公主与卫青。平阳公主问:“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主笑曰:“此出吾家,常骑从我,奈何?”左右言:“于今尊贵无比。”卫青本是马奴出生,因姐姐卫子夫进入军中,在汉匈大战中立下赫赫战功,升任为大将军。平阳长公主委托皇后卫子夫,最终,如愿嫁给了卫青。平阳长公主是汉武帝刘彻底的同胞胎长姐,地位高贵;卫青虽是奴仆出身,但姐姐是当朝皇后卫子夫,自己为人谦恭又为国家立下赫赫战功。他们之间的结合水到渠成,受到百姓的敬仰与祝福,没有任何社会舆论的压迫。反观卓文君与司马相如的爱情便没那么顺理成章。卓文君,一名集美貌与才华一体的女子,不顾父母反对,选择家徒四壁的司马相如。卓文君之父卓王者荣耀孙虽慕相如之才,但见他家道中落,一无所有,便一直反对两人相恋,日:“宁愿汝老死闺中,亦不同意。”迫于无奈,文君与相如连夜逃奔,卓王孙知道女儿私奔后大为震怒,怒斥“小女实在太不成材,我虽然不忍伤害她,可是一分家产也不会给她。”不难发现,虽无明文规定,汉代的寻常女子还是需要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现实。而平阳长公主这等贵族女子就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结婚对象,不用受世俗礼节的约束,也不会面对社会舆论的压力。

二、婚姻终止决定权

西汉孔光曾说:“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这说明汉代女性享受适度的离婚权利和自由,倘若遭到背弃或变心之事,女子有资格像丈夫提出离婚,也称“出妻”(赵延旭2013)。虽然汉代女性在离婚上有相当的自由,但离婚权主要由男子掌握。

《大戴礼记》中明确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妻子只要违反“七出之条”中任何一条,夫家都有权将其逐出家门(庞翔宇2015)。上文提及的刘兰芝虽和丈夫感情和睦,就是因为不和婆母之意便被休弃回家。其婆母嫌弃她不能生育,“去之名正言顺”。琅玡人王吉,年青时举孝廉,官至博士谏大夫。其妻子摘了几颗东面邻居家的枣子给丈夫吃,他听闻此事,嫌妻子手脚不干净,果断休妻。又因邻居家得知枣树导致两人婚姻破裂,故想锯掉枣树,王吉听此,接回妻子,两人重归于好。汉代男子休妻有很大随意性,妻子的命运系于丈夫和公婆的喜怒之间。妻子常常因小事就动辄被休弃,也只能默默承受(李彤2005)。

汉代女性也享有一定的离婚自由,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如上面所提到的平阳公主在嫁给大将军卫青之前,曾与平阳侯曹寿有过一段婚姻。因曹寿患有恶疾,遂与之离破异。皇室贵族女性享有一定的离婚自由和权利,平民百姓中也有敢于挑战“夫权”的妇女。汉代名臣朱买臣年轻时贫穷,但整日高歌为乐,又整天性格张扬,其妻无法忍受,痛斥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朱买臣不以为然,其妻子便怒而出走,他也只能“不能留,即听去”,双方便断绝了婚姻关系。虽然汉代女性再离婚上有相当的自由,但离婚权主要由男子掌握。双方离婚权不平等,“七出”之条就是对男方单方面离婚权的维护,女方处于被动的地位。而妻子一般只在丈夫有疾病,家贫等情况才会主动提出离婚,而且他们只能求去,必须得到丈夫的同意才能离婚(卢晓帆2012)。所以,汉代女性虽有一定程度的离婚自由和权利,但是受到很大的限制,离婚权主要由夫家决定,包括丈夫及其父母。

三、汉代女性的再婚权

汉代处于封建社会初期,并没有那么多的贞洁观,女性还有相当程度的再婚自由。

改嫁即女子与丈夫离婚后,另寻新夫。汉武帝的母亲王娡,先嫁金王孙,生了一个女儿。后来她母亲臧儿听闻“二女皆当贵”,命她离婚,进入太子宫。当时的太子就是后来的汉景帝,王娡受到景帝的宠爱,后来还生下了汉武帝,成为了皇后。另外,士宦家的再嫁情况也有,苏武初使匈奴被扣后,其妻子误以为他已经死了,就另嫁与他人。刘兰芝被遣送回娘家后,立即有人前来说媒“还家十余日,县令遣媒来”,兰芝拒绝后,不久又有媒人前来说亲“媒人去数日,寻遣丞请还。”上文提及的朱买臣之妻和他离婚之后也再嫁给别人,还曾给饥寒交迫的朱买臣施予救济。

夫死再嫁似较离婚改嫁更为普遍。寡妇再嫁在汉代被认为是合情合理的事情。上至皇亲贵族,下至商贾平民,都有女子寡居再嫁的案例。汉武帝的姑姑长公主刘嫖先嫁给堂邑侯陈午为妻,陈午死后,五六十岁的刘嫖又爱上不到二十岁的美少年董偃。两人的关系还得到武帝的承认,武帝到长公主家,称董偃为“主人翁”。卓文君也是丈夫去世,寡居在家期间被司马相如之才所吸引,之后和他相恋,演出了一场亦喜亦悲的“凤求凰”故事。蔡邕之女蔡文姬夫死后返回娘家,在逃命赴难中被匈奴所俘,最后在曹操帮助下赎身回汉再嫁董祀。

汉代婚姻的缔结和终止主要听从“父权”、“夫权”,但汉代女性在结婚、离婚、改嫁、再嫁方面都享有一定权利和自由。汉代仅是“儒法合流”的开端,礼教还未渗透到社会的各个层面,也未发展为明文规定,所以汉代女性受礼教束缚少一些。汉代女子拥有一定的婚姻自主权,虽不能与男性持平,但远高于后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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