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与政策研究

2021-11-22 05:01阮小成
北方经贸 2021年11期
关键词:资金金融信息

阮小成

(中国人民银行洛南县支行,陕西商洛 726100)

一、引言

2013 年被称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能够丰富国内金融体系,不断完善国内金融产业结构,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或者传统制造业都会带来冲击。因此,银行有关人员要重点关注互联网技术对银行业的冲击,拥抱互联网技术,来推动自身商业模式变革,互联网会改变人们消费模式,也会给社会企业和经济产业发展带来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也是一种颠覆性的金融服务模式,它会给我国传统金融业带来鲶鱼效应,并且大幅度地推动金融创新。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我国金融业的创新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目前,国内学术界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作出具体的界定,有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金融业的一部分,是互联网信息平台金融外化的展现形式,是一种新型的金融创新及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有些学者认为,互联网式金融产业还可以颠覆国内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体系,互联网会颠覆过去的金融资金支付模式,而且也会给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带来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在多层次金融体系中也会形成有机整体,它会对当前金融产业改革产生深刻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是当前金融业的一种新型的商业模式,借助于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来实现在线支付融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属性,它主要是将过去一些线下支付逐步转移为线上,可以在线上完成融资、经营、支付、风险控制。其本质上还属于金融管理范畴,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核心就是科技、融资渠道和资金运作方式的创新,它延展了金融产业的边界。使用互联网工具来融资是一种新型的直接融资方式,它可以在资本市场直接获取资金,打破过去银行业的垄断,也促进了银行业的竞争,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1]

(二)互联网金融是重大制度创新

金融产业借助互联网工具来推动金融的创新升级发展,它能够拓宽金融产品的范围,同时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在国内构建起金融产业结构,使金融资本能够精准地聚焦服务于实体企业。互联网金融也是技术及金融模式的创新,并且还是金融产业制度的创新。金融的融合能够破除过去传统银行业的垄断,倒逼银行的改革,并且也可以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互联网金融模式会对传统的银行业的经营方式作出变革,也会给银行的盈利方式带来冲击,这就需要银行改变过去的经营思想。银行就是通过存款和放贷获取利息差,银行是资本的中介机构。同时银行的资金流动性强。作为当前最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会给过去传统银行存贷业务带来冲击。互联网金融平台会吸纳社会工作的一部分资金,并且互联网也严重冲击了银行的支付业务,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成为新型的支付模式,被社会公众广泛接受。互联网金融平台没有重资产,因此运营成本偏低。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存款利息要高于银行,因而吸纳了广大社会公众。互联网金融还可以实现普惠金融,当前国内在以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产业体系下金融排斥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公司由于没有资产可以抵押,因此银行业普遍排斥小微企业,但是互联网金融可以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个性化的便捷服务。互联网金融还提高了社会资本配置效率,给小微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还能够显著降低企业的贷款成本,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在过去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模式之下,银行与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会成为资金投资方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在新型互联网的金融产业结构中,资本的投资者与资金需求者不再需要银行的中介机构,可以直接在融资信息平台上来进行溢价交易匹配,这时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及资产抵押物就能够在市场上获取发展资金,这使得交易成本显著地下降,而投资者自担风险有强烈的激励性作用,即去关注金融风险、甄别金融风险,以保证资金贷款安全。[2]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一)互联网技术风险

目前,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依靠互联网技术来建立,但是互联网平台在运作时也会面临着技术风险,其中影响平台风险的有安全风险及操作风险。例如,互联网信息平台可能会受到外国不法分子的攻击,病毒的入侵会引发平台瘫痪,造成客户信息泄露及支付系统出现问题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互联网金融平台要依靠计算机网络系统,提升风险防范能力。部分投资者由于自身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如国内某证券公司就是由于程序员在个人交易下单时,并没有对资金额度做好控制,而造成巨量订单产生股指大幅度的波动,给社会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3]

(二)法律风险

目前,国内金融法律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有清晰的法律定位,在国内法律中,有非法集资、欺诈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当前的第三方支付、P2P 网贷、众筹是一种新型模式,也是当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运作方式。如微信、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是实现资金的结算功能,它会与网上购物直接联系。第三方的资金支付产生的风险更多是刚性挤兑风险,当第三方运营机构出现了资金支付困难,或者第三方支付的能力下降就会出现大量的挤兑现象。互联网金融平台会承载着金融资本的融通,该资金运作模式类似于在线金融模式。它是依托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将资金供给者与需求方相联系,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资金借贷,红岭创投就属于这一发展模式,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交易相比过去银行的融资成本更低。因此,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资金价格也能够反映出整个市场供需状态。互联网金融平台及风险多数聚焦在技术风险上,网络信息平台容易受到病毒入侵和一些黑客的攻击。在互联网平台上,由于缺乏抵押物,平台的违约风险大,容易使资金提供者遭受意外的损失。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P2P 的金融贷款风险较大,这主要是金融平台没有直接担保,也没有抵押担保机制来保证投资人员资金的及时回收。资金借贷方对借款人缺乏有效约束,经常会出现携款跑路的问题。资金借贷方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展投资融资活动之间的关系也是虚拟的,因此就蕴含着更大的经营风险。资金借款工作人员如果提供的虚假信息粉饰企业经营的财务报表信息,这时资金供给方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没有做出精准的评判,就会带来资金拖欠风险。与过去传统银行借贷相比,P2P 的网络平台信息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众筹会承担着金融融资功能,由多个投资人员对某一个资金需求方提供主要融资,包含了股权性的融资。债权类的融资是指公司投资者根据项目投资比例,获得一部分的债权,等项目完成之后,再根据债权来获取相应的投资收益。股权众筹是指投资人员对现有项目投资,获得一部分的项目股权。[4]

众筹风险主要是期待投资项目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前期投资方对资金投向没有严格的监控,这就不能保证资金安全。众筹其最大风险就是容易出现非法集资的违法风险。[5]

(三)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产业具有普通金融市场的风险,同时还兼具互联网风险。互联网金融平台也会面临着期限错配及资金流动性的风险,如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余额宝等金融产品都是短期性的理财产品。当金融市场内部出现了激烈波动,就会出现投资者集中赎回的风险,这样就会出现挤兑风险。当外部投资者预期发生改变,所形成的挤兑风险就会对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危险。在短期内,公司内部流动资金短缺无力偿付,那么公司只好去抛出资产,最终就会造成资产价格下降。互联网金融将面临着经营产品价格产生不利的变动而诱发市场风险,其关键就是产生利率风险。近年来,随着我国利率下限放开,就会造成波动加剧,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关注此类风险。[6]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和政策研究

(一)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及风险管控的关系

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政府银监监管部门要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鼓励金融产业创新,并且要保证金融产业顺利运行,寻找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平衡点。互联网技术是基于社会公众金融供求关系,而建立的新型金融模式,它方便居民获得更多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还会服务于我国实体经济,这也是目前金融业的重大创新。政府部门不能够监管太死,否则就会抑制创新,影响到社会资本的配置。互联网金融是一类新型的金融产业模式,制定宽松的监管政策才能够促进金融业务的创新,进而促使互联网金融产业持续高效稳健地发展,使金融能够服务于实体企业,推动实体产业的转型升级。就此,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意见,在该意见中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够以金融市场为导向,服务实体经济企业,并且要坚决维护党中央金融产业政策的目标,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7]

(二)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融合

制定原则性监管政策,要确定金融监管的底线,监管目标会由外部金融市场来决定,这有利于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在新型金融产业领域中监管部门还要给互联网金融业务画出红线,使之保留一定的创新空间。规则监管是指金融企业要在业务运行中制定详细业务操作规程,监管部门要求所有金融机构都要严格执行监管的政策、规则,监管属于经营业务运作的过程性监管。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仍然存在着混业经营的现象,其交易模式由多个主体来参与,因而防范风险要加强监管的协调,增强交易过程信息数据共享性,增强交易方联系沟通。在金融市场会出现系统性的风险,要保证金融产业稳定。新型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依据开放适用性发展原则,来建立起由市场主体自律、外部司法机构干预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安全网络体系,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三)分类监管与协调监管相融合

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控要确定业务经营的边界,确定经营方的责任,守住风险底线,要取缔一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机构。第三方企业从事互联网支付业务,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实时向客户披露真实信息,提示业务运营风险,扩大支付的服务工作职能。个别网络借贷平台会发生直接借贷行为,这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保护。股权众筹融资作为多层资本结构的组成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创新企业,股权众筹融资方应该向投资者去披露企业的商业运营模式、经营模式,及将企业资金运作方向、经营状况进一步披露,同时投资人员还要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了解股权众筹活动存在的深层次风险。

(四)增强信息披露,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金融市场稳健运行背景下,金融机构披露自身资金运作信息,向投资者充分展示投资信息,包含企业内部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使得投资人员能够了解到企业运营状况,这会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稳健及防范出现风险。另外,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向投资者告知基金运作方式及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还要及时提示风险。在信息披露基础上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编制投资手册以便及时披露金融产品合同约定和消费者密切关联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要建立起纠纷、诉讼、调解、仲裁等相关的争议解决制度。不断完善投资人员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的信息保护机制,不断完善经营互联网金融操作的流程。国内监管部门如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都要肩负监管的职责,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内部业务运作信息的安全监控,制定完善的监管制度,设计更加安全的技术安全标准。[7]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当前金融业的一种新兴运作方式,它也是对过去传统的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补充,它鼓励金融产业创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引导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它主要是对业务模式的创新,并拓展了传统金融业的边界。虽然在运行方式上出现了较大革新,但是互联网信息平台也会存在着潜在安全风险,所以,政府部门要严格监管,不断去完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监管政策,并且出台一系列的促进金融互联网化的发展政策与发展规划,使金融机构在方针政策的引领下为实体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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