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晓莹
“孙杨案”充分揭示了当前反兴奋剂教育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强调了反兴奋剂教育的重要性,甚至引发了关于反兴奋剂治理的思考。 在该案审理期间,2019 年11 月的第五次世界反兴奋剂大会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通过了全新的 《反兴奋剂教育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Education,ISE),该标准于2021 年1 月1 日与2021 年实施版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一同生效。 从“孙杨案”到ISE,是从问题到解决方案的过程,本文借“孙杨案”的契机,剖析ISE 的原理与内容,预测其作为解决方案的有效性,并对其发展建言献策。
在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辅助人员之于运动员,正如水之于鱼。 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21.2 条、第18.2 条规定,运动员辅助人员负有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责任与义务;第18.2 条要求反兴奋剂教育预防方案面向运动员的家长、体育官员、教练和医疗人员等人。 可见,在规则层面,运动员辅助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不仅是受教育者——教育对象库的人员,更是教育者——反兴奋剂教育工作主体的组成人员,是传播反兴奋剂知识的重要人员。 然而,运动员辅助人员并非总是受到良好的反兴奋剂教育,更不用说充分履行对运动员进行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
在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仲裁庭庭审的过程中,孙杨一再强调反兴奋剂检查当晚,基于团队人员的专业意见,他对检查小组的组成作出了不合规的判断,进而做出一系列行为。根据CAS 裁决书[1],事发时,三位运动员辅助人员依据 《尿样采集指南》(Urine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血 样 采 集 指 南》(Blood Sample Collection Guidelines)【注 1】和国内反兴奋剂检查实践【注2】,一致认为检查小组缺乏资质,无权对孙杨进行采样。且不管CAS 仲裁庭对 《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Testing and Investigations,ISTI)是否要求各检查人员具有单独的授权证明文件的裁断是否有瑕疵,至少在国际标准优位于指南这一点上,是无可争议的,但此三名运动员辅助人员在事发当晚无一想起ISTI,以致无法配合孙杨进行兴奋剂检查,在庭审中他们仍要求以《尿样采集指南》和《血样采集指南》为依据,误解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体系的位阶,使得孙杨方的辩解苍白无力[2]。
有研究指出,同样是运动员就检查人员的资格认证向体育组织官员咨询,却有不同的答复,即“基于目前国际反兴奋剂斗争的严酷形势及反兴奋剂规则的严格规定,力劝运动员不要拒检。 ”[3]而“孙杨案”中的运动员辅助人员虽然意识到“检查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但仍选择拒绝检查。同在一国之内,虽然不能确保每位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反兴奋剂知识都一样丰富,但在基本立场上,不应出现这种分化。
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21.1 条规定了运动员的责任与义务: 了解并执行依照本条例制定的所有相关的反兴奋剂政策和规则; 随时准备接受样本采集。在反兴奋剂教育方面,运动员有权获得第18.2 条列举的教育内容。 运动员是否受到有效的反兴奋剂教育,直接反映于他们在兴奋剂管制程序中的表现。
“孙杨案”涉及WADC 第18.2 条列举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兴奋剂违规、兴奋剂管制程序、运动员的权利和义务、体育价值观。 前三者是具体知识教育,最后是价值观教育。 在WADA 规则体系中,体育价值观的核心是“纯洁体育”(clean sport),保障运动员参加无兴奋剂体育运动的基本权利,从而增进运动员的健康、比赛的公平与平等。
就反兴奋剂具体知识而言,在样本采集程序中,孙杨观察到尿检官的不当行为,要求停止尿检,主检官同意,CAS 仲裁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在这一点上,孙杨的权利保护意识得以体现并正确运用。 但同时,他提出要查看检查人员的授权文件,无果后阻止检查人员带走已采集的血样。这一点是本案的关键争议,因为孙杨没有完全履行“随时准备接受样本采集”的义务,凭借直觉以及辅助人员的判断,做出抗检举动。 因此,虽然国际泳联(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和WADA、CAS仲裁庭在有“罪”与否上的观点相反,但它们对该行为的评价是一致的:“难以置信的鲁莽赌博。 ”
孙杨行使的“拒检权”或者试图援引拒绝检查的“令人信服的理由”(compelling justification)在WADC及ISTI 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作为国际级别的运动员孙杨理应知道这一点。尽管对此认知甚少,但基于其此前的违规经历,他亦应清晰认识到,体育组织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严厉性以及维护体育纯洁性的价值本位。
就体育观教育而言,在本案中孙杨为自己的“抗检”行为做合规辩护的框架下,他的行为模式倾向于个人本位,但目前反兴奋剂斗争呈现的严厉打击态势,更偏向于社会本位。秩序与自由这两个价值的实现是有层次的,秩序是保障自由的前提。反兴奋剂检查通过使运动员的检查结果公之于众,确保各运动员能在干净的环境中比赛,从而实现“纯洁体育”这一根本价值。换言之,各运动员最大程度地配合反兴奋剂检查是实现秩序价值的根基。因此,当秩序与自由发生冲突时,如本案检查程序出现瑕疵,运动员仍应以秩序为重,以免陷自己于不利境地。
综上所述,孙杨及其辅助人员的表现证实了其受到的反兴奋剂教育不足。只要其中一方,对此事件持不同的看法或态度——或运动员辅助人员判断检查小组的人员符合ISTI 的要求,或运动员抱持谨慎为上的态度,本案的走向将截然不同,“拒检或抗检纠纷”甚至不复存在。
体育组织在反兴奋剂教育上也存在失责。不单指中国相关的体育组织,也包括FINA 和WADA对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教育存在瑕疵,甚至可以诟病体育界对CAS 的反兴奋剂案件先例的宣传力度不足。 具言之,CAS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援引了William Brothers 诉FINA 案中提到的“只要身体、卫生和道德上允许,就必须提供样本,无需理会运动员的反对”,作为正当拒检的考察依据。 该案发生于2017 年,CAS 裁决书是公开的,但WADC 各签约方当时都不够重视这一判断标准,没有对此进行教育宣传。 因此,虽然“孙杨案”WADA 在法律意义上胜诉了,但更可能是体育组织和运动员两败俱伤的结局。
“孙杨案”是个案,但与之案发原因类似的案件是众多的。尽管反兴奋剂教育的必要性显而易见,但它没有受到相应的重视和财政支持,在现实中,世界上兴奋剂检查的数量日益增加,但真正切实有效的教育方案很少[4]。 CAS 在其年度报告中斥责,一些国家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法提供足够的反兴奋剂教育宣传,这一理由无法为该国运动员开脱,允许他们在反兴奋剂问题上疏忽大意[5]。
“随着体育权逐渐向新兴人权演变,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全球各大国际体育组织对体育权的重视程度也予以提升……世界反兴奋剂组织还意识到,运动员的权利意识和如何确保运动员的权利有效实现,对于成功实现纯净的体育运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6]《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Athlete’s Anti-Doping Rights Act) 第7 条规定,运动员有权从反兴奋剂组织处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信息[7]。 对于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而言,受反兴奋剂教育权是其在宪法或者人权法上的受教育权在体育领域中的具化,相应地,WADC 的签约方承担着反兴奋剂教育的义务。
“现代社会中,保护权利基础是有良好的法制建设,体育领域就是要有良好的体育法制建设。 ”[8]“法制是法律制度,是人们活动的规范或秩序系统……强调的是实存的规范、秩序。 ”[9]453据此,体育法制是指实存的、与体育有关的法律制度。反兴奋剂法制是体育法制的重要内容,此前,反兴奋剂教育虽然已是国际体育法制的一部分内容,但缺乏“良法”的规制。具言之,2021 年实施版WADC 及其国际标准生效前,反兴奋剂教育在反兴奋剂国际规则体系中出现的国际标准规制的缺位,有损反兴奋剂国际规则体系的完整性;2015 年实施版WADC 只笼统列举了须提供的信息内容,简单规定了教育主体和对象,没有统一的标准,架空了反兴奋剂教育的实际操作。
所谓“良法”,是法治对法制的价值要求,关于实体(内在)价值和程序(外在)价值两方面,申言之,法制必须保障自由、平等、权利等,在程序和形式上,应当具有可行性、明确性等等[9]452-453。 ISE 以及新的《反兴奋剂教育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Education,简称《教育指南》)的出台[10],在形式上迎合了“良法”的要求;在实体价值上,ISE对反兴奋剂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统一签约方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促进国际反兴奋剂工作的重心从以往的强调处罚向预防为主的转变,进而推动反兴奋剂斗争的转型[11]。
在ISE出台之前,反兴奋剂教育在国际规范层面,集中规定于WADC、《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against Doping in Sport)、《欧洲反兴奋剂公约》(Anti-Doping Convention)和《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中,这4 份文件构成了ISE 的“法源”。
2003 年第一版WADC 就以第18 条专门规定了反兴奋剂教育,此后各版WADC 均从反兴奋剂教育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教育计划和活动的内容、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签约方的协调和合作几方面进行规定。 2021 年实施版WADC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签约方遵守ISE,并将更详细的内容安排在ISE 中。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第19~23 条要求缔约国政府根据WADC 支持、 制定和实施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方案[12]。《欧洲反兴奋剂公约》第6 条要求缔约国制定、实施教育方案和宣传活动[13]。 纯洁体育是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奥林匹克宪章》的序言、第1 条、第2 条、第5 条、第6 条规定了奥林匹克教育的重要性,以及要求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履行教育的使命与义务[14]。
ISE 分为3 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言,第二部分是教育标准,第三部分是签约方的角色和责任,每部分有3 个条款,共9 个条款。
ISE 第一部分开篇明义,明确了该标准的性质、目的、基本原则和目标。 具言之,作为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一部分,ISE 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教育作为WADC 指称的预防措施,旨在维护体育精神,力求促进符合纯洁体育价值观的行为,并协助防止运动员及其他人使用兴奋剂,从而营造一个干净的赛事环境。首要基本原则是,运动员的第一次反兴奋剂经验应来自教育而非兴奋剂管制。目标有3 项:一是制定强制性标准,支持签约方按照WADC 第18 条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估教育方案;二是解释反兴奋剂教育领域的术语【注3】,明确各签约方的角色和责任;三是帮助签约方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 此外,在制定、解释和适用ISE 时,要遵循比例原则、人权原则和其他可适用的法律原则。
第二部分按照 “事前规划—事中实施—事后评估”的顺序规定了签约方要达到的标准,以实现ISE的第一项目标。第4 条规定了规划教育方案的步骤:评估现状、 建立教育对象库、 设立总体和具体的目标、设置监督程序。 第5 条是教育方案的实施,首先强调价值观教育是重点; 其次重申教育方案的主题涵盖2021 年实施版WADC 第18.2 条所列内容,并要求根据目标群体调整; 再次要采取多元化的教育方式,培训反兴奋剂讲师;最后,WADA 要协助签约方,为其提供全套教育工具。第6 条要求签约方对教育方案进行年度评估,并将简略版报告递交WADA。
第三部分给各类签约方分配了主要责任,要求它们通过合作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方案的有效性。第7 条罗列了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大赛事组织、国家(残)奥委会、地区反兴奋剂组织和WADA 在反兴奋剂教育中的角色和责任。第8 条要求签约方在事前规划时,商议、分享其教育方案以协调各自的投入,相互承认彼此的教育方案以减少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学习负担,向受教育不足的目标群体倾斜。 第9 条重申签约方应通过将教育方案书面化和程序化、 对教育方案进行年度评估以及遵守《签约方遵守条例的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Code Compliance by Signatories,ISCCS)等途径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2.3.1 首要基本原则
ISE 的首要基本原则,是运动员的第一次反兴奋剂经验应来自反兴奋剂教育而非兴奋剂管制。 这与2021 年实施版WADC 开篇提到的世界反兴奋剂体系和条例的宗旨【注 4】一脉相承,该版WADC 突出了“防止使用兴奋剂”的宗旨,并将“教育、遏制”置于“发现”之前作为反兴奋剂体系的组成方面【注5】。此外,为凸显反兴奋剂教育的最重要地位,ISCCS 附录A(不合规的种类)第2 条“(打击体育运动中的兴奋剂)高优先级的要求”列举的第1 点便是,没有根据WADC 第18.2 条制定、 公布和实施教育方案的情况。
ISE 的可行性是假设教育的价值与作用大于管制的这一命题成立的,于此,这一首要基本原则成为ISE 的逻辑起点。 反兴奋剂教育与兴奋剂管制作为反兴奋剂工作的两大方面,贯穿反兴奋剂工作的全过程,覆盖反兴奋剂工作网络的各方面,发挥着不同的效用。 在驱动力方面,管制是由外而内的,通过强制性的外力要求运动员遵守反兴奋剂规则; 而教育是由内而外的,通过引导的方式使运动员形成判断,自觉抵制兴奋剂。在效果方面,管制侧重于事后的处理;而教育侧重于事前的预防,防患于未然是反兴奋剂教育的首要目的,但兴奋剂管制也包含教育预防的目的。 以兴奋剂违规处罚为例,与刑罚相似,均具有惩罚性、剥夺性和严厉性,在性质、适用前提、影响和救济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15]。在刑罚理论中,折衷刑论较全面地反映了刑罚目的,即一方面预防犯罪,另一方面给犯罪分子以报应,但两者地位并非等同,在具体运用刑罚时有所差别[16]。刑罚功能是刑罚目的的外化,包括剥夺、矫正、感化、教育、震慑、补偿、安抚和鼓励等功能,其中,教育功能有时间和主体上的特征,即对具体犯罪对象、潜在犯罪对象和普通民众发挥教育作用的时间段不一样[17]。 同时,“教育功能只是刑罚功能的一部分‘次生性功能’,它无论如何都不是刑罚功能的全部,也不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18]同理,兴奋剂违规处罚也发挥着教育功能,但此功能是经由惩罚实现的,具有滞后性与依附性。反观“孙杨案”,孙杨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所接受的关于兴奋剂检查的教育不足,在CAS 仲裁庭审中,对于可能面临的处罚也没有一丝悔悟,导致CAS 仲裁庭在裁决书中表达了对孙杨的庭审表现与态度的不满; 在CAS 仲裁庭公布处罚结果后,孙杨及其律师更是发表声明,指称裁决书一无是处[19]。可见,兴奋剂违规处罚所触发的教育作用有时候微乎其微,具有不确定性。
此外,据国内外众多刑法学者的研究,犯罪预防的重点是惯犯和累犯,这类犯罪通常始于未成年期,这一时期是人的行为发展的关键期,在这一时期进行预防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0]。正如“犯罪预防比打击犯罪更有价值”,反兴奋剂教育比兴奋剂管制更有用。ISE 第5.1 条强调儿童和青年是价值观教育的主要受众,几乎所有的运动员都是从小开始训练,处于青少年时期的运动员在技术上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在认知上亦然,但过去社会更注重体育所带来的荣誉,这导致他们为金牌而赛的意识比纯洁体育的意识更浓。另外,兴奋剂的使用会对运动员生理和心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21]。 WADA 无疑也意识到了反兴奋剂教育对未成年运动员的重要性,因此将教育置于首位。
正如WADA 主席里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教育的重要性与查处一样,但在与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漫长斗争中,教育才是最有效的手段[22]。 之所以要将反兴奋剂教育置于首位,是因为相较于兴奋剂管制而言,反兴奋剂教育是事前经验,更多关注个体,重视低龄化教育,展开广泛教育,让运动员等感觉到陶冶的力量,通过学习形成独立意识,从过去因兴奋剂管制而不敢、不能,向自觉不想使用兴奋剂转变。
2.3.2 价值观教育(Values-based Education)
“要坚持反兴奋剂行动就必须树立行为人正确、积极的反兴奋剂意识,这是反兴奋剂的前提,更是反兴奋剂教育的目的所在。 ”[23]ISE 规定的价值观教育便承担此项任务。 根据ISE,价值观教育是反兴奋剂教育方案的首要元素【注6】,通过开展强调个人价值观和原则的活动,使学习者做出合乎道德的行为。价值观是人关于某事物对其作用、意义、价值的观点和态度,决定了人的活动价值取向[24]。道德作为大众化的价值取向,通常是积极的。个人的价值观应尽量符合道德是ISE 规定价值观教育的目标。 无论是传统还是现代的教育理论代表者,都强调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在赫尔巴特看来,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25]。 杜威则认为,道德是教育的最高和最终目的[26]。
道德在体育领域中表现为体育道德,反兴奋剂道德应围绕体育道德展开。 体育道德要求运动员正确看待输赢,依靠自己的实力夺取比赛胜利,表现出敢打敢拼、勇猛顽强的风格,使用违禁物质是不道德的[27]。体育道德和奥林匹克精神相联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对于两者而言,教育是共同核心,公平竞争是共同追求,进取性是共同要求,美好性是共同愿望[28]。反兴奋剂价值观教育的重要性由此凸显,因此,价值观教育要融入并体现于各种反兴奋剂活动中。
2.3.3 赛事教育(Event-based Education)
《教育指南》将教育活动分为五大类:宣传活动、品牌推广活动、社交媒体活动、电子学习课程、面对面教育。 其中,面对面教育包括赛事教育、现场研讨会、线上研讨会。 在众多的教育活动中,赛事教育是最传统的、最直接的、最重要的。 根据ISE,赛事教育是指在赛事举办时或在与赛事相关的活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在理论上,赛事教育较于其他教育活动的优点在于: 通过外展展台等致力于纯洁体育的活动形式,强化关键信息(如赛事检测要求、兴奋剂违规处罚等);迅速增强反兴奋剂意识;直接引导参与者获取更多信息途径[28]。
然而,过去实践中的赛事教育形式与内容均比较单一,偏于说教。 借着ISE 的出台,赛事教育得到了纠正。赛事教育既可以是认识新主题的入门活动,也可以是强化认识某一主题的升阶活动,后者旨在评估受教育者对某个主题的理解程度。 教育主体的任务是让这个过程变得有趣,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如《教育指南》建议,通过对话、测验、游戏、寻宝、拼图、签名、社交媒体分享经验等,吸引、引导受教育者寻求更多的反兴奋剂信息[28]。
ISE 要求各签约方合作进行反兴奋剂教育,赛事教育凭借其成熟度和需求性,是签约方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绝佳机会,也为签约方在反兴奋教育其他方面的合作树立典范。以此为例,签约方应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即目标群体、目的和学习目标、内容和途径、财力人力和物力资源、宣传和促进参与工作安排(特别是如何让运动大使参与)、监督和评估等[28]。 应当注意,赛事教育有其局限性,一是目标群体的参与时间有限,二是无法保证目标群体的所有人均参与其中[28]。为克服此困难,签约方可以协调同一赛事活动多次、多地举办。
2021 年版WADC 附录一对 “教育”(Education)进行了定义:教育是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灌输价值观,促进培养和保护体育精神的行为,以及防止故意和非故意使用兴奋剂。 ISE 除了重申WADC 对“教育”的定义外,还增加了“反兴奋剂教育”(Anti-Doping Education)的定义,即开展反兴奋剂主题的培训,以培养践行纯洁体育观的能力并作出明智的决定。 此举是有缘由的,2019 年4 月23日—24 日WADA 教育委员会就ISE 草案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反馈意见,其中一点是有必要在ISE 中对教育作更清晰的定义[29]。 对比这两个定义,WADC 的“教育”落脚于受教育者的学习,ISE 的“反兴奋剂教育”落脚于签约方的施教,两者的目标都是培养个体的纯洁体育价值观和防止使用兴奋剂。因此,无论是从表面字义还是涵盖范围来看,ISE 中 “反兴奋剂教育”的定义并没有更清晰。
笔者认为,“教育”与“反兴奋剂教育”同义,因为教育在WADC 中本具有反兴奋剂的语境。 因此,没有必要区分两者,无需在ISE 中另行定义,相反应将两者统一起来,即“教育”或“反兴奋剂教育”是教与学的过程,由签约方开展反兴奋剂主题教育,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学习反兴奋剂知识,养成纯洁体育的价值观,防止使用兴奋剂。
第一,ISE 第7.2.1 条和第7.3.1 条针对国际反兴奋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复表述第1 条提出的首要基本原则。在规范文本中,基本原则一般位于文本开端,作为基础,贯彻全文,自然为规范对象所坚持,故无需在后文中重提。 即使在后文中再提,也应呈现对仗形式,而ISE 第7.4 条至第7.7 条没有重申,容易引起“其他体育组织在这一原则的贯彻上,不如国际反兴奋组织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重要”的误解。 因此,删掉这一重复内容更符合立法技术。
第二,ISE 第二部分以时间顺序列出反兴奋剂教育各环节的具体标准,第三部分第7 条(签约方的角色和义务) 则按签约方类别指出各签约方的具体责任,这两个板块的内容存在重叠,即第2 部分的具体标准也可以理解为对签约方的责任要求。因此,建议将ISE 第7 条中签约方的一般义务删掉,只保留需特别注意的内容,以第7.2 条对国家反兴奋剂组织的规定为例,删掉第7.2.2 条规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规划、 实施和评估教育方案的总体要求,保留第7.2.3 条至第7.2.5 条。相应地,第7 条题名可以改为“签约方的角色和特别的义务”。 如此一来,ISE 第三部分的内容更简洁,与第二部分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更清晰。
ISE 第7.1.1 条重申2021 年实施版WADC 第18.1 条,要求所有签约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配合,按照ISE 的要求,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和提升教育方案;同时指出,ISE 第三部分的目标之一是明确各签约方在教育方面的主要责任。 ISE 的签约方与WADC 的签约方一致,根据2021 年实施版WADC 第20 条,WADC 的签约方包括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OC)、国际残疾人奥委会 (Inter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IPC)、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和国家残奥委会、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重大赛事组织和WADA。 然而,ISE 第7 条没有对IOC 和IPC 进行规定。
IOC 和IPC 作为夏季、 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的组织举办机构,可称为重大赛事组织,但不能据此简单地将IOC 和IPC 概括到ISE 第7.4 条 (重大赛事组织)中。 一是因为2021 年实施版WADC 第20 条将两者分别规定,说明在责任与义务上存在区别与侧重; 二是因为ISE 第7.4 条规定重大赛事组织的责任与义务是开展赛事教育和合作,但根据《奥林匹克 宪 章》【注7】,IOC 和IPC 的 在 教 育 方 面 的 义 务 不 囿于赛事教育,而应广泛地涵盖奥林匹克教育。
既然ISE 是其签约方制定的反兴奋剂教育规则的渊源,而IOC 和IPC 又是进行奥林匹克主义教育的组织,那么ISE 理应重视IOC 和IPC 承担的教育义务,在之后的修订中,应该在第三部分第7 条中以单独条款来规定IOC 和IPC 的角色和责任。
我国作为体育大国,在反兴奋剂教育工作上,长期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与ISE 的首要基本原则一致,首创教育准入机制,成立教育委员会[30],设立反兴奋剂教育基地[31],这些实践还得到了 时 任WADA 主 席 里 迪 的 肯 定【注8】。 然 而,“孙 杨案”敲响了警钟,敦促我国反思目前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适逢ISE 的出台,这对于我国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而言,可谓柳暗花明又一村。
2020 年1 月9 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印发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简称《细则》),该细则是参照WADC 及有关国际标准、结合以往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经验制定的[32]。此前,《反兴奋剂条例》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均有规定,要求相关主体加强反兴奋剂的教育宣传工作,但这些规则都是原则性的,没有统一标准,导致“执行难”,所以《细则》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缺陷。
《细则》主要是以ISE 为蓝本制定的,因此会存在与ISE 类似的问题 (如没有明确将中国奥委会和中国残奥委员会纳入义务主体),还可能存在其他问题,以第14 条为例:在制定反兴奋剂计划时,没有将体系因素(体育体系和结构、国内外环境)纳入现状评估因素中;在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对象库时,区分相关人员是否为优先级别,并只对未被纳入教育对象库的优先级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提供其未被纳入的理由,这与ISE 无区别对待的规定不符;在列举反兴奋剂教育资源库的教育内容时,虽然跟ISE 一样列出11 点,但是未完全涵盖。对此,《细则》应予以改进,以达到ISE 规定的最低标准。
在教育内容上,必须吸取“孙杨案”的教训,尽可能明确、 细化国内反兴奋剂教育的各项内容。“孙杨案”主要争议点在于ISTI 与《尿样采集指南》《血样采集指南》的关系及适用性。 该争点属于《细则》反兴奋剂教育内容中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范畴,直接左右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行为,这确实反映了中国此前反兴奋剂教育在内容安排上的不妥,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所掌握的反兴奋剂知识与国际最低要求相距甚远。 因此,中国反兴奋剂教育规则不妨在教育内容部分增列:WADC 及其国际标准、指南等文件的基本内容与关系;其他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规则的基本内容与关系; 以往的反兴奋剂案例等。
不同于兴奋剂管制环节所涉及的指南,签约方遵循WADA 提供的《教育指南》,更有利于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遵守反兴奋剂规则。 以ISTI 及其指南为例,中国方面WADC 签约方按照《教育指南》的做法,出现了“孙杨案”的尴尬局面,运动员以依国内指南而行的实践为抗辩理由,抵制符合强制性ISTI 的兴奋剂检查,结果导致兴奋剂违规的认定。
由此可见,WADC 的指南存在 “最弱效力”与“最佳标准”的矛盾,但这一矛盾在反兴奋剂教育标准及其指南之间得以消解。这一转变是因为,教育国际标准和指南通过向签约方提出具体要求,让运动员等深入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更好地避免兴奋剂违规,对签约方的要求越严格,越有利于保护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受教育权。 对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而言,WADC 并没有直接苛加其不接受反兴奋剂教育所要承担的后果,因为这种不利后果将通过兴奋剂违规等行为而被惩罚,兴奋剂管制程序中规定了违规处罚。再者,兴奋剂管制方面的国际标准与指南虽也规制签约方,但同时隐含要求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配合管制程序的施行,若他们自持高标准的指南对抗强制性的国际标准,很有可能重蹈“孙杨案”的覆辙。换言之,兴奋剂管制方面的指南和最佳实施模式,事实上会对运动员等人造成更多的限制,增加其违规可能性。
综上,我国在制定反兴奋剂教育相关的规则、制度与政策时,应尽量采纳WADA 公布的 《教育指南》,开展高标准的反兴奋剂教育;同时以“孙杨案”为鉴,在WADC 现行规则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尽量适应并作必要妥协,让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辨明兴奋剂管制国际标准及其指南的适用,加强CAS先例教育,减少意识薄弱导致的兴奋剂问题。
“孙杨案” 启示我国应尽快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作为反兴奋剂人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ISE 强调了培训反兴奋剂讲师,这只是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的一个环节。 目前,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建立了管理咨询专家组,通过讲座的方式开展内部培训[33],尚未对外,运动员仍无法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第一时间得到符合反兴奋剂国际规则要求的权威性指导。 概言之,运动员始终不是反兴奋剂教育领域的专家,而相关专家是运动员的重要依靠,因此,建立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显得尤为紧迫。
在范围与数量上,应尽可能吸纳反兴奋剂各领域的从业人员(研究人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等)到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中,全面覆盖反兴奋剂交叉的法学、医药学、管理学、体育学等领域,壮大咨询专家的队伍。 在招募与培训上,通过自主报名与邀请的方式,从物质层面吸引相关人员的积极加入;通过初步考核后,组织其前往WADA 学习,建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与WADA 共同对专家资格进行认证,使其正式成为反兴奋剂教育咨询专家库的智力支持,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考核。 在公示与宣传上,首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应将其工作时间、研究方向、联系方式公布在中心及相关体育组织的官方网站上,并及时通知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其次,促进反兴奋教育咨询专家与运动员之间的互动,保持两者沟通交流的通畅;最后,应明确规定咨询专家的义务、责任与失职(如提供错误、不当信息)时应受的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倡导“拿干净金牌、道德金牌、风格金牌” 的体育观与ISE 的价值观教育有异曲同工之妙。针对体育工作,习总书记还提出:“要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 ”[34]据此,我国体育系统逐渐形成了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旨在以“拿干净金牌”理念为先导,突出反兴奋剂的首要目标是保障个体的身心健康,对体育人进行有效的反兴奋剂教育,突出由重事后追惩、轻事前预防向追惩预防并举、以预防为重的反兴奋剂工作改革方向。
反兴奋剂教育的体系化,应首先预设反兴奋剂教育的目标,随后确立反兴奋剂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宗旨,并按照实践的主客体,划分反兴奋剂教育的工作主体和规范反兴奋剂教育工作的标准。 法制体系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和法制监督体系[35]。从法制体系的运作来看,上述步骤与内容主要规定在《细则》中,并细化于各体育工作主体制定的施行文件中。在此基础上,应当贯彻执行这些规则,通过建立全覆盖的反兴奋剂教育组织体系、完善反兴奋剂查处体系、构建反兴奋剂诚信体系、激活反兴奋剂人才体系、 加强反兴奋剂工作的对外交流、切实落实反兴奋剂教育评估体系等手段,完善反兴奋剂教育预防体系。
注释:
【注1】《血样采集指南》 第2.3 条:“符合资格的主检官可执行指派给血检官的职责。 要求:具有相关公共当局认可的血液采集资格,并具有样本采集经验;得到授权采集机构批准进行血液采集。 ”
【注2】根据《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22 条:“血检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审查血检官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后,向血检官发放检查官证。 国内兴奋剂检查时,要出示所有检查人员的检官证件和授权书,以证明他们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联系,以及他们受雇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
【注3】详见ISE 第2 条“条款规定”(Code Provision)和第3条“定义与解释”(Definitions and Interpretation)第1~3 款。
【注4】“确保在防止使用兴奋剂方面,形成国际和国家层面上的协调一致的有效的反兴奋剂体系,包括: 教育、遏制、发现、执行、法治等方面。 ”
【注5】2015 年实施版WADC:“确保在发现、 遏制和防止使用兴奋剂方面,形成国际和国家层面上协调一致的有效的反兴奋剂体系”。
【注6】反兴奋教育方案应具备的4 个元素:价值观教育、意识提高、信息提供和反兴奋剂教育。
【注7】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序言“奥林匹克主义基本原则”(奥林匹克主义将体育与文化和教育融合,寻求创造一种基于努力而获得喜悦的生活方式、 教育价值的好榜样、社会责任感和对一般基本道德原则的尊重),以及第1.1条 (奥林匹克活动的目标是依据奥林匹克主义和其价值,教育青年通过运动练习,来建立一个和平及更美好的世界),IOC 除了开展赛事教育,还要组织进行价值观教育,两者是“奥林匹克主义教育”的组成部分。第2 条要求IOC通过运动促进并支持提升运动伦理、良善治理以及青年教育,鼓励并支持体育融合文化与教育的创新措施,以及国际奥林匹克学院和其他致力于奥林匹克教育机构的活动。第5 条附指出奥林匹克团结基金的目标之一是特别通过奥林匹克教育与运动倡导,与追求此目标宗旨的运动组织合作,等等。
【注8】2018 年10 月24 日—25 日,第二届全球反兴奋剂大会在北京举行,WADA 主席里迪指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特别棒的一点,就是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不仅是体育主管部门,还包括中国国家领导人。 要想在中国数量庞大的青少年当中实现‘干净体育’的目标,这是非常明显的优势,能为其他国家树立标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