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探讨

2021-11-22 11:41李小涵
体育科研 2021年2期
关键词:兴奋剂违规大众

李小涵

1 运动员处罚一致性的争议

处罚是否应当保持一致是反兴奋剂中讨论和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一致性意味着使用同样的规则和标准评估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反对处罚一致性的观点是基于各运动项目的差异,如顶尖水平运动员可以通过参赛获得巨额收入,而一些被处罚的运动员只是低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参与者。支持一致性的一个主要观点认为,如果来自两个国家的两名运动员在类似的情况下检查结果呈同样禁用物质阳性,一个国家规定了大众运动员,而另一个国家没有规定,可能导致运动员因身份不同受到不同的处罚,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处罚的灵活性因一些体育组织或者国家对兴奋剂使用者更加宽容而被视为不可接受,处罚一致性的争论也已经频繁成为单项体育联合会与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之间产生管辖摩擦的根源。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 是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全球性基础文件,目的在于通过反兴奋剂核心内容的全球协调一致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力求充分明确需要统一的问题,达到完全一致,而在其他方面高度概括,在如何实施已达成共识的反兴奋剂原则方面允许有灵活性。 虽然世界反兴奋剂机构 (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 试图寻找一致性与灵活性的平衡点,但WADA 认为在处罚方面的灵活性往往使一些体育组织对兴奋剂采取更宽容的态度,可能会导致对运动员宽松的制裁,因为单项体育联合会可能会考虑各种无关因素,2015 年及之前实施版WADC 规则的态度倾向于处罚一致性。

2021 年实施版WADC 察觉到大众运动员适用处罚一致的反兴奋剂规则凸显出的共性难题:首先,大众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缺失。 不了解兴奋剂禁用物质清单、 误服某种药物或食物和不清楚兴奋剂检测流程是大众运动员在主张减轻处罚时经常提到的,究其主要原因是欠缺全面的反兴奋剂教育,社会上难以接触到反兴奋剂知识[1]。 其次,大众运动员体育活动经验不足。 WADC 对“过错”一词进行注释时,说明了评估运动员过错程度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运动员的经验,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认可经验因素,原则上平等适用于所有运动员。 但大众运动员是排除被纳入检测注册池的和有国际赛事经验的运动员,往往在兴奋剂检测活动和参加大型赛事方面经验不足,衡量他们的过错程度时与专业运动员保持一致过于苛刻。 再次,大众运动员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多数大众运动员的训练没有国家、机构和协会的资助,繁琐的兴奋剂听证程序和上诉程序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更大的金钱成本,获得的帮助和收益远小于高水平运动员,但面临同样的数年禁赛、背负罚款,乃至名誉、隐私等权益受损的风险,大众运动员享有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失衡。

2021 年实施版WADC 承认大众运动员与国际级、国家级运动员的差异性,由此对大众运动员兴奋剂处罚规则作出特殊规定,主要是以下四处。

第一,违反第2.3 条的逃避、拒绝或未完成样本采集的行为,或者违反第2.5 条的破坏或企图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的行为,对普通主体的处罚是禁赛4 年,大众运动员处罚的最长禁赛期是2 年。

第二,第10.6.1.3 条规定涉及任何物质都可以适用无重大过错条款,不要求所涉及的禁用物质一定是特定物质和受污染的产品,大众运动员因无重大过错而导致的兴奋剂违规处罚,最长禁赛期为2年,而不是一般规定的4 年。

第三,第14.3.7 条规定,大众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不适用第14.3.2 条向外界强制披露相关违规信息的规定。

第四,WADC 附录“定义”的“无过错”和“无重大过错” 中规定,“除了受保护的人或大众运动员的情况外,对于任何违反第2.1 条在体内发现禁用物质的运动员,必须确定违禁物质是如何进入体内的”,即大众运动员在主张自己的违规行为是“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时,无需证明违禁物质是如何进入自己体内的。

此外,2021 年实施版WADC 第20.7.7 条还规定WADA 执委会应颁布 《反兴奋剂运动员权利法案》(Athlete′s Anti-Doping Rights Act),将WADC、反兴奋剂各国际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运动员权利,以及反兴奋剂最佳实践模式中各方共同承认的运动员权利,进行整合编纂[2]。 这是WADA 由强调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到强调运动员权利保护的态度转变。

2 大众运动员特殊规定的理论基础

诚然,2021 年实施版WADC 对大众运动员存在诸多的积极意义,但反兴奋剂规则将大众运动员类型化以及作出特殊规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寻找理论依据作为支撑,或者以法律原则为依托。

2.1 自愿原则

运动员和相关体育组织的法律关系从理论上来说是通过合同联系起来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规则和反兴奋剂条例所产生的是一种私人合同秩序。因此兴奋剂管理权源是契约,运动员权利的自愿让与赋予了体育组织自治权,这一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贯彻在整个体育事务中。然而,参与协商制定反兴奋剂规则的契约主体是不平等的,尤其对于大众运动员而言缺乏谈判的空间,类似于格式合同的签订,这可能会给他们强加不利的规则。

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在体育组织产生之后交由某一组织行使,进而发展成为团体自治权的一种,可以归结为代表权[3]。 大众运动员主体的代表性不强,难以参与到反兴奋剂规则的制定中,这一群体的诉求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美国在国家奥委会章程的第9 条规定了运动员参加国际体育赛事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美国《业余体育法》还专门设置了运动员咨询理事会,理事会的职能是代表广大运动员和美国奥委会进行沟通,同时要求美国奥委会在其董事会、 委员会和每个管理机构中都保证至少有20%的运动员,且拥有投票权[4]。

WADA 在制定反兴奋剂规则时,理应考虑适用这些规则的国家和个人的诉求,特别是体育实力薄弱的国家、规模不够大的单项体育联合会、弱势运动员的权益,但在实际制定时,通常强势一方的声音会压倒弱势一方的话语权,因而大众运动员作为规则制定者之一,不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突破兴奋剂处罚一致性的声音始终存在,2021 年实施版WADC 对大众运动员的特殊规定,不仅是对外界批评“一刀切”规则的意见采纳,对大众运动员这一弱势群体予以倾斜待遇,而且避免只有强势国家和强势群体在规则制定中发表意见。

2.2 比例原则

反兴奋剂机构与运动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违规运动员的临时停赛、禁赛处罚、听证程序等与行政处罚规定如出一辙,比例原则是行政法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也被兴奋剂处罚规则所认可。该原则要求裁量兴奋剂案件时,对运动员处罚严苛程度与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成正比,杜绝处罚超过必要限度,避免采取的措施不符合适当限度,否则会导致司法手段介入。 比例原则已经充分适用于兴奋剂案件裁决阶段,是裁决机构基于具体案情的考量。

2021 年实施版WADC 规定的大众运动员违规宽大处理,是比例原则在实体规则上的表现,通过各具体条文直接将比例原则明确化,增强反兴奋剂规则的系统化程度,减少规则的模糊性和弹性。 2021 年实施版WADC 细化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将大众运动员和其他运动员区别开来,也是以期实现处罚相称性的做法。 在WADC 制定最高级别兴奋剂规则时,给予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按照本国实际情况变通的自主决定权,既保证全球范围规则的统一,又允许各国结合大众体育领域发展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2021 年实施版WADC 通过对违规主体区别化、处罚标准具体化、结果处理措施明确化,发挥大众运动员反兴奋剂规则的预防和管理效果。

但反兴奋剂规则与行政法在比例原则上的理解有所区别,行政法的理念是维护社会基本秩序,立法方面始终没有倾斜保护弱势群体的意志。 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本位论”认为,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出现冲突时,由公共利益决定着矛盾是否具有对抗性,行政主体不会特意照顾某个特定群体具有的个人利益。 WADC 则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面对两者矛盾时尝试对运动员所牺牲的价值和所获得的价值进行综合考量,以达到维护体育公平竞争和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的目标。

2.3 人权保障原则

人权保障原则契合实质公平的追求。 有学者认为体育法既维护整体利益,又强调个体利益,顺应了社会法的实质利益观,调整对象相较于民法形式上保护主体平等地位,更强调主体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特殊性。 当出现反兴奋剂组织不确定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是否真正“有罪”时,WADA 有权对反兴奋剂组织的决定上诉,反兴奋剂斗争的严厉性要求不放过任何存疑的运动员[5]。 若在反兴奋剂规则执行中,过于强调“对象一律”,不分运动项目、运动员特质、运动员行为能力,一切行为统统受WADC 规范,则是对行为主体法律地位和主体行为能力划分的忽视,将加剧大众运动员的弱势地位。这种以集体的名义剥夺个人权利的行为,并不具有更多正当性。

新增的大众运动员特殊规定表明WADC 正朝着这个方向努力:实体规则上,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反兴奋剂具体操作规则,避免大众运动员主观过错与处罚结果不匹配;程序规则上,为了使得争议处理过程更加符合正当性、参与度、公开性以及高效率的要求,充分地保护纠纷当事人固有听证上诉权利,增加相应的外部制约手段,如运动员隐私被体育组织泄漏时向法院寻求救济。以上举措是为了让反兴奋剂规则能够共同实现体育上和法律上的实质公平。

3 大众运动员的涵义与范围

3.1 大众运动员的涵义

3.1.1 WADC 语境下的“Recreational Athlete”

《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rention against Doping in Sport)、2021年及之前实施版的WADC 与其他反兴奋剂规则均未对 “Recreational Athlete” 的概念作出明确定义,WADC 仅在“运动员”释义中出现这一表达:WADC赋予各国家反兴奋剂组织自行决定是否对低级别运动员检测的权利,检测范围可以从国际级和国家级等高水平运动员,扩大至低水平比赛的运动员和健身活动参与者,其中包括“Recreational Athlete”;反兴奋剂组织有权对既不是国际级也不是国家级的运动员适用反兴奋剂规则,这些人员都符合“运动员”的定义。 而WADC 所规定的“运动员”,涵盖参加国际水平或国家水平体育运动的人,以及其他被国家反兴奋剂组织选定检测的、 参与较低水平体育运动的人,其中包括在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全国联合会注册的运动员; 参加由单项体育联合会或者任何地区协会举办的各项竞赛的运动员; 以及其他通过委托、许可、合同方式受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全国联合会或任何地区协会管辖的运动员。

从国际规范性文件的表述可以看出,反兴奋剂规则认定的“大众运动员”限定在低水平运动员,但仍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广义上来说,大众运动员涵盖了经注册的以及参与各种级别竞技体育活动的运动员,甚至不参与任何竞技的体育参与人员。从狭义上分析,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大众运动员,才会受到兴奋剂检测、 处罚等规则的真正约束和监管,而特定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具备身份属性,即在单项体育协会进行注册,或成为各国协会下属俱乐部的成员,表明了运动员在法律上获得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认知地位[6]。 通常情况认为,低水平运动员不属于任何组织或单位,以个人名义参赛。若他们选择加入俱乐部,例如国内以业余运动员为主力军的元大都俱乐部,并且元大都俱乐部已在中国田径协会进行注册,那么作为其成员的大众运动员必然在反兴奋剂规则的管辖范围内。

二是具备行为属性,在参与反兴奋剂规则指定的社会体育活动中,依法应当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 这表明反兴奋剂实践中除了身份认定,还将运动员主体因参赛行为而涵盖在反兴奋剂规则所指涉的对象中。运动员参与任一层级体育组织的比赛都受到反兴奋剂规则的约束,“任一层级体育组织”没有规模和影响力的限制,只要该组织属于WADC 缔约成员国即可。对于一位未在任何组织注册或未加入任何俱乐部的大众来说,当他们参加某一项赛事时,便要服从兴奋剂的相关规制,接受反兴奋剂组织的监督。

3.1.2“大众运动员”释义的确定

2021 年实施版WADC 规定的“Recreational Athlete” 这一概念,将会出现在我国有关方面参照WADC 制定的《反兴奋剂规则》的附录“定义”中。 但我国目前对大众运动员的称呼五花八门,概念的混乱不利于运动员对反兴奋剂规则的理解,需对这类运动员作出精准且统一的定义。

一些学者在解读2021 年实施版WADC 时,将“Recreational Athlete”译为“业余运动员”。 业余是指从事本职工作以外的社会活动,业余运动员指的是不受雇于任何职业俱乐部的体育参与者,他们自行训练或在社会组织的帮助下参赛,因此人们会认为业余运动员受到训练时长和科学性的限制,成绩往往低于专业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但这并非绝对。追溯现代奥运会的发展历程,奥运会起初秉持“纯粹业余”原则,直至1980 年才逐步向职业选手开放参赛资格,甚至目前职业拳手仍不能参加奥运会,因此代表国家参加高级别赛事的运动员中不排斥业余运动员。 再如马拉松赛事中的精英业余运动员登上领奖台并不罕见,国内崭露头角的贾俄仁加以及2018 波士顿马拉松冠军日本公务员川内优辉,都是具备国际顶尖水平的运动员。 业余运动员与参加低水平赛事的较低水平运动员不能划上等号,“业余运动员”是对“Amateur Athlete”的最好诠释,赋予其他理解将会在我国的反兴奋剂规则中产生歧义。

“非注册运动员”是《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的一个运动员类别,与大众运动员类别有所重叠但不等同。 “Recreational Athlete”条件之一是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前五年未被纳入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注册检查库,而《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中的注册仅是一种信息登记措施,指运动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可获得某一级别赛事参赛资格。 非注册运动员有纳入兴奋剂注册检查库的可能,例如全国年度排名前十的非注册男女马拉松运动员,需要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的注册检查库,他们则不属于“Recreational Athlete”范畴。运动员不在任何协会单位注册,也不在兴奋剂注册检查库内,只有参与某项运动时,接受全国单项运动项目协会的管理处罚,该类运动员符合2021 年实施版WADC 规定的“Recreational Athlete”。非注册运动员与非纳入兴奋剂注册检查库运动员,两者的“注册”概念完全不同,因此将“Recreational Athlete”译为非注册运动员会出现语义的混同。

“休闲运动员”是中国田径协会在2019 年11 月的反兴奋剂事件重要回顾中对“Recreational Athlete”较为直白的翻译方式。 “休闲运动员” 从一般定义分析,指为了娱乐而参加运动,参加较低水平比赛的运动员,他们通常不需要专业系统的训练,不太注重追求卓越或战胜他人。较低水平赛事同样蕴含体育赛事的竞技性,“休闲”一词削弱运动员对拼搏进取体育精神的追求,更适用于广大健身爱好者。检索我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以及其他反兴奋剂规则中未曾出现过类似的表述,因而“休闲运动员”在我国反兴奋剂规则中的使用,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问题。

2020 年12 月28 日,我国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反兴奋剂规则》,并于2021 年1 月1 日实施,其中将“Recreational Athlete”译为“大众运动员”,并将其解释为由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确定的自然人,不专门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的普通体育运动参加者。 我国《反兴奋剂规则》中对“大众运动员”的解释,可看出该类运动员不仅包含参赛运动员,也包含更为广泛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并将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及单位注册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或国家级比赛、全国性比赛等的运动员排除在外,类似于运动员的“兜底条款”。“大众运动员”的用法在我国此前的规范性文件中有迹可循,如全运会上将运动员分为专业组与大众组参赛,《中国田径协会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反兴奋剂工作管理办法》 中规定了对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处罚。此外,中国田径协会制定了详细的大众选手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大众运动员参加某类国家认证赛事并达到相应成绩可申请相应的等级,经认证的大众运动员若兴奋剂检测呈阳性则要接受反兴奋剂机构处罚。 在我国《反兴奋剂规则》正式确定“大众运动员”概念后,各体育协会颁布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以这一定义为准,将相同类型的运动员命名为“大众运动员”,而不同类型的与“大众运动员”概念进行区分。 基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各体育协会对大众运动员的处罚规定也应按照《反兴奋剂规则》进行修改。

3.2 “大众运动员”的范围

3.2.1 WADC 对“大众运动员”范围的界定

2015 年实施版WADC 未对大众运动员进行范围的界定,仅授权各国自主选择是否对大众运动员实施兴奋剂检测和管制,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可自行规定何种运动员属于大众运动员,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此前,WADC 虽赋予各国管制大众运动员极大的自主权,但反兴奋剂制度中有具体体现的国家在少数,其中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已经明确界定“大众运动员”范围,并针对这类运动员作出区别于其他运动员的一些反兴奋剂规定。 考虑到大众运动员被检测出最多的是用于治疗感冒的处方药伪麻黄碱以及被美国所允许的大麻,年纪较大、患有慢性疾病的运动员寻找可替代的处方药非常麻烦,意外摄入违禁物质的风险大等客观因素,美国反兴奋剂机构设计了适用于大众运动员的医疗用药豁免(Recreational TUE,RTUE)[7]。 大众运动员在特殊情况下无意使用违禁物质和治疗方法,美国反兴奋剂机构会给予他们的医疗用药豁免申请一定的宽限。 意大利关于大众运动员的规定比较简单,即参加“没有国家相关性的体育竞赛”的运动员,兴奋剂监督和控制委员会专门负责测试大众运动员[8]。 大众运动员以是否纳入注册检查库进行区分,列入注册检查库名单的运动员无论在比赛期间还是非比赛期间都有义务定期接受反兴奋剂管控,其他大众运动员也有接受反兴奋剂控制的义务,但不会进行定期的赛外检查。

2021 年实施版WADC 突破性地明确大众运动员的范围,指由相关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定义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兴奋剂违规行为发生前五年内:(1)曾是国际水平运动员(由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 认定的标准) 或国家级运动员(由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根据 《检查和调查国际标准》 认定的标准);(2) 曾代表任何国家参加无年龄限制国际赛事的人;(3)曾经被纳入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的注册检查库或行踪规则库中的运动员,允许对大众运动员在后果处理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仍然有权决定是否按WADC 中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对参与健身活动但从不参加比赛的大众运动员进行处理。

WADC 要求签署方将反兴奋剂规则纳入并运用,对于各国反兴奋剂组织来说,可以将WADC 直接采纳,或者转化为本国反兴奋剂规则。 WADC 中体现了多元化的规则策略,包括强制性规制和自愿性规制,混合的规制模式是不同主体、不同策略和不同制度之间的排列组合形成的治理系统,是对反兴奋剂规则的强化[9]。 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对大众运动员的设置是自愿性规制,各国有权决定大众运动员的具体范围,并且针对大众运动员制定兴奋剂行为规范,只要不违背2021 年实施版WADC 的强制性条款。虽然WADA 允许国家反兴奋剂组织决定本国的大众运动员主体,但仍然需要对签署方是否履行WADC 规定的权利义务予以监督,若未按WADC 规定处理大众运动员违规行为,签署方仍要承担不遵约的后果。因此,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作为签署方遵照2021 年实施版WADC 规定,明确且恰当地界定大众运动员范围是规制他们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前提,一方面能够严格遵守WADC 关于大众运动员的特殊规定,另一方面能够结合我国国情对大众运动员兴奋剂预防、检测与处罚作出调整。

3.2.2 WADC 界定“大众运动员”范围存在的问题

第一,“大众运动员”范围过于宽泛。 与“大众运动员”一同在2021 年实施版WADC 中增加的是“受保护的人员”的概念,包括未成年人和残障人士。 在2021 年实施版WADC 中,大众运动员和受保护人员享受了同样的待遇,比如不强制公开信息、适当减轻处罚等,但受保护人员的类型在民法、刑法及国际宣言中均可找到依据。 民法将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对自然人的责任认定给予区别对待,刑法对未满14 周岁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有例外规定。 《美国残疾人法案》 和欧盟全民体育宪章中新增专门的残疾人部分,为残疾人群的体育参与提供保障。 2021 年实施版WADC 对受保护人员违规处理后果也据此加以区分,未满16 周岁和残障运动员可以无条件适用特殊规定,而对16~18 周岁运动员予以部分限制。对比“大众运动员”和“受保护人员”在2021 年实施版WADC 中的规定,这两类受到的保护和宽待大致相同,受保护人员多了运动员辅助人员的自动调查,以及避免与禁赛期运动员的接触,但受保护人员自身因兴奋剂违规所承担的后果与大众运动员是一致的。 受保护人员因年龄或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受到规则的特殊保护,但大众运动员本身不属于特殊人群或者弱势群体,并且大众运动员缺少年龄和行为能力的限制,界定标准应当高于受保护人员。

第二,“大众运动员”与“受保护人员”的范围出现重合。 WADC 规定“受保护的人员”的范围是:(1)发生兴奋剂违规行为时不满16 周岁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2)满16 周岁但不满18 周岁,未纳入任何兴奋剂注册检查库且从未参加过任何无限制年龄级别的国际赛事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3)由于年龄以外的原因,根据可适用的国内法,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运动员或其他自然人,如残障人士和智障人士[10]。大众运动员的范围与满16 周岁但未满18 周岁的受保护人员范围出现了重合,两类主体集合的部分是16~18 周岁、 五年内未被纳入任何兴奋剂注册检查库、 五年内未代表国家参加过无年龄限制级别的国际比赛、 且不是国际水平或国家水平运动员。 满足上述要求的运动员既符合受保护人员,也符合大众运动员,但大众运动员只要求五年内未代表国家参加无年龄限制的国际活动,满16 周岁且未满18 周岁的受保护人员却要求从未参加过任何无年龄限制的国际活动,少了“五年内”和“代表国家参赛”的优势条件,这部分“受保护人员”设置的标准甚至高于“大众运动员”。由于新规定表述不严谨,使得大众运动员和受保护人员的范围衔接出现问题。

如果各国反兴奋剂组织不加考虑地按照该标准实施,大众运动员只排除了极少数顶尖运动员,其余大部分运动员都可被涵盖在这一主体范围内,从而适用宽待处理规则。 那么对未成年人和缺乏法律行为能力人这类真正特殊群体的保护似乎失去了意义。 2021 年实施版WADC 规定的 “大众运动员”范围是最低标准,各国反兴奋剂机构在WADC 规定基础上有自主界定该类运动员范围的权利,我国在制定反兴奋剂规则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限缩,让新规则保护应该受保护的运动员。

3.2.3 限缩“大众运动员”范围的途径

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在2021 年实施版WADC 公布之前,已经有关于大众运动员范围的规定:在兴奋剂违规行为发生前二十五年内,(1)没有被纳入美国反兴奋剂注册的测试池或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注册的测试池;(2)没有代表美国参加国际赛事;(3)没有在任何体育项目中赢得国家或地区级别的比赛;(4)没有在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举办的超过五十位参赛者参加的无年龄限制组类别项目中获得前三名;(5)没有在参加的体育项目中获得超过500 美元的奖金[11]。

对比2021 年实施版WADC 和美国反兴奋剂机构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大众运动员范围明显小于2021 年实施版WADC 的范围。两者规定方向大致相同,都将大众运动员限制在了低级别比赛和低水平运动员中,都将纳入国际注册池和美国反兴奋剂注册池、 代表国家参赛的运动员排除在大众运动员范畴之外。 两者区别在于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将大众运动员范围限制得更窄、规定更具体,细致到国内赛事的类别、参赛人数、奖项和名次,尤其是25 年的时间限制远远超过WADC 规定的5 年。

2021 年实施版WADC 给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单项体育联合会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国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界定“大众运动员”范围,参考美国做法和WADC 其他规定,笔者认为基于WADC规定,我国限制“大众运动员”范围的方法有:第一,降低曾经参加比赛的级别,可排除曾在国家级或地区级赛事中获奖的运动员;第二,延长时间限制,不同体育项目运动员职业生涯也不同,可根据体育项目特点制定;第三,排除多次违规的运动员,大众运动员若多次违规,即十年内多次违规未被证实无过错,可以考虑将他们排除。虽然大众运动员容易误服误用,但已有兴奋剂违规行为在前,应该提高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何况再次违规中的无过错依然不成立,运动员哪怕不是主观故意,也存在较大的过错。

4 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

2015 年实施版WADC 对大众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较为笼统,反兴奋剂组织可以决定:进行有限的检查或根本不检查,可以不对所有禁用物质进行检测,可以要求部分或不要求行踪信息,也可以不要求事先提供医疗用药豁免申请。 如果反兴奋剂组织管理下的大众运动员参与了低于国际级或国家级的比赛,且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第2.1 条【注1】、第2.3 条【注2】或第2.5 条【注3】,则必须按WADC 中兴奋剂违规的后果处理,即一旦被检测出兴奋剂呈阳性,将要面临与高水平运动员相同的兴奋剂违规处罚,所面临的处罚较为严厉且争取减轻处罚难度大。

2021 年实施版WADC 对大众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作出宽大处理,并且更加重视对这类运动员的权利保护,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缓和归责原则、调整处罚规则、不强制公开违规信息这三方面。目前我国多数参赛的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由单项体育联合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约束,根据2021 年实施版WADC的规定,我国也应从大众运动员处罚规则上的证据规则、处罚标准、处罚结果管理等方面作出规范。

4.1 缓和大众运动员举证责任

2016 年厄瓜多尔运动员伊利斯卡斯在维也纳马拉松中,检测出“19- 去甲雄酮”物质,国际田径联合会作出4 年禁赛处罚。 伊利斯卡斯主张缩短禁赛期限,因她参赛时是一名没有接受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正式指导的非专业运动员,平时长期食用家乡农场养殖的鸡肉,农场中有家禽和斗鸡,误食喂养营养液的斗鸡肉是她提供的最有可能的物质来源。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最终未采纳运动员主张,也未酌情考虑其身份,维持4 年禁赛处罚[12]。

按照2015 年实施版WADC,运动员若主张第10.4 条“无过错”条款【注4】和第10.5 条“无重大过错”条款【注 5】抗辩,首先必须证实该禁用物质如何进入运动员体内,提供的证据需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 在缺乏有直接证明力证据的情形下,只能通过其他间接证据佐证。 若间接证据要达到优势证据标准,该案运动员还需要提供的是,农场使用含该物质的补充剂喂养斗鸡的证据,以及证明她食用斗鸡肉的可能性高于不食用的可能性[13]。 可以看出运动员若要主张无过错或无重大错过,第一步证明违禁物质的来源便难以实现,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能平衡严格责任带给运动员的举证压力。2021 年实施版WADC 附录中“无过错或疏忽”和“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的定义里,在必须确定违禁物质来源的例外中增加“大众运动员”,该项规定免除大众运动员确定违禁物质来源的繁复过程,在确定违禁物质来源顺利解决后,运动员才能够继续主张“无过错或疏忽”及“无重大过错或疏忽”。

但我国现行规定中甚至存在部分大众运动员负担比注册运动员更苛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这不符合2021 年实施版WADC 的意志。 《中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管理办法》 对大众运动员违规的禁赛期是:第一次构成兴奋剂违规的,涉及非特定物质禁赛4 年,当事人能证明非故意违规的禁赛2 年;涉及特定物质,反兴奋剂组织能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违规的禁赛4 年,反兴奋剂组织无法证明当事人是故意违规的禁赛2 年。 而 《中国田协反兴奋剂工作实施细则》对注册运动员的规定是,第一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处以2 年禁赛,第二次被检查出兴奋剂呈阳性者终身禁止参加由政府资助的各类全国田径比赛。 注册运动员第一次兴奋剂阳性禁赛期比大众运动员要短,大众运动员需证明无故意才可减免至2 年禁赛期。2021 年实施版WADC 的修改明显减轻大众运动员的举证负担,这是WADC 体现的理念,我国应当在实践应用中顺应这一趋势,在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认定上保留严格责任原则,在处罚力度确定上(在标准禁赛期限上予以缩短或采取其他处罚方式)缓解大众运动员证明物质来源的困境。

4.2 放宽无重大过错大众运动员的处罚

运动员故意摄入兴奋剂的行为,无论高水平或低水平运动员都是不被允许的,应当严格处罚。但与运动员谨慎注意义务所对应的过错、无重大过错、无过错之间界限没有明确的划分,存在一定裁量空间。在大众运动员无故意的前提下,运动员的审慎注意义务、 自身局限性等其他因素应当成为判断过错程度的重要标准,有的违禁物质如感冒药常见物质伪麻黄碱存在误服的可能性,则需进一步考察运动员过错程度。2021 年实施版WADC 正视了大众运动员和专业运动员之间的差异,第10.6.1.3 条规定不涉及滥用违禁物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情况下,大众运动员主张无重大过错的,至少受到训斥,至多禁赛期由4 年减少至2 年,视大众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而定。并且运动员主张无重大过错可适用于所有物质,不仅是特定物质和受污染产品,这无疑是对认定大众运动员无重大过错门槛的降低。

从2018 年开始李文杰、董雪、魏魁等十多位大众运动员受到了禁赛4 年的最高处罚。 其中仅发现一例处罚较轻,曹凤英在比赛前服用含有士的宁的治疗腰痛药物,而且在检查记录单上注明了用药情况,最终对她作出取消成绩以及禁赛6 个月的决定。在特定比赛中,全运会马拉松大众组比赛期间被查出兴奋剂阳性者4 年禁赛,罚款4 万元;“我要上奥运”系列赛面向大众运动员开展,被发现违规的取消集训资格,今后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集训队。就近期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公布的对大众运动员所作的处罚来看,我国正在严厉打击大众领域兴奋剂违规行为。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为发展中国家,环境污染和食品卫生还存在很多有待解决的问题,运动员服用含违禁物质的食品、药品风险大,应更加谨慎对待大众运动员的处罚[14]。我国有权自主确定“大众运动员”的范围并制定相应规范,但不可违背WADC的强制性规定,更不可为了震慑大众运动员而给予过于严厉的处罚,打击兴奋剂是体育竞赛的必然要求,也应当保护主观不存在过错或过错程度小运动员的基本权益。

4.3 不强制公开大众运动员的违规信息

包括兴奋剂调查、检测、兴奋剂处罚、听证等在内的反兴奋剂活动,都会涉及运动员的个人信息处理。 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14.3.2 条规定要求反兴奋剂组织必须在决定作出后的20 天内公布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行为,公开的信息包括兴奋剂事件的处理结果、运动项目、违反的反兴奋剂规则、违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的姓名、 禁用物质或方法以及处罚后果。 由负有违规结果管理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公开披露,至少应将所需信息发布在反兴奋剂组织的网站上,信息保留时间为一个月或整个禁赛期中较长的期限。2015 年实施版WADC 不强制公开兴奋剂违规信息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只有未成年人,不包括大众运动员。

兴奋剂违规本质上是一种失信行为,失信行为是一种对社会危害不那么严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并非不可原谅,因此兴奋剂违规信息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可以不被公开。 此外,反兴奋剂活动是一项侵权风险极高的举措。 血检或尿检的兴奋剂样本采集方式,通过检测能提取到运动员的身体信息和健康状况等隐私,以及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如果信息没有被妥善保管,将会严重侵犯运动员隐私权。 公开获得名次运动员的兴奋剂违规信息对于预防和惩戒兴奋剂违规行为是有社会价值的,但2021 年实施版WADC 不要求强制公开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信息,是考虑到与顶尖水平运动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比,大众运动员对反兴奋剂斗争的警示作用有限。 并且,运动员所产生的公共价值具有时效性,在取得名次和公布处罚的当下价值最大,且社会价值将越来越少,但对个人的道德品质评价影响却将持续存在并扩散。

基于以上的考虑,我国对大众运动员违规信息处理应注意:首先,信息收集方面,根据《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国际标准》(International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of Privacy and Personal Information,ISPPPI) 的规定,一般性的同意不能获得完全的合法性基础,还必须证明运动员的同意是知情的、 自由给出的、 特定的、清晰明确的,对于敏感个人信息的同意要求必须是明示的[15];其次,信息公开方面,坚持采取措施的相称性,公开的违规信息通常包括姓名、比赛项目、禁用物质等,这些信息不涉及运动员的隐私,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风险较小;最后,侵权救济方面,ISPPPI 在第11.4 条中规定,当反兴奋剂组织不准确、不完全或过度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立即予以修改、修正、阻止传播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对信息主体规定了知情权、修改权、申诉权。 但当运动员权益因不恰当的信息公开措施受到侵害时,反兴奋剂机构如何弥补和赔偿尚未规定,这是未来仍需研究和完善的方向。

5 大众领域兴奋剂问题的监管

5.1 当前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大众体育领域查出的兴奋剂案件数量有上升趋势,马拉松、铁人三项和健美等体育项目处罚了多起大众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16]。大众运动员参与的体育赛事日益增加,但由于缺乏专业指导和兴奋剂教育,他们无意摄入违禁物质的可能性高于专业运动员。 大众运动员的数量和整体水平都在提高,兴奋剂违规行为虽为少数,但也应看到兴奋剂在大众运动员群体中快速蔓延。 出现当前局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大众领域兴奋剂检测不力。 如今每年向大众开放的赛事数以万计,并且为了鼓励大众参与,赛事设置参赛门槛较低,给大众运动员提供了诸多竞技平台。 但根据国际田联诚信委员会(Athletics Integrity Unit,AIU)兴奋剂检测结果调查显示,存在低级别赛事赛内检测少甚至不检测的现象。 2019 年兰州举办的国际田联路跑会议上,AIU 官员布莱特·克罗斯公布了一组调查数据:按照每场比赛6 位(男子3 人,女子3 人)登上领奖台的运动员数量计算,全部获奖的选手中,有74%的运动员没有进行兴奋剂检测,22%的赛事甚至没有对任何一位获奖选手进行任何兴奋剂检测[17]。 若在实践中被检测的大众运动员数量寥寥可数,那么在该领域适用新修改规定的前景将十分有限。

第二,大众运动员兴奋剂检测与处罚机构职责不明晰。 2015 年世界六大名城马拉松之一的伦敦马拉松,在过去的12 年中共有二十位大众运动员血检结果可疑,但国际田联并未对他们进行处罚。 国际田联斥责伦敦马拉松赛组委会药检不力,伦敦马拉松组委会指责国际田联未通知运动员的血液测试结果存在异常,国际田联与马拉松组委会的职责不明晰,使得没有及时对违规运动员采取措施。即便是在兴奋剂监管方面做得最好的伦敦马拉松,在大众运动员的兴奋检测和处罚规则上仍存在着疏漏,而我国对这类接纳大众运动员参赛的运动项目兴奋剂规范相当薄弱。

第三,大众运动员有意规避专业运动员身份。调查中发现,大众运动员自发训练、恢复等环节趋于成熟,和专业运动员之间的成绩正无限接近中,其中的佼佼者更有机会向专业运动员“施压”[11]。 有运动员表示更多人选择以大众运动员的名义参赛,因为专业运动员必须面临繁琐的注册以及严格的兴奋剂检测[7]。 虽然大众运动员误服误用兴奋剂的可能性较大,但不排除他们故意使用的可能,甚至有些涉及性质恶劣或社会影响力大的兴奋剂案件。 虽然WADC 在处罚上作出让步,但并非所有大众运动员都是无辜的,只依靠道德和知识普及进行引导远远不够。

5.2 对我国大众体育长远发展的启示

以上问题为我国大众体育的长远发展提供思路且起到警示效果,应当开展更广泛的反兴奋剂斗争,强调大众运动员兴奋剂教育的重要性。

首先,加强对大众运动员的赛内检测。大众领域赛事检测不力,再加上对大众运动员违规的宽待处理,很有可能助长兴奋剂泛滥的风气。 2021 年实施版WADC 虽然强调对运动员的保护,但不代表在打击兴奋剂方面有所松懈,否则将会成为大众运动员滥用兴奋剂的“帮凶”。 大众运动员没有系统的赛外检测和生物护照,即便他们可能在训练期间使用兴奋剂不受限制,反兴奋剂机构不可能对每一位参赛运动员进行检查,最好的方法是通过严苛的赛内检测加以控制。 赛内检测的对象是每场比赛排名靠前的运动员,不同级别检测人数和样本数量各不相同。兴奋剂检测一般只由一个单独的机构负责。 在国际级赛事中,发起和指导样本的采集工作由作为赛事管理机构的国际组织负责,国家级以下进行兴奋剂检测的比赛则由各国反兴奋剂组织进行检查。 大众运动员参加任一级别赛事,便要接受对应反兴奋剂机构的兴奋剂检测,若赛事管理机构没有依职责进行赛内检测,将受到上级体育组织的处罚。

其次,建立低级别赛事反兴奋剂工作责任制。随着我国体育强国建设的推进,接纳大众运动员的比赛数量日趋增长,市场化运作是低级别赛事的必然趋势,政府在赛事开展中的干涉逐步缩小,但要加强主办方兴奋剂检测工作的监督。 赛事主办方如果在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过程中延误或拒绝开展赛内兴奋剂检查工作,或在反兴奋剂工作中的组织、保障、管理不利造成兴奋剂违规事件发生,比如允许处于禁赛期或被临时停赛的运动员参赛、 兴奋剂检查设备准备不完善、阻挠或拖延兴奋剂检查人员工作、兴奋剂违规事件后未能及时通知运动员或其他辅助人员等情况,体育协会应当对赛事组委会作出严厉处罚,甚至取消其举办比赛的资格。 除了赛事主办方,针对一些社会体育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对社会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负责,由各地体育项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辖项目参加全国比赛及本地区比赛的反兴奋剂工作。

最后,开展大众运动员反兴奋剂教育。职能部门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增强大众运动员自身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2020 年1 月,我国参照WADC 及有关国际标准颁布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竞技体育参赛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在赛前通过学习、考试、宣誓、考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威慑力。 我国已建立中国反兴奋剂电子教育平台 (CADEP),目前平台主要是对兴奋剂物质、规则、处罚方面的讲解,未来可将国内外反兴奋剂规则、新闻和处罚及时整理并更新,并将国外资讯及时翻译或上传到CADEP 上,以便运动员及辅助人员查阅和学习。 2015 年WADA 已呼吁更多国家通过严格的兴奋剂法律管控兴奋剂使用,我国出台的《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处罚体育运动当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使用兴奋剂行为,惩处兴奋剂贩卖者、运输者和提供帮助的运动员辅助人员,可以防止违禁物质落入大众运动员及广大体育参与者的手中,营造良好的反兴奋剂外部法律环境。

注释:

【注1】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2.1 条规定:“在运动员的样本中,发现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构成兴奋剂违规。 ”

【注2】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2.3 条规定:“逃避样本采集,或在接到依照反兴奋剂规则授权的检查通知后,拒绝样本采集、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样本采集或者其他逃避样本采集的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

【注3】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2.5 条规定:“破坏兴奋剂管制过程,但又未包括在禁用方法定义之内的行为。 篡改包括但不限于故意干扰或企图干扰兴奋剂检查官、向反兴奋剂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恐吓或企图恐吓潜在的证人。 以上行为构成兴奋剂违规。 ”

【注4】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10.4 条规定:“无过错要求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证实自己不知道或不曾怀疑,即使在极其谨慎的情形下也不可能知道或怀疑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在此种条件下则可以免除禁赛期。 ”

【注5】2015 年实施版WADC 第10.5 条规定:“无重大过错指考虑到无过错的标准并且当结合案件整体情况判断,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证实了自己的过错或疏忽与兴奋剂违规关联性不大,则相应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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