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困境与完善建议

2021-11-25 06:03夏元元谢海燕
科学与生活 2021年16期
关键词:侵权版权保护

夏元元 谢海燕

摘要:我国的传统音乐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而陷入了版权保护的困境,数字音乐版权领域自媒体的兴起导致数字音乐面临大量隐蔽的侵权行为而使版权所有者遭受严重的损失,维权成本巨大,阻碍版权所有者的维权步伐。为解决这种困境,在法律层面上提高侵权成本,版权保护实践与大数据信息处理相结合,实现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合理分配,以期有益于实现数字音乐版权的有效保护及促使数字音乐产业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侵权

音乐传播载体历经了黑胶、磁带、CD与数字的转变,在互联网快速蓬勃发展的当前,音乐作品的数字化成为音乐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音乐的迅速崛起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网络侵权事件时有发生,数字音乐作品的版权保护工作迫在眉睫。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当前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出发,分析国内外版权保护的研究现状,对当前数字时代音乐市场上错综复杂的版权侵权的困境展开讨论,并对该困境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数字音乐产业的有序发展。

一、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一)数字音乐的概念

数字音乐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伴随着CD刻录技术的发展而发展,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以一种锐不可当的态势迅速发展。数字音乐利用新型储存形式,将相同音质的音乐作品通过网络进行无限复制与传播,具有永久使用的特性。与传统音乐相比,数字音乐是音乐作品的一种新型储存形式,2正因为数字技术的兴起,使得音乐作品摆脱了有形载体的束缚,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实现更加快捷迅速的传播。传统音乐需要在刻录设备上复制在光盘和磁带等有形介质中,复制成本较高而且复制版本失真。数字音乐的辉煌成绩来自数字网络网技术的发展,与此同时,数字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也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致使网络版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美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回溯美国影视音乐产业中对于音乐版权的保护,第一次是由于科学技术的推动,美国传统音乐产业在发展之初由于其根据音乐作品(主要是乐谱)复制发行从而获得收益的发展模式与出版产业的相同,一度属于出版产业。随着十九世纪录音与广播技术的出现,美国音乐版权保护发生了第一次转型,至此版权人也愈发重视音乐作品的公开演出。当音乐作品以复制发行唱片的形式进行传播时,音乐版权保护制度的是以录音制品为主的音乐版权。当音乐作品是以转让音乐作品版权的形式传播时,音乐版权制度保护的就是音乐作品版权、音乐作品表演权等权益。第二次是由于数字技术的蓬勃发展。进入二十世纪伴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音乐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音乐作品以二进制的数据形式在多媒体中广泛传播,这种传播模式也伴随着超低的成本,致使侵权现象愈发严重。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并伴随着每隔三年不断地修正,在数字版权管理上与时俱进。当苹果公司横空出世迅速占领移动设备市场时,一种新的音乐作品格式ACC也相应的产生,苹果用户只能在苹果公司开发的软件上购买音乐进行播放,这样的做法在某种意义上解决了数字音乐被无限制的复制、传播的问题,但是这也只是限制了苹果用户,其他播放器仍然可以播放其他格式的音乐。直到2018年颁布《音乐现代化法案》,该法案合并数部法案,如《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CLASSICS法案》等混乱的法律法规,对音乐作品传播过程中版税收发制度3进行完善,缓解当前技术与法律制度脱节问题。

(三)中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现状

我国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制度最早产生于清末的《大清著作权律》,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开始着手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1991年6月1日第一部《著作权法》正式实施。此后,著作权法一直处于讨论与修正中,一直到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对作品的类型与定义进行新的解读,突破了作品类型的法定原则,形成作品客体类型开放的格局;新增“视听作品”类型,或将解决影视文化产业中有关网络游戏运行画面、网红直播画面、VLOG影像等影像作品类型归属的争议;合理扩张广播权和广播组织权范围,解决了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之间权属不清的问题,切实增强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同时,提高法定赔偿最低标准为五百元,增设惩罚性赔偿。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自媒体兴起与侵权泛滥的困境

自媒体是被广泛称为“公民传媒”,是组织机构与个人通过网络途径对外发布信息、输出思想观点与新闻的传播形式,常见的自媒体具有平民化、大众化、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如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的普及越发带动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但同时对数字音乐的版权保护来说也是极大的风险,比如,相对分散的自媒体平台无法集中监管,加大了版权所有者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增加了监管人员的监测成本,加重了司法工作人员解决纠纷时的时间成本。

一些籍籍无名的原创音乐人录制了许多原创音乐作品,为了迅速传播,在自媒体上宣传自己的新歌,为了点击率与流量通常会选择将版权做无偿的处理,当歌曲红遍大江南北时所获得的版权税仍然以发歌时计算这些原创作者很难获得与之相匹配的版税。不光是音乐作品,短视频中使用作为背景音乐的作品也同样面临着这样的困境。在数字音乐作为背景音乐使用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版权问题。频繁出现的侵权问题暴露出两方面原因,一个是音乐作品的使用者版权意识不够,另一个方面就是数字音乐的商业授权平台与传统音乐授权平台而言发展时间过短,还未形成良好的商业经验与成熟的技术设计。体现在从事专业细分领域在国内BGM的授权平台无论是在版权拥有的数量还是后台算法、设计交互上都没有一个成熟的技术做支撑,在此方面改进的,提升平台自检自测水平、完善算法程序加强人性化设计,势必会使我国的BGM正版授权脱颖而出,获得更加长足的进步。

(二)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认定难的困境

侵权行为的隐蔽且难以认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音乐作品版权,根据《著作权法》、《民法典》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规定可知,需要满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權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

首先,对于侵权行为而言。互联网高效的传播速度,导致网络侵权行为历时短暂,根据2008年一高校的模拟试验4显示数据传输速度为每秒10M以上,根据资料上显示一首数字音乐大约为5M,传输速度约为2秒,而距今已经12年,传输速度不可同日而语,速度会更快,这也就导致了音乐作品在网络传播这种媒介之下被侵权的可能性极高,侵权行为更为隐蔽,增大取证调查工作的难度。其次,对于因果关系而言。如网易云等音乐播放平台以及如抖音等短视频播放平台都极有可能对数字音乐的版权造成侵害,但是侵权行为与因果关系的确认上存在问题。比如,在某音乐平台上播放的付费数字音乐,网民经付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听可以下载,假设一首音乐作品被传输给99个用户,而这99个用户在获取作品后同时成为节点,各将该作品传输给了其他100个用户则此时该作品被侵权传播给了9999个用户,但是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最初传播者却仅仅传输给了199个用户,而版权所有者所受到的损害应按照9999个用户未经授权获取作品来计算。5最后,对于过错的认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当事人主观心态难以判断。比如,付费音乐经购买后播放被人录播之后的间接侵权行为,虽然用户下载数字音乐作品使用的行为已经通过购买得到了相应授权,不构成侵犯版权的行为,但是播放之后被他人录播时其主观心态难以判断。

(三)数字音乐版权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困境

音乐人创作歌曲时,一开始可能是纯粹的喜欢音乐,并未真正想过版权的问题,直到自己的作品被人拿去商演还名声大噪赚了钱,才发现自己处于被动的状态,此时才发现 自己无法从商演中赚取应得的那部分版权收益。比如在KTV点唱率很高的《完美的一天》,版权人虞笙收到的预付版税不到2万,即使后续的版权收益很多,但是利益分成混乱也使得版权者就此作罢。很多时候音乐人发行了音乐,但是销售数据在音乐公司手中,音乐作品版权者无法获悉具体数据,导致没有清晰的收益比例。

目前我国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仅有两家,音乐产业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是从人和物两个角度进行的划分,分别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其中,音著协主要负责维护词、曲作者以及其他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音集协则负责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6根据这两种划分方式来管理音乐产业的发展过于笼统,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相关政策的保护和其他音乐播放平台的巨大影响力,两个管理组织的存在感相对较弱,以至于对于行业内一些不利于数字音乐产业发展的乱象束手无策。

三、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数字音乐侵权成本,加强法律惩治力度

为了杜绝音乐作品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提高这种侵权行为的犯罪成本,让不法分子无利可图,那么结果也就显而易见了。近些年来国外数字音乐版权巨头为了更加有效的维权,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致力于在源头上保护音乐版权,效仿美国苹果公司研发的新的音乐作品格式ACC,对数字音乐产业进行全面的技术革新。比如,华纳唱片公司、索尼唱片公司、微软公司都在该领域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用技术手段保护音乐作品的版权。数字版权管理系统与数字水印技术逐渐占领数字音乐市场,增加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有效减少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概率。这两项先进的技术手段为数字音乐保驾护航的同时,也增加了用户使用音乐的难度,造成用户体验观感差,不仅如此,如此高昂的研究成本转移到音乐作品当中,最终也会由用户买单。音乐播放平台固守常规不寻求更佳模式,表面一片风平浪静,一劳永逸,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这样的商业模式最后会激发起用户的逆反心理,降低用户的购买欲望,从而引发更为严重的侵权乱象。

相较于美国发达的音乐产业版权保护制度,我国的音乐作品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仍在探索阶段,尽管2020年《著作权法》经过了第三次修正,在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上有所涉及,针对视听音乐作品的广播权进行合理扩张,但是细枝末节上还存在研究空间。目前国外的某些国家面对侵权网站严厉打击,诸如日本等国家对于侵权的网站强制禁止其访问,据此,我国也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潮流,积极借鉴并吸收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在国家层面上以法律的方式杜绝数字音乐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大数据信息处理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结合

大数据是巨型数据的集合,以云计算技术为手段将各种信息数字化以便获取、储存、管理、分析,大数据与云计算密不可分。随着越来越多机构对云技术的开发使得大数据也吸引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所以将大数据信息处理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结合能够有效检测,一方面实时更新音乐版权的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应能够保存和追踪版权作品的传播痕迹,实现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的透明化。7

根据《民法典》与《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的变更一般都是通过合同的方式,音乐作品版权的变更也同样依照合同。在数字音乐领域,这种合同就表现为电子合同形式,大数据的信息收集就应当全面汇总音乐版权信息,做到及时更新和披露。建立数字音乐版权的信息公示平台,方便相关利害关系人查阅和监督,同时该平台与音乐作品版权保护组织音协会和著协会信息共享,以保障后续的音乐作品版权变动信息的及时更新。利用大数据信息收集和处理的能力记录和追踪版权作品的传播痕迹。按照目前的版税计算标准,其依据主要是下载次数及流媒体点播次数,而且当今数字音乐作品间竞争的标的就是流量和时间,这与现行的计费标准在方向上相一致。因此记录和保存传播痕迹对于计算版税具有重要意义,进而对于版权保护亦不可或缺。8

四、结语

数字技术的发展引发数字音乐传播形式的变化,种类繁多的数字音乐播放平台,诸如直播、vlog等短视频媒体播放形式带动数字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在此势头之下,数字音乐的主体变得更加多元化,现有的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制度更加捉襟见肘。因此,本文以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为主题,紧紧围绕数字音乐传播过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分析背后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数字网络时代如何构建一个稳固而安全的音乐环境都是当下值得思考的问题,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音乐版权保护制度更要迎风而上,借鉴和吸收国外的先进经验,取其精华应用到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当中,在网络环境中为数字音乐作品保驾护航,推动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和发展,建立起网络环境下健康的数字音乐产业。

通讯作者谢海燕,1973-01,女,土家族,贵州沿河。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方面的研究,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夏元元(1996年2月-)女,汉族,河北廊坊,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经济法学方向

2闫绍沛.论我国数字音乐作品版权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9(12):23-25.

3《音乐现代化法案》对美国版权法的第115条进行了改革,提出创建一个新机构作为办税征收实体对所有数字音乐作品的机械重制权进行统一管理,包括Apple Music、Amazon Music、Pandora等所有流媒体的生产服务过程。

4 六維空间,又称“东北大学IPv6 BT下载站”,成立于2008年9月7日,2009年2月16日正式更名为“六维空间”,它是一个基于IPV6协议,快速的、海量的资源共享平台。

5刘承韪,孟铂林.“法律+技术”视角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01):167-173.

6 刘承韪,孟铂林.“法律+技术”视角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01):167-173.

7 刘承韪,孟铂林.“法律+技术”视角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01):167-173.

8刘承韪,孟铂林.“法律+技术”视角下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体系构建[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40(01):16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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