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正当性审查探析

2021-11-29 03:04任磊李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1年5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

任磊 李峰

摘 要:采取正当性审查的方式来强化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检察监督,是推进监狱检察供给侧改革的深入探索,也是检察机关在参与监狱治理中贡献检察智慧的有效方式。为了增强检察监督效能,优化监狱治理,有效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可通过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进行正当性审查。遵循监督而不干涉、主动同步动态监督等原则,派驻检察的正当性审查具体可包括决定前审查、执行中审查、提出意见建议、异议解决等内容。

关键词:派驻检察 检察监督 高度戒备管理 监狱治理

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是指,监狱对具有重大现实危险、潜在高度危险、严重违规违纪、解除禁闭后等几类特殊罪犯采取的带有惩罚性和剥夺性的特殊改造管理方式。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罪犯的通信会见、狱内消费、处遇标准、活动范围、劳动学习等权利都受到严格限制。高度戒备管理具有很强的惩罚性、剥夺性、较大自由裁量性和广泛适用性,目前已经成为最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侵犯罪犯正当权益的执法领域,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来强化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制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 、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正当性审查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提升派驻检察效能,改善不当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方式的需要

目前,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共同构成了监狱检察制度。派驻监狱检察是检察机关派驻到监狱履行检察监督职责的专门机构、常驻机构,对于保障刑罚执行顺利进行、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促进监狱安全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暴露出监督方式方法陈旧、机械,监督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对高度戒备管理的检察监督实践中,出现了诸如监督手段软弱、监督措施乏力、监督程序粗疏不具有可操作性等效能不高的问题,[1]已经成为监狱检察工作中亟需弥补的短板和弱项。推进派驻检察供给侧改革,强弱项、补短板,改变派驻检察监督面面俱到而又疲软乏力的状态,必须以守土担责的精神,探索研究更能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效能的工作方式,找准监督“穴位”,抓住主要矛盾,精准发力,把有限的力量集中在最容易出现侵犯罪犯合法权益问题的高度戒备管理这一执法领域,持续深入推进法律监督介入和约束的深度,以有效限制监狱执法的随意性,促进监狱执法依法规范进行,最大限度保障罪犯合法权益。

审视监狱执法实践,高度戒备管理作为一种管理方式被大量适用。但是,高度戒备管理并非由监狱法和司法部规章明文规定,而是监狱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因地制宜制定细则来具体实施的,这就给高度戒备管理适用的随意性提供了空间。实践中也发现有些监狱执法主体法律素养不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罪犯管理中疑难问题的能力相对不足,对高度戒备管理的独立判断能力不强、理解不透、把握不准,导致不懂使用、不会使用、滥用乱用等种种问题,暴露出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方式使用不规范的现状。

因此,通过正当性审查的方式,强化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制约,能够有效克服上述派驻检察监督的弊病,更加精准发现和有效预防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执法的问题,缓解检察职能的广泛性与检察方法乏力之间的矛盾,提升派驻检察监督效能,增强监督的直接性和有效性。

(二)保障罪犯通过申诉寻求救济的客观需要

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罪犯,各方面权利受到进一步限制,较之一般罪犯更加处于弱势地位,申诉难度更大。有的地方监狱管理部门规定,罪犯对于自己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监区或高戒备监区提出,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给予答复,异议期间,不改变高度戒备管理的生效执行。[2]这条关于罪犯对高度戒备管理提出异议寻求申诉救济的笼统规定,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罪犯向监狱提出异议,实际上是向作出决定的主体来申诉,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处理。如果罪犯通过派驻检察寻求救济,目前有三种方式:一是罪犯直接通过自己监区管教民警向派驻检察转交材料。二是通过与家属会见时口头或书面委托其家属来派驻检察申诉。三是通过向监区检察官信箱写信约见派驻检察。这三种方式都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派驻检察很难在第一时间介入,发挥预防和纠错作用。因此,采取对高度戒备管理的正当性审查的监督形式来强化对高度戒备管理自由裁量权的检察控制,以此达到维护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罪犯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尤为必要。

(三)派驻检察具备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正当性审查的便利监督优势

基于运行机制的不同,派驻检察模式与巡回检察模式发挥检察监督功能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派驻检察模式深入监狱、常驻监狱的工作形式,便于人员在任何时间、对任何需要检察的事项开展检察工作,将可能出现的问题遏制并解决在苗头阶段。[3]而巡回检察是定期开展的法律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查阅资料,调查发现和受理罪犯举报来发现和纠正问题。这显然是对已然问题的事后监督。從实践效果上看,巡回检察仅能做到事后纠正,而不能做到提前预防,可见,巡回检察监督效能具有滞后性,缺乏及时性。与巡回检察相比较,派驻检察的日常监督具有不可替代的便利性。派驻检察作为监狱日常监督的常驻机构,具有提前介入、同步动态、全程跟踪高度戒备管理的天然优势,能够在第一时间对高度戒备管理提出质疑和否定性意见,将可能出现的问题遏制并解决在苗头阶段。

二、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正当性审查的标准和原则

(一)标准

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进行正当性审查,应当坚持以下标准:第一,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提请、决定以及执法全过程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超越了法律法规授权;第二,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决定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方式、采取的约束性措施与罪犯的违规行为是否相匹配;第三,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是否综合考量了罪犯的违规事实、违规原因、罪犯的主观恶性和平时表现;第四,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是否考虑了罪犯的精神心理状况;是否考虑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情况;会否危及罪犯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第五,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是否能够起到规范矫正效果和预防效果,能否及时防止恶性事件发生,起到“管理一个,教育震慑一片”的警示教育效果。

(二)原则

一是监督而不干涉原则。对高度戒备管理进行正当性审查,应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监督是检察室的分内之事,配合是在分清了各自职责和工作范围前提下的配合。[4]如何处理监督与配合,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准确把握检察监督权和监狱执法权之间的边界,平衡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和监狱执法权之间的权力冲突。[5]不能以监督干涉监狱正常执法。因此,派驻检察针对高度戒备管理中的不当问题,向监狱提出的意见建议并不当然中断高度戒备管理的正常进行,防止干涉正常的监狱执法活动。二是主动同步动态监督原则。在监狱检察中,检察人员有权随时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经常性和随机的检察,可以通过到罪犯劳动、生活、学习的三大现场进行巡视检察、调查核实有关材料、主动与罪犯或者警察进行谈话等形式进行主动的、预防性的检察,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防患于未然,也能有效发现违法行为或者问题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6]因此,为确保对高度戒备管理的监督效果,派驻检察应积极主动地事前介入,采取同步跟踪、全程关注的方式对高度戒备管理的全过程状况进行跟踪,审查关口要前移到高度戒备管理决定作出前,并往后延伸到执行中直到执行终结。三是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既包括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决定正当与否的审查,也包括对高度戒备管理决定程序的审查。

三、派驻检察对监狱高度戒备管理正当性审查的具体事项

(一)依据审查

一是审查是否在各监区公布高度戒备管理的内容、措施和适用范围,是否组织罪犯学习。二是审查高度戒备管理内容、措施和适用范围与法律法规是否冲突,是否超出了罪犯正当权益的边界。三是审查是否明文规定了罪犯对高度戒备管理提出异议申诉的权利救济渠道,以及强调避免报复的防护性措施,让罪犯可以丝毫不必担心因提出申诉请求而遭到打击报复。[7]

(二)决定前审查

决定前审查是指对监狱拟提请、拟批准对罪犯实行高度戒备管理的审查。一是重点审查罪犯人身危险状况与拟采取的高度戒备管理的层级是否相当,拟提请和拟决定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审查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获得方式是否合法。具体是采用书面审查、询问罪犯等方式审查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罪犯的姓名、年龄、罪名、刑期、所属监区等基本情况是否属实。审查适用高度戒备管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事实認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上是否依法依规。三是审查拟提请和拟决定的程序。审查对罪犯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审批是否经过监区研究呈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监区公示等环节。

(三)执行中审查

一是实地查看干警值班情况,查阅值班日志。二是审查对被采取高度戒备管理的罪犯适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三是审查加用戒具申请审批表是否符合要求。四是询问罪犯,听取罪犯申诉,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出纠正违法违规意见。

(四)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提出口头纠正意见。针对轻微违法、违规或者程序违法的情况,应当场口头向监狱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监狱立即整改。二是提出检察建议。发现监狱取证方式方法不规范、证据存在瑕疵或轻微违法违规问题,向监狱提出检察建议。三是提出纠正违法。发现证据虚假、取证严重违法,有可能造成罪犯被错误执行高度戒备管理的,或者罪犯在高度戒备管理期,管教干警严重违法(违法使用戒具、虐待、殴打罪犯等),应向监狱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监狱立即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四是线索移交。发现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线索,应当按规定移送。

(五)异议解决

监狱认为派驻监察室提出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意见不当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派驻检察室申请复议。如果派驻检察室经过复议决定维持原意见,监狱应当接受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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