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族研究所(院) 创建60周年民族法学研究成果综述与展望

2021-11-30 06:43卢丽娟刘世红
贵州民族研究 2021年6期
关键词:习惯法民族区域贵州省

卢丽娟 刘世红

(1.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贵州·贵阳 550004;2.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的学者从不同视角探讨民族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尤其是对贵州少数民族习惯法、贵州法律制度史、法律制度在贵州的变通实施及贵州民族地区农村脱贫制度和乡村振兴制度等问题作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贵州省民族研究院学者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对进一步研究民族法学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其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丰富和发展贵州民族法学文化。二是为贵州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从而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为贵州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给予法学智慧。为回顾贵州省民族研究院的学者60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本文对贵州省民族研究院民族法学研究成果进行梳理、总结和反思,并展望贵州民族法学研究的趋势。

一、多维度探讨贵州古代法制史

民族地区地方法制史是民族学与法制史的交叉学科,着力于发掘和整理民族地区的法律制度(包括习惯法) 史料,从不同学科诠释民族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启示等。贵州有着丰富的法律文化史料,也有着自身的结构和功能。贵州省民族研究院的学者从不同维度诠释和分析了元明清时期贵州的土司制度、政治制度、财产法律制度及少数民族文化制度等。

(一) 以“土司制度”为切入点,剖析元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制度

土司制度是元明清时期贵州的重要政治制度,尤其是在元代,土司制度是朝廷治理贵州的主要政治制度。虽说明代和清代的朝廷试图通过“改土归流”的举措改良或取消土司制度,但是在明清时期贵州的一些地方,土司制度仍是重要的政治制度。因此,研究元明清时期贵州政治制度都绕不开土司制度。改土归流是明清两代朝廷对贵州治理的一种方略,实质上是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的协同治理。翁家烈、李平凡及余宏模等学者以“土司制度”为切入点,剖析了元明清时期贵州的政治制度。翁家烈从贵州历代政权制度变化谈新方志的编写,阐述了贵州历代政权制度在新方志编写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论述了土司制度与新方志编写的互动关系。李平凡从社会人类学的视角探讨了贵州元代土司制度,并提出了一些观点。他认为:“彝族社会的土目是元代土司制度建立过程中出现的汉语土语名称,可上推至彝族君长制度形成之时。”[1]余宏模以《清实录》和清代贵州的县志、民族志等史料为中心,分析了清代贵州土司制度,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观点:“清代前期为建立和巩固封建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在处理贵州民族问题时,沿袭继承并发展了土司制度,旨在限制打击和瓦解土司势力,并为雍正时期推行改土归流奠定了基础。”[2]

(二) 诠释和分析明清时期贵州基层社会治理与田土制度

基层社会治理和田土制度的关系极为紧密,呈现出“互为助推”的互动关系,在农业社会,田土是极为重要的不动产,也是税收来源之泉,更是普通老百姓立身之本,甚至是调控基层社会之利器。因此,贵州省民族研究院的部分学者从基层社会治理的维度来探讨田土制度,也有的学者从田土制度分析基层社会治理。由于明清时期贵州具有特殊的社会场域,所以明清时期贵州基层社会治理和田土制度呈现内卷化的特质。翁家烈从社会治理的维度探讨明代贵州封建领主制转型为封建地主制的必然性和原因。“贵州社会形态发生了划时代的变化——社会形态诸领域继续向纵深发展,从而导致封建领主制的崩溃和封建地主制的确立。”[3]杨有赓深入清水江流域搜集、整理和研究一部分清水江契约文书,从而填补了清水江文书研究的空白。韩荣培从史学角度探讨了古代水族社会基层治理与田土制度的关系。余宏模从社会人类学的维度分析了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尤其诠释了清代水西彝族土目与彝族田契的关系。卢丽娟从法社会学和基层社会治理的双重角度分析了明代贵州屯田的类型化、权利和义务,诠释了明代贵州屯田法律制度的结构、功能和特征。“明代贵州屯田法律制度内容丰富,它包括了屯田类型化、移民实边和移民就宽乡的制度、屯田承包经营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屯田变动程序和条件等。”[4]

(三) 解构古代贵州少数民族法制文化

古代贵州少数民族法制文化丰富,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古代贵州少数民族多,因地理条件的制约,各地少数民族分而治之;二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生活和经济交往中形成各自的习惯和习惯法,其中水书习俗、套头葬习俗和苗疆习惯法是古代贵州少数民族的重要法制文化,尤其是水书习俗和苗疆习惯法是水族和苗族的社会、经济和生活的“百科全书”,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韩荣培在整理水书史料的基础上,分析水书习俗。他认为,水书是水族社会一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独特的秘传制度,使水书文化形成了水书文本、水书先生和水书习俗三者有机结合的活态传承体系。“水书一直是水族社会族群认同和凝聚民族精神的重要标志。”[5]余宏模探讨了套头葬习俗的结构、功能及其影响。“套头葬是贵州省赫章县可乐乡发掘出来的夜郎时期特有的一种葬俗。墓中用铜釜或铁釜或铜鼓套在死者头部,个别还同时在死者足部套一件铁釜,这种墓葬则有可能系夜郎‘夷人’之墓。”[6]

二、诠释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实施,剖析民族地区农村法律制度

(一) 充分整合民族习惯资源,推进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实施

按照法社会学家的观点,法律是地方性知识,每一个社区都是半自治社会,民族地区都有自身的民族习惯资源,国家法律在当地的每一个社区可以变通实施。从此意义上说,理应充分整合民族习惯资源,推进刑事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变通实施。张济民探讨了国家刑事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变通实施问题,并提出富有见地的观点。在少数民族地区执行政策和适用法律,要注意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中发生的案件,要作具体分析。周真刚从法社会学的维度研究了国家刑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国正推行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国家刑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并不一帆风顺。虽然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婚姻家庭、精神文化、生产生活等领域内表现出极强的活力,但国家刑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之间依然存在矛盾冲突。客观地说,国家刑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是民族法学领域中的重要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只是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场域,其表现形式不同,对其调适方式不同而已。

(二) 从权利的视角研究贵州文化旅游资源制度

贵州文化旅游资源丰富,如何从制度设计的维度,助推贵州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呢?这是贵州省民族经济学界和民族法学界需要研究的课题。周真刚以权利保护为中心,探讨了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并提出了一些观点和立法建议。“不同主体基于特定的文化遗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实践中,尤其是在旅游开发等商业行为中不同权利的冲突表现最为激烈。”[7]周真刚以知识产权保护为中心,阐述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必然性以及方法和措施等。“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中构成特定的类别,加强对其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补偿的理论基础就在于少数民族的习惯权利的确认以及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应保持一种平衡。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补偿的具体措施是利益分享,适合中国国情的利益分享方式是金钱补偿。”[7]卢丽娟以财产权保护为中心,论述了如何破解民族村寨旅游扶贫开发制度瓶颈和民族村寨旅游扶贫财产制度瓶颈。实质上,贵州文化旅游资源制度的关键点是文化旅游资源如何转化成资产或资本,是文化旅游资源权属的归属、变动及其保护等问题。

三、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 整合资源,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

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内涵丰富,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如民族地区的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之建设、国家法律在民族地区的实施、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立法、司法等问题。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子系统。社会资源、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及经济资源则是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基础性条件,因此,只有整合各种资源,才能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从此意义上说,整合资源,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与价值,对其深入而系统地研究势在必行。周真刚以贵州省湄潭县金花村为例,从社会资本学的维度探讨了基层社会治理问题,他从少数民族村规民约的维度论述了如何整合资源,深化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创新农村基层社会的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省湄潭县金花村在这方面树立了良好的典范。“民族村寨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微观区域治理,是稳固和延续精准扶贫成效的重要政治生态。”[8]

(二) 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

科学而合理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促进民族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保障,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尤其是民族区域农村基层自治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的认知不够。特别在新时代,如何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农村基层自治的领导力,这些问题需要作出相应回应。颜勇论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尤其是论证了中国共产党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全面领导问题,并提出富有见地的观点。“中国共产党对于在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有一个思想上的认识转变、发展过程,从中国共产党建立到抗日战争历次党的有关重要会议对我国的社会性质、主要矛盾、革命任务作出了精辟正确的分析。”[9]周真刚等从软法的维度阐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软法缺失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如果引入软法治理模式,效果可能会完全不同。”[10]卢丽娟从法治维度论证了贵州少数民特色村寨旅游扶贫开发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从法治视角看,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扶贫监管制度存在缺陷是贵州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扶贫开发中存在诸多问题的重要动因,从此意义上说,完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旅游扶贫开发监管制度具有必然性。”[12]卢丽娟等以贵州镇宁自治县危房改造为例,探讨了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制度完善问题,通过对贵州镇宁危房改造实证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中存在着政府资金压力大、危房户债务沉重、乡镇干部承担着担保风险、公共设施落后、基础设施难以配套等问题。认为“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看,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现行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的政策和制度存在缺陷, 应进一步完善有关少数民族地区危房改造的政策和制度。”[12]

四、侧重研究巴厘岛的习惯法、土家族及苗族的习惯法

巴厘岛习惯法具有自身的特质,具有独特的结构和功能。李平凡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巴厘岛的习惯法,尤其是剖析了巴厘岛的等级制度,提出的自己的观点。“作者用比较法探讨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的等级制度,否定巴厘岛和印度等级制度的同一性主张,从概念层次、组织层次等人类史的分析来看,印度社会是典型的等级制度,巴厘岛社会等级制度不甚突出,却更显得复杂,二者差异明显。”[13]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调整特定时空少数民族行为和相关外族人的手段,而禁忌习俗则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重要规范。颜勇以禁忌习俗为例,诠释土家族习惯法的功能和作用。“直到今天,不少民族地区仍保留着各自不同的禁忌习俗。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 禁忌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原始民族对于魔鬼力量信仰的表现和延伸。”[14]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关性强,相互之间可能相互影响和转化,但存在一些冲突,而这些冲突需要通过司法、大调解等方式加以调适。周真刚以两起坟地案件为中心,从法人类学的维度分析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并提出了建议:认为两起发生在民族地区关于坟地纠纷的案例彰显了苗族寿用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其实质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角度寻找二者良性互动的可能路径,主要包括加强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立法、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法、尊重少数民族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等。周真刚还以苗族吊脚楼的保护为切入点,论述了习惯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功能和作用。“贵州省黔东南州在吊脚楼保护方面起步早、立法多、成绩大,但是当前也存在着吊脚楼修建及管理的成本高、吊脚楼营造技艺后继乏人、对传统建筑文化缺乏尊重、吊脚楼的权利归属不明等问题。”[15]卢丽娟从法人类学的视角诠释了六枝特区“蒙恰”苗人婚姻习惯法的结构、功能及其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六枝特区‘蒙恰’苗人既保留了一些传统婚姻习惯法,如遵循传统的通婚规则,又变通了传统婚姻习惯法,甚至出现了婚姻异化的现象,这些异化的婚姻既违背了苗人传统婚姻伦理,又与现行国家婚姻法规相冲突。‘蒙恰’苗人婚姻当事人和‘法律人’采取了不同方式调适两者之间的冲突。”[16]

五、研究展望

贵州省民族研究院在民族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不少研究成果,但在民族法学的研究方面依然任重而道远。一是民族法学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课题。一方面,习近平总书记从“历史观、大局观、角色观”三观的维度审时度势,研判国际形势,对当今世界作了精辟的论断,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大势所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在必行。同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民族团结与民族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因为爱国统一战线既是民族内部团结的要求,也是民族间团结的要求,还是国内外民族团结的要求,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是民族法治建设的智慧源泉与力量聚集。[17]因此,巩固拓展脱贫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既是国家“十四五”规划中的重要任务,也是贵州省必须攻克的课题。二是贵州省委省政府推出了新的“三大战略”,而这新的“三大战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与民族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息息相关。进而言之,贵州省新的“三大战略”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与民族法学理论与实践问题存在耦合关系。这就需要我们从民族法学的维度探讨贵州新的“三大战略”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要深入而系统地探讨贵州新的“三大战略”在贵州省民族地区实施中的法律问题。三是贵州省是民族地区自然资源资产制度试点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试点改革及生态文明制度试点改革的试验田,而民族地区的这些制度试点改革实质上就是民族法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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