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党史视域下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三维透视

2021-11-30 09:50李华霖田钒平
关键词:共同体少数民族中华民族

李华霖,田钒平

(1.西南民族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2.湖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3.西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共同体是中华民族这一“伟大的历史的民族”在当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方式。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多次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命题,并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要向此聚焦”[1],充分体现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新时代民族工作中的主线地位,也通过提出“把党的领导贯穿民族工作全过程[1]”点明了中国共产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与此同时,学界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相关议题的研究保持了高度关注,并展开了深入的论证。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重要议题,既有研究多着眼于“意识”这个层面,从其思想渊源、历史演绎、内涵外延、功能价值以及路径方法等维度进行了丰富的论述,应当指出,这一系列研究不仅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也体现了“讲好中国故事”的实践意义。相较而言,聚焦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视角,以其根本领导核心与主要建构力量——中国共产党为分析主体的研究还有很大拓展空间(1)以“中华民族共同体”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检索,从学术期刊的被引次数来看,分别是:黄兴涛的《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浙江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杨鹍飞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的理论与实践》,《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王延中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民族研究》2018年第1期;青觉,徐欣顺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概念内涵、要素分析与实践逻辑》,《民族研究》2018年第6期;严庆的《本体与意识视角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7年第3期;沈桂萍的《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建国家认同的文化纽带》,《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3期,访问时间截至于2021年9月14日。。

实践充分证明,党的民族理论和方针政策是正确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是正确的,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发展、繁荣各民族[2]。早在2014年9月29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做好民族工作关键在党、关键在人”[3];在2019年9月27日召开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民族工作的成就与经验,以“九个坚持”诠释了“成就值得自豪,经验尤须铭记”,其最后一条便是“坚持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4];2021年8月27日,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概括了改革开放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提出了著名的“十二个必须”,其中最后一条就是“必须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提升解决民族问题、做好民族工作的能力和水平”[1]。历史和现实均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核心领导的角色,亦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主要推动力量。在此过程中,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则是新时代党对民族工作的根本遵循。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中国共产党对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核心领导作用,以其历史演绎探析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客观存在何以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一、“个体认知—群体实践—整体重塑”的分析框架

作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成果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历次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和理论性,而要将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真正贯彻于民族工作的实践之中,则需要回顾中国共产党波澜壮阔的百年伟史,深刻诠释党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和发展的核心领导作用,这就需要厘清中国共产党与“中华民族”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中国共产党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将“伟大的历史民族”从“自在”推向“自觉”,进而实现复兴。

进一步而言,从宏观上讲,中华民族的证成对民族国家的建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5],而立足于微观证成的角度,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必须着眼于每一个现实存在的“中国人”。不同于西方民族国家“一国一族”的乌托邦愿景,“民族”在中国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进行历史演绎:一是在历史上客观存在的历史文化共同体,在经新生红色政权“政治确认”后通过民族识别的方式产生的国内各民族;二是在国家层面和国际交流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中华民族,既是“多族聚合体”又是“国民共同体”。相较于中华民族长期历史以来的“自在”,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华民族全体人民“自觉”的过程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又是核心领导力量。在描述中国共产党与中华民族共同体之间双向互动的过程中,既有研究较为侧重于以横向历史的演绎为研究线索,如“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新时代”或“中国共产党早期—抗日战争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2)参见马英杰论文《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语境下“中华民族”语义脉络》,《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沈桂萍论文《“中华民族”建构的历史路径和现实任务》,《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这两篇文章都对此议题辅以详实史料进行了论证。,对于该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为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对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核心领导作用,不仅需要从历史演绎的维度梳理党在民族工作中的每一个重要时间节点,也应当认真把握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针对哪些受众对象,又以何种具体方式不断推进。要而言之,在百年党史的伟大演绎中,以“个体—群体—整体”基于党的民族工作不同层级的受众主体为纵向分析框架,从而进行更为全面的分析,既有利于完善学术研究中关于中国共产党如何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论证体系,亦能更有力地诠释中国共产党在“重塑中华”的进程中如何发挥核心领导作用的实践意义。

(一)“个体”是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

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落实到基础层面和实际作用对象的角度,首先必须是作为个体的“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的斗争,最终打败了帝国主义侵略者,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不断迈进,这一系列伟大的壮举,均离不开每一个中国人。中华民族的磅礴历史,是由千千万万中华儿女书写的,作为个体的中国人,是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础,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巩固与发展,又是各族人民的福祉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不断增强各族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4]。

(二)“群体”是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键

每一个中国公民组成了国内各个“民族”,中国共产党自成立初期起,就高度重视国内各民族间民族关系的维护。关于党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以“十二个必须”进行了科学而客观的概括,“各民族”的表述在其中八条均有体现(3)在2021年8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十二个必须”中,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均包含“各民族”之称谓。。概括而言,新时代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各民族一律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以及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原则的民族法治体系,而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设,则“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1]。换言之,国内各民族“群体”既是在民族平等理念下共同当家作主、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主体,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关键组成部分。

(三)“整体”是中国共产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目标

个体组成了不同的群体,而不同的群体在历史潮流和国家建构的双重合力下汇聚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作为整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既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内容,又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伟大目标。历史和现实表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已经从各民族发展繁荣走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阶段[6]。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1]。

综上所述,以中国共产党成立和发展的磅礴历史诠释中华民族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光辉历程,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而中国共产党又以何种方式将“中华”这一堪称千古珠玑的词汇以民族共同体的方式进行“重塑”,则需要以“个体—群体—整体”为主线构建一个既富有逻辑层次又能应对实际诉求的分析框架。

二、个体:党对“中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依法确认

实践决定认知,认知反作用于实践。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建构应当以每一个个体为研究基点,而如何对单一的个体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知,则是整体建构的基础。换言之,“唯有从人民本位上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才能够真正地维系起共同体本身”[7]。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提出的“九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4],并进一步指出“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4]。具体而言,秉承着“真正平等”的理念,在民族法治运行轨道下,中国共产党从权利与义务两个维度完成了对“中国公民”身份的清晰认知。

一方面,坚定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中国共产党奉行马克思主义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理念,并通过各种制度化的措施,力求将各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落到实处。

(一)准确把握公民身份的内涵

早在1922年中共二大上,中国共产党就首次提出了“边疆人民”这一既有地域标识,又具中华共识的术语;1926年,中国共产党关于解放苗瑶的决案中明确提出“清政府颁布解放苗瑶的明令,使其与汉人政治经济一律平等”[8]52;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颁发的“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8]166;1938年10月,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明确指出“允许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提倡用平等态度接触少数民族”[9]。这里的“平等”,不仅是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平等,其实也是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更是每一位公民权利的平等:中国共产党关于解放苗瑶的决案,说明党对苗瑶等少数民族当时所处的政治经济地位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必须以“解放”的方式才能使其获取政治经济发展的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宪法大纲”将苏维埃政权领域内性别、职业、宗教等不同的个体均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体现的是党对红色政权下公民身份的清晰定位;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用到的“用平等态度接触少数民族”,事实上就是要求不带偏见,客观公正地与各民族进行交往,而“提倡”一词,一定程度上有着“主动进行交流”之意,这将各少数民族同胞视为“中国公民”的重要体现。

由此可见,在党成立初期,坚定奉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的中国共产党,以“真正平等”的民族理念对资产阶级政党“五族共和”的口号完成了超越,而对每一位中国公民身份的准确定位,则深深影响了其后相应法规政策的制定,为中华民族的革命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高度重视公民参与革命与社会主义建设的作用

在艰苦卓绝的长征过程中,为保存有生力量,壮大革命队伍,党从每一位民族成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建政问题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保护性措施,以争取每一位民族成员支持和参加党领导的中国革命(4)具体而言,可从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诠释、民族自治权新的阐述、民族统一战线的提出、各民族成员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少数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培养民族干部和开展民族问题调查研究七个方面进行总结,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民族问题研究中心:《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历史经验研究》,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0-21页。。长征结束以后,“团结抗日”成为了这一时期各民族成员的共同目标,中国共产党不仅是抗日战争的中流砥柱,也是这一时期团结各族人民的革命武装。无论是1937年8月1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还是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上作的《论新阶段》的报告,都体现了“团结各民族共同抗日”的重要精神,而1939年西北工作委员会(简称“西工委”)的成立与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颁布,则为各族公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公民参与抵御外敌的伟大战争提供了组织引领与政策保障。

抗战胜利以后,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将之前的“民族自决和自治的原则”发展和明确为“民族平等和实行民族自治”,以从理念上明确每一位公民的权利性质,而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中国公民权利的保护则上升到了国家制度层面,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195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至1954年民族区域自治“入宪”,历经1984年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体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再到2001年将其确立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无不体现出共产党作为统一多民族的执政党以强有力的法治方式,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的高度,以“真正平等”为理念维护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利[10]。

(三)通过具体的帮扶措施发挥政策实效

在党的领导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以保障每一位公民权利的实现,着眼于少数民族公民的平等权、政治权、宗教信仰权与人身权,党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开展了如火如荼的民族地区民主改革与社会主义改造(5)党和政府按照慎重稳进的方针,基于各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步骤和具体政策:如与汉族地区社会发展基本相同的少数民族农业区,通过发动群众和划分阶级分配土地;在封建农奴制地区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以逐步完善少数民族各阶层的权利;对于尚处于奴隶制的民族地区,实行温和的和平改革以保障其公民的政治权利;对保留着原始公社残余的民族地区,采取向社会主义直接过渡的办法以赋予公民基本权利;对于少数民族牧区,实行“三不两利”政策;废除宗教中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制度。在民族地区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党根据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在民族地区开展了对农牧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参见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民族出版社2013年版,第59-65页。;为真正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党和政府随后更是开展了一系列大型工程建设和落实到每一位公民尤其是民族地区公民的惠民措施,如在第一个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中,青藏公路、兰新铁路、内蒙古包头钢铁联合企业等一系列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了祖国各地每一位公民生存权的更好实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期,党和政府对于各族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力度不断加强,例如,针对民族地区公民经济发展权和受教育权践行不平衡不充分的客观实际,1984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中就明确指出:“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在此之后,随着“兴边富民”“西部大开发”等专项计划的开展,民族地区公民的经济发展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而作为教育部、国家民委等重要部门为贯彻党的民族政策以科教兴国战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举措,“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成功践行对于民族地区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再上一个台阶。进入新时代,通过“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的有机衔接,每一位公民的发展权得到了更为充分践行,并向着高质量的全面小康社会不断迈进,真正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断满足各族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4]。在2021年9月9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15年)》中,党和政府则在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指引下,从公民的政治权、经济发展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维度提出了政策落实的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依法明晰公民的应尽义务。每一位公民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充分履行应尽的义务,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践行民族法治的过程中,对于“中国公民”身份内涵的明确认知。早在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其第九条就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第52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此条规定实际是序言和总纲规定的有关原则的延伸和具体化,是我国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在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中,“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与“遵守宪法和法律”皆被置于极为重要的位置,可见,在对公民义务认知的范畴,党始终立足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范畴,依法明晰公民的基本义务[11]。

需要指出,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构的首要准绳和构筑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基础。在党的领导下,宪法不仅确立了国家根本的制度,而且规定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族法治工作,从《中国公民民族成分登记管理办法》到《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出台,从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再到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族际关系法治化的重要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提出的“九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各民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4],而“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依法妥善处理涉民族因素的案事件,保证各族公民平等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确保民族事务治理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则是对于各族公民在族际交往的过程中的法治原则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诠释。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的“十二个必须”中再次强调“必须依法治理民族事务”[1],同时在族际关系法治化的前提下,对新时代民族事务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

从微观层面而言,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程度不断加深,归根到底是作为不同民族公民成员社会交往之间的往来愈发频繁,在这个过程中,各公民成员之间交往最为频繁和普遍的行为,则是民事行为。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的《民法典》,有利于在各族公民交往之间促进“共性”制度的生成,明确其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进而树立统一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在维系各族公民社会认同的基础之上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铸牢提供制度保障,这正好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的具体体现[1]。

要而言之,从个体层面来看,着眼于权利与义务的范畴,中国共产党使用的“中华民族”一词,在中文语境之下本身就是国家公民或国家人民在民族语义上的对应称谓[12]。

三、群体:党对“中国各民族”聚居、杂居、散居的政策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族人民亲如一家,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必定要实现的根本保证”[4],并强调“必须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促进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1],为各民族间应当是何种相处状态给予了最为明确的答复。国内各民族是由每一位权利义务平等的中国公民组成的,在此以“中国各民族”代指。在对各族公民权利义务的认知不断成熟和完善的同时,中国共产党秉承马克思主义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正确理念,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对“群体”层面的中国各民族之间关系的实践也在同步进行,具体又可以从聚居、杂居、散居三个层面进行诠释。

(一)聚居:把握“两个结合”的原则

科学把握“两个结合”的原则,党以其科学的民族理论和符合国情的实际措施,在民族聚居尤其是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设立自治政府,为全国范围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奠定了基础。民族聚居是指在中国领土范围内,由于历史、文化和社会等原因,同一个民族居住生活比较集中的情况,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小不同的聚居地区。早在1936年,中国共产党就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红色政权的建设中第一次启用“自治政府”这一术语:宁夏同心县成立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同年9月,红二方面军在甘肃徽县苏维埃政府成立后组织了“回民自治委员会”[13],对民族聚居地区如何建设和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而在更早的党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十分重视在民族聚居地区的政权建设,如1924年在蒙藏学校成立的第一个少数民族党支部、1925年在广西民族地区成立的中共梧州支部,在这之后,各民族地区成立的党组织更是雨后春笋般涌现,如东北北满地委、湘西桑植农民协会、中共宁夏特别支部、云南特别支部等,这一系列实践都有力地促进了党在民族聚居地区实行“群体自治”的探索;抗战期间,毛泽东相继发表了《论新阶段》《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一系列有关时局的重要论述,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应当如何建设与发展已经有了比较系统、全面、深刻的认识(6)具体可以诠释为:“其一,中国历史上形成的民族关系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提出的国情总依据;其二,马克思主义民族问题的理论是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的理论基础”,参见白文丽:《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考察》,《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基于民族自决、联邦制和民族区域自治的长期探索和反思,认为民族自决、联邦制不适合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中国,终而采用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在内蒙古正式成立了自治政府,“在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4]。至此,中国共产党对“民族聚居”的政策实践,对应的经历了初步形成—基本形成—比较成熟三个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章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可以认为,《共同纲领》就是“以民族聚居为前提的民族区域自治”[15]。从1952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党对民族聚居地区应当如何治理与发展有了更为深入的探析,除了三个自治区的成立外(7)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周恩来在1957年还发表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原则性规定的讲话《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

针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比较落后的客观事实,党和国家从1953年到1965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性和帮扶性措施助力于民族地区的发展(8)如1953年印发的《政务院关于编造1954年预算草案的指示》规定了民族自治区的财政自治权;1958年起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暂行办法》;1963年国务院制定机动金、预备金、民族地区补助费等“三项照顾”政策等。。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之前,是党的民族政策恢复与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在这期间,《民族区域自治法》以法律形式在1984年得以颁布,而通过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教育提升三个方面,党和政府对于民族聚居地区加大了扶持力度(9)具体而言,在经济方面,实行优惠财政政策和适当见面税收政策;在文化方面,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提出了加速发展民族文化的目标,还明确了主要内容,1993年发布施行的《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也有相关内容;在教育方面1980年、1992年、2002年、2007年、2010年先后制定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对民族聚居地区教育发展做出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参见赵新国,黎岩:《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百年演进与经验启示》,《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提出的“九个坚持”,其中之一就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做到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4]。这就在坚持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国家基本制度的同时,为各民族聚居地区的自治实践应当秉承何种理念提供了指引。

(二)杂居:坚守“实质平等”的理念

坚守“实质平等”的理念——党在对中国公民身份地位充分认知的基础之上,对客观存在的各民族成员杂居生活状态的治理实践也在不断成熟。民族杂居是指两个及数个民族混杂交错生活居住在一起的状态。1936年5月24日发布的《总政治部关于回民工作的指示》中就明确指出:“在各民族杂居的地区,应组成各民族的联合政府。”[16]1938年,毛泽东更是从“联合政府”构成的角度,进一步诠释了如何应对“民族杂居”的情形:“在民族杂居区政府中应有少数民族参加,同时应专门设置由少数民族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少数民族事务。”[17]这一时期,针对于民族杂居的范畴,党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均有涉及(10)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提纲》《绥察施政纲领》《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古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如1940年8月的《绥察施政纲领》中规定:“在民族杂居地区,抗日政府可设立各少数民族的行政部门,专门处理本民族事务。”[18]在整个抗日战争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为壮大革命队伍,巩固统一战线,在民族杂居这个范畴,党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政权结构探索,如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指引下,“组织全中国统一的国防政府”“全中国统一的抗日联军”[19]以一致对外,对内则有在抗日民主政权地区秉承协商民主理念进行“三三制”的具体实践。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为解决民族杂居区的政府构成问题,规定在此类地区的政权机关中,各民族“均应有相当名额的代表”[20]12,值得一提的是,针对于汉族与少数民族杂居的地区,即便少数民族占多数,中共中央也明确指出建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20]170。新中国成立初期,民族民主政权的建制蓬勃开展起来,从中共中央层面来看,1950年4月3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在民族杂居区成立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指示》与1952年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实施办法的决定》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内涵、类别、构成进行了诠释;而从地方落实而言,仅以我国民族杂居的“典型地区”贵州省为例,1951年2月24日,西南军政委员会通过《关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及建立民主联合政府的意见》就民族杂居地区如何组织各族人民的联合政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21],同年,贵州全省各地相继召开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了各级民族民主联合政府(11)先后建立了贵阳、镇远、安顺、独山、毕节5个专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以及贵筑、贵定等27个第一、二、三区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参见高勇:《解放初期贵州民族民主政权研究》,《贵州民族研究》2013年第6期。,与此类似的情形在同期其他各地方政府比比皆是。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向民族区域自治过渡的政权模式,民族民主联合政府在特定的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政策实践曾经也与民族区域自治同时存在。邓小平在欢迎西南访问团大会上就提出:“云南、贵州曾经也是适合于成立地方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还可以在联合政府下面,实行小区域自治,比如说一个民族乡。”[22]在民族民主联合政府的具体实践中,党对我国民族分布的现实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对各民族间关系的维护、各民族经济社会的发展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因此,1954年《宪法》采取了李维汉的主张,将《共同纲领》规定的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修改为了“实行区域自治”,从单纯的“少数民族聚居区”深入到了“民族杂居区”,其体现的是“民族杂居约束下的区域自治”。进入新时代,民族杂居的治理与实践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其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十二个必须”其中之一就是“必须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在理想、信念、情感、文化上的团结统一、守望相助、手足情深”[1]。

(三)散居:践行“少数人权利保护”之路径

着眼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路径,党对于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认知与实践逐渐深化。民族散居从主体角度而言主要是指以散居生活方式存在发展的少数民族人口,这一定义本身,就与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有着密切的关联。1947年9月7日下发的《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回民问题的通知》中,针对少数民族就提到了“散处”一词;1952年2月,《政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也提到了“零散居住”的概念。更为广泛涉及“散居少数民族”的政策法规,可以追溯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1979年10月12日下达的《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民委关于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该通知从特定的时代背景入手,简明扼要地诠释了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现状,同时从平等权的保障、经济文化的发展、风俗习惯的尊重、宗教政策的执行、工作机构的恢复与健全五个方面予以具体说明,并专门强调“做好杂居、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党的领导”;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第50条第3款指出“自治机关照顾本地方散居民族的特点和需要”;1995年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0条也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虽然党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对“散居少数民族”有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但是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角度而言,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与民族法治工作起步较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加深,在“大杂居,小聚居”的格局下,散居少数民族的重要性愈发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注,1993年9月15日颁布并执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与《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就是两个专门针对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的行政法规。具体而言,立足于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范畴,着眼于权利保障的角度,在族籍权利、政治权利、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语言文字权利、获得国家帮助及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方面的权利五个维度对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予以明晰,并明确了权利保障的主体部门与工作机构(12)如195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今后在行文中和书报杂志里一律不用“满清”的称谓通知》;1990年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1983年1月国家民委发布的《关于宣传报道和文艺创作要正确对待少数民族习俗的通知》;1992年国家教委引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散杂居地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等,参见陆平辉:《散居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理论、制度与对策》,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60-265页。。

此外,各地方党委和政府也积极配合上级国家机关,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范畴以立法形式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权利。以发布时间较早的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为例,该条例从散居少数民族的类型划分、政治平等权利保障、民族经济的发展、教科文卫事业的发展、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保护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同时还专设一章以明确“奖励与惩罚”。截至2021年6月,在标题中直接包含“散居少数民族”的地方性法规就有17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地方规范性文件2部(13)笔者以“散居少数民族”为标题(含)在国内较为权威的“法信数据库”进行检索,共得到25部法律文件,按照效力等级划分,党内法规1部,地方性法规17部,地方政府规章2部,地方规范性文件2部,访问时间为2021年6月23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散居少数民族有着密切关系的一个范畴即“城市流动少数民族”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重点关注的议题,党和政府着眼于“迁徙自由权”的角度,对城市流动少数民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如1993年9月15日发布并施行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则发布了《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针对于城市民族工作在我国民族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的现状,国家民委还专门出具了《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民族工作专题调研的函》以指导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归纳总结了民族人口分布格局呈现出“大流动、大融居”的新特点,并指出:“我们要顺应这种形势,出台有利于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的政策举措和体制机制,完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4]这为新时代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治理指明了的方向。

在对于如何维护“中国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政策实践中,党从各民族聚居、杂居、散居三个维度进行了客观而科学的具体实践,而“两个结合”“三个离不开”“平等互助团结和谐”“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语境和理念的不断发展,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科学性的不断推进。新时代以来,“九个坚持”“十二个必须”的提出则是中国共产党民族工作成就和经验的精辟概括,这正好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更好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论述[1]。在统一多民族国家从“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的建构进程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背景下,各民族间关系的维护更是被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一个蕴含着历史文明又具有现代气息的民族共同体,在中国共产党的引领下呼之欲出。

四、整体:党带领“中华民族”向着伟大复兴的目标迈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必须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高度把握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历史方位”[1]。中华民族具有历史客观存在的“自在性”,同时又具有鲜明的建构性:中华民族作为客观历史存在从古至今一直在中国的历史演绎中扮演着主体角色,而自鸦片战争之后,随着帝国主义入侵的加剧,“亡国灭种”危机的加深,中华民族逐渐从多元的“自在”凝结为一体的“自觉”,并最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了民族独立,走向了国家富强,“在百年抗争中,各族人民血流到了一起、心聚在了一起,共同体意识空前增强,中华民族实现了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4]。如果说着眼于“群体”的基于国内各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实践是党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键,那么将各个群体最终凝聚为“整体”的中华民族,就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重要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个核心领导力量,通过领导各族人民在百年抗争中抵御外敌,并伴随着后续一系列社会改造和国民经济建设,使得原本自然而松散的民族共同体在世界民族之林重新赢得了自尊心,并不断获得自信心和自豪感,这个“重塑”民族共同体的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

(一)在政策演绎中重塑中华民族的理论内涵

早在1917年,党的早期创始人之一李大钊就提出了中国人应激发出一种以各民族融合为基础的“新中华民族主义”的自觉,来实现对古老中华民族的“更生再造”[23]125,并创造性地指出“故言大亚细亚主义者,当以中华国家之再造,中华民族之复活为绝大关键”[24];1922年中共二大明确提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1945年中共七大提出“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刘少奇在1956年召开的中共八大上已经明确指出“国内各民族已经组成为一个团结友好的民族大家庭”;1978年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虽未直接提及“中华民族”,但这次会议却是中华民族探寻复兴之路的奋斗历程中的一次伟大转折;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团结全国各族人民”;1987年中共十三大依旧提出“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1992年10月18日在中共十四大通过的《党章》中,将中国共产党定义为“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1997年中共十五大已经多次提及“中华民族”;2002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则庄严地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时在《党章》中将中国共产党定义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和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也已多次出现“中华民族”。对于“中华民族”这一民族实体理论本身的探讨,必须着眼于其所处的特定历史背景进行全面的揭示。

1.在党成立初期,就明确提出“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这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于民族危难之际,以求民族共同体独立生存与发展的立足点;而在革命年代和抗战时期,党的全国性代表大会虽未频繁提及“中华民族”,但是在这期间,如何保存革命火种和壮大民族共同体强有力的核心领导力量才是今后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因此,不能认为这一时期党对中华民族理论内涵本身的探索就陷入了停滞,例如,即便在艰苦卓绝的年代,毛泽东也在1939年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中指出:“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在这种压迫。”[25]523这就已经把“中华民族”视为了国内各民族的“大家庭”,在同年底,中国共产党在延安倡导和建立最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实践中,还从理论上为“中国是一个怎样的国家”进行了解答:“中国是一个有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国家”[25]622,并科学地提出了“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26]的马克思主义民族观。

2.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党的十八大之前,党和政府在对于“中华民族”整体建设这一范畴上,其间虽有过坎坷与曲折,但就总体而言还是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维度对民族地区进行了大力扶持,这便是这一时期党对于中华民族建设的着力点:以更优惠照顾的政策和有力的扶持手段对少数民族同胞进行帮扶,使得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群众获得了“跨越式”的发展。其原因在于,就中华民族整体建设的维度而言,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自然条件较差、市场经济起步晚,公共服务半径大,与东部发达地区绝对差距拉大问题突出”[27],执政党和政府需要采取差异化的措施来逐渐缩小各民族地区之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更多针对特定地区、特殊问题、特别事项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的具体体现[1]。正是在中国共产党强有力的领导下,各民族地区换新颜改旧貌,共享改革发展之成果,共谋中华民族复兴大业[28]。

3.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既肯定了建国以来党和政府在民族工作上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总结了在这“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华民族理论建设的宝贵经验,真正找准了新形势下中华民族理论建设的落脚点,即紧紧抓住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个“纲”。“五个认同”的提出正好是立足于共产党执政的角度,强调中华民族整体性建设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则是党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创造性提出的伟大命题,更是共产党成立百年以来对“中华民族”理论内涵的伟大重塑。

(二)在宪制建设中确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

中华民族作为代表中国现代民族共同体的名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必须要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文本和规范的形式得以体现。着眼于百年党史的视域,与其说“中华民族”2018年被写入宪法是一个最终结果,不如说是在中国共产党的伟大领导和不断努力下,通过宪制建设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确立为战略目标的光辉历程。早在1949年颁布的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共同纲领》中,虽未直接提及“中华民族”,但是其第五章“文化教育政策”第四十一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1954年的《宪法》既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对其有了进一步发展,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和“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科学论断;1975年宪法仍然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1978年《宪法》在民族关系的维度着眼于“要加强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1982年宪法序言第一句则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1988年和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着眼于经济建设的范畴;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则更为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的同时将《义勇军进行曲》以法律形式进行国歌定位。通过梳理历次《宪法》出台和修订的内容,不难发现,对于“中华民族”这一称谓,在2018年之前虽未被直接写入,但这其间却暗含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的清晰脉络。

1.宪法对社会文化关系的重要作用决定了中华民族的共性底蕴。“宪法本身就有其价值系统和评价标准……对人思想意识的进步产生着重要作用”[29]157,1949年《共同纲领》第五章第四十一条提出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体现的事实上就应当是“全民族”即中华民族的文化教育;第四十二条“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实际上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体现;第六章“民族政策”第五十条则提出“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为各民族群体应当如何相处,彼此之间是何关系作出了回应;1954年《宪法》则更进一步,序言中“我国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的科学论断,体现的事实上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各民族群体通过团结这种有利于共性生成的方式,达到“自由而平等”的和谐状态,而这一切又在“民族大家庭”中得以具体体现,这其实也就为中国各民族这多元的“历史文化共同体”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家庭成员”进行了宪法诠释;1982年《宪法》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则为维系中华民族最深层次的认同——中华文化的认同做了法理铺垫,序言中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又立足于国家建构的视域,指出了中华民族的共性所在,“平等、团结、互助”则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成员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原则,“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经之路。

2. 宪法对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体现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价值追求。1988年和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虽未直接提及“中华民族”,但是着眼于经济建设的范畴,事实上则为中华民族的整体物质文明建设树立了最高法律指引,“没有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经济的发展,其他各项社会价值的实现就失去了根本保障”[29]157;199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则是站在民族法制建设的范畴,引领中华民族在国内社会和国际舞台两个维度“纳入法治轨道”发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中华民族在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维度的价值取向;在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包含的“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发展层面事实上就是中华文化的传承弘扬和中国公民在民主和人权层面的价值追求,而将《义勇军进行曲》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体现的则是其“中华民族解放的号角”之价值,代表着中华民族的坚强斗志和不屈精神永不磨灭[30]。不难发现,在宪制建设中,社会、经济、文化等维度的价值追求,也是代表着全体国民的“伟大的历史民族”复兴的战略目标。

3. 宪法的民族法治原则奠定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法治基础。宪法关于民族关系调整的原则具有根本性、最高性、概括性等特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目标的实现,在其内部族际关系的范畴,必须牢牢把握宪法调整族际关系的原则。1982年《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是对族际关系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体现的是民族平等的原则,这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前提;“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体现的则是“国家帮助”的原则,这也夯实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物质基础;“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体现的是“区域自治”的原则,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建构提供了制度保障,也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中国化实践的成功写照;“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体现的则是“多样化保护”的原则,这不仅是族际关系法治化所遵循的文化理念,更是“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重要组成部分。上述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原则在1993年、1999年、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得以继续体现,为族际关系法治化提供了最高原则指引,也是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另一方面,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的构成体系上来看,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告台湾同胞书》中就提出“我们中华民族是伟大的民族”;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第七个五年计划和第七个五年计划报告的决议》中指明“维护中华民族的尊严”;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提到“向世界介绍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中提到“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2005年3月14日公布并施行的《反分裂国家法》中明确指出“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提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201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再次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与此同时,“中华民族”在党内法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维度出现更是屡见不鲜。这一切都指向了一个客观事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着眼于宪制建设的维度,“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明确而坚定。

进入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如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不能通过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予以彰显,就有可能会对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建设造成影响。例如,费孝通先生1988年在香港中文大学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虽然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但是一些人还是对于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的理解停留在“一体是多元的总和”这一认知层面,为此,费孝通在两年后专门强调“中华民族不是56个民族加在一起的总称,而是统一而不能分割的整体”[31]。这背后体现的其实是“中华民族”与“各民族”之间利益调适的问题。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引导各民族始终把中华民族利益放在首位,本民族意识要服从和服务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同时要在实现好中华民族整体利益进程中实现好各民族具体利益。”[1]

历经风雨沧桑和时代变换,中国共产党对于伟大的历史的民族的领导和凝聚从未停下脚步。新时代以来,继“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等与“中华民族”有关的词句被写入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党章》之后,在全民所盼和举世瞩目下,“中华民族”终于被写入了2018年第五次修订的宪法之中。百年伟史,重塑中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在宪制建设之中得以确立(14)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标题或内容包含“中华民族”的法律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法律已有80部、党内法规238部、司法解释61部、行政法规181部、部门规章1601部、地方性法规163部、自治条例及单行条例21部、地方政府规章30部、地方规范性文件6140部。资料来源于“法信数据库”,访问时间2021年9月15日。。

五、结论与展望

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进程中来看,如果没有领导者或领导活动,在紧张的内部环境和激烈的外部竞争中,民族共同体将无法得到有效凝聚,从而难以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民族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它们是由品性各异的能工巧匠们创造出来的”[32]。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立发展的核心领导者和主要推动者,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也是中华民族这一“伟大的历史民族”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闪耀世界的关键所在。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核心领导力量。近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通过发挥核心领导作用,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客观存在”的基础之上对其进行“重塑”,是伟大的历史民族得以觉醒的根本原因。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总结的“九个坚持”和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概括的“十二个必须”最后一条均为“坚持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这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得以建构并不断凝聚的生命之源和智慧之光。一言蔽之,民族工作能不能做好,最根本的一条是党的领导是不是坚强有力[33]。

第二,回顾党的百年光辉历程,在“个体认知—群体实践—整体重塑”框架下,中国共产党以“中国公民—中国各民族—中华民族”为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策中国化的具体实践对象,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充分保障、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的不断深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目标确立则是中国共产党全方位民族理论与政策得以正确运用的客观结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所言“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1]。

第三,党的“中华民族共同体”话语体系的提出,是对“中国民族”和“国族”的全方位深化和超越。“中华民族”本身比“中国民族”一词更能有机体现“民族共同体”性质的概念,相较于国家政治的强制性,其更多地体现了历史与文化的高度连续性和深度统一性[23]125。而相较于所谓的“国族”术语,中华民族共同体则是将各民族群体平等地团结在一起,通过互助的方式,和谐的关系达到一种“共同”的状态:从“中华民族是一个”演绎为“中华民族是一体”,最终升华为“中华民族共同体”。

第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必须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1],同时指出“必须坚持正确的中华民族历史观,增强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1]。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精神,立足于党的伟大历史,一切有利于中华民族凝聚和民族共同体建构的思想和理论,都应得以重视。例如曾经提出了“金铁主义说”的杨度,在梁启超观点的基础上,对“中华民族”的一体化融合趋势和发展方向,作出了更为透彻的发挥和阐述[23]69,这理应值得探析,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杨度在革命时期具有相当大的历史局限性,但在逐渐接触了马克思主义并在李大钊的感召之下,他还是最终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一员,为党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这也从另一方面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构建的过程中的核心领导力和巨大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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