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及流转

2021-12-02 02:38施永鑫
农村实用技术 2021年8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权利

施永鑫

(河北经贸大学,河北 石家庄 050061)

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1.1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合理性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提高生产力,最后实现社会主义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从正面受惠于民,让农民手里的土地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与发展。保障性的权能说明这项权利保障农民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从而促进正常的生活劳作,但也限制了农民的农村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无法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获取其他经济性利益。但换个方面看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限制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条道路,是因地制宜的,是具体具体分析的,进一步说明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只有农村土地经营权能够进行流转,才能促进规模化的农业生产。万事之间都存在矛盾,矛盾无时不在,无时不有,相互连接相互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矛盾性使得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肯定要相互分离。在实际生活中农村土地的流转具体到经营权能够再流转,而承包权则反之。

1.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

从性质上看,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即该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在其合法范围内可以进行使用及收益。因此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而不是债权。综合来看,归属于物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利人能够直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从而获益。

1.3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具有增值性

中国是农业大国,国家将农村土地放手给农民,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明显给农民带来收益,其权利具有增值的收益性。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受国家调控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老百姓可以将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通过这种方式,在财产增值上给个体农户带来了有效收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增值性不仅仅能给农民的钱袋子装满,更重要的是能够帮助农民脱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国土地立法的一大创举。

2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主体资格

我国农村发展需求倒逼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相分离,可以单独进行流转,抵押出租等规模化生产,说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也可以是其他承包商,就是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可以是其他承包商,那我国就要对资格主体进行严格限制,这样才能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后的生产安全。

2.1 经营主体具有经营能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应当是具备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我们应当不超过这个范围,保证该经营主体具备经营能力。避免无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通过投机倒把进行农村土地经营的进行流转,获取投机利益不进行实际的农业生产,危害我国的粮食安全。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必须具备经营能力,要进行实际的经营活动。

2.2 经营范围为农业生产

“民以食为天”,土地作为粮食的骨骼,对于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要求也更加严格。首先,要求经营主体有相应的经营能力,其次,经营主体要在合法实际的农业生产范围内进行生产活动,不得超越该范围破坏立国之本农业的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能过随意进行流转,必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那么若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很有可能会使农业用地改变用途,变为商业用地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危及到我国粮食生产的安全。因此,国家应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确保其经营范围应该为农业生产。

3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内容

3.1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权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获得经营权,此时该承包人可以对该农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国家为了发展或者其他合理理由,对该承包人的农地进行征收征用,那就必须给该承包人一定的经济补偿。在实践上,众所周知农业生产的收益靠天吃饭,需要长期的劳作才能获得利益,收回成本。所以,如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征用,经营者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我国政策也大力对农业进行倾斜,每年都会对农业生产者进行一定的补贴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

3.2 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种类

通过分析民法典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在民法的基本原则上,可以得出承包土地经营权划为原始经营权和流转经营权。原始经营权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个种类,是农村集体组织个体在合同法规定下签订合同取得的一种权利。这也意味着签订该承包合同的权利人同时获得承包权和经营权两种权利。流转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时候获得该土地经营权,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往往是两个不一样的人,两人互不干涉,经营权人按照合同约定,每月给付一定的合同金额给承包人,以对该地享有收益的权利。

4 家庭承包与其他承包方式的区别

4.1 承包方不同

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权实现包产到户,所以归属于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单单局限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相反其他方式的承包主体不单单局限于个体农户,还可以涉及到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当然这必须得到组织内部大多数成员的准许。

4.2 承包的对象不同

我国坚持以人为本,三农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因此,针对土地承包对象,我国进行了分类。其中家庭承包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对象则辐射到家庭承包之外的零星土地,如荒山、荒地、滩涂等。

4.3 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

鉴于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地位不可撼动。因此,作为小单位的家庭承包更应坚持这一原则,做到集体组织内部成员平均承包。而其他方式的承包则受市场经济的影响,坚持效率第一,同时也兼具公平。

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善对策

5.1 完善法律制度

首先,从流转形式上来看,抵押作为承包户获得收益的主要增长形式,法律法规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化,让农民个体承包户得到普惠。同时,面临农村老龄化问题,土地无人管理,我国法律也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继承,将该土地权利得以延续。其次,要严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登记手续,对相关证件实行统一管理。在民法中规定,土地资料属于不动产,土地在人类的生存需求中也具有着无法替代性。当前我国房屋不动产的登记需要在国土资源管理局的统一规划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有法律化、制度化、统一化。因此,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5.2 培育流转市场

中国坚持市场经济体制,只有市场稳定有序进行,才有利于市场主体进行平等交易。农村土地流转也需要有稳定且平等的市场环境,只有稳固好相关市场环境,广大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才能更加有序进行。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的建立,不仅需要市场自身的优化调节,还需要国家有力的宏观调控。比如,为了更好的实现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需要政府在乡镇或者村级组织进行下派相关工作小组,为农民提供一对一帮扶,普及相关市场知识,讲解相关政策,并且规范登记手续,为其流转过程提供更加规范化、有序化、体系化,构建农村经济新平台,建筑农村经济收益新性增长点。促进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融合与进步,向共同富裕迈向更大的一步。

5.3 健全保障机制

自古以来,重视农业一直是国家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策略。只有农民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农村经济才能有序发展。在全面小康社会的新时期,给予农民土地流转权利制度保障,让农民对土地流转有信心、有底气、有力量,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流转的保障制度对农村经济发展至关重要,对全国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影响巨大。我国政府应积极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综合国内外农村土地发展历程,在全面小康新时期,本着为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为人民服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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