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官员病假制度运作与特点

2021-12-04 00:03贺钰淇
滨州学院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病假官员制度

贺钰淇

(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病假制度是自古至今国家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关系到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转。官员染疾在所难免,唐代官员病假制度即以法令条约规定官员罹病的请告程序、告病期限及逾期惩罚措施。在古代社会官员行政管理制度的流变中,病假制度作为官员休假制度中的一环,其属性及程式自汉至唐发生了重要的转变。目前学界对唐代假期研究成果颇丰,法令的校勘复原成果为唐代官员告病的法令规定提供重要支撑。《天圣令》[1]中《假宁令》的复原研究成果推测开元十五年以前的令中,官员因病假满百日而被解官条应当属于《选举令》内容。[2-4]《假宁令》的复原及相关研究成果的推进,为唐代官员病假期限规定提供法令依据。唐代节假研究也涉及病假制度,其中对唐代官员病假的属性归类[5-8]、假中俸料[9]、销假制及处罚制[10]等问题有了一定的探讨,深化了唐代官员病假制度的研究。更有学者借助吐鲁番出土文书等文献资料,勾勒出唐代基层官吏告假的具体流程[11]。但对于唐代官员告病规定、请告程序、告病期限等问题尚有细化及探讨的空间。基于此,本文拟在前辈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现存关于唐代病假制度史料进行归纳和分析,以此为基础,讨论唐代官员的病假管理制度、病假实际运作情况,并尝试归纳其特点,希冀为探讨唐代官员病假制度有所补益。

一、唐代官员病假制度

唐人本身对官员告病早有关注,徐坚在《初学记》叙事部分谈及前代病假制度,现将《初学记·假第六》尽录于下:

急,告,宁,皆休假名也。《释名》曰:急,及也,言操切之使相逮及也。李斐《汉书》曰:告,请也,言请休谒也;宁,安也,告曰宁也。汉律:使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者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印绶将官属归家理疾。至成帝时,郡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自冯野王始也,休假亦曰休沐。汉律,吏五日得一下沐,言休息以洗沐也。晋令:急假者,一月五急;一年之中,以六十日为限。千里内者疾病申延二十日,及道路解故九十五日。此其事也,书记所称曰归休,亦曰休急、休瀚、取急、请急。又有长假、并假。[12]482

由此观之,汉晋律令中规定,官员请假可称为急、告、宁。“告”意为申请休谒或退休,病假归属“告”假范畴,故官员“请病假”可称之为“请告”。汉代对官员休假有严格的品级规定,两千石以上官员可享有“予告”“赐告”待遇。“予告”意为官员因功获假,得到一定期限的休假权利。“赐告”则为假期已满,赐予续假权利。对于官员的“赐告”情况,如“黯多病,病且满三月,上常赐告者数,终不愈。”[13]3107汲黯虽告病期满三月,武帝多次赐告,延长其假期。“赐告”权利仅限于二千石以上官员享有,汉代官员群体中更为普遍的情况为“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沐”[14]2890。汉律规定官员“五日一沐”,二千石以下官员染疾,请病假需要以休沐假补偿。此外,汉代官员病愈复职需要提供书面凭证,学界由《居延新简》研究得知,官员病愈后需要提交“病廖视事书”[15]316,作为复职申请。告病最长期限为三月,“《晋起居注》曰:孝武太康元年诏,大臣疾病,假满三月,解职”[7]482。官员满百日尚未复职便要以解职处理。汉晋时期对官员病假期限、告假程序已有明确规定,并以二千石为界限,对不同品级官员的规定有所不同。汉晋官员病假的相关规定奠定了唐代官员病假制度的基础。

唐代官员“请告”仍有“告病”之含义,“去夏公请告,养疾城南庄”[16]4301。张籍悼诗中保留了韩愈在长庆四年(824)患病,请告养疾的记载。据韩愈“养疾城南庄”及后假满百日被罢官,可知此时韩愈为告病休假。汉晋法律规定,官员请告须以休沐假补偿,官员请告占用公务时间,须以“五日一沐”的假期另作补偿,可见私假属性更强。至唐为便宜官员处理私人事务,每月规定有定额的事故假时长。学界对于唐代病假的属性问题意见不一。“唐代官吏除依例可享受旬休、节假外,若要回乡探亲、处理私人紧急事务以及遇红、白喜事或身患疾病,又无法利用旬休、节假之便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请事假”[6],此处学者将病假归属于“事假”范畴。另一观点为周亲患疾请假、病假及事假统属于“临时请假”。[7]因史料不够充分,病假是否隶属事假,或需要额外的请假手续目前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的是,病假作为非例行假期,至少须遵循一般的递牒申请程序。除此之外,唐代官员告病还需履行如下规程。

其一,唐代官员告病须呈牒请示。新出吐鲁番文书中保留了大量唐西州官府及衙门的官文书,其中《唐永徽五年九月西州诸府主帅牒为请番上事》文书中记载“兹以陈牒”,后有“湛示”字样。[17]116据学者考证,此为永徽五年(654)番上官吏因农事向上级主管部门请假的牒文,后“湛示”即为批复。[11]史书中亦有官员告假须陈牒的记载。太和二年(828)九月,“请自今以后,如不是先陈牒请假,临时不署簿者,请准朝参不到例,一任加罚”[18]510。御史台奏,“应合待制”而无事先陈牒请假的官员不出席朝参,将对其进行惩罚。可见“陈牒”作为官员申请假期的必要程序,须提前申请,以作凭证。官员依品级,请假须奏报不同部门,“开元七年(719),五品以上请假、出境,皆吏部奏闻”[19]35。五品以上官员请假须上报吏部,由吏部负责上奏皇帝,六品及以下官员报告州府请示批准。请假申请程序并非一成不变,“会昌二年(842)十二月御史台奏,应诸司六品以下官,请外州婚礼,周亲以上侍省等假节目,应当司牒诸司诸州府,及节度使、观察使、度支、盐铁、监院等节目”[18]1521。至会昌二年,六品以下的官员陈牒上报的对象增加至除州府之外的节度使、观察使、度支、盐铁、监院等。

其二,唐代官员复职须履行销假程式。与请假程序具有品级差异性一般,唐代官员销假亦依品级有不同规定。“贞元二十一年(805)五月,御史台奏:伏准承前旧例,诸司三品以上长官,请假满日,正衙参见。其余品秩卑,自有本司官长,不会于正衙参假。去年六月,侍御史窦群奏,令尚书省四品,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同三品例,正衙参假讫,既失旧章,又烦圣听。今请准例三品以上,假满日正衙见,如有违越,请准乾元元年(758)三月敕,每犯夺一月俸禄。依奏。”[18]1519旧例规定三品以上官员销假须到“正衙参见”,其余品级官员销假上报本司长官即可。贞元二十一年五月,限制“正衙参假”官员人数,再次更改恢复旧制。对于不按照规定参假的官员,以罚俸一月处理。

其三,唐代官员病假期满的惩处与优待。唐代官员病假时限延续汉晋规定仍为百日,元和元年(806)八月,御史台奏“职事官假满百日,即合解停”[18]1519,即官员告病以百日为限,超过百日则给予罢官处理。韩愈“长庆四年(824)得病,满百日假,既罢”[20]7215。官员病假满百日即夺去官职,但唐代病假制度的运行呈现出兼具礼法的现象,将特殊情况也考量在内。《唐六典》记载:“开元七年(719),凡职事官应觐省及遗疾,不得过程。(谓身有疾病满百日,若所亲疾病满二百日及当侍者,并解官申省以闻。)其应侍人才用灼然、要籍驱使者,令带官侍养。”[19]34对才能显著的官员,染疾满百日可带官侍养,期满不予罢官处理。可见开元二十五年或此前,对有才能而告病逾期百日的官员法外开恩的处理情况已较为普遍。

唐代官员告病已形成申请至销假的完整程式,病假期限延续汉晋规定仍为百日。然而唐代官员病假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不断调整,程式规定与实际运行的折中变通之处为唐代病假制度完善发展的契机,彰显特殊性。

二、唐代官员告病实际运作

现存唐代法令勾勒出唐代官员告病的严格程序,病假的申请与销假因官员品级不同而略有差异。实际运行之中,常常会发生现实与律令的冲突。官员视自身疾患程度,可借助例行节假养疾,必要时申请时间较长的病假。病假制度为染疾官员提供了便利与保障,与此同时,官员假借病假以达到政治目的或谋取个人私利,托疾告病的现象也随之产生。

其一,官员利用短期节假养疾。唐代假期种类繁多,官员患疾可利用节假、旬假等既定节假日修养,仍不能病愈者,可请事假延长休假时间。不同于汉晋官员以“休沐假”弥补病假的规定,唐代官员可利用每月的事故假作便宜处置。“太和八年(834)九月,御史台奏:文班常参官,旧例,每月得请两日事故假,今许请三日,仍不得在尽入众集,并头朝等日。”[18]1520唐代官员假期大致有为政期间例行休假与个人事故假,文宗太和八年准奏将每月事故假由两日延长至三日,可见当时规定已不适应官员对于事故假的需求。官员若患小病,一二日即可复职,可利用每月两日临时事故假调整修养,唐中后期事故假时间根据现实需要进行调整。事故假可供官员进行小病调休,但此条假令以向官员提供突发事件的便宜处理为主,对临时假期的规定较为严格。规定每月统计出请假较多官员,“三品六品各罚两人,四品五品人数稍多,各罚三人。请各夺一月俸”[18]1520。若官员利用临时假调养,不仅要注意请假时间不可与重要朝会等特殊日子冲撞,同时也要注意请假次数不可过于频繁。此为病情较轻,痊愈时间要求较短官员借用事故假休养疾患的重要因素。而对于请假次数进行限制,侧面反映了除去节假丰富的例行假期,官员请假现象仍较为频繁。此类情况频频发生与假中待遇优厚不无关系,《唐会要》记载:“但请俸禄即同厘事,请假不满百日,停务不至解免……若有停务逾年,不可更请禄料,兼与成考,敕旨,从之”[18]1502。由此可知,官员告病百日内仍可领俸料,停理政务而不免官,规定离职超过一年不可请俸料,此为天宝年间的敕旨,大致延续至唐中后期仍在施行。

其二,官员染疾须长期请告。唐代节假种类丰富,官员利用节假仍不能病愈者,则需要请病假长期疗养。五品以上官员告假须向吏部奏闻,病情严重影响正常视事时可向中书门下申请续假,“如实疾患,已连请假十日以上,为众所知,不在此(罚俸一月)限。每至次月,具状申中书门下”[18]1520。官员因重病已连续停职十日以上,且告病为众所知,可不计先前请假次数及时间,免罚俸禄。患疾官员以月为时间周期,写明情况向中书门下提交申请以做续假,以“为众所知”作为患病官员不计此前请假次数、免罚俸禄的标准。唐代此时似乎尚未要求染疾官员出示病例证明,法令中规定对告病官员提供诊治以及药物,是关怀官员的人文体现,同时也可视为对官员疾病诊治以作监督落实的措施。复原《医疾令》第17条云:“诸在京文武职事官病患者,并本司奏闻,遣医为疗。仍量病给药。其在外者亦给药。”[1]579据《医疾令》17条可知,唐代职事官患病在京者与在外者待遇不同,在京职事官患病由本司奏闻,之后派遣医官治疗,医治与药物均由官家给予安排。但在外职事官可能因医治条件无法保障,只记载给药,并无提供医治服务。总体来看,在京官员患病无论品级高低都可向本司汇报,申请给医给药;在外官员患病因医疗条件限制只有给药记载。长期告病官员可请病假,病假期间由本司奏闻可提供医药服务。

其三,托疾告病现象滋生。由于官员数量众多,御史台监督作用有限,托疾避职亦成为官员表彰诉求的政治手段,更有因私托疾现象。代宗大历初年,穆宁担任监察御史,升迁至秘书少监兼和州刺史,政绩斐然。被继任的和州刺史诬陷弹劾在任时有大量逃户,后穆宁被贬。平反后不得重用,被安置在闲散职位。穆宁哀叹:“时不我容,我不时徇,又可以进乎!遂移疾,满百日屡矣,亲友强之,辄复一朝”[21]5015。穆宁称病为借口,休假百日,借此躲避职事,表达对现任职务的不满。无独有偶,王徽也曾借助病假表达政治诉求,“徽遂移疾河中,满百日免。帝还京师,复申前授,称疾不任奉谒”[21]5409。黄巢起义后,僖宗出逃,王徽留守大明宫,安抚流亡百姓,不屈权势公正裁决。后遭人构陷,命令王徽前往皇帝驻地。于是王徽称病退居河中,满百日被罢官。后僖宗返京起用之,仍称疾推辞躲避职事。除此之外,唐代官员另有因私托疾告假现象,“黄巢将逼关辅,濬托疾请告,侍其母,挈族避乱商州”[22]4656。黄巢起义,逼近关辅,张濬托疾请告,照顾其母并带领家族避难。国家局势动荡,病假制度运行的约束力降低,使得官员托疾请告有机可乘。病假制度在唐中后期随着国家强制约束力的降低,逐渐松散。

唐代病假制度在实际运作中并非完全按照法令规定程式,在制度的运行发展中往往延长事故假,满足不同程度病情官员的告假需求。除此之外,患病官员向本司奏闻后可享受医药待遇。随着病假制度的运行,官员托疾以图他谋,托疾告病现象滋生。加之安史之乱对李唐王朝的冲击,病假制度运行约束力大不如前。

三、唐代官员病假制度特点

唐代病假制度承袭汉晋旧制,在病假规程上更加细致,将特殊情况考量在内。病假性质亦发生改变,由秦汉时期官员告病需以休沐假另行弥补,私假属性较强,至唐代明确规定官员有每月两日的便宜处置假期,文宗太和八年又调整至三日。因官员品级差异与唐代文化传统影响,病假制度规定与实行中的具体折中处理,彰显其时代特征。

其一,唐代官员告病与考课关系密切,“恪勤匪懈”成为官员考课标准。“(斐)矩学涉经史,颇有干局,至于恪勤匪懈,夙夜在公,求之古人,始未之有。”[23]1407据《北史》记载,斐矩因勤于公务,昼夜忙碌于公职,史书记载其“恪勤匪懈”。至唐玄宗时期,“恪勤匪懈”发展为官员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唐六典》“考功郎中”条记载:“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19]42“四善二十七最”是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黄清连先生认为:“四善较为偏重个人的道德,二十七最较为注意个人的行政能力。”[24]206-267官员染疾告病需暂时离职,有违“恪勤匪懈”这一准则,告病停职对政绩考核有所影响。病假期限与考课规定厘事时间相吻合,“诸流内流外长上官,考前厘事不满二百日不考”[25]257。官员告病按照法令规定,最多为百日。据此可以推测,官员告病停理政务不满百日,仍在法令规定期限之内,有资格参与本年度的考课,告病期间官位保留,俸料照常。而处理政务不满二百日的官员不可参与当年的考核,除去另行优待情况,请告超过百日官员则以罢官处理无须参与考课。

其二,唐代官员告病程序趋向完善。汉晋时虽已有“病廖视事书”的记载,表明告病程序已初具完整性,但此为二千石以上官员患疾可享受的权利,得皇帝“赐告”,延长假期。更多官员尚无资格获得“赐告”,甚至病假要以休沐假另作补偿。至唐代,可享养病权利群体扩大,告病官员假中保留官位,俸料依旧,染疾未愈可申请续假,告病不满百日仍可参与本年度的考课。此外,请告、销假程序逐渐完整,五品以上官员请假须上报吏部,奏知皇帝。六品以下官员须向所属州府申请,递“牒”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假期,申请与销假程序在发展中不断调整,满足实际需求。官员告病从请假至销假有相对完整的流程,且对于官员所请病假时长,也有针对短期借助临时假、长期请病假的细致规定,满足患病官员请假的不同需求,保障政务运转效率与官员权益。对于病假满百日的官员,给予罢官处理,落实法令规定,体现唐代律令制国家病假程序的严格性及法令的执行力。告病章程严格细致使得官员告假秩序井然。但对于特殊情况,唐代规定可不拘泥于病假规程,予卓然人才优待,将特殊情况考虑在内使得病假制度趋向完善。

其三,兼具人文关怀与尊老传承。病假虽有百日为限的严格规定,但“长庆二年(822)四月,御史台奏,检校司空兼太子少傅严绶,疾病假满百日,合停。敕:严绶年位俱高,须加优异,宜依旧秩。未要举停。其年六月,右金吾大将军郭鏦,疾,假满百日,上以仲舅,许未停官”[18]1520。长庆二年,严绶已77岁高龄,因年事及权职较高,地位显著,虽已假满百日,敕令对其不做处置,仍保留原官。“诸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听致仕。”[25]204唐代官员基本依照“七十而致仕”的年龄规定,严绶此时已然无处理政事的能力,允许其参政议政是唐代对于重臣老臣的优待。郭鏦病假期满百日,因其国舅爷身份也未被罢官处理。品级较高官员因位高权重,深得皇帝信任,在遵守病假规则时常享受优待。如“命宰臣问疾于卢迈私第”[22]386。宰相卢迈请告,德宗派宰相至卢迈私第询问病情。及“度以所伤请告二十余日,诏以卫兵宿度私第,中使问询不断。”[22]4415裴度受伤告病时,宪宗不仅派遣卫兵驻扎裴度私人住宅守卫,另派遣宦官前去问候,而假满复职时免去正衙参假,直接到延英殿商议政事。一般情况下,官员品级较高、职权重要、与皇帝有频繁的互动接触是获得优待的必要条件,较低品级但才能卓然官员虽可享受超期带官修养的特权,具体实现情况不如品级较高官员普遍。此外,日常太医署依照敕令为官员提前准备医药,有备无患,“诸太医署,每岁常合伤寒、时气疟痢、伤中金疮之药,以备人之疾病者。”[1]652太医署在易染疾季节,须提前做好医药准备,为官员提供方便。

唐代官员告病已形成相对完整的程式。一方面,唐代病假制度在发展中不断完善。请告须“递牒”申请,提交书面凭证。会昌二年(842),六品以下官员陈牒请示对象由州府增至节度使、观察使、度支、盐铁、监院等部门,管理六品以下官员请假的权力机构逐渐分散。三品以上官员销假程序经历变化,“正衙参假”官员人数过多,经改革后又恢复旧制,“参假”程序经历多次变动,总体上面圣销假官员的数量呈紧缩之势。病假遵循百日为期的规定,期满给予惩处且兼具礼律。官员患病奏报本司,可享受医官治疗及药物供给。由现有史料来看,唐代官员请假似乎尚未要求提供患病的书面证明材料,派遣医官诊治可作为唐代政府对官员的人文关怀,同时也可起到监督官员告病的真实性,但强制性尚微。唐代官员告病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呈牒请示、复职销假、病假期满惩处与优待,病假制度呈现出兼具礼律的时代特征,尤其对元老重臣及才能灼然官员的优待可见一斑,尊老爱老“以孝治天下”的基本国策在病假制度上亦有所体现。

另一方面,唐代病假制度仍遗留了尚未解决的问题。因病假期间待遇如旧,官员假借告病之名,滋生或与朝堂政务有关的因公托疾,或与自身利益有关的因私托疾现象。托疾告假的情况自汉代已有发生,唐代似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备的预防措施及成熟的防范规避体系,至宋代“寻医”需寻找两名同级现任官员作保,对诈病和包庇的官员一并处罚。[26]唐代虽派遣医官诊治告病官员,抚慰意味多于监督。官员假借告病躲避政事,成为朝堂之上表达诉求的政治手段。总而言之,唐代官员病假管理制度并非一成不变,运行中兼具礼律,既体现了唐代律令制国家的法令执行力,同时兼具人文关怀与国家孝文化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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