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修改背景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2021-12-08 12:04席小华
关键词:服务理念服务体系

[摘要] 2021年,修改后的“两法”正式确立了社会工作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中的法律地位,这必将成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快速发展的重要动力。展望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应以儿童福利、社会服务、契合性发展为基本理念,在关注服务客体、服务主体、服务递送等结构性要素的基础上,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结构中亟待完善的空间和内容。具体而言,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责任主体;加快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发展和职业化推进;梳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制订服务清单、出台服务标准;加强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相关的研究工作,是未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关键词]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  服务体系  服务理念

[基金项目]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工作参与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建构的实践模式与行动策略”(项目编号:19BSH160)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席小华,博士,首都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执行院长,研究方向为司法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 C91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7672(2021)05-0086-10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司法机关、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不断完善,服务机制不断成熟,服务标准体系正在建立。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后实施,先后确立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法律地位。“两法”(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成就与转折,将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展望未来,学界需要从宏观上研究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构的相关问题,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结构框架、核心内容等,以支持实务部门更好推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建设与完善。

一、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历程回顾

我国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快速推动的背景下,开始探索建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回顾过去近20年的实践,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一) 2003—2010年,零星化探索发展阶段

从地域上来说,這一阶段进行的主要是一些具有良好专业基础、资源基础的省份及城市的探索;从内容上来说,主要是犯罪预防和刑事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典型的就是“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等。因此,无论是服务的地域还是服务的内容,都处于零星化、分散化的尝试探索阶段,而且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价值并未在司法领域内获得制度性承认。

(二) 2010—2020年,制度支持下的系统化探索阶段

2010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首次提出社会工作者可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尤其是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设置了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专章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等有关部门大力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社会工作服务介入未成年人司法场域开展服务开始得到制度支持。

在制度性支持背景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开启了系统化探索发展阶段。从地域上来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团中央、民政部等部门的有力推动下,全国所有省份都开展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试点工作。从服务内容上来说,在刑事司法领域,不仅深化开展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服务,还开展了被害未成年人的服务,而且服务类型不断细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还实现了从刑事司法领域向民事司法、行政司法领域的延伸。最典型的就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观护服务和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不执行未成年人训诫服务的开展。也就是说,在这一进程中,不仅公安以及检察、法院、司法等相关司法部门依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了有关实践,社区、专门学校等场域也开展了以犯罪预防为目标的各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三) 2020年至今,立法支持下的制度化建构发展阶段

2020年,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先后颁布,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九条在政府保护中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引导和规范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为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康复救助、监护及收养评估等提供专业服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分级干预的整体设计理念下,在预防犯罪教育、一般不良行为预防、严重不良行为预防、再次犯罪预防中,同时强调了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必要性和服务内容。另外,2020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也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专门性规定,并提出了社会工作服务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

总而言之,历经近20年的探索,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终于得到立法承认,相信在以上立法的支持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将迎来制度化建构的发展新阶段。

二、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理念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交叉与整合,两者可以合作的最重要动力是双方理念上的亲和性。正是未成年人司法的恢复性理念与社会工作社会福利理念的不谋而合,推动了双方的携手与合作。如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迎来具有明确立法支持的新阶段,笔者认为,仍有必要再次讨论社会工作和少年司法合作的理念基础,从而推动两者实现更好合作。

(一) 儿童福利理念

社会工作服务的本质是社会福利的传递,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现了国家对孩子福利的关注和支持。从社会福利视角出发,人们会将司法场域中的孩子看成具有独特需求的个体,这些需求可能包含生存、发展、参与、被保护等各个方面,孩子的偏差行为背后则是其需求的未满足。因此,社会工作者需要凭借自身的专业能力开展服务,并通过孩子需求的满足来实现权益保护和再次违法犯罪行为的预防,帮助其实现社会适应,顺利回归健康生活。

自我国开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以来,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也逐渐形成共识。总的来说,大家认同在未成年人司法中应坚持儿童福利、人道主义、恢复性、国家亲权等基本理念,在坚持以上理念的基础上,应更关注孩子的教育和保护,所有司法活动的最终目标是教育孩子,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不是处罚。由此可见,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社会工作的核心理念具有高度一致性,这既是过去20年双方能够有效合作的重要基础,也是未来深入合作的原始动力。

(二) 社会服务理念

上面笔者谈到了社会福利理念,但仍需特别强调社会服务理念。社会服务理念的提出背景是基于未成年人保护以及犯罪预防实现途径的讨论。在过去多年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实践中,社会各界对“教育、感化、挽救”等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印象深刻,笔者同样认同以上理念的价值和意义,相信其是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途径。

然而,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一线社会工作者深刻体会到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还是犯罪预防实践,孩子们需要的是立体化、多元化的社会服务,因为孩子们的服务需求是多元化的,如个体偏差认知的调整、行为的矫正、家庭关系的修复、社会关系的适应、职业技能的训练等,这些需求的改善不是仅依靠教育就可以解决的,是需要社会工作者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才能够真正对孩子们有所帮助。也就是说,对于孩子们的保护和犯罪预防来说,教育是重要手段,而社会服务才是满足孩子需求的根本途径。

笔者在此时提出社会服务理念,是希望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要坚持服务为本,不仅是社会工作者,也包括司法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只有坚持这一基本理念,才会抛弃“权威性的”“自上而下的”“盛世凌人的”成人立场,真正以平等的视角出发去关注孩子和保护孩子,有效实现其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

(三) 契合性理念

契合性理念的提出,关注的是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两个场域的关系问题。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的合作,首先要尊重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是两个不同的主体,双方因为理念的一致而实现合作,是作为新生事物的社会工作进入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开展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既有社会工作专业的积极嵌入,同时也有未成年人司法场域的接纳、肯定与承认,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是双方共同建构的结果。因此,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场域的合作具有典型的嵌入、承认、建构等重要特征。

契合性理念的提出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搭建尤为重要。也就是说,在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基于契合性的理念特征,关注社会工作与未成年人司法间合作的理念基础、服务内容、服务机制等相关问题,从而建构起两者的紧密合作关系,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服务于司法场域中陷入困境的孩子们。

以上三种理念的确立对于我国建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尤为重要,其中儿童福利是目标性理念,社会服务是任务性理念,契合性是机制性理念,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行动方向与准则。

三、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结构框架

整体而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还不完善,尚未走向系统整合,需要从社会工作体系结构入手,通过分析服务需求、服务供给、服务递送等元素,确立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基本结构,并从中找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完善的空间和内容。

(一) 服务需求: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客体要素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客体是服务需求的提出者,服务客体具有服务需求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初衷。因此,关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首先应明确谁需要服务、需要何种服务、谁提出服务需求等系列问题。

首先是谁需要服务。基于过去近20年的实践基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直接服务客体是进入司法场域的未成年人,其中既包括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也包括被害的未成年人,同时也应包括民事司法过程中涉及的未成年人。而进入司法程序的未成年人,无论是涉嫌犯罪的,还是被害的及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先不说其必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家庭与社会困境才使其进入司法程序,仅因其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就决定了其需要被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需要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鉴于此,2020年的“两法”修订稿都明确规定应鼓励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各种社会资源参与到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之中,为孩子们提供服务,以保护其权益不受侵犯,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间接客体是未成年人司法人员。对于司法人员而言,其基本的职责是科學化、规范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社会专业力量的参与。假如社会专业力量、社会资源不能有效跟进,未成年人司法人员则难以实现“准确认定事实、科学适用法律、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这些基本司法目标。社会工作服务是否参与已经成为衡量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

其次是需要何种服务。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较早的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内容非常丰富。整体而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的时间较短,服务内容也是前期实践探索的结果。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主要需要三个大类别的服务:第一类服务是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第二类服务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第三类服务是矫正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并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综合分析下来,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已经涉及教育、行政、民事、刑事等司法场域,随着服务人群的多样化,服务内容也不断走向丰富和完善。结合“两法”的规定,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具体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七小类,分别是:以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为目标的学校社工服务和社区社工服务;违法未成年人训诫教育服务;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服务;涉嫌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服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涉未民事案件观护服务。

最后是谁提出服务需求。毫无疑问,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是具有服务需求的客体,但是他们无法为自己提出服务需求,需要成人帮助提出和实现。在过去的20年间,教育、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在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基础上,积极链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孩子们提供专业服务。展望未来,有关部门依然需要不断发现孩子们的服务需求,并通过政策倡导和资源链接来给予满足。随着我国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的不断完善,建议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在相关法律的框架下,根据孩子保护的现实需要,梳理出购买社工服务的清单,并提交到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打通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渠道,保障孩子们得到及时有效的服务。

(二) 服务供给: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要素

服务供给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要素,关于服务供给方的讨论,有两个核心的问题需要关注:一个是提供服务的机构保障,另一个是提供服务的人力保障,即社会工作者。

机构设置和管理是社会工作者可以提供良好服务的组织保障。虽然我国专业社会工作组织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受到资源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专门提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预防的社会组织的数量相对较少,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服务的大多是综合类社会工作服务组织。从服务质量要求的角度出发,无论是专门性的还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提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过程中,都需要坚持社会工作服务的基本理念,建立有效的机构行政管理机制,尤其是具有提升机构服务能力的培训和督导机制,帮助社会工作者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为服务对象提供有效的专业服务。

社会工作者是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其专业能力水平直接影响着服务效果。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开展关注司法社会工作人才的专业化培养,社会工作职业体系中也通过开展培训等手段提升社会工作者的实务能力。从具体的实务要求出发,从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应具有人道主义、社会福利等根本价值观,并在服务中尊重、接纳、关怀服务对象。在知识结构中,除了具有社会学、心理学等知识基础,尤其是强调具有法学知识基础,理解刑法、民法、诉讼法、未成年人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在实务能力方面,社会工作者需要在服务中掌握个案、小组、社区等专业方法的操作能力,并注重多种方法的整合运用。具体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实务而言,上文谈到的每类服务内容都具有不同的专业要求和规范,社会工作者需要在实务过程中不断熟悉,并灵活有效开展各类服务。

为了有效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民政部委托首都师范大学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希望通过标准的研发和推动,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的组织保障能力和社会工作者的服务能力。《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的研发,恰好适应了“两法”修改的进程,也积极回应了基层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迫切需求。

(三) 服务递送: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介体要素

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高度关注介体,即搭建链接主体和客体的桥梁和纽带。这个桥梁和纽带一方面可以及时收集客体的服务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组织社会工作者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对客体需求给予回应和满足。从应然角度来看,介体应具有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是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平台。众所周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需要多种资源参与,既需要制度保障,也需要政府福利、社会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倘若没有强有力的协调能力,相信社会工作服务客体的需求很难得到满足。从实然角度来看,我们也要面对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介体建设存在的问题并着力予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也要体现出实践智慧,在责任、资源、服务上体现中国特色。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介体建设应关注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首先,应明确国家是服务传递的责任主体。在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中,通过政府保护内容的设置确定了国家是未成年人最高监护人的地位。在实践中,无论是孩子们服务需求的满足,还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推进,国家都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也应该由党政部门进行顶层设计并逐步推动。

其次,应明确政府是资源的提供和保障主体。虽然在我国个别地区是由民间的基金会支持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但就我国整体情况而言,政府是最重要的资源协调者和分配者,无论是社会工作者的岗位购买还是项目支持,都离不开政府提供相关资源。总体而言,目前我国大多数地区未能提供充足的资源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随着“两法”的修改,民政部门作为未成年人保護协调部门地位的确定,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主体得到保障。在立法支持下,民政部门需及时建立工作平台,收集客体的服务需求,并争取和调配资源予以跟进,并在满足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以充分发挥服务介体的功能和作用。

再次,应建立有效的服务输送机制。服务介体建立的重要功能在于疏通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之间的路径和渠道。在过去的实践中,往往是司法机关在看到孩子们的服务需求后,自己去寻找社会工作等相关资源为孩子们提供支持,也有些司法机关因链接不到资源,导致孩子们的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两法”修改后,民政部门应在链接各类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各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机制,以确保孩子们的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保障立法的顺利实施。

最后,在服务传递中应注重服务成效的评估。有关部门在收集服务需求并组织社会工作者开展服务的过程中,还需要及时对社会工作的专业服务进行评估,并提出改善服务的对策和建议。服务评估是提升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政府调配资源的重要依据。因此,服务传递者应建立科学的质量观,通过专业第三方研发评估指标体系,用数据说活,科学评价和提升服务效果。

综合以上分析,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应是一个具有理论逻辑的框架,其基本的构成要件是主体、客体和介体。主体是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客体是具有服务需求的未成年人,其需要社会工作者提供维权类、预防类、矫正类等相关服务;而介体是在客体提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组织平台,积极组织和协调各种支持资源为客体服务,为了更好地协调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介体还要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

四、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几个重点问题

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要在应然和实然中找到平衡点,根据我国目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发展的基本状态,结合“两法”修改的基本精神和倡导,笔者认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密切关注以下几个核心问题。

(一) 落实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

在过去的20年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推进部门包括公安及司法部门,还有共青团组织。在他们共同的努力下,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确实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我们也看到,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在发展中也呈现出明显的问题:一是服务经费支持不足,二是服务专业力量不足。这已经成为限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缓慢的重要原因。以上問题的解决和改善,单纯依靠司法部门和共青团组织推动确实也很难。

上文提过,《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将民政部门确定为未成年人保护的政府协调部门,但众所周知,司法保护、犯罪预防的服务客体,并非以往民政部门的“重点关注人群”,甚至很多地方民政部门负责人对这类人群的服务需求一无所知。在这种状态下,到底谁应该承担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责任,以及如何开展工作,笔者相信在很多地区尚属空白,这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难题之一。因此,在“两法”修改背景下,我们期待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落实责任主体,以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

(二) 加强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推动

上面说过,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需关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设和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但其核心是拥有一支专业能力强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是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笔者认为把握两个核心环节非常重要。

在专业化培养方面,要通过高校学历教育加强对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培养。比如通过课程设置,建立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方向,在学校学习过程中,让学生掌握交叉学科知识,并通过实习走进和接纳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方向,为后期在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内就业打下基础。在职业化推动方面,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和工作性质设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方法和途径。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服务岗位购买和服务项目购买两种形式,服务岗位购买适用于对时间要求比较规范的服务,比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服务。而项目购买在服务时间和地点上对服务者没有严格的要求,如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帮教服务等。

在司法社会工作职业化推进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尤为重要,就是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保障体系建设。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人员数量相对较少,但对其专业性要求却很高,需要一支专业能力和稳定性都相对较强的社会工作者队伍,这样就需要有关部门建立稳定的保障体系,在司法社会工作者职业保障得到实现的基础上,通过宣传等工作吸引更多的社会工作者投身于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服务,以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具有充足的人力资源。

(三) 在梳理服务需求基础上,制订服务清单,建立服务标准

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因信息不对称影响服务项目购买和服务推进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教育部门、司法机关所需的社会服务还处在探索性实践之中,尚未形成完整的服务内容体系。随着立法的确认以及有关司法部门的快速推动,笔者认为需要着力做好以下三点工作:

首先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需要,细致梳理出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内容清单。目前我国已有的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涉及预防类、维权类、矫正类三大类八小项服务内容,随着实践的发展,也会有新的服务需求呈现。其次是在服务需求和内容的基础上制订政府购买服务清单,购买服务清单包括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要求、服务评估、服务经费等相关内容。最后是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的建立尤为重要,这是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推动力。上文说过,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在着手研发《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国家标准,并且已经在有关省市开始试点。基于各地经验和基础的差异性,各地需要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发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服务规范,从而推动各地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快速发展。

总之,通过服务需求梳理、服务清单制订、服务标准研发和实施,提升司法社会工作的职业化水平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四) 应加强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工作

社会工作体系涉及作为学科的社会工作体系和作为实践的社会工作体系两个方面,并且要在两个方面建立起有机联系。在已有文献中,很多学者都把社会工作学科体系和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分开讨论,但笔者认为,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不能忽略有关研究工作的开展,并且认为这是影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研究,至少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首先是关于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通用基础体系研究。服务通用基础体系是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中需要关注的基础性和原则性问题。其所界定的概念、术语、原则、伦理等,对各类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都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在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在法律依据和学理研究基础上,对违法未成人、犯罪未成年人、被害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等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并以此概念指导实践的健康发展。服务原则和服务伦理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需遵守的基本准则,比如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契合性原则、系统性原则、社会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和多方参与原则等。同时保守秘密、不歧视、非评判、平等、个别化、中立等伦理守则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中的应用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其次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保障标准体系研究。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者服务并非独立的存在,无论是初步探索还是持续性推动,都离不开有关保障机制的建立,而保障机制的建立应建立在研究的基础之上。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以下几个保障机制的建设尤为重要:一是共建制度。比如,司法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组织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制定保障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相关制度,在制度制定过程中,需关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人财物等服务保障以及服务参与方的权利义务等。同时,制度的制定应适合本地实际情况并能落实。二是服务机构为推动服务顺利开展而建立的行政制度。其中包括服务机构的项目管理制度、人力使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沟通衔接制度等。三是为配合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服务委托方也应建立相关行政制度。委托方建立的行政制度则应包括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衔接程序的规定、经费保障的要求、服务成效评估的方案等。同时我们需关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保障体系的搭建。如经费保障体系、人力保障体系、行政保障体系、设施等资源保障体系等。

最后是要针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体系开展研究。服务提供是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包括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类型、服务具体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方法、服务质量管理以及服务风险管理等。服务质量管理是服务提供中必须关注的重点问题,其中涉及服务质量的过程管理、结果管理、督导制度建设、风险控制等相关元素。

综上所述,在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搭建过程中,服务通用基础体系界定了服务共同性的基本准则,服务保障体系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服务提供体系则界定了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核心内容与质量要求。以上三个组成部分在建设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中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三个方面既是服务体系建设中实践探索的内容,也需要在实践中积极开展行动研究,并在不断行动和反思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我国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

(责任编辑: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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