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维坦》“自由观”及其当代价值探究

2021-12-31 03:53苏恒朝
科学咨询 2021年29期
关键词:臣民霍布斯君主

苏恒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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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的定义

经济上,自由代表着“不受干涉”,人们按照逐利本性开展经济活动,实现个人的经济利益,国家与政府对私人经济不做任何干涉,资本以及生产自由投放与转化,遵从自由原则,国家的作用仅在于维护运转。

政治上,自由是一个政治哲学的概念,在这个概念下,人类可以自治,自由行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代社会主要讲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自由。当今社会公民的政治自由,主要指发言、发表、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

学术界对自由的概念有不同的看法,在此,自由是不受限制和阻碍的(约束、控制、胁迫或胁迫)或者它不存在。“自由”在古代汉语中的意思是“因为自己”,也就是说,不是受到外力干扰,而是由自己自主选择与执行。在欧洲语言中,“自由”意味着“解放”,意思是在做出自己的决定之前从外部力量施加的制裁中解放出来。

以上之自由通常指个人,但自由亦体现在集体、社会与国家这类大共同体之中。无论个人还是集体,霍布斯在“论臣民的自由”中均有体现。

二、自由的定性

首先,自由的本义。在霍布斯解释“自由人”之前,他引用了“自由”,指没有阻碍的情形,所谓阻碍,即外部障碍,对于非理性和无生命的创造,对于理性的创造都是适用的。第一,当事物与障碍相区别,彼此独立存在时,事物被束缚在固定的区间,就没有了越出指定空间的自由;第二,当障碍与事物相依存,共生一体时,事物便不再是没有运动的自由,而是缺乏运动的动力。

其次,自由的人是一个在他的权力和智慧的允许下,能够轻松地做迎合内心意愿的事情并且不受外来阻碍与约束的人。“自由”的本质与价值通常明显地呈现在事物的运动过程。例如,航线自由是指行使的船只可以自由前进,而不是指航线本身自由的存在,它具有指向性,明确的归属。赠与自由,指的是赠与人的自由,不受法律等外在条约的约束。

最后,自由意志推动人的自由,而不是欲望和意图的自由,这意味着人们做他们想做的事不会受到阻碍。

三、臣民的自由与国法的锁链

《利维坦》书中谈及的自由,一方面是尽可能地丰富其内容,为臣民争取更多的自由空间,另一方面也格外强调了,臣民自由具有限度,在一定情况下,需要与国法进行兑换、比较。最明显在于合作的实现取决于人们放弃某些行为权利以及缔结有约束力的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其内容涵盖了作为互惠互利的交换正义与作为不偏不倚的分配正义两方面。[1]

(一)臣民的天赋自由

霍布斯在书中讲到,人民可以做出许多上帝没有指令与授权的事情,但他们对任何事物的激情或欲望没有一种不是以上帝的意志为原因。所有的行动均来于一定的动机,动机受人的选择意愿、三观价值影响,而个人选择倾向、三观价值都源于某种原因,这种原因又源于产生一切原因的首要原因,也就是人们的生产生活,最终的追溯就是创造万物的上帝的手。上帝居高临下纵览人们的行事是否按照自己的意志,在整体上进行规整,这就指出人们的一切行为,与上帝的意志具有必然的、不可抹去的关联性。霍布斯在文中提到了两个自由观点。

第一,自由与畏惧相容。海难中,预防船只沉没抛物与否,是有自由人的行为;人们因为畏惧法律还债,而不是因为其他原因还债也是自由人的行为。

第二,自由与必然相容。一切自愿行为的“过程链”都牢牢系在上帝的双手上。它这个过程就像流水一样顺其自然,除了源头上出自上帝,所有的经过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不可避免的。上帝的意志通常是保证人们的意志具有必然性,若保证的是存在于人们的意志中的一切具有必然性,则人的自由于上帝的全能与自由便会相互冲突。

春雨洗去了冬日的残迹,在春雨的召唤下,小草探出了头,柳树抽出了新的叶子,在春风姑娘的伴奏下跳起了舞。抬头一望,绿满山川,大地上的松树,沉默了一个冬季却在春雨后彰显勃勃生机。雨珠在绿绿的松针上欲落还休,松树像穿了一件缀满珍珠的礼服,在阳光下格外夺目。

(二)臣民的自由是相对于国法锁链的自由

为了和平和生命的保全,人造了臣民的自由,但也创造了被称为国家法律的人造的枷锁,并且通过盟约,在被赋予主权的主体和个人之间构造了桎梏与牵绊。事实上,这些枷锁之所以得以维持是因为人民,是因为人们担心链条断裂后制造的风险,而不是在乎链条自身的坚韧程度。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制定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所以必须得出结论,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所有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他们认为对他们最有利的事。根据自由的本义,人们在自由的枷锁和上帝的监禁中享受着生活中的一切。另一方面,如若把自由看成是免除法律的自由也是不可行的。事实上,这样想法的人已经忽视了一个基本点,即法律需要主体去付诸行动,人们的权益方才得到保障。但是,不能简单地假定生死所夺取的主权因这种自由而被取消或限制。因为主权者所能做的并不完全是不公正。按照信约,每一个臣民都是主权者一切行为的授予者,臣民除了要服从自然法之外,其他一切权利都享有。

(三)自由美名的欺骗

在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之中,权力一直被想当然地看成是一种“恶”。[2]古代社会的自由,显然是受政治作用的。古希腊的罗马人的自由状态,人们变成无家可归的人,每个人都为彼此打架。没有遗产传给他们的儿子,没有希望从父亲那里得到遗产,没有财产和土地的所有权,没有安全权,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完全处于自然状态,换句话说,每个人都处于自然状态。

放在到国家身上去看问题,每个国家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去开展它认为最有利于政治运转、社会治理、保障利益的事情。同时,他们处于永久战争状态,枪击指向四个邻国。雅典与罗马的自由之时,指的就是国家拥有抵抗或者对外侵略的自由。缺乏判断力,不分青红皂白的自由,被自由之名所欺骗,被有关这个问题的工作所误导,人们在自由的虚伪中成长——赞成暴乱,赞成控制君主的行为,然后继续控制那些已经控制他们的人。导致河流流血。骚乱反复,政权改变了。事实上,最初这类教导的倡导者大都是为了废黜君主、分享主权,并成为主权的继承者。为了避免政权更迭,消除政府更迭的思想,雅典人被教导他们是自由人,所有主要州的人民都是奴隶。[3]

四、臣民的具体自由

霍布斯在讲到臣民自由的具体情况时,强调要区分清楚,哪些事情主权者已经命令,但可以拒绝不做却不是不义。换句话说,当我们完完全全地接受或者认可我们本身所支持的主权国家或议会开展的所有行动时,我们在此过程中也就相应的放弃了某些自由,但却是合情合理的。主体自由必须从特定的对等词或确立主权的目的中推论出来。

第一,生命的自由。该盟约所确立的主权源于男女之间为争取胜利者所征服者或子女对其父母所缔结的盟约。霍布斯在第十四章中说道,不自卫的信是无效的。倘若君主发出指令,让某人自杀,停止进食(尽管是公正的),受令者本身具有不服从的自由。

第二,免于控告的自由。如果一个人被当权者问罪,在没有宽恕保证的情况下,他没有任何理由和义务必须去承认它,也没有任何理由和义务去承担因此带来的惩罚。如同霍布斯在之前所证明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能为信约的约束来控告自己。

第三,意向自由。人们有时也由于奉主权者之命而有义务要去做任何危险或者不荣誉的事情。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项义务并不取决于我们所服从的词语,而仅取决于意图,根据我们所做的目的来理解。

第四,诉讼的自由。如果一个主体和一个君主在债务、土地或财产所有权、体役权以及根据先前制定的法律与体罚和罚款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上发生争执,他有权向君主任命的法官提起诉讼,就好像他又回来了。由于君主的需要是基于他制定的法律,而不是基于他自己的权力,他宣布,他希望得到的显然不多于法律所规定的。这样一来,这项诉讼就不违反主权者的意志了。臣民也有要求听审自己的案件的自由,并根据该项法律做出裁判。

第五,接受授予的自由。若一个君主或主权议会授予全体或任何臣民一种自由,但这种授予一旦成立,他就无法保卫臣民的安全时,那么这种授予就是无效的,除非是他直接声明放弃主权或者把主权让予他人。因为这种事情他自己如果愿意的话,是能够公开地以明确的言辞声明放弃或者转让的,但是他并没有这样做,从这一点上,我们就应当认为这不是他愿意的。这种授予是因为不知道这种自由和主权之间的冲突而来的,因此主权就仍旧保留着。

第六,臣服的自由。在战争中俘虏,在敌人的监视下,在向胜利者投降的条件下,自己的生命和个人自由,可以自由地接受这些条件;在接受后,他成了俘虏的主体,没有其他方法挽救他的生命。

第七,逃跑的自由。一个人如果被监禁或被刑具锁禁,或是不被给予人身自由时,就不能被认为是受信约约束而必须要服从。如果真有可能的话,他就可以用任何方式逃跑。

第八,继承人的自由。根据自然之理,君主可以确定谁是他的儿子,谁是他最近的亲属,然而正像书中所讲的那样,谁是他的继承人却要取决于他自己的意志。因此,如果他自己愿意不要继承人,那就没有主权,也就没有臣服关系可言了。

第九,放逐时的自由。臣民被放逐期间将不再是本国君主的臣民。但是如果派赴外国担负使命或是请假去外国游历,那就仍然是他的臣民,但这是根据主权者之间的契约而来的,不是根据服从的信约。因为任何人除非是由于主权者的亲善关系或者根据特许享有特权,否则进入他国领土后,就必须服从该国的一切法律。

臣民的具体自由,从具体的事件与语词中去推论,事件的性质、臣民关系的变动以及国家所处的环境,都会给臣民的自由提供具体化的依据,这也就是霍布斯为什么要强调“臣民的自由必须从某些相等的语词中去推论,或者从建立主权的目的中去推论”的原因。[4]

五、利维坦“自由”观的当代价值

(一)“自由”源头分析的依据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提及的自由观,为学术界对自由的政治哲学的定义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当代自由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汲取了历史中的自由理念。而追本溯源之后,人们认为霍布斯的自由观是自由最初的哲学概念。人类有无限的自由来支配自己的生命或财产,但他没有自由去毁灭自己或他所拥有的任何生物,除非有更高的需要去保护它,并且必须毁灭它。

(二)臣民的自由平等与公民的自由平等

《利维坦》细化的臣民享有的具体自由,堪称当代政治公民自由权限的原型。其不仅仅为我们纵向解析了当权者与公民的自由空间,更为我们解剖了民众之间自由的权限。正如霍布斯所说,平等的状态——所有的权利和限制是相辅相成的,没有人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同种族和地位的人,因为他们生来就没有区别,可以享受相同的自然条件,具有相同的身体和精神能力,每个人应该是平等的,没有从属或约束。关系,除非上帝以某种方式表明他的意志,将一个人置于另一个之上,并明确授予他无可置疑的权威和主权。

(三)政治稳定需要法理化的自由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糟糕的状态,在此状态下,人人相互为战,人人自危,为了逃离此状态,人们甚至宁愿选择绝对主义国家。在此,不得不说霍布斯的政治远见。他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对民众来讲是美好的,而到当权者、政治稳定来讲却有可能是颠覆性的。他启示后人,政治稳定需要法力化的自由,用制度把自由具体化,量化,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政权良好运转,才能有效保障政治的发展与社会的稳定。这为后来的政权的合法性、政治稳定性与公民自由的关系处理提供了良好的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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