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2022-01-01 13:45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朱韵洁
区域治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甘肃协商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 朱韵洁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不可避免地引发了各种社会问题。虽然,我国城乡社区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我国偏远欠发达地区,受地理区位及自然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农村协商治理的效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在治理实践中,多元主体参与协商治理机制不完善,村民自治主动性欠缺,协商治理的共同体意识薄弱,对于基层政府的“不信任”感依然存在。这些问题在甘肃部分农村表现得更为突出。基层民主协商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内卷化严重。如何在甘肃农村社区有效发挥协商治理的效能,助推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建设与发展,这是目前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甘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困境

(一)甘肃农村社会组织空转

社会组织是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正式组织共同担负着农村社区协商的重要任务。甘肃作为欠发达省份,地处偏远,经济条件落后,部分农村社区缺少正规的社会组织。部分社会组织的设立只是为了应对上级要求,完成指标任务而设立,流于形式,其应有的社会治理效能并未能体现。部分农村虽然设立了社会组织,但性质多为文体艺术类,旨在丰富农村群众业余生活,存在组织形式单一、运行机制不够规范等问题。且由于内容及组织形式的单一化,不能很好地满足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满足农村居民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其次,基层政府对农村社会组织的关注度不高,对其在基层社区协商治理中所能发挥的效力尚认识不足。此外,经济因素对于社会组织治理效能的发挥有很大影响,基层政府的财政情况往往会限制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

(二)农村社区居民自主参与意识欠缺

(1)甘肃农村“空心化”现象严重,导致参与主体困境。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甘肃对于劳务派遣的支持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留守在农村的居民多为老、弱、病、幼、妇,导致农村社区在不同程度上表现出协商主体结构的差异化甚至缺失的情况。同时,受教育程度也限制了协商主体参与程度,使得不能有序开展,影响了农村社区协商的有序、有效开展。

(2)农村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欠缺。民主协商的前提是协商主体要具备相应的协商能力以及相应的治理水平。甘肃部分农村实行村民代表制度,选出村民代表作为协商主体,代表广大农村居民参与对话、协商、表决等活动。在实际协商活动中,极少数有经济实力的代表能够积极表达意见,提出建议。但多数村代表还是掣肘于传统思想和地方宗族势力,在参与协商时缺乏活力,协商会出现盲从表决的现象。

(3)协商主体对社区协商治理存在理解偏差。部分农村社区把协商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方式与手段。一旦需要解决问题时,农村居民乐于运用协商的方式,通过沟通协商来化解问题。但当困境解除后,就会把协商放在一边,再不提起。可以看出,在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的实践中,协商治理发挥的效能不是可持续的,而是受制于具体事项的限制,效能发挥是时断时续的,并未形成一种长效治理机制。

(三)农村社区协商治理缺乏专业性

新时代,国家要求创新治理能力,提升治理水平。现代社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及专业素质,不但要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作为理论支撑,还要熟练掌握新技术、新技能,将理论转化为社区治理的实践。同时还要善于学习、吸收新知识,具备创新工作的能力。农村作为基层治理的主阵地,对治理的专业性需求程度越来越高。

(1)社区专业工作者匮乏。甘肃农村社区工作人员普遍年龄偏大且学历不高,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弱,思想固化。在平时工作中,还是将工作中心放在能否按时完成乡镇政府分派的基础性工作上,对于能否专业化、创新化完成工作,并不是很重视,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工作中缺乏创新发展的眼光。

(2)农村社区职业化工作队伍建设困难。甘肃农村地区受地域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不高。在工资待遇方面缺乏优势,很难吸引人才,更难留住人才。其次,农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社区工作人员大多为本村居民兼任,难以保证充分的工作时间及工作的专业性。

(四)协商治理缺少制度保障,治理效果欠佳

村民自治受基层政府的限制,不能很好地自主行使自治权利,在实际工作中,农村协商治理效能难以得到很好发挥。其次,基层政府对于村民自治方面的干预较多。在过多权利干预甚至干涉的影响下,农村居民对于社区协商治理工作难以形成认同感,协商治理的共同体意识欠缺。村民不愿主动、及时参与,也不愿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村民的意见和诉求不能很好地表达,限制了协商治理效能的发挥。此外,协商结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反馈机制,对于结果的认定不能做到完全的透明与公开。甚至,在有的事项上,最终决定权并不在农村居民手中,而取决于政府领导的意愿。协商结果反馈不及时,协商意愿表达不畅,及大地影响了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制约了协商的治理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甘肃农村社区应当在乡镇党委的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社区协商机构,对涉及乡村建设发展,农民自身利益等问题,通过专门的协商形式,进行平等的沟通、协商,整合农村各项资源,发挥各主体优势,[1]“三治融合”,以实现共治的目的。

二、甘肃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机制创新

(一)加强协商民主机制建设

农村社区协商是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民主共治机制。通过与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各种形式的协商会,搭建协商平台,吸纳村内各主体参与协商治理,并制定系列制度性规范,保证农村社区协商共治的治理效能。具体而言,首先,要明确协商多元主体参与机制,包括参与人员的筛选、确定等内容。其次,要界定协商内容,包括协商提议的选择、信息的征集、确定等内容。第三,要完善协商的运行机制,包括参与协商的形式、运用的技术等内容。最后,要落实协商的民主监督机制,包括协商结果的公开反馈等内容。界定协商事务,确定协商内容,是协商民主制度设计的重要工作任务。总之,要在实际工作中,将农村协商治理全过程纳入到基层治理的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优化农村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助推农村基层治理。

(二)强化农村社区协商认同

农村社会的主体是农民,因此,农村社区的民主能否实现,取决于作为主体的村民对于自我身份的认知、公共精神的养成以及对于协商治理效果的期待与认同等方面。要将农村社区协商的理念与机制套嵌在我国基层治理的制度框架中,才能使农村社区协商发挥出最优的治理效能。要充分尊重农村本土的村规民约,并将其套嵌在农村社区协商的制度规则之中,这样的协商治理更能激发村民的认同感。此外,积极号召村民参与到村规民约及各项发展政策的制定中来,让村民真正感受到作为农村主人翁的主体地位,构建制度与乡规民约的善治体系,强化广大干部群众对农村社区协商规则和程序的认同。

(三)多元渠道获取信息

民主协商的事务一般涉及社区、民生发展和矛盾化解等公共事务。在协商初期,应重视协商事项的“商前调研”。对于协商一体的提出,要依据村民提议的问题、村委收集的问题以及村干部建议的问题,通过广泛征集意见、信息的形式,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有针对性地,有的放矢地进行协商。确保了解的实际情况更能贴近农村群众,想村民所想、急村民所急,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问题。其次,要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开展各种更为便捷、公正的网络协商治理模式。农村地区网络设施的不断发展,为农村居民开展网上协商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农村社区可以通过网上发放调查问卷、网络征集意见建议等形式,让农村居民能够以更公平、便捷的方式开展协商,自觉主动地参与到治理中来。

(四)多元主体参与社区协商治理

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可以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农村作为基层治理的主阵地,加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作共治,有利于整合各自资源,[2]优势互补,最大化地实现农村社区协商治理效能。首先,要搭建多元协同共治的平台,使各主体可以通过正式的途径及形式,参与到协商中来。[3]其次,要培养多元治理的理念,强化农村社区协商法制化、制度机制建设,积极培育适合当地发展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引进外来人才、社会组织的力量,创建多元协同共治的环境。[3]第三,要完善多元主体参与的制度保障机制,确保农村社区协商的环境“亲清”,使得各主体能够依法依规参与治理,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利益。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涉协商过程,插手协商结果,保障多元主体公正、依法有序地参与协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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