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下的虚拟财产融资担保

2022-01-01 13:45广东金舵律师律师事务所江丹
区域治理 2021年3期
关键词:物权抵押财产

广东金舵律师律师事务所 江丹

一、虚拟财产的含义

对于虚拟财产的含义,不同的角度层次对其有着不同的说法。物权说理解为其是对于网络这一大环境下衍生出的一种没有实质形态的特殊产物;债权说理解为其是在互联网体制下,买家和卖家在线上的交易财产,但是这里的买家是指网络运营者;知识财权说理解为其是一些网络应用软件和程序的设计者和开发者的脑力劳动结晶。对于各个学说,大众也是众说纷纭,物权说更能够被大众所普遍地理解和采用,更能够对实际中的应用问题进行解决和处理。虚拟财产有着形式的多变性和计量模式的无固定规范性,这导致很多虚拟财产并不能进行融资担保。对于一些风险性较大和国家不允许使用的虚拟财产也不能够进行相应的融资担保。那么,什么类型的虚拟财产能够进行融资担保呢?有着可衡量性,真正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或是企业运作有着实质性影响的一些虚拟货币,例如游戏点劵、Q币,以及有着一定流量的对外社交账号等。但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很特殊的财产,在提供融资担保时存在很多障碍。

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虚拟财产融资担保抵押的迫切需求

在经济效益不断提升的情况下,人们对于商业的信誉和金融信誉的关注也日渐加深。为了满足资金需求方的资金需求问题,以及为了使资金提供方降低风险,保证其资金安全性,就要求需要借贷或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一系列相应的担保。对于一些中小企业,其固有财产和信誉积累满足不了抵押需求,就可以寻求一些信誉担保机构的帮助,让相关信用中介方作为第三方担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1]。借款方需向相关机构提供一些担保费用,但也无形中增大了借款方的借款成本。而越来越多虚拟财产在网络上形成,有些虚拟财产是拥有者投入大量金钱、精力打造的,拥有比较大的价值,在这种背景下,虚拟财产的融资担保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三、虚拟财产融资担保的现存障碍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

现有的法律框架,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尚没有明确的定位。虚拟财产权具有传统物权的直接支配性特征[2],虚拟财产的拥有者可以占有、排他使用虚拟财产,也可以转让虚拟财产,并且虚拟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交易的目的也是为了获取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而并非仅仅冲使用权而来,买受人继而通过占有来达到对虚拟财产物权的公示公信效果[3]。由此可见,虚拟物权具备了典型物权的基本特征。但是,虚拟物权并不是一种具有具体形态的物,它依托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一旦网络运营商遭遇解散、破产、被禁止提供服务等,虚拟财产将瞬间化为乌有。

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暂没有定论,所以它不具备物权的法定地位,根据我国《物权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的基本原则,虚拟财产不具备具体的形态,没有产权登记机关,不享有法定的物权地位,其性质导致其并不可以直接用于抵押担保。但是互联网行业发展规模越来越大,人们对虚拟财产担保的需求也越来越强,人们极其希望互联网的虚拟财产融资担保能够尽快完善落实。但如若将其私自用于抵押担保,实际上就属于私自创设物权,也就违反了《物权法民法典》第五第一百一十六条,需要相应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四、虚拟财产抵押的现存障碍

(一)虚拟财产抵押风险性大

互联网金融有着一定的风险性,很多互联网平台都会根据相关企业法规和法律条文制订相对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但是对于由于平台机构的审查和监管的门槛较高,需要相关平台有着较高水平的信誉评分和强大的资金实力。由于互联网有着一定的开放性,相关的监管部门有些体制对于平台的一些项目和信息无法高效有序地进行监管筛查,这就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入门级别普遍较低,很多资金投入人并未掌握相关知识和金融运行法则就投身金融领域。若是一些网络操作系统并未得到有效的安全防控,很多相关平台会被一些不法人士所利用,造成较为严重的资金安全危机。

(二)虚拟财产的价值很难界定融资担保合同的履行问题,其价值依赖性太强

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拷贝性以及无实质性,借款人可以通过将虚拟财产进行一系列的复制操作来转移责任。如果虚拟财产因为一些外界因素造成流失或是破坏,担保人、网络运行商、侵权方就会有着十分严重的利益纠纷。同时,虚拟财产太依赖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脱离平台后就变得一文不值。

(三)没有法定的登记程序来实现担保物权的对世权

因为抵押可以使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只有通过登记,才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才能对抗第三人。但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没有法定的抵押登记机关及登记程序。对于虚拟财产这种实质性较弱的财产,通过占有公示所有权,但又因无具体形态,无法象货物等实物一样可以通过质押提供担保,所以如果抵押登记不充分,就无法进行全面地财产划分和担保物界定。

(四)担保内容登记不实

担保公司由于本身的企业规模和资金问题,对于偿还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够按照要求时限偿还,甚至是无法如数履行合约中的偿还数目。就会导致担保合约无法按照规定流程良性运作,造成一系列债款的拖欠问题。很多项目有很多投资方介入,就会使前期的登记和后续的处理问题有着较大的难度或是导致成本较高、资金链较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导致担保合约无法履行或是履行不完全[3]。

五、对障碍的克服

(一)加强风险意识,做好提前考察

对于重重风险和潜在不安全因素,需要加强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以及要求出借人在借款前了解投资项目的运转性能、盈亏比率、投资可行性以及有无信誉违规记录等方面内容。对于担保方的责任能力和是否有抵押偿还能力进行相应地考察并且签订一系列的书面证明合同进行财产的明确抵押说明[2]。设计这样的担保制度可以多方面地保证互联网融资担保的安全性,使互联网金融得到实质化的保障。

(二)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确定

只有确立了虚拟财产的物权地位,担保物权才具备成立的基础。由《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可见,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虽然虚拟财产具备财产属性,但对其法律属性的界定尚不明确,故以其提供融资担保就有待法律的完善了。

(三)网络平台的配合及完善虚拟财产融资担保合同

网络虚拟财产形式大概分为两种:能够在特定游戏和应用产生效益的物品型财产,例如游戏中的皮肤装备和点券金币钻石等;第二种是账号型财产。这两种财产中,前者更具有物权属性[4]。相应平台也需要进行管理和调控,进而确保相应用户能够明确自己的个人拥有财产,确立自己能够支配的虚拟财产范围并进行相应的实名认证。这就需要网络运行商完善相关的监管登记制度,让参与网络交易的部分能够落实登记,服从相关平台监管,以确保虚拟财产的所属唯一性,避免多个用户对于同一虚拟财产进行调配和使用进而产生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对于账号类型的财产,虽然不具有相应的物品权,但也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明确规范,避免由于肆意的倒卖、转手、大规模的账号创建干扰账号内物品权的实际权益。对于虚拟财产交易的融资担保双方,要完善虚拟财产融资担保合同,明确所担保的具体目标,以及进行明确的相关利益划分,确立担保方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着重要的意义[5]。对于签署的合同,要具有明确的说明,合同的明确规定约定要规范、明确,这样才可以避免担保方由于侥幸心理对于相关事宜出现疏忽和放任的现象,敦促其在担保的同时自主地进行一系列的监督和调查[6]。

(四)完善对担保内容的登记

要对虚拟财产进行实名登记,对虚拟财产的选择进行一定的规范,防止无法对虚拟财产所有人进行明确的分辨和识别,避免借款人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财产的抵押。这就需要担保监督平台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对担保物品和担保合同进行一系列的监督管理,完善登记制度,保护担保双方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相关担保人对于所担保项目了解过于片面导致盲目地选择了并没有实际能力的担保平台,当需要对该财产进行利用和收回时无法履行相应的责任,以保证保合同可以如期履行。

六、结束语

虚拟财产属于社会创新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新型产物,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和实际意义,需要国家对于其相关定性、安全问题及权属界定等进行相应法律的制定,从而更好地进行规范。要有针对性地管理各个阶层对于虚拟财产的利用,包括提供融资担保等,从而保证互联网经济能够保持合理性和可靠性。互联网融资担保能够充分落实于相关企业和个人,保证担保人和借款人的实际权益和个人经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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