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22-01-01 21:34武汉大学凡雅琴
区域治理 2021年22期
关键词:大陆架海洋法公约

武汉大学 凡雅琴

《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的重要成果,为人类和平利用海洋空间开展海上活动提供了基础的法律框架。中国参与了《公约》的整个谈判进程,在推动以《公约》为核心的国际海洋法的有效实施、正确解释和广泛传播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中国积极参与海洋立法

《公约》谈判是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后首次参加的多边立法活动。中国参与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全部进程,为其最终通过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是最早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并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

《公约》通过后,中国参与制定了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十一部分的协定》(下称执行协定)和1995年《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之规定的协定》。中国还积极参与制定了“区域”内资源勘探的三项规章,即2000年发布的《“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2010年的《“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2012年《“区域”内富钴铁锰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以有效落实《公约》和1994年的《执行协定》关于“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规定。

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谈判和《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条例》是执行《公约》两个最新的国际海洋立法进程。中国政府已经分别就两项文书提出了两次书面意见,并将继续以建设性态度参与有关进程,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此外,中国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海事组织(IMO)框架下有关船舶安全和保障、防止船舶污染以及联合国粮农组织(FAO)框架下有关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国际条约。①同时,中国还加入了国际大西洋金枪鱼保护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中西部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SPRFMO)和北太平洋渔业委员会(NPFC)六个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重视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共同建立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渔业管理机制。

二、中国全面参与《公约》实施

中国全面参与《公约》实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中国忠实履行《公约》义务,积极采取措施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全面推动构建《公约》反映的现代国际海洋法新秩序;第二,中国支持《公约》三大执行机构——国际海底管理局、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划界委员会的工作;第三,中国积极参与《公约》和联合国框架下相关机制的建立及相关司法实践;第四,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上执法合作,维护安全和谐的海洋环境。

(一)中国采取措施使国内立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中国在完善以《公约》为基础的国内海洋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在基本海域制度的立法方面,中国陆续确立了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的法律法规,②并及时公布了大部分陆地领土和岛屿的领海基线,包括西沙群岛、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关于沿海国在其毗连区行使管制权的问题,在《公约》谈判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30个国家提出除了海关、移民、财政、卫生外,“安全”也应作为行使管制权的理由。最终达成的妥协结果是《公约》未作明文规定,但默认了各国合理的安全考虑。因此,中国将对毗连区安全问题的管制权纳入1992年《领海及毗连区法》,与《公约》精神相符。

关于外国军舰在领海无害通过的问题,《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对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必须经过我国政府批准。

在规范海上活动方面,为依据《公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国制定并修订了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航运、渔业、深海资源、航行安全等领域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199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经1999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四次修订)以及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经2016年、2021年两次修订)。

(二)中国对《公约》三大执行机构工作的支持

中国长期担任国际海底管理局理事会A组成员,勇于承担大国责任,已获多块国际海底专属勘探区,积极参与国际海底事务的建设,具有一定话语权和影响力。此外,中国还将与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华共建联合培训和研究中心,这不仅是对《公约》所赋职责的履行,也是对“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和“共商、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遵循和践行,有利于深入全球海洋合作,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在海洋领域的构建。

中国赞赏国际海洋法法庭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发挥的作用。我们为法庭能力建设方案提供了资金援助。来自中国的四位令人尊敬的法官赵理海、许光建、高之国、段洁龙,为《公约》的解释和适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方面,中国专家吕文正自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成立20年以来一直担任委员会委员,为委员会工作作出了巨大贡献。2019年1月15日,中国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唐勇博士高票当选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③为支持发展中国家参与有关工作,中国每年都会向委员会的自愿信托基金捐款。此外,中国高度重视200海里以外的外大陆架划界问题,并于2012年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外大陆架划界案,此次提交划界案既是对东海大陆架主张的重申,同时也是对《公约》义务的履行和对《初步信息》相关承诺的兑现。

(三)中国参与《公约》或联合国框架下相关机制的建立

这些机制包括《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大会对“海洋和海洋法”议程项目的审议、可持续渔业决议磋商、联合国海洋和海洋法非正式磋商进程,以及全球环境报告与评估常规进程等,同时,中国还积极参加《公约》框架下的司法实践,包括国际法庭诉讼程序、咨询程序以及仲裁庭仲裁程序的相关实践。

(四)中国参与国际海上执法合作

中国为应对海盗、武装抢劫、危及海上安全非法行为等非传统安全挑战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打击索马里海盗方面,中国全面参与了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磋商和执行,并不断派遣中国海军护航编队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开展护航任务,累计护送中外船舶6400余艘,驱逐疑似海盗船舶约3000艘,为保障主要国际贸易航线的安全贡献了重要力量。

此外,中国批准了旨在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的国际公约,并根据这些法律惩罚了危及海上安全的非法行为。④中国还高度关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WMD)扩散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为基础,加强防止核扩散、推动核裁军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从而维护全球和地区和平与稳定。

三、中国确立海洋法基本政策和立场

中国在认真贯彻落实《公约》基础上,通过长期实践,逐步确立了主要八个方面的海洋法基本政策和立场。第一,法律依据。中国坚持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和《公约》是并行的法律体系,《公约》未涵盖的海洋权利和义务的事项,应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依据。第二,海洋地物制度。除了承认群岛国、岛屿、岩石、低潮高地、人工岛屿等海洋地物的法律地位外,中国还坚持大陆国家外围群岛制度在一般国际法中的存在。第三,海洋空间。中国管辖海域不仅包括《公约》规定的中国有权行使管辖权的海域,还包括根据一般国际法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海域。第四,海洋活动。中国严格遵循《公约》有关海洋活动的各项规则,以促进海洋的持久和平。第五,管辖权。中国坚持按照《公约》规定对海域、事项、船舶等行使管辖权。第六,海洋划界。中国主张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根据《公约》的规定和精神,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划界。第七,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一贯主张争端各国应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公约》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争端。第八,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国主张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公约》要兼顾稳定性和适应性,与时俱进,以保证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适用,真正发挥其构建和谐的现代海洋秩序的作用。

注释

①前者包括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和1996年《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议定书》;后者包括1993年《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5年通过的渔业管理的国际指导性文件《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2001年《防止、阻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受管制捕捞的国际行动计划》以及2009年《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

②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③http://www.mnr.gov.cn/dt/ywbb/201901/t20190125_2390089.html。

④1988年《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1988年制止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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