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道路选择、制度优势与共同体建设

2022-02-04 20:37
思想战线 2022年2期
关键词:民族区域共同体中华民族

青 觉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标志,中国近现代自主解决民族问题的历史实践产生了重要转折,中国共产党开启了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新探索,由此推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新历程。“总结历史是为了开辟未来”,(1)《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71页。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强调,“党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新华网:http://www.news.cn/2021-11/16/c_1128069706.htm,2021年11月16日。三个“坚”的话语表述,明确表达了党在民族议题上对制度坚持、道路坚定和共同体坚固一以贯之的立场与追求。结合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我们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对新时代坚持与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解与把握,同样可以从这三个基本坚守点出发,在道路、制度和共同体的内在联系中,进一步获得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规定性。采用这一理解进路之所以可靠、可行、可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就政治重要性而言,中国共产党第三个历史决议既然明确强调这三个坚守点,就意味着它们是支撑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特别是民族复兴伟业的重要支柱,是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重心所在,也就构成理解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民族区域自治方案的枢轴。因此,抓住了这三个轴心点,也就抓住了民族区域自治背后制度选择、制度建构与制度建设进路的关键所在。

其次,就历史必然性而言,三个坚守点也内在地蕴含着历史与逻辑的统一性,紧扣中华民族历史发展规律与中国革命、建设与改革的现实,呈现出紧密关联。(1)道路的实践与选择,既是解决中华民族近代危机存亡困境的历史起点,也是解决我国民族理论难题的逻辑起点,具有历史与逻辑的优先性,由此可以决定制度化的基本方向与共同体建设的发展走向;(2)制度的确立与优势体现,既是道路选择正确性的印证,也是共同体建设的基础保障,由此可以决定道路的稳定性与共同体的牢固性;(3)共同体的思维与建设行动,是道路选择和制度效能的预期靶向与最终归宿,既能够为道路发展提供聚焦点,也能够为制度优化提供认同域,由此可以决定共同体成员共同奋斗的方向和共同生活的质量水准。因此,抓住了这三个点,也就抓住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本质规定性。

最后,从现实针对性与特殊紧迫性而言,三个坚守点可以确立一个基本的参照系和衡量尺度,进而可以在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实践中,对照指导当前民族工作中的短板弱项、民族领域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潜在误区。进而为补齐短板、防范隐患、纠正误区提供制度上的矫正器,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提供方向性思路和能动性关怀。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基础与道路选择

“方向决定道路,道路决定命运”,中国共产党百余年来奋斗的重要历史经验之一就是“坚持中国道路”,(3)《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新华网:http://www.news.cn/2021-11/16/c_1128069706.htm,2021年11月16日。在民族工作领域,就是坚持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正如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的,“回顾党的百年历程,党的民族工作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4)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这一道路内涵十分丰富,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已经进行了系统性的阐释,(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50页;习近平:《在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3页。其中,民族区域自治在整个道路内涵中具有本源性的地位,如同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我们的民族政策都是由此而来、依此而存。这个源头变了,根基就动摇了”。(6)丹珠昂奔:《沿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道路前进》,《中国民族报》2014年11月7日。从学理的角度看,道路选择的正确与否,在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历史与逻辑的契合程度。也就是说,党和国家之所以能够走上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标志的中国道路,一方面源自中华文明脉络里多民族统一的历史根基,另一方面也源自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进程中做出的理性选择。

(一)道路根基与内生性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标志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内生于中华文明之中,传承着中华文化底蕴。中华政治文明传统中长期存在的政策原则与行政建制决定了中国特色道路的底色与方向,历代王朝多民族共存的原则架构,也潜在地奠定了统一与自治、民族与区域相结合的政治文化基因。

一方面,从中国历代王朝统治者的政策理念看,天下一统具有核心主导性。可以说,自先秦起,思想家们就提出了天下一统的政治理念。秦王一扫六合,将此理念落实为现实,建立起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在数千年的历史脉络里,大一统的思维与政治格局成为中华政治文明的内在基因,也成为历代王朝政权追求合法性的基础。天下一统的主导原则,将中华大地上的各个民族统一于中央王朝的统辖之内,不断延续多民族共存与多民族统一的历史事实。

另一方面,从中国历代王朝的行政建制来看,历朝历代基本都有中央与地方的职官机构,以双轨并进的方式维系着央地间、各民族间的密切交流,并在历史发展进程中,逐渐强化中央对地方民族事务的直接管辖。依文献记载,早在周代之时,就已经设置了专门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官职,并设大小行人等职官来执掌宾客礼仪,接待远方来客,推进各民族间的相互往来与交流。到秦朝时,中央设典客与典属国、地方在郡道县中设置相应的职务。西汉时,中央有大鸿胪、典属国,地方有都护府、中郎将等。唐朝进一步发展了鸿胪寺和都护府。元朝加速了央地一体化建制,奠定了王朝版图内相对统一的行政体制,此后明清进一步承袭发展了央地间的互动关联。

可见,历代王朝的统治者意识到了政权建设与疆域统治的问题,在天下一统的基本前提下,给予政治版图内各民族以自治空间,特别是因俗而治,容许少数民族保有适度的文化传统。由此也就奠定了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的历史根基。

(二)道路比较与适应性

近现代之后,面对西方列强的殖民侵略,王朝国家的君主专制道路步入末路,中华民族也进入到屈辱存亡的历史阶段。辛亥革命推翻了君主专制,但国内民族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各民族发展走向也依然不够明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改变了这一现状,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中国共产党结合中国国情,走出了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标志的正确道路。

尽管建党初期,受共产国际的影响,中国共产党一度主张采用联邦制的思维解决中国民族问题,并在党的二大宣言中提出“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但从历史实践的层面看,联邦制一直是一个构想,并未见诸于任何政权建制的具体实践之中。从1930年代起,中国共产党逐渐开始政权建制层面的实践探索,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政府宣布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依旧延续了联邦制的构想,并承认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但这个自决的着眼点是摆脱压迫统治而非分裂国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区域自治”的构想。可见,相较于1920年的“联邦制”构想,1930年代是“联邦制”和“区域自治”并提与比较的阶段。

随着党在民族地区革命实践经验的丰富,特别是经过长征和抗战,中国共产党与少数民族之间的直接互动交往,深化了党对中国民族问题的认识。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理论更加丰富、路线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民族平等团结的认知、民族解放的追求等成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重要内核。1938年,以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为标志,“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党解决民族问题上思路更加显著,逐渐由民族联邦制转向民族区域自治,探索更适合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道路,并在小范围内开展了实践,比如甘孜巴博政府、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的成立等。

(三)道路选择与建制性

抗战胜利后,民族地区的民族运动开始凸显,鉴于民族地区的重要战略地位,中国共产党进一步明确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方向,这在内蒙古的实践中最为显著。1945年,中央书记处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给晋察冀中央局的指示》,提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标志着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开始走向制度化。

新中国成立后,循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进路,民族区域自治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特别是在西北、西南、东北乃至于中东部的民族聚居散居地区,先后成立了地市一级的自治州、县市一级的行政建制。由此,中国共产党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并在宪法层面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改革开放后,制度化进程进一步推进,并以法治化建设为核心表现。1980年,邓小平就强调指出“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984年,在《宪法》基础上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加之《宪法》等成文性法律规范在内,以其内在公正之道,集合理性和有效性为一体,对各族人民的权利保障、义务履行以及社会政治利益关系、民族关系的协调等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在此阶段,民族区域自治进一步下沉,与基层自治紧密结合,进一步推进了全过程人民民主。民族自治地方通过党和国家的一系列发展和扶持政策,如对口支援、扶贫攻坚等,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族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开始显著提升,各民族人口进一步增长,各民族文化进一步实现了共同繁荣。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体系与治理效能

以民族区域自治为本源的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之所以能够行稳致远,离不开国家民族事务之“制”的制度保障与民族事务之“治”的效能发挥。诚然,民族区域自治本身就以制度的方式呈现,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际运转,却有赖于嵌入到党和国家整体的制度体系之中、融入到国家治理与民族事务治理的具体事务之中才能见诸成效。历史学家对此有着深刻认识,“任何一项制度,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间,必然是相互配合,形成一整套”。(7)钱 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第4~5页。因此,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必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实施,支持各民族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发展、共同富裕”。(8)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可见,正确理解制度的整体性,对党治国理政事业而言至关重要,我国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在优势也是在这种整体性的认知中才得以凸显,特别是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推动社会经济充分平衡发展方面,以其整体性的治理体系与治理效能优势显示出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

(一)制度的内生架构与维护国家统一

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架构依托于整个国家架构而展开,是一套关照国家与民族整体利益的结构性安排。就总体架构看,民族区域自治承袭了单一制的统一优势,但又不是简单划一的制度安排,而是结合了对中华民族整体分布格局的调查与研究,考察了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的现实特点,务实性、创新性的提出的一定程度的区域自治,从而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的方式支撑起民族区域自治的纵向架构、以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方式延展开民族区域自治的横向架构。

学术界和实务界经常存在一种字面理解带来的误区,就是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心放到“自治”上,尤其是要凸显对“自治权”的争取与安排上,甚至将这种权利或权力与特定民族相挂钩。显然,这是对整体架构的忽视而造成的偏差审视和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确蕴含着自治的维度,但党和国家制度架构安排上从未将自治和自治权单独划出,也未将其与特定民族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9页。这就表明,第一,自治本身是局部事务的自治,而非完全自治,是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区域自治,这就意味着自治存在一定的限度,且首先要顾及中华民族共同体不能有分离态势;第二,自治权属于自治机关,而并非特定民族,自治权来源于该行政区域内各族人民的合法权利,由此就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等人民民主制度体系连接起来,只有在这种全过程人民民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才能够以各族人民的权利本源和制度保障呈现出来。

由此可见,民族区域自治的内生架构是与维护人民民主国家的整体统一紧密关联的,所有的权力组织框架包括自治与自治权的架构,都是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体现各族人民意志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针对特定民族的私权设计,而是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一个公权制度安排,用于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就需要以系统性、整体性的思维加以审视,需要从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加以理解,树立全局观和核心意识,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落实中央施政命令、决策命令以及政策法令的有效性,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保障党和国家的整体大局。特别是对于党治国理政、推进民族复兴的事业而言,民族区域自治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价值作用,与其他民主制度体系一道共同构成有机统一的人民民主整合架构,巩固国家的统一。

(二)制度的比较优势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以统一与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为核心架构的民族区域自治,相较于处理民族问题的其他制度而言,具有显著的比较优势。历史上的制度体系自然不必说,因为王朝时代尚未形成现代民主平等的制度体系,也未出现明确的现代领土主权意识,制度本身就无法保障在民族问题上抵抗不平等和外族的侵略压迫。而从当前世界范围内解决民族问题的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具有其显著的比较优势。

学术界和实务界在比较维度上,也存在一种潜在的误区,就是部分学者和民族工作者认为西方发达国家处理民族议题的制度模式更好。事实上,细加分析可知,在西方自由分权思维的体制思路下,主要存在依照央地权力二分展开而忽略民族本身的联邦制与地方自治、按照特定民族身份划定权限的民族自治与民族自决。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一旦进入到实践层面,就带来了各种难以处理的症结,特别是严峻的不平等问题与民族分离主义的困境。从制度背后的理念来看,这些制度体系大多遵循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路,要么走向忽视民族本身的熔炉同化一端,要么走向重视民族方方面面的多元文化主义的一端。前者在民族议题上不予承认,后者对民族议题过度放任,所造成的现实,就是西方在族裔议题上乱象丛生、种族矛盾严峻、族群冲突显著、移民难民危机不断。最终,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西方国家先后宣布了熔炉的失败、多元文化主义的失败。(10)Rita Chin,The Crisis of Multiculturalism in Europe:A Histor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17,pp.237~238.

相较而言,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以贯之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之中。在经历了70余年后,民族区域自治依旧充满定力和生命力。各民族不仅一律平等,整个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每一成员都得到认可与尊重,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体脱贫奔小康的同时,也带来相对稳定的社会政治秩序与经济发展前景。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架构,充分保障和维系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彰显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内在优势。

在此,必须强调指出:我们所有的理论研究、政策制定、文化宣传,必须始终强调全国各族人民都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强调所有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要警惕打着“完善”的旗号,粗暴否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历史贡献,反对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等形形色色的理论谬误。应当明确,从党的民族工作历史来看,不是“民族自决”产生的民族区域自治,而是我们党创造性地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挡住了、堵住了“民族自决”。应当明确,从历史的走向来看,“民族自决”既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源流,也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走向,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民族自决”的发展演变,民族区域自治更不是“民族自决”的变体,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应、不容也不会最终演变为“民族自决”。应当明确,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工作来看,首要的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决”的反面,彻底与任何形式的“民族自决”“自主分离权”“自治权高于国家主权”划清界限,不给分裂主义势力任何可乘之机。

(三)制度的治理效能与推进平衡充分发展

在制度架构的实际运作中,民族区域自治也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渐彰显出内在的充分平衡效能,不仅在推进国家内部整体发展格局平衡、带动广大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体现了制度有效性,也在充分防范风险、应对各种挑战、维护社会政治秩序长期稳定的进程中彰显了制度韧性和治理能力。

在制度之“治”的维度上,学术界和实务界曾经广泛存在的潜在误区是民族区域自治是空的,对于社会政治现实而言,没有实际的治理有效性和制度能力,因而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直接回应了这种错误认知,习近平总书记明确强调“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11)王正伟:《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求是》2014年第20期。之所以广泛存在民族区域自治无用论,一方面是因为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优势在习以为常中被忽视,对日用日享的制度效能不自知;另一方面是因为将本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带来的问题归结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本身,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误解。

事实上,民族区域自治的运行和制度效能的发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总体框架中展开的,在各个制度的执行中,都需要遵循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发展的基本价值原则。所谓“全国一盘棋”,各族人民共有一个中华民族的大家庭,民族区域自治的有效性是呈现在带动全国各民族均衡发展、共同繁荣等的层面上。与此同时,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是对这一基本原则的建制化彰显,意在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各族人民的合法权益,服务各族人民的发展需要。从整体和局部的内在统一来看,只有进一步将民族区域自治的精神实质转换为制度共识,明确制度使命、制度精神,树立制度自信,民族区域自治的效能优势才能进一步彰显。

三、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化完善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道路选择的预期靶向与制度优势的最终归宿,都与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凝聚与复兴事业紧密关联。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准和奋斗方向,也与对整个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关怀与建设密切相关。为了进一步明确聚焦点、增进认同域,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在党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中指出,“必须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主线,推动各民族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12)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这实际上也就指明了民族区域自治优化完善的方向,赋予了民族区域自治以新的使命担当。换言之,中华民族共同体坚不坚、牢不牢,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新时代民族区域自治新使命的理解状况与思维格局的打开程度。这就需要将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内在关联搭建起来,明确制度使命、坚守制度精神、树立制度自信,进而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共同体思维层面打牢思想基础,进而打造牢不可破的中华民族共同体。

(一)明确制度使命与肩负中华民族的复兴担当

制度的创新确立与完善发展,离不开其承载的使命与担当,这种使命担当一般蕴含于制度创建主体的初心使命之中,并贯穿于其各项工作的全局主线之中。可以说,中国共产党自创建之初,就担负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担当,承载起近代以来全体中华儿女矢志不渝的心愿需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追求中华民族解放与复兴进程中的主要制度安排,同样在制度使命的层面上承载起复兴民族的担当。因此,从这个意义上看,坚持并优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一个方向就是明确制度使命,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创新推进的中华民族复兴方向。

让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承担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是推动民族区域自治与时俱进、实现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制度政治学所言的制度变迁,并不是指制度颠覆或制度取消,而在于在阶段性的创新完善中实现制度认同与优化。70余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的不同阶段都有着特定历史时空背景下的时代形势与议题,在经历了政策化、制度化、法治化后,进入新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所要明确的是将在坚持与完善制度规范与法治规范的过程中,进一步推动整个共同体的团结进步发展与复兴。通过明确复兴使命,来明确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聚焦点和方向感,进而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应有的认同域。

(二)坚守制度精神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坚持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二个方向就是将制度精神融入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中。从全局的层面看,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民族区域自治,既有文本规范明文规定的正式制度规章,也有流传并生长于各族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不成文的非正式制度观念、惯例与习俗,而能够深刻支撑并贯穿于制度硬规章与制度软规则之间的是制度精神。制度精神不仅为整个共同体提供内在的合法性支撑,也为共同体提供良好的制度生态环境。说到底,制度精神是共同体精神的制度性彰显,主要聚焦于如何推进建设一个良好的共同体。在民族区域自治的认知域中,共同体精神进一步突出的呈现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精神,并与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形成紧密关联。

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精神的坚守,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源自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告诫,在他看来,“即使有了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这终究是不行的”。(1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第275页。由此,就进一步明晰了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和铸牢中华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中形成的政治上团结统一,文化上兼容并蓄,经济上相互依存,情感上相互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共同体意识,以及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和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精神培育尤为关键。培养并坚守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精神,就是要让各族人民在实际行动和生活的层面逐渐形成有利于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有利于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共建共治共享、有利于凝聚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道德情操与精神情感。进而逐步形成各族人民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的行动自觉,让制度之治的运作效能发挥出来。

(三)树立制度自信与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坚持并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第三个方向是以制度自信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产物,具有与时俱进的内在品质,因而其坚持和完善的一个关键要旨,就在于激发并巩固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自信,从而在凝聚起整个共同体发展的政治基础上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可以说,一种坚定的制度自信源自于制度本身蕴含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以及由此表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感召力和影响力。这就需要我们正确看待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制度变迁、创新发展与制度自信的内在关联,(14)陈 朋:《制度创新与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长的基本逻辑》,《学海》2018年第1期。正是有了制度变迁与创新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表现出持久的生命力,才不断激发起各族民众对制度的自信;与此同时,也正是有了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的坚定信心,各族人民才具有不断完善与建设这一制度的思维意识与能动自觉。

树立制度自信,可以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更加成熟有效。一个能够不断与时俱进,跟进各族人民生活需要而创新发展的制度,不仅能够立足其本源、着眼于现实回应各族民众递增的美好生活需要,而且能够从这种制度运作经验的过程中,衍生发展的动力,进而奠定不断完善的自信品质。这种自信品质,所要培育的正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系发展走向的积极预期与充分认同。从本源上讲仍然要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共同富裕。民族区域自治既体现了政治因素,也要表现出经济维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与各族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内在需要是具有根本契合性和一致性的。从这个角度看,面对中国民族间、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空间主要还是要着眼经济民生,推动各地区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和共同繁荣。也唯有在这种发展自信的前提基础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才能够不断推动自身的成长,进而不断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成长与建设。

结 语

“经国序民,正其制度”,结合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份历史决议与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之“正”的关键向度就是坚守好道路选择、制度优势与共同体建设三个基本点。唯有把握好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历史选择依据、国家治理与民族事务治理的显著制度优势、中国共产党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线意识,民族区域自治的实质才能彰显出来,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方向才能明晰出来。也只有建立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格局才能打开,制度优化与效能转化的空间才能延展,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能动自觉才能提高。

进一步而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思路格局的打开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民族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的程度。按照第五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党的民族工作创新发展,就是要坚持正确的,调整过时的”,党的民族工作开创新局面,就是“要顺应时代变化,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改进民族工作”。(15)习近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 推动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人民日报》2021年8月29日。对民族区域自治而言,同样需要顺势推进,重点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在支撑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人民幸福等共同性内容上具备的制度优势。与此同时,实现这些优势在治理效能上的转化,还需立足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的现实,做到真正以人民为中心解决好各族老百姓关心关注的现实问题。由此,在将问题转化为绩效、将动力转换为能力的过程中,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国家治理优势和效能转换,充分彰显民族区域自治的人民民主底蕴,充分展现民族区域自治背后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实质,充分推进民族事务治理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最后,依托民族区域自治的治理效能,在不断增进各族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基础上,实现各族干部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有效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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