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学指南》审问类词语辨析

2022-02-14 04:27阮剑豪袁轶锋
现代语文 2022年12期
关键词:大词典指南汉语

阮剑豪,袁轶锋

(1.浙江外国语学院 中国语言文化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0;2.悉尼科技大学 互动媒体与学习研究所,澳大利亚 悉尼 2700)

一、引言

《吏学指南》全称《习吏幼学指南》,是元代大德五年(1301)刊行的一部通俗型类书。作者是徐元瑞,元代吴郡(今江苏苏州)人,生平事迹不详。从此书的内容来看,他极有可能在官府长期工作过。该书是一部面向习吏之人的入门读物,收录了大量的公文、法律术语,并加以言简意赅的说明或解释,目的是使人们通过阅读此书能够迅速掌握官府的各种工作内容,初步具备在衙门工作的能力。《吏学指南》有元代单刻本,还被元代大型通俗类书《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收录。1988 年,浙江古籍出版社在台北文海出版社刊印本的基础上,用日本宽文十三年(1673)刊《居家必用事类全集》本作了校勘,并据《周易》等典籍校正了部分引文,重新标点排印[1]。这个版本是目前能够看到的质量较高的版本。本文凡引用《吏学指南》例句,均出自该版本。

《吏学指南》的大部分篇幅都用来诠释、说明各类公文词语,其中,法律类词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作者将各种和官府衙门有关的术语分成84 类,每一类都尽量把有关的公文用语收列进来,逐一说明,务求让初学者理解各个词语的准确含义。如该书第六卷共收列四大类公文术语:狱讼、推鞫、良贱孳产、勾稽。每一大类均罗列不少公文词语,主要是复音词,也有单音词,还有一些是由多字组合而成的短语。作者对这些公文用语的诠释、说明都从实用出发,清晰明了。如“侵损”一词的说明是这样的:“侵谓盗窃财物,损谓斗殴杀伤之类。”[1](P96)作者并未多费笔墨去解释词的本义,而是直接点明它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内涵,即“侵损”既包括偷盗他人财物的行为,也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健康以至生命的行为。如果没有作者这般言简意赅的说明,后人恐怕很难把握元代公文中“侵损”一词的确切含义。从实际效果来看,《吏学指南》完全称得上是一本从实用角度出发进行诠释的公文用语大全[2]。

二、审问类词语辨析

《吏学指南》第六卷“推鞫”大类下共收列、解说了37 个与审问有关的词语,这些词语中有很多都属于近义词,词与词之间存在着或细微或显著的语义差异。我们知道,传统训诂学有“浑言”与“析言”的说法。所谓“浑言”,是指笼统地说,它着眼于近义词之间的共同性,而忽略其不同点;所谓“析言”,则是分开来说,它仔细探究近义词之间的不同点,是指近义词同中有异,而着重强调其异的一面。如果从“浑言”的角度来看,这些审问关联性词语的绝大部分都可以简单地释为“审问、审讯”;而从“析言”的角度来看,这些词语之间却存在着词义的细微差异,牵涉到审问时手段、对象、程序等诸多要素的不同。如果不弄清楚这些差异,今人就难以真正了解古代审问时的具体情况。下面,我们就以《汉语大词典》[3]和《近代汉语词典》[4]为参照,在罗列元代公文例句的基础上,对《吏学指南》中四个具有代表性的审问类词语进行解释和辨析,以了解它们在审问语义上的差异与联系。

(一)归问

(1)《元典章·圣政卷一·肃台纲》:“廉访司问的公事里头有干碍人众,卒难结绝,不能亲到呵,管民官里选廉干人员归问者,廉访司官、监察每不为用心体察,分外没体例行呵,罪比常人加重者。”[5](P36)

(2)《元典章·刑部卷四·因奸杀人偶获生免》:“东平路归问到闵兴儿状招:‘不合与孙镔儿妻梁当儿通奸,于至元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夜,拐带本妇人在逃。于二十二日,用棒将梁当儿打死,至天明,本妇还活,在后因伤,双脚脱落罪犯。’梁当儿招伏相同。”[5](P1466)

按:《吏学指南》对“归问”的解释是:“指趋曰归,谓指证所告,归一而问者。”[1](P100)这段话的大致意思是:“归”的意思是指向,即用证据来指证所控告的内容,把证据集中到一起来审问。从该词的结构来看,其重心落在“归”上。“归”最初的意思是女子出嫁。随着词义的引申和扩展,“归”产生了许多新义,其中之一便是“趋向、归附”义。《广雅·释诂三》:“归,就也。”[6](P396)《诗经·曹风·蜉蝣》:“心之忧矣,于我归处。”郑玄笺:“归,依归。”[7](P317)《孟子·梁惠王上》:“诚如是也,民归之,由水之就下,沛然谁能御之?”[8](P73)《南史·檀道济传》:“于是中原感悦,归者甚众。”[9](P454)元代时,“归”的这个义项和“问”相结合,产生了一个新词“归问”,字面义为“以证据趋向、归附案件真相的方式来审问”,即官府人员向当事人出示各种证据,或让证人当面作证,使当事人在证据面前无法否认,只能坦白交代。“归问”的对象,既可以是案件、事件,如例(1)中是指“廉访司问的公事”;也可以是指具体的人,如例(2)是指杀人凶手闵兴儿。“归问”的内容,既可以指一般的民间纠纷或官府内部的普通失职、过错行为,如例(1)中是指上级命令廉访司调查、审问官员们的失职、渎职等过错;也可以指刑事案件,如例(2)中的凶杀案件。

“归问”一词在元代以前从未出现。通过对相关文献的考察,可以发现,元代之前的“归问”组合形式,均是“归”和“问”这两个动词的单纯意思的结合。西汉刘向《列女传·母仪传·楚子发母》:“楚将子发之母也,子发攻秦,绝粮,使人请于王,因归问其母。母问使者曰:‘士卒得无恙乎?’对曰:‘士卒并分菽粒而食之。’”[10](P31)此处的“归问”显然是“(派人)回去问候”的意思,这样的组合形式在古代文献中不胜枚举,并绵延各个时代。而“归问”表审问义的用法,自元代以后也一直沿用于明清的法律公文中。

“归问”一词,《近代汉语词典》已收,释为“犹归勘”[4](P707),该词典对“归勘”的解释是:“审讯;审问。”[4](P707)这个解释过于笼统,以“浑言”的标准来看并无问题,但从“析言”的标准来看则未达标,它并未强调“归问”一词具有充分利用证据的内涵。我们认为,可以将它释为:“以证人作证、出示证据的方式来审问案件。”《汉语大词典》未收此词,当补。

(二)体问

(3)《通制条格·卷十八·关市·市舶》:“番船、南船请给公验、公凭,回帆或有遭风、被劫事故,合经所在官司陈告,体问的实,移文市舶司,转申总司衙门,再行合属体覆。如委是遭风、被劫事故,方许销落元给验凭字号。”[11](P537)

(4)《元典章·刑部卷五·打死奸夫不征烧埋》:“廉访司分司体问得:‘王清一系邹七九捉获,本人与伊女卢三娘通奸,于奸所打伤身死。取到行凶人邹七九名文兴等一干人证招词。议将邹文兴释免,奸妇蕑阿熊即卢三娘杖断八十七下,外据烧埋银两,乞明降。’”[5](P1499)

(5)《元典章·刑部卷十八·告首隐藏孛兰奚赏钞》:“遗失之物,隐藏者多。其于赏罚,明当以示惩劝。若拟但凡隐藏孛兰奚一个,赏钞若干,且人口、头匹价直不等;又,所遗诸物,中间贵贱有差。今后应告隐藏孛兰奚者,体问明白,估验所隐之物实直价钱,于犯人名下减半追征,给付告人充赏。其犯人亦验分数比附定罪,似望少革隐藏之弊。”[5](P1861)

按:《吏学指南》对“体问”的解释是:“谓访其端由而问者。”[1](P101)该条说明的重心落在“端由”上,意为从事件始末、事发原因入手,进行详细的审问、询问。该词中,“体”是词义的关键。“体”的本义是身体,《说文解字·骨部》:“體,总十二属也。从骨豊声。”[12](P93)《广雅·释亲》:“体,身也。”[6](P456)《诗经·鄘风·相鼠》:“相鼠有体,人而无礼。”毛传:“体,支体也。”[6](P480)从这一本义出发,“体”生发出两个重要的引申义。一是“亲自”义,如北宋苏轼《奏为法外刺配罪人待罪状》:“臣寻体访得颜章、颜益系第一等豪户颜巽之子。”[13](P139)此处的“体访”是亲自察访的意思。二是“贴近,靠近”义,如东晋袁宏《三国名臣序赞》:“君臣相体,若合符契。”[14](P1786)通常所讲的“体察民情”中的“体”也是“贴近”的意思。“体”的这两个义位意思比较接近,需要仔细揣摩上下文才能加以区别。

我们认为,“体问”一词中的“体”,应该是“贴近、靠近”之义。从字面来看,“体问”是指为贴近事实而问话,真实意思是为查明真相而深入细致地审问,这应当是古代官府行文的一种套话。《吏学指南》关于“体问”一词的解释,与我们的上述考释基本吻合。从上文所引例句来看,例(3)是指官府为防止从事国际贸易的船家私自隐匿出海许可证,对于那些声称失落许可证的人,需要经过仔细审问核实,才允许他们注销验凭字号。例(4)是指廉访司分司的官员通过仔细审问,核实一起打死通奸者的案件。例(5)是指对于隐藏逃失牲口或奴隶的案件,官府要仔细审问,查清事实真相后再作相应裁断。上述三个例句中的“体问”,均是“访其端由而问者”的意思,即通过深入细致的审问,查明案件、事件真相。

通过对古代文献的检索,可以发现,“体问”一词并非元代才有,宋代即已出现。如宋慈《洗冤集录》卷二《初检》:“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戒左右人不得卤莽。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凡初检時,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子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15](P54)此处的“体问”,也是“为查明事实真相而仔细审问”的意思。《汉语大词典》将“体问”释为“探问”[3](P1375),《近代汉语词典》则释为“查问;询问”[4](P2120)。两者的释义均太过简略,未得词义精髓。我们认为,可以将它释为:“为查明真相而深入细致地审问。”

(三)驳问

(6)《元典章·刑部卷二·重刑结案》:“为此议得:按察司系提刑衙门,照刷案牍,凡有合审重刑,理合随即照卷完备,审录无冤,回牒本路结案申部。如中间但有不完可疑情节,即从本司尽情驳问明白,开牒有司追勘完备,方许结案申部,拟罪呈省,似为便当。”[5](P1377)

(7)《无冤录》卷上《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或是添写‘被告’二字,作‘被吿正犯人’,于下画字,则比元降《格式》不同,上司必为驳问违错,其有司、官吏临尸检验之际,变乱事情,多因此致。”[16](P116)

(8)《元典章新集·刑部·平反冤狱》:“其间平反辨明,固亦有之;照出不完、冒滥者,十常八九。必致驳问往复,照勘文繁,经年逾月,不能杜绝。其于始初定立平反,止是推官任满,考其殿最而言,殊无平反通例。若不定拟,深为未便。”[5](P2159)

按:《吏学指南》对“驳问”的解释是:“谓案节不完,执意不同,理须驳难而问者。”[1](P101)这是指上级官员如果发现案情尚存疑点,承办官员的意见也不统一,则需就本案的疑点,对下级进行询问,让下级作出回答,以便查清案件。“驳”的本义是指马的毛色不纯,亦指毛色不纯的马。《诗经·豳风·东山》:“之子于归,皇驳其马。”毛传:“骝白曰驳。”[7](P846)《北史·齐炀王宪传》:“文帝尝赐诸子良马,唯其所择,宪独取驳者。”[17](P2086)从这一本义出发,“驳”引申出诸多词义,其中的一个重要义位是“辩论是非,否定他人意见”。《正字通·马部》:“驳,相驳。”[18](P1214)《汉书·薛宣传》:“(宣)后母病死,修去官持服。宣谓修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驳不可,修遂竟服,由是兄弟不和。”颜师古注:“驳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间杂。”[19](P1394)东汉王充《论衡·谴告》:“故以善驳恶,以恶惧善,告人之理,劝厉为善之道也。”[20](P201)《新唐书·王世充传》:“(世充)为民部侍郎,善占对,习法,敢舞文上下。人或辨驳,世充以口舌缘饰,众知其非,亦不能屈也。”[21](P3689)

元代公文中习见的“驳问”一词,其语义盖源于“辩论是非”,意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级部门如果认为某些细节没有调查清楚,为了辨证是非、消除疑点,通常会暂时否定下级的意见,要求相关人员对有些情况作出说明,或进行补充调查,以防止产生冤案。在上述例句中,例(6)是指按察司在接到地方部门申报上来的案件时,如果发现有可疑情节,应该就此向下级办案人员询问,让他们作出说明,并补充新的证据。例(7)是指上司如果发现下级办案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尸检报告,就会追问违错缘由,并要求下属作出解释。例(8)是指上级在审核下级呈送的案件时,需要对下级官吏反复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以澄清各种疑点,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上述关于“驳问”一词得义缘由的考释,与《吏学指南》的说明基本相符,再加上对所引例句的词义归纳,我们就可以基本理解“驳问”一词的含义了。

“驳问”一词在宋代即已出现,但用例不多。洪迈《夷坚志·乙志》卷四《张文规》:“阴君以公在英州,尝权司法,断妇人曹氏斩罪,降作绞刑,又添半纪。文规寤而思之:‘曹氏者本罪当斩,欲全其首领,故以处死定断。’既去官,刑部驳问,以为失出,偶事在赦前,又曹氏已死,无所追正,但索印纸、批书而已。”[22](P214)这里的“驳问”与前述用例意思相同,可证元代公文中该词的用法当是承袭沿用。

“驳问”一词,《汉语大词典》已收,释为“驳回审问”[3](P1125)。这一解释晦涩不明。首先,审问不是判决,它是一个过程,而不是结果,作为司法程序的审问是无法驳回的。其次,如果是“驳回之前的案卷再让下属继续审问”的意思,那么这个释语已经简练到需要读者自行“增字解经”的程度,显然也不是规范合格的训释。综上,我们认为,可以将“驳问”释为:“对案件中有疑点的地方进行追问。”《近代汉语词典》未收此词,当补。

(四)对问

(9)《南台备要·建言盐法》:“以此参详,私盐止理见发,不得展转指举平民,已有定例。其场官、总催、纲头、灶户、工丁,通同廵盐官军,将煎办官盐私地卖与盐徒,事发供指到官,难同指举平民。对问是实,拟合随事追问,依例科断相应。”[23](P67)

(10)《元典章·户部卷一·禄廪·枉被赇诬停职俸例》:“照得省部元拟江西省令史李元纲被诬对问,系离役不曾掌管勾当月日,难议支给。”[5](P544)

(11)《元典章·刑部卷十五·田土告拦》:“解到一干人证对问间,有元告人王成、被告人祈阿马及干证人等连名状告,缘为成等递相赴上司陈告见争地一顷一十六亩半,蒙中书省委官前来归断,将成等勾到官,欲行归结间,在外有知识人郑直等将成等劝和,即目冬天寒冷,连累人众,以此成等自愿商议休和。”[5](P1789)

按:《吏学指南》对“对问”的解释是:“又两相对鞫也。古對如此,汉文以言多非诚,乃去口从土。”[1](P102)从这个说明来看,“对问”的方式是“两相对鞫”,即在公堂上双方(有时是多方)人员当面对质,接受审问。“对问”的目的是防止“偏听则辞难穷”,即只听一面之词则有可能会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无法让人信服。“对”的基本义是“应答”。《广韵·队韵》:“对,答也,应也。”[24](P1568)《诗经·大雅·桑柔》:“大风有隧,贪人败类。听言则对,诵言如醉。”郑玄笺:“对,答也。贪恶之人见道听之言则应答之。”[7](P1207)从此义出发,“对”引申出“相对、朝着”的意思。如《史记·万石张叔列传》:“子孙有过失,不谯让,为便坐,对案不食。”[25](P2764)

我们认为,元代公文“对问”中的“对”义就是“相对、朝着”。具体而言,“对”这一动作的对象是证人、受害人、同案犯等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因此,“对问”就是让被告人与证人、同案犯等对质,接受审问。在例(9)中,“对问”是指官府如果发现盐业人员私下串通,将官盐倒卖,则将涉事人员同堂审问,当面对质,查清案情后再依法处置。例(10)是指令史李元纲被诬陷为贪赃枉法,经和控告者对质,查明确属诬告陷害。但上级部门认为他在蒙冤期间并未工作,因此,不应补发俸禄。例(11)是指王成、祈阿马因土地归属而发生纠纷,汴梁路官府为查明案情,将两人以及众多证人都传唤到官府,当面对质审问。后来,官司久拖不决,需要中书省委派官员进行审问,此时有中间人郑直从中劝和,双方也不愿意再连累证人们去同堂作证,于是自愿和解结案。

表审问义的“对问”一词,在唐代的《唐律疏议》中即已出现,五代、宋代文献也能偶而见到。《旧唐书·酷吏传下·姚绍之》:“……(宋)之逊子昙密发之,乃敕右台大夫李承嘉与绍之按于新开门内。初,绍之将直尽其事,诏宰相李峤等对问。诸相惧三思威权,但僶俛佯不问。仲之、延庆言曰:‘宰相中有附会三思者。’峤与承嘉耳言,复说诱绍之,其事乃变。遂密致人力十余,命引仲之对问。至,即为绍之所擒,塞口反接,送狱中。”[26](P4852)引文中的“诏宰相李峤等对问”,并不是让李峤接受审问,而是让他以“对问”的方式来参与审问宋昙这一案件;“命引仲之对问”,也不是直接命令张仲之前来接受审问,而是以让仲之参与审问为借口来诱捕仲之。可见,此处的两个“对问”与前述元代用例意思相同。

“对问”一词,《汉语大词典》已收,共有四个义项:①互相问答交谈;②古代文体之一;③应诏回答帝王的问难;④接受审问。其中,第四个义项和审问有关,但释义不够周全严密。在《汉语大词典》中,“对问”表“接受审问”义的书证是:《朱子语类》卷一二三:“周勃终身有功,后来也下狱对问。”《水浒传》第二三回:“现有刀子是宋江的压衣刀,必须去拿宋江来对问。”[3](P1293)细察词义,两个例句中的“对问”均是指审问案件时,让犯人与证人对质,《水浒传》这一例句尤为显豁。《汉语大词典》之所以解释有误,应该是错把“对”字理解成是犯人面对审讯官员,而不是面对同案犯或证人。正是因为弄错了对象,所以才导致词义的关键部分解释有误。因此,该条释义应当予以改正。《近代汉语词典》对“对问”的解释是“受审”[4](P417),所引用的书证亦与《汉语大词典》相同,也是犯了同样的错误。我们认为,可以将“对问”释为:“审问案件时让证人、同案犯等与当事人对质。”

三、结语

就笔者管见,上文所讨论的四个审问类词语,目前还没有人对此做详尽的考释和辨析。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大概是由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学界对中古以后的词汇考释关注不够;二是上述词语貌似通俗易懂,易于忽视,其真正含义却又很难说得清楚。客观地说,由于时代久远,如果没有《吏学指南》作参考,后人确实也很难把握上述词语在当时的确切含义。在训诂学中,依据古训是考释词义的重要方法,正如方一新先生所指出的:“学术研究就像接力赛跑一样,后人应该在批判地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作突破和创新,避免重复劳动。所以,当我们遇到需要解释的词语时,首先就要了解这个词语过去是否有人解释过,如果有,那就要尽可能地把它找出来,看看这个解释对不对,是否可以利用。”[27](P202)方先生的这番话,对于充分利用古代文献中的训诂材料,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经过前辈学人多年的探索和耕耘,中国语文类辞书的编纂质量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不可否认的是,目前的辞书编纂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如未能充分吸收宋元以来各种带有词语训诂内容著作的精华,对于各种可资利用文献的搜罗也略嫌不足,在解释词语时往往只停留在表层意义,未能深入发掘词语的内涵等。《汉语大词典》是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内容最权威的汉语语文工具书,当下正处于修订期间,我们建议,在编纂近代汉语公文、法律类词语时,编辑人员可以考虑将《吏学指南》列为重要文献资料来参考,具体做法如下:第一,如果某个词语《吏学指南》已收,而《汉语大词典》未收,则可以考虑补收。第二,如果某个词语在《吏学指南》中的解释是《汉语大词典》没有涉及的,则考虑是否作为一个独立义项而增收。第三,如果某个词语在《吏学指南》中的解释,和《汉语大词典》中该词条的某个近似义项差异明显,则需要认真审核,细加权衡,辨明究竟系古人误解抑或是今人诠释不够严谨。经过这样的细致爬梳、严格参校,相信《汉语大词典》在近代汉语公文、法律类词汇的收词、释义方面会有明显改进。如果上述做法行之有效,则不妨推而广之,深入挖掘类似于《吏学指南》的各种搜集、训释近代汉语词语的专门性著作,把近代汉语词语的基本“家底”摸清摸准摸细摸实,努力把握每个词语、每个义位的确切内涵。以这种方式精耕细耘,《汉语大词典》的收词数量会显著增加,词语的解释会更加严密精确,整体编纂质量也势必会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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