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

2022-02-19 19:51董衍泽蓝佩吴楚怡
今日财富 2022年2期
关键词:新颖性发明人专利权人

董衍泽 蓝佩 吴楚怡

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及应用给专利保护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作为人类一项发明创造,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创造能力,如果专利法不加以保护,就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我国专利法有必要根据当下面临的专利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找出应对的策略,以提高人工智能专利质量水平。

专利制度是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创造进行保护的制度,是人类智慧成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创造能力也不断增强,其自身也具备了独立的创新能力,因此人工智能的这一飞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挑战各国的专利权保护体系。如果人工技能在创新能力上超越人类,就无疑会改写对专利制度的认知。针对这一现象,我国专利制度必须要梳理人工智能对专利保护制度的挑战性,从而找出应对策略,以为专利制度的改革明确方向。

一、问题的提出

虽然“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概念的提出至今有六十余载,但各国人民对人工智能的概念仍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在2018年发布了《人工智能标准化白皮书》,里面曾明确指出:人工智能就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获得最佳结果的理论、方法、技术和应用系统。简单点来说,人工智能的核心是算法,是用人工的方法和技术模拟、扩展人的一门智能技术。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系统的数据资源、运算能力、核心算法也发展到新的高度,它不仅具有一定的自适应特性,还具有超强的自我学习能力,在技术不断发展的前提下,人工智能将有可能摆脱人类的干预,拥有其独立创造和自适应性,实现完全自主和创造。从2010年到科技化不断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已广泛应用到各个领域,并不断的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例如,在2014年,Microsoft Skype的实时口译系统,通过模拟并保留人类口音说话被应用到国际会议中;2015年,Google Waze通过与波士顿合作,改善了其交通拥堵的情况,缓解了该市的交通压力;2016年,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问世(IBM研发),帮人类解决了基本的法律服务工作;2017年苹果公司推出了智能私人助理Siri和智能音响HomePod,为客户带来了更加个性化的体验和服务等等。对此,人工智能的应用正在以惊人的速度融入社会。为了顺应这一发展趋势,各国都在加紧研究,力求在这一竞争中取得优势,因此,现行专利保护制度的提出给各国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三个争议性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以及专利审查标准等三方面,本文将针对这三方面进行分析,力求寻找出应对的思路和建议。

二、人工智能对发明人資格的挑战和应对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具有主体地位的自然人,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人”做出的实质性创造贡献,但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人工智能将通过自行筛选和收集数据进行自我学习,从而脱离自然人原本设定的算法程序,实现独立完成创造的能力,给现有的法律主体框架带来了新的挑战,进而对发明人资格的认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从目前来看,实现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角色转换还面临以下三点障碍:首先,在民事主体认定角度上来说,人工智能不具备自然人的人体和人脑,人工智能只是通过自然人设定的算法程序来自主学习和创造,不足以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次,在权利义务承担的角度上来说,人工智能不能像“自然人”一样行使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人工智能通过自我学习实现了创造活动,但这一过程需要自然人的参与和介入才能完成,并且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仍是“物”不是“人”;最后,从各国立法角度上来说,人工智能尚无法律承认有其独立的人格。从发明人的定义角度来说,只要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就能称作发明人,也就是说只要为发明创造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无论“身份”如何均能被认定发明人,因此,人工智能具备成为发明人的客观条件。与此同时,根据专利保护的制度规定,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活动中只提供辅助性帮助的自然人,也难以认定为发明人。因此,如果不将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保护起来,就会出现被作为商业秘密隐藏或被通过“搭便车”方式利用等现象,给发明创造的发展带来不利,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专利保护制度也应不断完善。

赋予人工智能发明人资格,并不代表承认其享有独立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人工智能对其做出实质性创造贡献的发明创造享有专有署名权,只对发明创造作出辅助性帮助的自然人则不应当享有该署名权。

从构建人工智能发明人制度时需要从两个方面考虑:第一,从短期法律制度角度上来说,可以肯定人工智能发明创造具有可专利性的前提下,类比适用职务发明或雇佣发明,将发明主体和专利权进行区分,赋予人工智能以“发明人”身份,赋予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以“专利权人”身份。当自然人和人工智能共同作出实质性贡献时,可参照共同发明制度,赋予人工智能“共同发明人”身份,但不与自然人共享专利权。第二,从长期角度来看,我国立法可借助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关于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法律主体地位的建议。众所周知,人工智能具备独立的发明创造能力,将来还可能会超越人类的智力,因此,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的主体地位,将有利于专利保护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

三、人工智能对专利权归属的挑战和应对

专利权归属不仅是专利权保护的起点,也是专利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和人工智能产业的兴起,如果不尽早改善专利权归属,不仅会造成专利权归属体系的不稳定,还会带来权属纠纷。目前,人工智能的出现给专利权归属带来的难题包括:第一,影响激励机制的发挥。由于人工智能不知疲倦地发明创造,导致激励机制无用武之地。因为激励机制设置的目的是鼓励自然人进行创造,如果无需激励也能创造和发明,那么就没有必要再保护该发明成果。加之,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效率远远高于自然人,它所产生的发明将占据自然人发明创造的活动空间,从而抑制自然人进行创造活动;第二,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专利权人的客观条件。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不具备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专利权人;第三;难以确定人工智能权利人范围。由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需要信息提供者、信息处理者、系统协调者及基础设施提供者等众多主体参与,因此,很难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人。

为解决人工智能带来的难题,专利法应适当作出调整,将原则性和法律灵活性的矛盾加以缓和。具体调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专利法的激励机制仍有助于权利归属的认定。虽然人工智能不需要激励,但不意味拒绝给予与其关系密切的主体以专利权。为了保护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潜在的商业价值,专利权作为激励“理性人”创新和发明的制度工具,应当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其次,在判断专属权归属时,应尊重各自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人工智能需要众多主体参与,如果当事人能提前就权利的归属进行约定,不仅有助于明确权利人,而且还有利于专利的保护;最后,按照参与主体的贡献程度确定专利权人。由于人工智能涉及的参与主体众多,因此,可就发明创造的归属问题进行事前约定,如果未事前约定,则可根据主体所做贡献的程度进行判断,其中与专利权归属最为密切的主体有三个:算法程序的作者、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应用操作者(也就是用户),三者之间相辅相成,是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全程参与者,为发明创造成果的产生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总之,虽然人工智能不具备成为专利人的客观条件,但可以根据主体所做贡献的程度确定其专利权人。但从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来说,不管是人工智能所有者还是应用操作者还是其他主体均需要遵循“约定优先”原则,如果没有约定可按照所做贡献程度来确定,一般情况下,由于所有者的贡献最大,因此可作为专利权优先获得者,如果应用操作者也能证明自身做出的实质性贡献,则可与所有者共同成为专利权人,下图是人工智能发明创造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的关系,见图1。

四、人工智能对专利审查标准的挑战和应对

据相关《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保护需满足专利审查标准的“专利三性”要求,也就是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针对当前的情况,专利审查标准已很难适用于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

(一)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新颖性

新颖性,顾名思义是发明创造不属于现有技术,换言之,现有技术是判断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决定性因素。人工智能的创造活动是以数据为基础、算法为动力的过程,相对于传统发明创造来说,这一特点就给新颖性的认定带来了两方面的挑战。第一,人工智能的大量数据对“现有技术”的判断有所影响。人工智能是通过对大量数据的深度学习才进行独立的创造活动,但这些基础数据是否被视为“现有技术”,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争议性问题之一;第二,人工智能的先进算法对判断新颖性标准的高低有影響。算法程序具有一定的多样性和随机性特点,它能提高其运算分析能力,不仅大大提高了信息分析的质量和效率,还充分满足了新颖性的要求。因此,对于人工智能领域来说,及时调整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保护人工智能发明创造的有效措施。

针对上述的问题,制定人工智能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其一,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发明创造相关的数据资料来判断现有的技术。虽然人工智能的数据大多数是公开数据,但由于人工智能的多方面能力都远远超过人类,技术人员在数据检索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障碍。故而在申请专利时要提交一份公开的数据资料,如果数据库内部包含重要的数据和商业机密,则可不用提交该部分数据资料;其二,专利法可适当提高新颖性审查标准。相对于自然人来说,人工智能能通过强大的算法程序使发明创造轻易满足新颖性的要求,但这也不能代表这项发明是“新”的,因为相对于人工智能来说,传统的新颖性判断标准过低。因此在调整新颖性判断标准过程中,要从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发明创造的特殊性、审查能力的有限性等,从而实现提高新颖性审查标准的目标。

(二)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创造性

创造性,顾名思义是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人工智能独特的创造方式将会影响创造性的判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作为自然人的“本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难以判断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二,传统的“一般技术人员标准”不足以判断人工智能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第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难以满足显著进步的要求。

创造性要求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确定创造性标准时,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判断,因此可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引进不具有创造能力的技术分析型人工智能;其二,将一般技术人员标准提升至一般人工智能标准;其三,引导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朝着技术环保领域发展。据相关数据表明,发明专利的数量增加与环境恶化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应以不污染环境、不浪费资源为前提,这样才对生态环境的建设不造成影响。

(三)人工智能发明创造与实用性

实用性,顾名思义是发明创造在产业制造和使用上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的实用性是专利申请的重要审查标准,因此应在新颖性和创造性之前进行判断。

要想保证人工智能的创造性活动朝着利于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发展,应及时调整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具体内容:第一,严格审查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内容;第二,在判断实用性时应将“人类介入”纳入考虑因素,其中,对“人类介入”因素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内容体现:首先,要求有人类的介入和参与;其次,将“人类介入”因素作为判断该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积极效果的标准之一;第三,对实用性标准进行“绿色化”改造。因此对人工智能发明创造实用性要求不应当仅止步于技术的发展的创新,还应提出生态化的要求,共建生态和谐的人工智能时代。

综上所述,专利制度是为保护发明创造而服务的。随着人工智能的在独立创新的发展趋势,给专利制度保护也带来很大的挑战,因此在针对人工智能对发明人资格、专利权归属、对专利审查标准三方面的挑战和应对策略,从而推动专利制度的变革,实现专利保护及其他主体的合法利益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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