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与突围:法治营商环境保障的困境问题和优化路径

2022-02-26 18:22党振兴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岷县748400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民营企业

党振兴(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甘肃 岷县 748400)

一、问题的提出

2016 年3 月16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 年),该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法治化、便利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指出营商环境的优化包括“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和开放包容的人文环境”等四个方面的内容。2018 年的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优化营商环境是发展生产力、激发市场内动力和方便民众生产生活的手段。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①参见《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9 年2 月25 日。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指明了目标。

营商环境是一种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的微观法治环境。[1]完善的营商法律体系是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前提和保障。营商环境法治化是一个事关全局的复杂宏观问题,要求政府、企业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都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促进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公正高效地解决纷繁复杂的经济纠纷。市域治理中,要从打造法治化和服务型政府入手,尊重企业自主经营,完善市场准入监管,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推进公平竞争机制建设。本文以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为切入点,通过研究现状梳理、问题分析,尝试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为市域营商环境的风清气正和治理能力、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法治之思。

二、梳理:国内外关于营商环境研究现状

国内外学者对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路径已有一些研究成果,主要从获得电力、开办企业、获得信贷、保护少数投资者、执行合同、建设法治政府等方面展开论证。[2]营商环境的专门性研究始于美国学者彼得·班廷和依西阿·里特法克。后美国学者斯托鲍夫(R.B.Stobaugh)从外商股权比率、资本自由度、政治稳定性、货币稳定性、对外商的管理程度、当地资金的供应能力、关税保护的程度等八个方面来评估营商环境。[3]美国制定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强调经济市场的平等保护和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贯穿于美国资本市场的全过程。[4]瑞士政府对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主要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公司的成立和管理,签证、居住和工作许可证,劳动力市场和劳动法,金融中心和资本市场,税收体系,促进对瑞士的投资等。[5]世界银行设计了一系列衡量各国营商环境发展的指标,发布的《2020 年营商环境报告》客观评价了中国法治营商环境取得的成就。《法国吸引力报告》从环境创新、技能培训、报酬获得、绿色增长等方面阐述了营商环境优化的内容。《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20》以简政放权、信息化建设、法治保障、服务效能等方面对营商环境进行了研究。

以地方为例,营商环境概念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首先对营商环境进行系统理论研究和实践的是广东省,2012 年10 月13 日印发了《广东省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6]之后,《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条例》《关于印发长沙市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等规章制度相继出台,为营商环境的制度优化提供了诸多可资借鉴的参考依据。

在国内理论界,董彪、李仁玉教授从法治体系完善、公平市场环境营造、政务环境优化等方面倡导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构建。[6][7]龚柏华认为应该从投资、贸易、金融和行政等方面按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来完善营商环境。[8]谢红星教授则主张对标国际评价体系和考虑法治的本土性,进行营商环境法治化研究。[9]

三、检视: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面对的现实困境

(一)社会治理、营商服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健全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赖于完善的法制体系建设。[10]我国市场经济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而来,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管理“人治”思维模式的影响仍未完全消解,以“家长式”管理自居的行政权力过大,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其自主性受到诸多限制。对营商环境法治化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相关法律制度单一,法律规范内部缺乏系统性和延续性,不利于法律体系整体作用的发挥。

目前对于民营企业利益维护的法律规定相对单一,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过多,实施细则配套较少,导致部分法律条文或相互冲突,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加之法律、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不足,市场主体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规范不能完全起到引导、服务市场经济的作用。立法部门化倾向使制定者在立法过程中过多地考量部门利益,尽可能地扩张自身权力,而忽视相对企业合法利益。在营商环境法治化保障方面,缺乏多元权利救济渠道和制度约束机制建设,民营企业利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且权利受损后的维权之路步履艰辛。当前的立法实践中,以人为本、以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为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理念尚需加强。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向度较低,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形式大于实效,内容流于形式,市场主体全面参与立法的渠道仍需进一步拓展。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经济要有序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细化原则性规定,着力提升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完备性和协同性,以规范行政权力运作,不断激发市场发展活力。

(二)政务环境顽疾,制约市场经济长效发展

受传统社会经济观念的影响,“人治”意识的根深蒂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务环境存在诸多阻碍。行政主管部门缺乏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不愿也不会主动优化服务职能、简政放权。目前,在市场经济领域,行政权强势的主导地位仍未完全改变,机械的政府家长式管理模式尚未完全摒除,管理方式滞后,服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此种差异化表现得更加突出。我国的政企关系一直难以彻底摆脱“父子式”关系网络的历史惯性,这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难以建立的一大根源,[11]企业作为社会管理中话语权相对弱势的第三方,稍有不慎,其权益就会受到公权力的侵害。

在新时代市域社会治理中,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虽在国家层面得到了重视,也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但目前部分地方、部门对简政放权,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性的要求尚未完全落实,仍存在各种不适当、不必要的审批、许可项目,而且手续繁琐,给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增添了很多困难和麻烦。[12]一是部分行政机关权力本位意识过分强烈,一味地追求权力加持,认为权力意味着利益,简政放权便是对其既得利益的损害,在企业经营中设置的事项审批名目多、时间长、乱收费等问题依然存在。二是经济体制改革不到位,民营企业负担仍相对较重,轻车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仍需要时间磨砺和制度保障。虽然近年来国家在税费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相对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对促进企业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对于民营企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受阻或异化现象。部分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企业实际获得的政策红利并不多,受益不大,没有真正起到减负增效、惠及市场主体、助推民营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三是信息公开机制未真正落实。政府在市场经济资源配置过程中享有绝对的主导权,信息不公开、不透明,在招标、拍卖等过程中企业为了及时获取第一手消息,产生了所谓的“消息费”等行业潜规则,加剧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和部分权力寻租,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着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步伐。四是大数据利用率低,资源共享不均衡。大数据已经融入社会生活的每一个点,与人民的生活密不可分,充分利用大数据,是便民利民、服务企业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密切联系群众、更好服务群众的基础。但由于传统部门利益保护观念和特权思想的长期存在,加之服务意识淡薄,服务主动性不足,导致大数据平台利用率较低,政务环境、营商环境优化尚存诸多困境。

(三)社会治理的法治环境仍需进一步完善

法治化是促进现代社会有序发展,规范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之路。目前,立法对民营经济的促进和保障力度虽有长足发展,但仍存在不足。政府与企业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在企业运转过程中,行政权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保护较多,对民营企业和私有财产的扶持不足,区别对待的法治环境仍然存在,这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同时,目前部分法律规定相对滞后,没有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新,部分法律条文已经成为阻碍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改革的藩篱。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企业参与竞争,凸显优势地位的无形财富,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根基。但长期以来,政府对其重视程度不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强,造成了无序化的市场恶性竞争。对企业知识产权规范化、系统化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制约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市场经济的内在活力。行政执法水平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随意执法行为尚没有完全杜绝。行政审批监管机制存在漏洞,管理脱节、监督缺位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都严重制约着我国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进程。

(四)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需要改善

在经济高速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政府和行业组织对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摒弃认知歧视,在权利责任平等、政策扶持平等、司法行政保障平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机制改革工作,为企业之间公平竞争营造了相对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但在具体实施中因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模式的影响,政策落实不到位,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仍然会因种种原因被附加诸多限制条件或被排除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外。加之部分行业垄断行为愈加突出,行业内的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民营企业公平对待尚未完全实现,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对企业自身信用的评价、共享和披露均缺乏制度保障,导致对企业进行科学合理的征信评估制度建设和有效利用存在层层障碍,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对失信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和惩戒措施,对守信企业没有激励机制,无法起到营造风清气正营商环境,鼓励市场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经济活动主体合法权益的作用。

(五)企业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是一个需要长期培育的过程。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起步较迟,各项机制尚未完善和深入人心。当前部分企业目光较为短浅,或仅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没有诚信守约意识,或一味依附于政府,法治意识不强,在法治的轨道上参与公平竞争的社会思维尚未完全形成,企业自身价值追求和长远规划的战略性思维缺失,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政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打造。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没有设立法务部门,或设立的法务形同虚设,法律能力不强,没有起到内控法律风险,外促企业长效发展的作用。由于法治意识的欠缺,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同时,对他人知识产权侵害的现象也时有发生。[13]

(六)公共法律服务等司法保障服务不精准、不到位

近年来,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推动下,有些地方开展“送法下基层”“法律进企业”“法治体检”等免费法律服务活动,其设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法治保障,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但在实际运行中,决策者未能深入企业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理论设计和社会实践存在脱节,未考虑到企业经营者的切实需求。在公共法律服务活动中,律师仅仅以拓展案源为目的,政府以完成工作任务为目标,形式大于实效的法律服务模式遭到企业排斥,一波又一波获益不大的调研、宣讲甚至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另一重要法律服务手段的选派公益律师到企业一线担任法律顾问制度,能够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及时有效地为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难题,提高企业经营者的法治意识,但由于所选派人员能力和敬业精神的原因,部分人员不能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此项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单一、内容有限,没有真正起到提升企业法治意识,推动依法、诚信经营,规避运营风险,提高经济效能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有的执法者利用法律的漏洞,对法律条文故意进行曲解,执法过程没有严格的程序意识,不考虑行政行为对企业乃至某一地域民生造成的巨大影响,简单粗暴执法,乱罚款、乱收费,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法治环境的松软和法治意识的缺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执法行为缺乏有效监督,成为当前民营企业法治保障中面对的最急需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四、探究: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路径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保障是一个整体、系统性工程,需要以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为契机,在立法体系建构、执法行为规范、大数据平台应用、资源共享等方面协作助力,通过各部门互相协作,实现多元共治,突破长期存在的社会治理瓶颈。

(一)完善立法,从宏观层面加强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

法律制度要在具体层面落地生根,需要有实施体系和相应的保障体系。[14]目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类矛盾冲突和不文明、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增多,但解决矛盾焦点和主要问题的制度规范建设缺乏,违法决策、武断决策、决策失当等问题不断出现。优化营商环境,行政立法要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充分保障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与合理诉求。[15]2020 年1 月1 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建设,推动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了规范性意见,但在程序规范、具体保障、管理服务流程等方面仍需细化。立法机构应加强立法调研,拓宽立法过程中民主参与渠道,向各行各业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着力解决他们面临的突出性和紧迫性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到行政立法过程之中,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通过立法赋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市场权利,[16]严格落实人民群众参与、风险评估、意见征求、民主集中等法定立法程序,强化对违法决策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建设。同时,要加强立法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信息公开性建设,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保障法律规范统一有效行使,增强行政权的公信力。

(二)强化政府同质普惠性管理服务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建设不能仅仅停留在宏观的理论构建层面,也需要可量化的标准。[17]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落实制度实效、规范市场行为、服务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府干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8]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要提高大局意识,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优化同质普惠性服务的提供质量,合理调配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行为,切实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信用修复、失信惩戒等制度的落实,强化市场主体参与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打通委托执行、非诉强制执行等绿色便捷通道,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实务时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具有强制权职能部门的协作,实现多部门联动高效执法,及时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保障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履职安全,加大对不当侵害执法者正当行使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执法者合法合理安心地行使执法权,以确保程序正义和个案公平公正的有效实现。

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对于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坚决给予处罚,对于阻碍营商环境建设的职务犯罪予以打击制裁,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和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同时,要不断提高执法者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大对拒绝执行、逃避执行、消极执行等违法行为的打击惩戒力度,充分兑现司法承诺,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三)规范司法权的行使,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司法权运作的整个过程影响着民众的切实利益,尤其是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任何不当干涉都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对经济体的影响无限扩大。司法行政机关要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政理念,保障民营企业在主体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破除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干扰因素。加强制度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企业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进行,坚决杜绝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最大限度降低司法行为对民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负面影响。[19]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区分经济领域的罪与非罪,依法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滥用强制措施及处罚不当、违规干涉企业正常自主经营等问题。

要以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的“智慧司法”现代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契机,完善网上立案、网上缴费、流程查询、线上调解、文书送达等平台功能模块的建设,丰富线上诉讼服务功能,以满足企业和当事人便捷性、高效化和人性化的多元司法需求。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要树立营商环境法治化理念,加强教育引导,实现全民共商共建的法治营商环境,使广大人民群众成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力量之源。

(四)健全完善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加强诉源治理,为营商环境提供精准法治保障

“智慧法院”建设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的保障民生、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在司法保障营商环境中为了实现点对点精准权利保障,要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12348”诉讼咨询热线、跨域立案系统和诉调对接网站等专业化服务平台建设,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配备专门人员,为每一个诉讼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法律咨询、诉讼引导服务,便利企业多元司法需求,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面临的难题。社会治理协作机构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移动客户端等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各司法行政部门部分便民、利民服务职能,加强协作机制建设,一站式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规范的信息化建设,提高司法效率,强化诉源治理能力,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的进一步优化。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中心,大力推进司法宣传工作,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按市场规则办事的能力,让所有的市场行为都在法治的框架下行使,这是市域社会治理、营商环境优化的保障。

(五)依托大数据平台,促进营商环境的保障更加高效便捷

信息技术、网络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的治理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渠道。通过搭建大数据平台,能够使政府、企业、个人足不出户,通过个人客户端便可以实现互联共通和资源共享,便于市场经济行为的管理和市场交易的进行。加快推进大数据运用和“互联网+”,是推进市场经济建设,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关键之举。[20]大数据平台也为司法机关开展司法公开、推进诉讼程序提供了更多实现公平正义的手段。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庭审直播、云上法庭等,能通过远程传播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经济风险的目标,保障了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良性发展。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通过打造“互联网+诉讼”模式,每年审结万余起案件,每起案件平均审理时限20 多分钟,[21]真正起到了司法为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之目的。

(六)优化公证职能,多渠道服务保障民营企业

公证承担着预防纠纷、维护经济秩序等重要职能,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2]公证机关作为事前证明当事人法律行为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职能部门,在新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要不断加强职能创新,拓展业务范围,积极与市场经济发展深度融合,拓宽介入经济事务的范围和领域,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市场主体之间互信机制建设,实现多元公共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和其他事前预防、事后惩处等法治手段一起打造纠纷的多元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公证机构要认真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商品拍卖、抵押、质押登记、融资担保贷款等公证业务,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为经济发展提供公信。要不断拓展公证服务职能和创新公证服务手段,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加强首问责任制,通过制作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让企业少跑腿,提高公证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助推市场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能力。

(七)加强人民调解等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降低司法维权成本,化解矛盾纠纷

商事矛盾纷繁复杂,牵涉面广、影响大,需要快速高效地予以解决,否则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连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损害其他经济体的正当利益。单纯的诉讼机制既无法妥善处理市场经济矛盾日益增长的现实境况,也无法满足其关于纠纷合理解决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需求。应加大多元纠纷协作机制建设,完善制度设计,推动部门合作,将诉讼与非诉程序进行有效衔接和良好整合。运用调解、仲裁与诉讼等不同方式,并确保制度之间的衔接性与互补性,建构一个以司法权威为核心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23]通过制度建设,从纠纷解决的程序设计、资源配置、权利运行规范、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制度架构,充分发挥多元解纷机制高效、公正、透明的优点,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使各类矛盾在法治的框架内得到合理、满意的解决,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八)积极开展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活动,提高企业法治意识

只有全社会都拥有良好的营商意识,市场才有最好的生长土壤,打造营商环境也才能找到力量之源。[24]在民营企业内要积极开展法律知识宣传讲座活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推动执法部门在涉民营企业执法活动中充分释法说理,规范执法行为。同时,要不断创新普法宣传手段,通过电视、广播、报刊资料、网络、微信、抖音、快手等各类宣传平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民营企业经营者形成法治思维和规则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通过法治体检、法律培训、案例指引等多种方式,提高民营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提升其参与市场经济的竞争力,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方向步伐一致,从单一的追求经济发展数量、规模向提高质量过渡,以保障民生、保护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利益维护为目标,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九)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解除民营企业后顾之忧

法律援助具有包括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感、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任,以及法治理念的树立等社会效益。[25]加大对民营企业法律援助工作,是引导民营企业规范用工、依法诚信经营,从源头防范民营企业与农民工权益纠纷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畅通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深入民营企业一线,对民营企业农民工和困难员工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做到应援尽援,[26]为中小企业、高新环保企业等民营经济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诉讼指引等便捷性法治服务,以保障机制良性运转,民众权益全面保护。加大企业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救助和法治指引作用,以职工个人利益保护为基础,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十)充分发挥刑罚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职能作用

采用法治化手段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囊括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查处法治化到破坏营商环境犯罪预防和打击处理的法治化。[27]刑罚打击是最严厉的社会治理和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惩戒的强制性手段,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要以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把推进扫黑除恶攻坚战与优化营商环境相结合。通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协作联动,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同时,加强行政权的监督制约机制和提高职能部门的作风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惩处执法过程中的行贿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职务类违法犯罪行为。社会治理要和当前国家主要工作紧密结合,要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将破坏社会稳定的恶霸、市霸、行霸,破坏营商环境的黑恶犯罪行为作为打击的重点,以法治化保障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结论

营商环境的塑造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每个要素都得到提升,才能有优质的营商环境。[28]在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应当完善立法保障,加强法治宣传,深化企业经营者长远、可持续发展战略意识,树立法治思维,培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这是市场经济高效发展的基础。同时以大数据平台为依托,尝试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和手段,实现资源共享,深化各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开展多元矛盾纠纷化解,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权行使,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多元市场主体平等协商、协同发展,这是保障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推动市场主体自主决策,实现多元共治,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化对营商环境保障的作用,以推进国家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目标,[29]努力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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