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

2022-02-28 02:39邹磊磊谢辰旻陈梦怡
关键词:北极公约规制

邹磊磊,谢辰旻,陈梦怡

(1.上海海洋大学 外国语学院,上海 201306;2.上海大学 社会学院,上海 200444)

引 言

海洋微塑料通常是指直径小于5 mm的塑料微粒,是当前海洋环境中数量最多的塑料污染物,且数量还在日益增多[1]。“微塑料”的概念2004年由《科学》杂志首次提出。海洋环境中的微塑料可以分为原生微塑料和次生微塑料,前者以工业原料和化妆品、保健品、儿童产品等人造工业产品中含有的塑料微粒为主,后者则是大型塑料制品被物理破坏、生物和化学降解而形成[2]。大多数的海洋微塑料来源于陆源的原生微塑料[3], 但大气和海上微塑料也是不可忽视的来源[4]。一般而言,原生微塑料中的微粒是重要的微塑料污染源;普通的塑料制品很难降解到分子水平,但在人为或自然环境中被降解为塑料碎片或塑料颗粒;塑料制品中的化学添加剂也会分解成塑料微粒引发环境污染。海洋微塑料不仅漂浮在水体表面,也会下沉成为沉积物,对海洋生态造成巨大危害,因其体积微小也会对海洋物种的安全造成威胁[5],进而通过食物链威胁人类健康[6],并影响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7]。因此,海洋微塑料污染对海洋生态、人类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都有很大影响。

虽然海洋微塑料的丰度存在空间差异性,而且分布广泛:从近海到远海,从水表面到底土,从水体到海洋生物体内普遍存在[8]。一般而言,近海微塑料丰度比远海高,但近年来远离人类的北极雪、冰、海水、海底沉积物以及鸟类、鱼类、底栖海洋生物的环境样本中均检测到微塑料,这些微塑料大部分来自于水体交换和大气循环[9]。另有研究发现,每年有6.2~10.5万吨塑料流向北极[10],海冰中含有的微塑料比太平洋环流中的浓度高出几个数量级[11],每升积雪含有近1.44万个微塑料颗粒[12]。2021年,据北极理事会估算,有1.5亿吨塑料漂浮在北极周围,且以每年800万吨的速度增加[13]。2016年,联合国环境大会把海洋微塑料污染列为全球重大环境问题之一,由于北极生态的脆弱性和特殊性,海洋微塑料引发的北极环境灾难将被成倍放大,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防治由此被提上议程。

一、北极海洋微塑料的治理现状

近年来,由于全球气候变暖,地处偏远的北极才变得越来越可接近,而北极的政治、经济、科研等价值也因此快速凸显,全球范围内的“北极热”也随之掀起,相关国家对北极的维权意识不断提升。在此过程中,包括北极海洋污染治理在内的北极环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由于海洋微塑料的概念产生的时间不长,此类污染往往被笼统归结为海洋污染及海洋塑料问题,在北极也是如此。因此,梳理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所依据的规制和相关治理行动,需先自上而下梳理“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等治理框架下的重要规制,再聚焦海洋塑料及微塑料污染的规制;同时,先自下而上梳理国际治理行动,然后再聚焦北极地区环境治理的特色化行动。

(一)全球微塑料治理规制

虽然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社会发展,其污染范围不断扩大,危害日益严重,从而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从2005年至2022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协同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积极协调并展开塑料污染治理行动,除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协定外,也公布了一系列的决议、行动计划和号召等指导性建议。虽然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治理行动的必要性,但鉴于政治、经济、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阻力和不平衡性,国际合作平台的构建仍面临困境,迄今还没有针对海洋微塑料治理的框架性国际法律,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体系对污染治理的主体、手段等作出明确、细致、完整的规制[14]。国际社会只能从现有的与污染治理、环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协定中寻求解决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的规制依据。

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协调下,《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相继出台。其中,1989年的《巴塞尔公约》旨在禁止发达国家以最终处置为目的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料,但微塑料并未明确出现在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废物类别”名单上[15]。2001年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了防治有机污染物污染的最佳可行技术,在实践中具有相当高的可操作性[16]。上述两个公约在未来微塑料污染越境转移、治理技术的改善方面可以承担特定的作用;另外,这两个公约缔约国数量大,也有利于促进微塑料污染治理在全球范围的广泛开展。

国际海事组织出台了两个与海洋塑料治理相关的公约和两个相应的议定书,分别是《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以下简称“MARPOL7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Protocalof1978Relatingto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forthePreventionofPollutionfromShips1973,以下简称“MARPOL78”)、《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伦敦公约议定书》)。MARPOL73和MARPOL78均涉及海洋微塑料问题,但它们仅制约船舶航运过程中向海洋排放微塑料污染物的行为[17]。《伦敦公约》和《伦敦公约议定书》适用于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问题,规定了倾倒废物种类,且针对不同倾倒废物种类制定了不同的许可制度,为各国提供污染防治的行动指南,也为国际合作提供了途径、建议,因此在污染治理实践方面的可操作性强[18]。但《伦敦公约》和《伦敦公约议定书》缔约国数量仅为《巴塞尔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一半,不利于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全球治理的广泛开展。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海洋治理提供了系统的框架性指导,该公约第十二部分专注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19]。但是,该公约仅对海洋污染防治提供原则性意见,并未就某一海洋污染专项问题提供操作性强的具体建议。鉴于公约通过时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还未受到普遍关注,公约对该污染治理的指导作用有限。

除了上述国际组织出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和协定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还推出了数项决议和号召,以推动全球海洋塑料污染治理行动的开展。2014年2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召开第一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I/6关于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决议》,呼吁各方关注微塑料污染的危害性并采取相应的治理行动[20]。2016年5月,第二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Ⅱ/11关于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决议》,号召各方从源头杜绝污染[21]。2017年12月,第三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Ⅲ/7关于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决议》,进一步细化、落实了海洋微塑料的治理行动,提倡可持续消费和生产模式[22]。2019年3月,第四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IV/6关于海洋垃圾和微塑料的决议》和《IV/9关于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决议》,从全生命周期视角审视塑料污染防治[23]。2022年初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终结塑料污染:迈向达成一项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决议,将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提上议程,就能力建设、技术和财政援助给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并强调塑料全生命周期方法在治理中的作用[24]。联合国环境大会在一定程度上也促使联合国大会就塑料污染问题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国际协商——2015年10月,第7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该议程中多项目标均涉及与微塑料污染防治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25]。

但是,上述全球污染治理规制在北极微塑料治理方面的作用却很有限。这些规制缺乏针对性,既不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也不针对北极地区。这些规制中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定和公约也未能对塑料污染问题进行从源头治理到污染产生后治理的全生命周期的指导,因此,规制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鉴于联合国已经明确提出将针对塑料污染制定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未来在该制度下延伸产生出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的可能性将增大,北极地区的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也有望依据相应规制得到有效治理。

(二)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行动

目前,针对北极地区的海洋微塑料治理规制并未形成,也没有相应的治理行动,但北极国家以及北极地区最重要的政府间论坛——北极理事会均采取了与海洋污染治理相关的行动,其中部分行动和微塑料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关联性。

1. 北极理事会的行动

1991年,北极八国(美国、俄罗斯、挪威、冰岛、丹麦、加拿大、瑞典和芬兰)签署了《北极环境保护宣言》,并决定定期评估北极环境状况。出于保护北极环境和推动北极科研合作的目的,1996年,北极八国在加拿大渥太华签署了《关于成立北极理事会的宣言》,成功完成了从《北极环境保护宣言》下的环境保护行动到政府间论坛——北极理事会成立的过渡,开启了北极区域性环境治理的新局面。因此,北极理事会是基于保护北极环境这一共识成立的。

依据环境保护这一初衷,北极理事会成立之初即设立了4个工作组,分别是北极监测与评估工作组,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北极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突发事件预防、准备和反应工作组。通过这些工作组,北极理事会对北极环境展开了系统的科学调查,并针对性地提出了保护北极环境的建议。北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已经从最初的环境保护扩展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迄今为止,北极理事会共制定了3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分别为2011年《北极海空搜救协议》、2013年《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应对合作协定》和2017年《加强国际北极科学合作协议》,但上述法律均非针对海洋微塑料治理,仅《北极海洋油污预防与应对合作协定》与海洋污染防治相关。北极理事会主要通过软法的形式倡导可持续性的北极治理,在环境保护和海洋污染治理方面也是如此。北极理事会成立之后即发布了《北极国家环境报告》,该报告系统梳理了北极的污染状况,在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的协调下制定了《北极海洋战略计划》,提出减少和防止北极海洋环境污染(包括微塑料污染)的行动策略,随后又出台了《保护北极海洋环境免受陆源活动影响的区域行动计划》,提出了具体的行动建议。随着微塑料污染防控和治理重要性的凸显,北极理事会也采取了相应的行动:作为2019—2021年北极理事会的主席国,冰岛将北极塑料污染和海洋污染作为优先工作事项之一,2021年邀请北极和非北极国家共同参加塑料污染防治国际研讨会,呼吁联合国通过一项防止塑料污染的全球条约,并希冀该条约能为北极塑料污染防治规制的制定提供框架性指导意见[26]。

从北极理事会的相关行动看,并没有制定专门面向海洋微塑料污染的防治措施,其成立迄今制定的3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均未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制定直接的规制,而且,北极理事会出台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各项行动和战略计划均是针对北极治理问题的多边规划政策,在促进北极治理的共同行动方面有积极作用,但在规范北极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缺乏强制力,显现出软法特有的弊端[27]。

2.北极国家的行动

北极地区大部分区域属于北极八国管辖下的陆地和海域,仅北冰洋中央海域属于公海,而北极八国则依据各自国内政策展开北极的污染治理行动。通过梳理加拿大、俄罗斯、美国这3个北极国家所开展的北极海洋环境保护行动,可以大致了解北极八国在北极海洋微塑料治理方面的共同点。

加拿大制定了比较系统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部分适用于北极地区。1991年,加拿大政府颁布了《控制海洋倾倒条例》以及《港口企业法》,规定任何人或船只均不得向海洋倾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2011年的《加拿大航运法》规定不得向海洋排放废弃塑料物以及认定的污染物。2017年6月,加拿大政府公布的《化妆品微珠管理条例》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含有型料微珠的清洁用品。2021年5月,塑料制品被添加到1999年《加拿大环境保护法》附表1,以实现零塑料废物目标。2021年12月,加拿大政府发布了拟议的条例《一次性塑料禁止条例》和《在拟议的一次性塑料禁止条例中选择一次性塑料替代品的指南》,旨在帮助企业放弃生产、使用拟议条例中列出的6类一次性塑料。加拿大很早就针对北极地区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的一系列国内法。1970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根据该法,船舶在北极海域的航行受到一定限制以避免船舶产生的污染,而《船舶安全航行控制区域条令》则进一步在北极海域设立了16个“航行安全控制区”,对船舶的建造标准和航行进行了细致规定,以保护北极地区脆弱的环境。由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允许沿海国制定和执行超出国际标准的国内法律,加拿大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北极水域污染防治法》,扩大了加拿大对于海洋污染防治的管辖权,并进一步加强处理弃置废物的措施。2010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北加拿大船舶航行服务区规章》,明确船舶需执行“强制性报告”制度,只有在“允许前提下才能通行”。加拿大政府在其北极战略性文件中也高度重视北极环境保护问题。1991年发布的《北极环境战略》提出政府将优先治理北极海域污染问题。2009年《北方战略》明确了加拿大的北极目标之一就是“保护北方地区环境”。2019年《加拿大北极和北方政策框架》也指出“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对北极至关重要。加拿大是北极八国中极其重视北极环境保护的国家之一,且制定了较为系统的北极环境保护法律,但即便如此,在上述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中也只有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的少数明文规定。

俄罗斯联邦在2008年发布的北极战略文件《2020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明确指出其在北极的国家利益,其中,“北极生态安全”成为该利益构成要素中排名第三的事项。在2020年《2035年前俄罗斯联邦北极地区国家安全保障战略》中则把北极环境保护列在所有6项国家利益事项最末。从俄罗斯在北极地区的行动来看,其更重视在北极的经济开发以及军事安全[28]。在这样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虽然俄罗斯也制定了针对北极海域的各项法律规制,但更注重对其海域主权的维护和经济潜力的开发。例如,俄罗斯1991年发布的《北方海航道海路航行规则》规定,航行于北方海航道的船舶必须接受有偿的破冰及领航服务,“经济导向性”在其强制性收费制度中可见一斑[28]。2013年的《北方海航线水域航行规则》对船舶航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污染事故制定了预防性举措,但占据其中大量篇幅的关于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强制性收费制度使得国际社会认为,俄罗斯的北极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此起彼消”的关系[28]。

美国在2009年发布的北极战略文件《关于北极地区政策的国家安全和国土安全总统令》中将北极环境保护置于其北极政策目标的第二位,仅次于北极地区的国土安全。2013年的战略文件仍旧把北极环境保护置于北极地区的国土安全这一优先事项之后。相比于北极地区的国土安全,美国虽然弱化了对北极地区的环境治理,但其仍然在环境治理行动与法律制定等多个层面开展了全方位的北极环境保护行动。在环境治理层面:美国环境保护署和其他联邦机构共同发起了国家海洋废弃物监测计划,旨在监测美国海岸沿线废弃物的变化趋势以及来源,对海岸实施有组织的保护;美国海洋服务中心设立了专门的污染应对与环境恢复办公室,协调海洋沿线的污染治理行动。在法律制定层面:1987 年美国就制定了《美国海洋塑料污染研究和控制法案》,并设立了跨部门海洋废弃物协调委员会,负责对海洋垃圾进行全面处理;1989 年的《海岸保护法》规定对某些固体废物的运输业务进行控制,防止这些废物被倾倒在沿海水域。虽然美国还制定了其他与环境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但是总体而言,与加拿大一样,美国缺乏针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

另外,在北极八国之间就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并未签署实质性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斯瓦尔巴条约》可能是针对北极地区并使北极各国之间产生较多互动的多边协定,但明显缺乏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专门规定。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针对极地海域航行安全的《极地规则》是目前最具针对性的北极航行规制,但环境保护并不是该规则的最优先事项,且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条款也并不包含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

在北极八国中,加拿大和俄罗斯拥有最长北极海岸线,而美国在全球经济、政治、科技实力等领域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的北极环境治理行动表明,虽然3国均制定了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国内法,其部分法律也涵盖了北极地区,但3国都缺乏针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专门法律,其它北极国家也基本如此。北极的大部分地区处于北极八国的管辖之下,但北极八国之间却并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的北极海洋污染治理规制,也没有达成促进北极海洋污染治理国际行动的双边或多边协定。

二、北极海洋微塑料治理的挑战

全球微塑料治理规制以及强制性硬法的缺乏,导致现有相关国际软法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指导作用有限。而在北极地区,北极理事会并未出台针对海洋微塑料治理的法律,北极国家内部也存在相似问题,并且北极国家之间缺乏双边及多边合作以共同应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面临重重挑战。

(一)缺乏针对性的治理规制

当下,无论全球层面还是北极地区国家均缺乏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制。虽然全球、区域、国家层面关于环境保护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制体系,但缺乏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制,这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未能协调形成全球性规制有一定关系,全球性规制的缺失导致由上而下导向力量的缺失;而区域和国家层面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制定的规制缺失也导致自下而上推进力量的缺失。

北极地处偏僻,海洋污染问题并未较早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更是如此。虽然北极理事会针对海洋油污治理制定了法律,但未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制定相关法律。此外,北极八国虽然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并制定了相应的规制体系,但未将规制体系延伸到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层面。

除了全球、国家层面缺乏针对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制,北极地区也缺乏针对性的区域性规制。北极生态系统脆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4条冰封区域条款允许沿海国在相关海域制定超出国际标准更严格的环保措施,这意味着北极地区需要有针对性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总之,无论在北极理事会层面,还是在北极国家内部及北极国家双边、多边之间,均缺乏针对性的治理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制。

(二)缺乏权威的治理主体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国际海事组织等国际组织因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专业性引领国际海洋微塑料管理制度的制定,但在全球行动的规制未形成之前,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无法系统开展,甚至在治理主体的定位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

北极理事作会为政府间论坛,虽然已经就海事安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科学合作等方面出台了3部硬法,但其主要职责是为北极治理提供意见和建议,因此其出台的大部分政策具有软法性质,缺乏权威性和约束力。此外,作为重要战略区域,北极地区相关国家的地缘政治竞争激烈,这使得北极各国在海洋环境保护行动上缺乏一致性,导致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规制共同应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而非北极国家则更是缺少合适的路径参与北极环境污染治理。美国作为北极国家中的大国,更是长期游离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之外,在遵守国际法、遵循多边主义、合作应对北极污染问题方面表现不佳,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针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统一行动的开展。

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需要各治理主体的积极参与,但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国际组织无法协调制定全球统一的规制,北极国家出于自身的国家利益将国际规制本地化,相关国家的国内行业、企业、公众和组织也因国家层面的指导性规制的缺失而责任不明,这些因素最终导致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效果不佳。

(三)缺乏多管齐下的治理手段

现阶段,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治理主体也并未有效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导致缺乏针对北极地区的政策指令,以及协同的宣传手段共同应对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北极地区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机制开展多管齐下的治理措施,导致无法从源头防治到治理行动再到监督评价进行全生命周期治理,没有针对不同性质的海洋微塑料污染采取不同的治理手段,也缺乏切实可行的机制使不同的治理主体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全过程。

三、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对策

北极已经成为深受海洋微塑料污染危害的地区之一,由于北极的生态环境脆弱敏感,海洋微塑料污染产生的危害在北极将被成倍扩大。目前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面临针对性规制缺失、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治理手段不丰富等问题,鉴于此,笔者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规制制定

当前,国际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正在形成过程中,对于北极理事会、北极国家和非北极国家来说,均应关注国际规制的制定,并及时根据国际规制制定相应的北极规制。北极理事会应发挥其北极政府间论坛的作用,促成北极区域性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的形成。北极八国可以结合各自的地域特点、海洋环境现状、现有法律基础等情况制定规制,但前提是应以区域性规制为指导,维持北极规制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除了制定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法律制度,北极理事会和非北极国家也需要制定政策指令以开展多管齐下的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行动。政策指令的软法性质使其在执行过程中更灵活,而且由于政策形成的周期相对较短,可以针对即时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通过政策指令,还可以开展各类宣传和教育活动,强化公众对海洋微塑料污染及其危害的认知。软硬法相结合的方式有助于全方位开展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行动。

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规制应该是系统的、全面的。以污染源头的治理为例,规制应该考虑包括北极在内的塑料生产、消费和回收全周期治理。除了从源头加强规制建设,治理行动的规制也很重要,针对不同源头造成的不同微塑料污染,需要用不同的规制实现治理效率的最大化。除了源头防治和具体治理行动之外,监督和后续评估行动也对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同样重要。

(二)广泛参与

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不仅是国际组织、地区、国家的责任,也是行业、企业、公众的责任。国际组织通过搭建国际合作平台,不仅能够开展全球性规制的制定,而且可以督促并协相关地区、各国开展合作行动。对国家而言,应结合国际规制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的规制,在做好顶层设计的同时也需要出台有力措施促使政府、行业、企业、公众共同行动,并促进防控、治理、监督等不同责任部门之间的合作。

(三) 国际合作

北极的地理特殊性以及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的复杂性,使国际合作在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中尤显重要。除了规制的制定和执行,国际合作还体现在科学研究方面。为了更好地应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各国提供的科学、连续的污染检测数据对确定北极污染的性质、程度至关重要。由于微塑料污染是环境污染问题中的新问题,对微塑料污染的防控、治理、监督和评价都缺乏成熟的技术,急需加强国际合作,因此,以北极理事会为代表的合作平台应积极开展相应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并运用科学研究的成果促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结 语

随着海洋微塑料污染的加剧,北极地区也面临相应的污染威胁。鉴于全球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的规制尚未形成,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治理缺少框架性指导,导致北极地区缺乏针对性的、区域性的治理规制,治理主体参与度不高,治理手段单一。为了有效应对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问题,规制的制定是最重要的。有了规制,行动就有了指南,而国际组织、地区、国家、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公众在污染治理中都应发挥各自的作用。国际合作不仅体现在规制的制定,也体现在科学研究等更广泛的领域。只有各方切实落实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行动,北极海洋微塑料污染的治理才能取得应有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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