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性”与“伪”及其当代价值

2022-03-04 15:20刘亚敏金承志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22年11期
关键词:教化荀子人性

刘亚敏,金承志

(安徽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241000)

荀子是著名的儒学代表人物,其思想具有继承与发展早期儒学思想的深刻意义,推动了儒学进一步与现实社会相融合。但由于荀子提倡“人性本恶”,其弟子韩非、李斯也成为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推行严刑峻法甚至大力倡导焚书坑儒,这让后人对荀子有了诸多非议。荀子主张的“性恶论”虽背离了儒家的根本正统,但其作为荀子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内涵着对人性价值的探讨,不仅对当时社会教化人性向善具有指导作用,对当今人的自身发展与社会建设仍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荀子“性恶论”

战国末期,商鞅变法后推行“废井田,开阡陌”,封建土地所有制取代井田制成为主要的土地制度,铁犁牛耕等新型耕作手段也逐步推行,使得农业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形态发生转变的同时,周王室逐步走向衰微。两百年间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此环境下出身三晋的荀子产生了与前人不同的儒学思想,其思想有了不同寻常的法治色彩。他更看到人性之恶,“性恶论”应运而生。荀子的“性恶论”主要可从以下几点来理解。

(一)性为人之固有

早期儒家学者便认为“性”是人天生具有的独一无二的性情材质。孔子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1]人的天性是大致相同、相差无几的,人与人之间的较大差距是受后天教化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而形成的。由此可见,人能否成为一代圣贤,原因不在于天资如何,而在于后天学习和实践。告子延续了孔子这种“人的天资没有好坏之分”的思想,认为人的天资作用并不重要,提出了“生之谓性”的说法。告子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孔子的人性思想,对人性论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其思想突出人性的先天性,认为人性非善非恶,没有善恶之分。

荀子在继承早期儒学思想的基础上推陈出新,对“性”有独特的见解。荀子曰:“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今人之性,目可以见,耳可以听,夫可以见之明不离目,可以听之聪不离耳。目明而耳聪,不可学,明矣。”[2]377荀子在此举例说,眼睛用来看、耳朵用来听,这是人天生就具有的,是后天无法习得的。“性”犹如人的眼睛可以观察事物、人的耳朵可以倾听世界,是人天生就具有的本能属性。《荀子·正名》中也提到:“性者,天之就也;情者,性之质也;欲者,情之应也。以所欲为可得而求之,情之所必不免也。以为可而道之,知所必出也。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性之具也。”[2]369荀子对“性”“情”“欲”分别加以论述,但是究其根本,三者具有同一含义,只是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性”“情”“欲”不是后天所学,而是天生就具有的。因此,人作为一种生理性存在,首先要认清楚“性”是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生命体的本能之中的,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属性。“性”所包含的是人自身生而有之的欲望和为欲望得以满足的本能。

(二)恶为性之属性

孟子在吸收传统人性论中“生之谓性”核心内容的同时,又对传统天性论作了深化,对天资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划分,并取其中一部分定义为“性”。孟子将人天生具备的天资中某种特殊的部分定义为“人性”,并将其作为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据。“人性”是人天生具备的善的品质,如浩然之气、独善其身、兼济天下等,这也是孟子人性论的关键所在。

荀子的观点与孟子截然不同。荀子将人性中“恶”的部分定义为“人性”,这便是荀子人性论的题中之义。荀子曰:“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2]375这里的“可恶之性”,指的是“好利”之心、“疾恶”之情和“耳目”之欲。荀子从“顺是”的结果侧面证明了人性之恶。此段论述中,所有的淫乱暴行都因“顺是”而起。正因人性先天有恶的成分存在,如不加以训诫而一味“顺是”,必将出现社会动荡。所以荀子认为,“性本恶”的道理已经不辩自明,那些善良的行为都是后天人们受到教化的结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荀子主张“性恶”与孟子主张“性善”并不是针锋相对的。荀子对“性恶”内容的规定只是从官能的欲望(即饥而欲食等)这一层面来说的,而并未涉及官能的能力(明辨是非善恶等)方面。官能的欲望本身不具有善恶的属性,但是“恶”因欲望而生,所以荀子提到的“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全部根源在于“顺是”。[3]一味地“顺是”,其结果只能是心、情、欲皆成为“恶”。

(三)性需化性起伪

荀子强调“人性本恶”,但并不是说人性都是恶的。关于人性,荀子还有自己的言外之意,那就是关于“善”的部分的思想正好和孟子的人性论相一致。

《荀子·性恶篇》开篇就指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3]375荀子进一步提出:“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2]377由此可见,荀子认为不能经过学习和努力而做成,而是出于天生固有的,叫做“性”;可以经过学习努力而得到的,由自身意志决定的,叫做“伪”,这就是“性”与“伪”的区别。通过礼仪法度等规范、约束性情,使其符合道德法治,将教化作为改造人、改善人的手段,这就是荀子人性论的关键所在。对于“伪”的解说,荀子在《正名》中进一步阐释道:“虑积焉、能习焉而后成谓之伪。”[2]357认为人必须经过深思熟虑、学习积累才能达到后天的“成”,也就是所谓后“成”之后的真“伪”。荀子在《性恶》篇中说:“故圣人化性而起伪,起伪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2]379礼仪法度能使人心向善,使人的行为规范在一定的准则之内。换句话讲,虽然人性本恶,但是文化知识的教化能改变人的命运,使人由“恶”转“善”,从小人成为君子,甚至是圣人。因此,荀子认为追逐利益的本性有害于群居的人类生存,所以人性是恶的。但这种“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通过后天加以教化改进的。

综上,荀子的“性恶论”认为,趋利避害、追求享乐是人的天性,只有通过后天的努力才能使人向善。正因如此,我们需要通过礼义教化、法治约束等形式来规范民众。

二、荀子化性起伪的当代价值

(一)禁欲自身,审视自我

当今社会,随着思想道德教育和人类文明的开化进步,人性中的“善”成为人们潜在意识里占主导地位的思想层面,成为社会意识形态追求的主流价值;而“恶”作为“善”的对立面,已经是被人们摒弃的价值层面。但这并不意味着“恶”作为一种价值层面就不复存在了,也不意味荀子关于“性恶论”的观点已经过时。恰恰相反,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不仅为中国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而且为我们带来了精神层面的消极成分。我们大力提倡建设公平诚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在现实中仍然出现了金钱至上、恶意竞争等一系列负面社会现象,人性的“恶”在利益驱使下更加显露无疑。我们习惯于生活在一个既定安逸的环境当中,利己主义、消费主义盛行的时代使得许多人不愿打破常规,乐在安于现状,缺乏批判精神。

荀子“性”与“伪”之间的内在关系给予我们许多重要启示。我们必须借鉴荀子敢于指出人性弱点的英勇精神和批判精神,并结合当下人性现状进行进一步的探寻,对“人之性恶”进行更系统和详细的继承与发展。荀子的“性恶论”在一定程度上将人性中恶的成分放大,这提醒人们对人性中潜在的恶要有一定的清醒认识。我们对自身要进行全面化、系统化审视分析,对照现有的规章制度将自身的行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构建积极正向的社会环境。自身的逐利观如果引导不当,会给他人、集体和社会造成许多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应该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引导人们适度追求私欲,必要时合理控制自己的欲望,确立正确的道德观念,以便更好地保护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利益,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同时我们要有荀子胸怀天下的高尚品德,做到以天下为己任,拥有更高层次的家国情怀,真正意识到“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二)振兴扶志,教化品德

在荀子的思想当中,“人性”具有一致性,没有分别。之所以有后来的小人与圣贤之分,是因为后天教化的结果。只要后天教化得当,“人皆可以为尧舜,涂之人可以为禹”[2]385。相传在上古时期,涂这个地方的人品行低劣。荀子认为只要后天教化得当,即便是涂这样的荒蛮之地的人,也可以培育出像尧舜禹这样品行高尚的人。荀子进一步指出:“涂之人可以为禹则然,涂之人能为禹,则未必然也。”[2]385其含义在于涂这样的地方培育出品行高洁的人是有可能的,但在现实中却未必能够实现。究其根本,在于国家能否做到富国强民的同时进一步重视精神教育。如果只知富国而不知道教民,那么民众会缺乏仁义礼智的道德意识;一味追求利益而忘礼义,必然滋生各类社会矛盾,影响社会治安和谐。另一方面,如果一味教化民众而忽视强国发展,必然导致民不聊生,这样的国家同样难以发展壮大。

当前,我们已经全面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代,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在乡村振兴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基层产业综合改革,更要以“扶志”和“扶智”为抓手。乡村振兴不仅意味着产业振兴、经济振兴,更意味着精神、心理和道德水平振兴。这要求我们进一步推进乡村青少年教育和农村人口道德教化。一方面,中小学义务教育是所有教育形式的基础,乡村中小学教育决定着未来农村人口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文化教育水平。在教育手段上,可以采用实体学校与网络学习相结合的形式,做好现实家庭学校教育和虚拟家庭学校教育的有效衔接。要系统提升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水平,需要学校、家庭以及社会等的共同努力,采取学校教育为主,家庭、社会教育为辅的形式,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协调配合,统筹规划安排,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教育效果最优化。另一方面,乡村振兴工作的关键是村民思想的转变,这就需要有振兴致富的志气和信心,摒弃“等、靠、要”的思想。针对具体问题向村民提供技术支持、心理辅导、法律协助和定点帮扶等,以与村民切身利益最相关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村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着力点,这样的思想道德建设才是行之有效、切实可行的。

(三)以德促法,德法兼治

荀子作为儒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其弟子李斯和韩非开创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先河。由此可见,荀子思想之中不仅包含对道德教化的肯定,更有崇尚法治的萌芽,这在荀子的人性论中有较为充分的展现。一方面,荀子提倡礼乐教化,通过自身内心的道德标准约束人的行为,提升人的品性。荀子后天教化的重要性在“礼乐之治”中得以充分体现,他认为将礼、乐作为工具,能够让人在二者的作用下使“性”趋向善。与此同时,荀子认为“乐”更能教化人性。“恭敬,礼也;调和,乐也。”在道德教化中,礼义只是起到外在作用,而乐是从内而外地调和感化人性。另一方面,通过制度约束这一外在手段来规范行为,将法律确立为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才能够给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实现社会稳定。如果仅仅废除封建君主制度,不再以律法来规范行为,也不用刑法惩处违法乱纪行为,仅凭人们的自觉自省来管理社会,那么天下情势必将发生大变,以强欺弱、以多欺少的现象就会层出不穷,战争频仍、民不聊生将成为时代主题。

无论古今,单纯依靠法律之治只能让社会维持一个不是最坏的状态,守住法律的底线;而单纯依靠道德治国,国家付出的成本和对民众的品行要求过高,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的发展水平都无法实现。因此,单纯依靠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都是行不通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到:“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4]结合当下尤其是十九届六中全会以来的德法建设实践,我们必须坚持德法兼顾、以德促法的理论。百姓怨气冲天、啧有烦言,是法治的最低层次;百姓缄口不言、道路以目,是法治的较低层次;百姓有口皆碑、安分守己,才是法治的最高层次。坚持德法兼顾,以德促法,才能维持国家经济繁荣稳定,社会和谐发展。坚持德法兼顾、以德促法,是中国千年文明传承的经验总结和理念传承。依法治国为道德教化的贯彻提供安定的社会条件,道德教化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价值基础。坚持道德教化与法律规范相辅相成,执法严明、公正守信,才能确保社会和谐安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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